谢美洁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
对于由于自身企业破产而造成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情况难以维持的情况,政府有责任为这部分公民发放生活救济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持稳定,使社会和谐程度能够得到维持,减少了社会动荡的情况。在企业职工领取社会保障救济的时候,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失业救济和就业安置。失业救济是对于那些失去工作的人发放一定金额的救济金,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就业安置是通过为事业人员安排工作的方式,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两个部分均为失业职工的保障工作,其具体适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破产而导致失业的员工,但是所起到的救助效果还是极其有限。在目前由于企业破产而导致的失业问题中,政府还是要制定相关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好地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救济问题。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律已经相当完善,但是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救济问题方面的法律依然非常稀少,没有一步基本法能够解决相关问题。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问题主要集中在《破产法》中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有所讨论,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法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相关结论。但是《破产法》与我国实际的破产企业状况并不相符,我国的立法现状不能够保证《破产法》得到充分的落实。
在现行政府推行的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制度中,下岗职工的生活救济通常不能够及时发放到位。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和企业中,失业保险基金都不能够充分开展相应的资金保障,从而使资金保障工作不能够得到充分落实,资金往往不能够由财政工作所充分完成。资金金额不足的原因还有一部分因为地方政府本身面临着资金短缺的现象,导致有很多数量的下岗职工都不能够得到充足的救济金额。同时,在生活基本保障方面,很多企业在下岗工作中,不能够充分落实相应的再就业工作,无法充分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开展相应的生活保障工作。
目前我国黑龙江地区出现失业保险金积压的现象,这种情况并不是由于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数量过多,导致保险基金缺乏相应的发放机制,导致很多保险基金滞留下来无法发放出去,使企业的失业人员不能够充分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救助,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由于当地政府的保障水平太低,导致破产企业的职工不能够很好地享受到保险金,引起社会动荡。
要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首先要制定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采用更加先进的方式完成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医疗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险工作。我国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建立起了一定的规模的保险制度,但是依然缺乏完善性,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在社会保险基金内容方面,由多个不同部门开展保险内容体系的制定,从而使社会保险工作的逻辑性能够得到相应的保证。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复杂,因此应该先按照当前的破产企业社会救济情况,制定一套社会保险法,从而用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相应的保险内容:(1)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中,需要采用更加有效的管理方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职工的情况建立起基于个人业务的养老基金,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单位实际情况的保险工作,开展相应的社会保险工作,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用在专款上。(2)社会保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国家监督机构。国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为社会保险基金制定相应的职责规定,从而更好地落实相应的基金管理和运营工作,使基金在开展相应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充分落实相应的监督效果。(3)在社会保险标准的设立方面。社会保险项目需要通过《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好地开展相应的职工伤病、失业和生育处理,使职工能够通过更加有效的途径获取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4)在相关法律责任的落实方面。城市中的相关职工要能够充分利用企业的保险制度,对企业的投保工作展开相应的保值工作,从而使保险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在企业的破产试点工作中的《通知》中有重要体现,同时,由于《补充通知》中的,政府在面对破产企业中的职工再就业问题,需要通过安排相关的培训、自救工作,使破产企业的员工能够完成再就业,从而为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带来的保障。对于原来的国企员工,如果不从之前的国企部门辞职,则国企为其保留原有的职工身份,并且照常发放基本工资。对于从国企中离职的相关员工,国企不再为其保留职位,同时取消对其基本工资的发放,但是为其准备一定数额的安置费。安置费发放的具体规则由当地政府规定,通过加强对安置费用的管理工作,从而使企业的发展能够更好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规划。首先,对于破产的企业,要能够严格履行相应的土地转让制度,从而使企业能够用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相应的支付工作,使企业能够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对自身财产的抵押,并从抵押中完成对债务的偿还工作。对于企业的在对职工发方法安置费中所遇到的资金困难,企业也可以通过拍卖自身财产的方式完成对企业自身的安置费用的获取,从而更好地落实企业的救济工作,使企业的救济工作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得以完成。职工的生活费用被落实在企业的安置费中,从而用更加有效的方式促进企业对救济安置费用作出相应的安排,进而通过更好地方式完成相应的职工生活费保障,使职工能够更好地落实相应的法律问题,保证企业在职工救济上的公平公正。
国务院针对企业职工安置费的相关问题颁布了《通知》的法律文件,使企业在处理安置费问题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企业所承担的费用要能够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得到解决,如果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完全由企业来承担,这样既不现实,也并不公平,相反,政府应该承起企业安置费用的相关问题,因此在开展企业安置费用发放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开展相应的破费用准备。在《担保法》中,企业的安置费用可以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从而使企业能够更好地落实相应的政府负担,使企业能够更好地面对企业的亏损情况完成对企业的廉价买单,不利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和发展。如何妥善解决企业安置费用的问题,应该根据《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从而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自身的工作,并且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需要在社会救济方面更好地开展相应的企业债权人业务,政府应该更好地履行相应的债权人义务,使企业职工能够通过更好地方式完成相应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更好地完成相应的职工安置费发放。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新破产法需要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完成对国务院规定的制定工作,从而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开展相应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发放,更好地保护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具体制定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破产企业在开展企业安置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对失业职工的特殊财产进行安置。
(2)破产企业生活安置费用,需要与破产企业的生活特殊财产范围内。
(3)对于破产企业员工安置费用相关工作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有限发放职工的安置费。
(4)对于新的《破产法》中,需要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工作,使相应的担保物得到更好地落实。
总结: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救济、安置问题, 不仅是破产立法应予以充分考虑的问题, 更是社会保障立法必须完成的重任, 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在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保证破产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