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岚[柳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学与科技管理处,广西 柳州 545036]
正如鲁迅先生在《现今的新文学的概观》中所说:“各种文学,都是应环境而产生的。”经济的稳定、政治的巩固、南北的融合、民族的交流,都为唐代文人提供了比较自由、活跃、宽松的政治环境。因此唐代文人一般都敢于正视现实,直言不讳。在此背景下,融司法运用与文学鉴赏于一体的文章发展兴盛,这些文章集中展现了中国古代人民的法律智慧,是中国古人认识法律的主要文献史实。柳宗元的文章文笔质朴,描写生动,俊洁廉悍,化骈为散,不拘于对偶格律、去华丽辞藻之雕饰,还文章无华之朴实。一方面使得文章极具法律文学的审美价值,另一方面,更有利于表达法律思想,使得文学形式与司法文体相互融合,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本文试以柳宗元的文章为研究对象,分析《驳复仇议》中的法理及文采,提出文学与法律交融是促进司法文书质量改善的一个重要手段的观点。
毫无疑问,《驳复仇议》作为经典名篇,其文学价值被后世人们所颂扬。在这篇论述中,完美地体现了柳宗元作为文学家的法律智慧以及为抒发法学思想喷薄而发的文学底蕴,他在文中构建的文章体例突显了法律的审美价值,成为研究唐代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史料。本文按照当代刑法的三阶层论证,试从法理的角度赏析《驳复仇议》。第一,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范中对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特征所进行的描述。徐元庆为报父仇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县尉赵师韫死亡的结果,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刑法三阶层的“主体符合性”要件。第二,违法性。违法性是指犯罪既要求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还要求是实质上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徐庆元的行为造成赵师韫的死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在《唐律疏议》卷二十三第三百三十五条中有这样明确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第三,有责性。有责性是指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摘和谴责,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由于徐庆元的行为是由于“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所造成,故徐庆元的行为在当时礼制的评价下是守礼而行义也。因而可以认为:徐庆元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规定,但在孝治的社会背景下,这种行为是受百姓所拥护和颂扬的,徐庆元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应受到世人的非难和谴责。通过层层分析,最后柳宗元给出的结论是徐庆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刑法的三阶层理论具有程序上的递进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这三者是一个逐渐考量的过程,当符合合理性后,再考量违法性;符合违法性,再考量有责性。柳宗元的思想以理性见长,理性常常是与逻辑联系在一起的,缜密的思维、清晰的逻辑,正是当代刑法三阶层理论所应具备的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在《驳复仇议》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唐代是骈文兴盛和成熟的时代,骈文侧重典故的铺排、辞藻的华丽、才情的显露,对文人士子影响极深。
1.说理富于情理分析
关于徐庆元案的争论,先有陈子昂所判《复仇议状》,后有柳宗元驳斥其观点而作的《驳复仇议》,再有韩愈为回应皇帝而写的《复仇状》。三人围绕同一问题做出不同的思想论断,是文学领域中一道独特的景观。乾隆《御选唐宋文醇》即指出:“韩愈《复仇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盖不为定律,而使朝士引经以断也。宗元之议,则谓当仇不当仇,自有一定,更为明白。”在制作司法文书时,案件的说理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的情况,全面综合地去考量。不仅要求考虑犯罪动机、对象、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还要求考虑从轻从宽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法律的条文适用,公正的量刑理由是需要以全面综合考虑如何准确的定罪量刑为前提的。韩、柳二文,文学造诣上虽难分伯仲,但在思想上,柳宗元的法益权衡思想,无疑比韩愈要坚定明确。这种明确让后人读之产生淋漓的通畅之感,立论稳妥而坚实,思想卓绝而不凡,可为当今司法文书制作的借鉴。2.说理以情理感人
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但是法律不可以没有故事,一个案件本就应该是一个故事,复杂多变、跌宕起伏。没有故事的法律构不成案件,没有案件发生,法律无法适用。文学同样需要精彩的故事、引人入胜的情节。二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它们都以社会现象为素材。社会现象中俯拾皆是的伦理、道德、正义、契约、婚姻、谋杀、贪污,都是法律调整的范畴,也同时被文学所青睐。冯象先生认为法律和文学具有相似的社会功能:两者都涉及叙事、阅读、书写,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合成,只不过表现和运作方式不同罢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文学作品进行分析更易于揭示法律的真谛。文学不仅能令人修身养性、陶冶情操,还能使枯燥的法律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奥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3.制定和适用法律应从文学中寻找源泉
深入挖掘和剖析中国优秀传统文学中的法律问题,不仅有助于创造新文学,还为注重逻辑、偏于理性的法学增添人文色彩,有助于法学人提升文化修养,增强文化底蕴。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因司法活动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有的是案件审判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外界质疑;有的是触及道德伦理,引发道德评判;有的是裁判释法说明不够透彻清晰,让人产生误解。种种成因,都需要法学人士反躬自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文学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地反映客观现实。文学是表现作家心灵世界的艺术,以人和社会生活为其关注的对象;法律保障人的权利,也是在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二者在尊重人性方面,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文学作品是法律制定和适用的媒介,有了法律与文学的交融,就更容易理解礼法冲突的无奈,更深刻地明白法益权衡的重要性。从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来看,作品中人性价值的崇尚,可以说是同步甚至先于法律,他也向朝廷提出,将他的建议附在法令后面,作为今后裁判的指导。尽管在此之后,因血亲复仇而带来的礼法之争从未有定论,但柳宗元的思想,不仅仅只是他锐意革新的观念,更是一面催生现代法治的人性、人权解放运动的猎猎旗帜,为后人学习和借鉴古代优秀的法治思想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从社会公民的角度来看《驳复仇议》,对人的启发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尊重生命。在柳宗元的作品中,有大量的文字体现了柳宗元对百姓生命的无限关爱以及对死难者的同情。如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提到的“敝政”使“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说》中所控诉的赋敛之毒是导致“死者相藉也”;在《非〈国语〉·戮仆》篇中,他批评晋中军司马魏绛不杀公子而斩其仆,是“害无罪”“非能刑”“不亦甚乎”!《驳复仇议》也秉承了这种尊重生命的理念,他用谴责的笔触去反驳陈子昂的“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的观点,比如“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尖锐地指出陈子昂的助纣为虐,暴寡胁弱,丧失了起码的人性与良知。第二,注重民意。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阐明,作为一个“守礼而行义”的人,徐元庆绝对不会与“王法”为敌。他之所以杀赵师韫,直接原因是赵师韫“虐于非辜”;间接原因则在于“执事者”的不理不睬。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柳宗元对人民力量的看法。一方面,他认同人民是具有反抗剥削和压迫力量的;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用以避免这种对立面的扩大,即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他在《驳复仇议》中论述到,一部完备的“王法”,对执政者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见民生不能不闻不问,而应“刺谳(定案)其诚伪,考正其曲直”;甚至还反思自己没能联系好群众、使人民受惠而“有惭色”。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观点,“两个十五年”新征程擘画宏伟蓝图。全面依法治国,为这断鳌立极的经始大业,做出重要的保障。结合时代的要求继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是当下文化建设的新征途。法律和文学的共同目的是培养人们具有高尚的品德,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将法律与文学进行完美的交融,既可以让文学焕发出新的光彩,又可以使法律鲜活起来,融入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这种人民美好生活既是物质的,更是精神的。柳宗元的文章让我们看到:法律也可以音韵铿锵、文学也能够知性光辉,以文学特有的感染力弥补法律语言生涩、枯燥的缺陷,诵之朗朗、闻之铿锵。法律和文学的组合,造就一篇传世的经典,值得我们典藏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