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治建设助力矛盾纠纷化解

2020-07-09 03:11黄力韬
青年生活 2020年2期
关键词:基层治理

黄力韬

摘要:处于城镇化转型浪潮中的中国农村,在纠纷解决问题上表现出了十分明显的多元性

和层次性。宁海县的法治乡村建设同时也是矛盾纠纷化解的探索,其四位一体的基层治理体系通过事前和事中、线上和线下、诉讼和非讼等方式构建起了一个全方位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

关键词:基层治理;法治乡村;纠纷化解

浙江宁海县法治乡村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日前入选了“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创新十大案例”,其积极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新道路,从2014年开始在全国首创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36条”,以此为主抓手进行“四结合”,使之成为建设法治乡村的有力支点。这样一种乡村治理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但是其矛盾纠纷化解的功效是显而易见的。

一、“四位一体”的基层治理体系

明确权力来源。“36条”涵盖了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等村级公共权力事项,以及村民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款分配等便民服务事项。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完善清单事项和办事流程,基本实现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小微权力内容的全覆盖,并清晰划出村级事务可为范畴的界限。此外,其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实际,将农村的习俗并纳入村规民约。

加强权力监督和管理。一是推行“合法性审核前置”。将“法议”作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前的必经程序,确保村级事务决议内容合法合规。二是推行“阳光化村务公开”。建成“阳光村务网”和数字电视公开平台,在线提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财务审计及村务等信息。三是推行“全过程立体监督”。建立健全村级重大事项报备、农村法律顾问等保障机制,在宁波率先构建起县、乡、村三级巡查和农村巡查三年全覆盖制度。四是推行“不称职责任追究”。详细界定具体行为和责任追究标准。

提供乡村法治服务。立足农村熟人社会的实际,引导群众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现在宁海乡村活跃着三支队伍:一是“老何说和”。在全县18个乡镇街道以及交通、医疗、劳动、校园、物业等9个重点行业建立“老何说和”专职人民调解室,。二是“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坐诊”活动,提供纠纷调处、文书代写、法律咨询等服务,实现“法律顾问”村村全覆盖。三是“阳光义警”。去年在岔路镇试点创建“阳光义警”志愿者队伍。

开展乡村普法活动。创设“智法达人”平台,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参与、公益赞助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教育运作机制,特别是针对企业风险防范、安全生产等普法诉求,实现精准普法。结合三治融合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开展“百名执法干部讲百堂法治课”“乡村法律课堂”等普法活动,组织执法干部、专业律师、讲师团成员、人民调解员进村入户开展普法活动;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引导建立未成年人教育等9家社会普法工作室,根据自身专长服务不同对象,推进全民普法守法。

二、全方位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

宁海模式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是全方面的,并不同于传统的在纠纷产生之后再去处理的方式,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该模式在事前进行了矛盾预防工作,在事中进行了矛盾化解工作。首先,在纠纷产生之前,明晰和细化公共权力的边界以及村事务操作流程,将过去村干部模糊的权力和几个村干部坐下来就能解决的事项向全体村民公开,有助于村民参与感和认同感的形成,从根本上预防矛盾的发生。其次,多样化的普法宣传活动有利于村干部和村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更进一步来说,这一方面有助于村干部理解其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另一方面有助于村民积极参与村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在纠纷产生之后,为村民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该模式发挥了“互联网+法律”的优势,不仅在线下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在线上,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权力清单36条为准绳,开通运行“宁海e点通”APP,开展政策法规在线查询,推动便民服务事项变“路上跑”为“网上跑”。运用“法律课堂”广播、《法在身边》电视专栏、楼宇广告、“两微一端”等平台,构建普法宣传网。

第三,该模式构建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乡土文化等因素对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的考量,诉讼不应成为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方式。因此宁海模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以法治规范促进服务增效,实现村民“办事不费力、监督不受阻、求助不出村”。

三、宁海模式对于乡村纠纷解决的启示

注重事前预防。乡村矛盾纠纷具有高发性、复杂性特点,且一旦处理方式不对,会留下长久的隐患。传统做法是在纠纷发生后进行多方面的处理,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彻底地定纷止争。正确的做法是将纠纷化解的战线前移,一方面通过普法宣传、法治教育、法律咨询等方式加强村民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制度来规范集体权力的行使。在矛盾纠纷产生之前就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这是维护良好村际关系和避免浪费公共资源的必要做法。

加强村民参与。村民对于集体生活的参与度关系到其对决策的认可程度,也是贯彻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应有之义。提高村民的参与度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关系到村民生活的法律法规或是村规民约予以公示,使其了解权利义务。二是使村民参与村集体管理活动,充分参与决策程序。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纠纷解决是关系到农村社會治理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宁海县委书记在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会议发言时表示,将以“36条”为突破口和主抓手,进一步规范村干部依法履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配套机制、抓实普法宣传、推进“三治融合”,努力把宁海由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的发源地,提升打造成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的标杆地。宁海也将借此良机,迈向乡村法治建设工作以及纠纷解决模式的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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