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UGC的定义探讨

2020-07-09 03:31李星璇陈铭
新媒体研究 2020年9期
关键词:概念

李星璇 陈铭

摘  要  文章通过分析文献,总结了原有UGC定义存在的问题,并结合UGC本质特征对UGC的新定义做出探讨,希望可以为日后的UGC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用户内容生产;概念;UGC;PGC;OGC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20)09-0019-03

User-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是一个由国外引进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个人网站[1],也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是伴随着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的推出、BBC等媒体的新型新闻报道方式兴起的[2-3]。虽然不同学者对于UGC的溯源不尽相同,但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UGC是21世纪初伴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媒介现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名为Participative Web and User-Created Content:Web2.0 Wikis and Social Networking的报告中对UGC做出了较为完善的学术性说明,提出了UGC的三个主要特征:公开发表、有原创性、非专业。后续国内外的研究对UGC的界定基本上基于这三个特征。

然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报告的时间是在2007年,此后的十年间,互联网特别是中国互联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UGC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4],这一在当时看起来较为完备的定义,随着实践的更新,逐漸暴露出了问题。

1  UGC概念的相关问题

1.1  UGC概念的使用过于宽泛

笔者收集了发表在核心期刊中的与UGC有关的研究,发现国内研究中对UGC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翻译其英文含义:UGC(User-Generated Content)是用户创建或生成内容的简称[5],是Web2.0时代以“用户主动创作”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内容生成的重要模式[6]。第二类是从UGC形式的角度进行定义: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泛指以任何形式在网络上发表的由用户创作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是Web2.0环境下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资源创作与组织模式[7]。第三类是强调了UGC的非专业性:UGC内容生产者是不具备专业知识或相关从业背景的普通用户,主要出于分享个人的经历、兴趣的目的进行内容的生产和传播[8],受众也不再局限于阅读专业渠道提供的信息,而是转向了个性化的照片、视频、博客等[9]。

总体来看,第一种定义在UGC研究中被采用的最多,有些作者甚至会将UGC当成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而不作定义。第二种定义方式源于赵翔宇等人2012年对UGC概念所做的研究[10],是目前国内较为权威的UGC定义,被后来学者广泛引用。第三种方式出现较少,大多是学者依据个人研究需要对UGC定义做出的调整。虽然前两类定义在国内学术界较为流行,但它们对于UGC的定义显然存在着过于宽泛的问题。

第一,缺少对“用户”一词的说明。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用户可以简单理解为使用某一平台的人。按照前两种定义,只要是用户生产并公开发表的内容,包括专业用户和团队用户生产的内容,均可算作UGC,这就与第三种定义中强调“非专业性”的用户观相违背。

第二,对于“生产”的说明并不清晰。在新媒体环境中,UGC生产越来越呈现出商业化的趋势,生产过程中获得专业力量或资本力量辅助的现象越来越常见,这与不借助任何外力的用户生产有很大不同。此外,有些生产是原创性的生产,而有些生产是对既有内容的发布,UGC对于原创性是否有要求,学界也尚未达成共识[11]。

第三,对于“内容”的界定五花八门。无论是完整的作品还是零碎的评论,无论是公开发布的信息还是较为私密的朋友圈动态,似乎用户发布的任何东西都可称之为内容。

定义的不清晰使得许多学者在选择UGC研究对象时,标准并不一致,界定的范围由于学者所处领域或是应用的角度不一,涉及范围较广[12]。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所得出结论的可信度也大大降低。

1.2  UGC、PGC、OGC的模糊分类

PGC和OGC是国内UGC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两个名词,然而目前关于UGC、PGC和OGC三者的界限划分并不清晰,存在很多难以界定的情况。

最早对三种概念的界限做出较为完整界定的,是2014年刘振兴在人民网发布的一篇文章[13]。他认为UGC和PGC的区别在于发布者是否具有专业的学识、资质,这种专业性体现为在所共享内容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和工作资历。PGC和OGC的区别在于是否领取报酬,UGC与OGC的界限由于非常明显,作者没有做出界定。后续的很多研究采用了这样的划分方式,但由于网络媒介发展日新月异,当今的网络环境与六年前相比有很大不同,依旧遵循这一的划分方式,会给学术研究带来许多冲突和矛盾。

刘振兴强调了PGC具有“出于爱好”的目的和非职业性,但张琦[14]认为,PGC生产者是受雇于网站和APP运营机构或与运营机构有商业合作的人,模糊了OGC和PGC的界限。黄楚新[8]等人强调了PGC生产者在特定领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认为微博大V、网络红人、科普作者和政务微博属于PGC。但张智华[15]等人认为,以视频领域来说,拥有一定粉丝基础的明星、网红,或是专业领域的的KOL大号、自媒体应该属于PUGC,专业的视频制作团队生产的原创内容才属于PGC。杨茜[16]、张操[17]等学者均认为OGC是传统的内容生产,如电视节目,其背后的生产团队正是张智华所说的“专业的视频制作团队”。但贺岭[18]认为,OGC的信息发布主体较为随意,机构、个人、团体都可以,其中大部分信息发布主体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

可见,无论是三种概念的自身定义,还是三种概念之间的界限,不同的学者难以达成共识,往往依据自身研究的需要,自行对概念边界进行划分。事实上,出现这种情况并非是因为原有的划分标准不正确,而是近年来UGC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新的生产现象,UGC、PGC、OGC趋于融合,已经难以用六年前的概念去解释。

虽然一些学者已经敏锐捕捉到了这一新趋势,提出OUP[19]、OPUGC[20]等概念,但依旧缺乏符合时代发展、触及本质特征的UGC、PGC和OGC定义。因此,本研究尝试解决这一问题,对UGC的概念进行再定义。

2  对UGC定义的再探讨

2.1  重新定义UGC

从UGC的提出背景来看,这一概念最开始是为了概括一种新的内容生产现象:一些曾经是受众的用户有机会参与到内容生产中,成为拥有广大潜在受众的传播者。最初它主要强调受众的参与性和传播权力的获得,并不强调内容的原创性。但在后来的发展中,有些学者认为内容的原创也是UGC的一个必要条件,不过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可暂不把原创性作为UGC的一种必要条件加以考虑。因此,UGC概念的本质特征可归纳为受众向传播者的转变、发布内容的开放性。1)受众向传播者的转变是可逆的,受众可以成为传播者,也可以放弃传播重新做受众。这一特征强调转变,即原本是受众,转变成传播者进行内容生产才是UGC;如果原本就是媒体机构或社会组织等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在某一平台发布内容,因其缺乏角色转换,故不能算是UGC。2)发布内容的开放性,强调内容的完全公开。有许多媒介,如朋友圈、有权限的微博等,用户发布的内容只有好友可以见到,这是一种有限制的内容公开,并不算是UGC。

无论媒介环境如何发展,这两个特征不会改变,否则就不应该被称之为UGC,而是成为了另外一个定义。因此可以从这方面对UGC做出定义:UGC指曾经是受众的媒介用户公开发布的内容。

2.2  PGC和OGC与新定义下UGC的关系

PGC和OGC是从UGC中衍生出来的定义,是对网络内容的一种分类,从字面意思来看,三者应该属于并列关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当前PGC定义下,PGC中的一部分是属于UGC的。如上所述,有学者把有一定粉丝基础的用户看作是PGC生产者,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其中很多网红、大V一开始也是平台的普通用户,他们靠着自己优质的内容生产一步步积累粉丝,才在某些领域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这个过程符合UGC的两个特征,因此应该属于UGC生产者。当然,也有一些网红、大V从进驻平台之日起就在做内容传播工作,背后有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支撑,他们并不存在从用户到传播者的转变过程,因此不属于UGC。可见,PGC是通过“专业性”这一特点,将UGC和非UGC集合起来的內容形式。

与PGC类似,OGC中的一部分也属于UGC,这部分内容生产者一开始是普通的个人用户,通过内容生产将账号规模做大,并开始组织团队来进行生产。这一过程存在受众的身份转变,因此可认为是UGC。但更多的一部分OGC从一开始就是以团队的形式进行有目的的传播,因此并不属于UGC。

在这一定义下,是否专业、是否是团队生产、是否有收入等,都不作为判断生产者是否为UGC生产者的标准。因为UGC生产者的特征是动态的,会随着账号规模的变化而不断改变,有些特征(如专业与否)更是难以做出程度上的划分,因此不适合作为判断的标准。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报告中也指出,UCC存在着商业化的趋势,有些生产者会从最开始的非商业化状态发展为专业化生产的状态,这个过程是难以明确划分的[21]。

2.3  UGC的分类

目前UGC主要依据内容呈现形式进行划分,大致可分为视频、音频、图片、文本等类型。这种分类方式非常经典,但随着媒体融合程度的加深,许多UGC作品开始混合多种呈现形式,有时会难以分类。因此,笔者尝试提出另外一种分类方式:按照生产的目的性划分。依据UGC生产的目的性,可将UGC分为有目的的UGC和无目的的UGC,判断的标准是是否会持续的迎合受众。

无目的UGC,并非是完全无目的的。因为UGC生产作为一种行为,它的实施多多少少会被目的所驱动。但这种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个人的满足,如记录个人经历、抒发心情、发展兴趣爱好、满足社交需要等,它是以自己为中心的行为,一般不会去迎合受众。这意味着无目的的UGC高度个性化,很难归纳出它们共通的生产流程和特征。

对比之下,有目的UGC为了达到获得人气、变现等现实目的,对于受众的迎合是比较明显的,比如生产者会揣摩受众想看什么、时常与受众进行互动、给予受众小礼物等等。作为一种传播行为,有目的的UGC生产往往有规律可寻,有经验的生产者能够摸索出一套生产模式和运营模式,促进人气积累和资本转化。

3  结语

学术概念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总是难以摆脱社会背景等因素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学术概念研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需要不断地结合实践经验,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这篇文章对于UGC的定义研究是在结合新媒体实践的基础上完成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新媒体实践的制约。但在当前的媒介环境下,依旧希望可以为UGC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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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OECD. Participative Web and User-Created Content: Web 2. 0 Wikis and Social Networking.https://www.oecd.org/sti/ieconomy/participativewebanduser-createdcontentweb20wikisandsocialnetwork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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