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因和社会危害

2020-07-07 09:34彭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7期
关键词:成因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成因 社会危害

作者简介:彭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和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29

我國1997年修订后的刑罚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8年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办法》,对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社会公众和金融市场造成很大的危害,危害公众的资产安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和构成特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治理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的资产或者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打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秩序的行为。准确的理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旨的不确定性和危害金融机构正常秩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在生活中十分重要,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了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整体就是金融机构的正常秩序。金融体系包括:金融交易的关系、金融管理的关系、金融机构内部的关系。金融管理关系主要指的是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进行掌控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叫做纵向金融关系。金融机构的正常秩序包括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金融交易的秩序和金融内部之间的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相互结合,金融机构的正常秩序的目的性是实现国家的调控,保障社会资金的合理性,起到了保护公众资金安全的作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违法行为,打乱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的客体就是国家金融秩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成因和问题

(一)以高额的利息来诱惑公众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支持。同时也给违法者制造了相应的机会,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开始利用高额利息引诱公众,让公众以为在这些机构存款或所谓投资还能获取高额的利润,就毫不犹豫的签订投资合同,一旦签上非法的合同,最后会血本无归,这样公众不但一分钱没得到,还要把自己的本金给赔了。或者一些小型的金融机构,对公众进行小恩小惠,就是你把钱存在我们机构进行理财,短期之内就让你尝到甜头,因为一开始,并没有多少钱,给公众造成一个稳赚不赔的假象,这样一来,公众就会加大金额的投资,这些机构就可以把资金转走,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部分机构的鱼龙混杂,分不清是真还是假

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在2005年开始降低要求,设立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制后更是让有些人在注册上做文章,动不动就注册资金几千万甚至过亿,但实际缴纳的出资却很少,这就误导了公众,以为公司实力雄厚,增加了普通公众对他的辨识难度,给其从事违法犯罪提供了方便。即使公众怀疑去核实,也没有任何办法进行核实。只有在出现了问题后相关司法部门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调查,但最后造成社会的公众的经济损失已经不可避免。

(三)我国执法监控机构的不健全

由于我国1998年国务院才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办法》,由于监管的不健全,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者在短时间内没有得到及时打击,导致他们打着各种幌子进行违法活动。执法监管机构的监督不能前置监督管理,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泛滥,监管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这样也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在短时间内得以存活,让公众的资产受到严重的侵犯,这也是监管不严造成的。

三、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拒绝高额利息诱惑

公众想投资,首先要找到正规的公司或机构,有些专门从事非法活动的机构,前期给你少许甜头诱惑,以骗取你的信任,后面在你给予大额的投资后,不要说利息本金都不可能收回,所以一定要擦亮双眼,进行筛选。面对那种高额利息的诱惑,千万不要相信,这样的机构其出发点就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广大公众的资金。因此,在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就是全面提升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资金安全意识,只有公众自身具备资金风险意识,才能够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机构的高额利息诱惑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机构的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对资金风险进行防范。与此同时,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机构,在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时,也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能力,帮助公众认识和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以实现对公众资金财产安全的保护。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服务中,可以通过加强宣传的方式,让更多的社会群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有深入的了解,帮助社会公众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及法律责任,给予社会公众必要的提醒。也可以通过社区宣讲的形式,组织公共服务宣传小组,深入到社会公众的社区生活之中,开展金融理财知识普及及金融诈骗风险防范宣讲会,使社会群众能够通过宣讲会参与,全面提升金融诈骗安全防范意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加以防范,抵住非法金融机构的高息返利诱惑,保障自身的资金财产安全。

(二)公众仔细分辨金融机构真与假

由于金融机构的鱼龙混杂,这样就导致公众对各种各样的公司,难以分辨真与假。如果公众急于用钱,大型的金融机构又不能马上拿出钱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慎重筛选小型的金融机构,并不是所有的小型金融机构都是骗子,所以,公众要仔细筛选,根据实际数据资料进行筛选,才能在鱼龙混杂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地筛选,找到最合适的金融机构,一定要依法对找到的金融机构进行核实,因为公众本人是不能进行核实的,一定要找到法律机构来帮助自己。只有专业的法律机构才能对小型的金融机构进行核实,这样对公众的资金起到了很好地保护作用,提高公众资金的安全性。在公众对金融机构真与假分辨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现代发达的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信息以及营业执照等进行查询,充分确认金融机构的真实性,才能够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同时,在金融机构的真假分辨过程中,也可以借助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等,通过其官方网络以及线上服务部门,通过线上咨询或者电话咨询的形式,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备案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以确认金融机构的真伪性,保证自身的投资安全。

(三)健全我国的执法监控机构和修改刑法的政策

首先,要健全我国的执法监控机构是最起码的要求。执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最终环节,是为社会公众基本权益及资金财产安全提供保护的关键环节,在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违法行为的实际过程中,执法监控机构的执法能力及时效直接关系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的解决情况,更直接关系到了社会公众的资金财产安全。因此只有执法监控机构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才能够全面降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的发生概率。其次,要严格执法加大惩罚力度,对组织者要严厉的惩罚,数额巨大的一定要进行最严厉的惩罚,让犯罪者再也没有侥幸心理,不要让犯罪者认为数额少的就会判处很轻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这样就会减少公众对社会的仇恨心理,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公众还会不相信金融机构,即使是正经的金融机构,信誉也会被影响,这样一来,我国整体的金融体系就会受挫,更有甚者连国家的金融体系或多或少也会受到不好的影响。

四、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给公众带来了很多危害,不仅仅是资产的损失,还会让公众不再相信任何金融机构。即使正规的金融机构,也会受到不小的影响。这就给社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只有刑法的修改和执法部门的严格检查,才能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让公众的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让公众更加安心。公众安心,国家的建设才能更加美好,公众的幸福指数就会增加,才能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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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阳稷,李清明,王熙程.民间借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基于南充、福建两地的实地调查[J].法制博览,2015(15):15,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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