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娟
摘 要 我国从2016年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公路养护企业由于本身经营特点,粗线条的管理,人工费用占比高、购买沙石、黏土等较难取得正规的发票,税负没有下降,短期反而有所增长,因此,公路养护企业应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精细化的管理,科学区分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对公路养护企业纳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提出建议,以期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关键词 营改增 公路养护企业 纳税筹划
一、引言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给建筑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建筑业一般项目现行税率为9%,取得进项税可以抵扣,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征收率3%。因此,公路养护企业应当实施精细化管理,科学进行纳税筹划,区分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的税率、征收率,降低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后对公路养护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营改增”背景下公路养护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税务政策不断变化,公路养护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公路养护业的市场目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市场竞争激烈,甚至出现了压低价格的恶性竞争行为,给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因此,通过纳税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税负,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使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
(二)“营改增”后对公路养护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1.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业的税率发生变化,由原来的营业税率3%改革为现行增值税一般税率9%,还有老项目、清包工、甲供等简易计税办法,造成建筑业的增值税率有着很大的差异;纳税人的身份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户等,类别也是多样的,且增值税具有转嫁功能等特点,因而,给企业提供了很大的筹划空间。
2.纳税筹划工作更加繁杂。“营改增”避免了营业税时重复纳税的问题,但是公路养护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企业在实施项目时,需要的成本费用主要是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中材料主要是钢筋、沥青、混凝土、沙石、黏土等,就目前情况来看,只有机械使用费、钢筋、沥青、混凝土能取得正规发票,从上游企业取得正规发票较少,部分供应商还受本身资质的影响,只能开出3%的专票,甚至地处偏僻区域的项目,只能开出普通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给企业纳税筹划增加了很大压力。
三、“营改增”后公路养护企业混合销售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性和规范性得不到保证
资质共享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不合规的现象,资质共享使建筑施工企业与签约企业之间存在差异。“营改增”以后,要求工程项目须提前开具发票,预缴税金,签约方须提前向业主开出发票,进行税金预缴,而材料采购、机械使用等取得的进项税则由建筑施工企业形成,这样造成进项税不对应销项税,形成倒挂现象,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由于经营的不合规造成纳税筹划难度加大,从而最终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二)优惠政策得不到充分利用
新税制下,税收政策改革不断进行,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比如:减免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分劈技术、税收扣除、退税等优惠条件,建筑业传统的筹划手段已不适应新税法,财务人员对新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很难得到充分利用,因而也加大了企业的税负。
(三)纳税筹划缺乏专业的人员
公路养护业务涉及路面养护、机电维修保养、电力维护、路面清洁、桥梁检测维护等多方面的内容,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涉及企業管理的各个方面,经营业务的多样化决定了管理的多样化,从而造成税务筹划也需要多样化,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员才能完成。但是受传统工作内容和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的限制,能胜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是相对缺乏的。
(四)纳税筹划的重点不够明确
建筑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重点不明确,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纳税筹划要求企业立足实际,选择合理的筹划方案。纳税筹划的方式主要有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理论联系实际,把握好重点,这样才能制订出合理的筹划方案。
(五)纳税筹划方案落不到实处
纳税筹划落不到实处,主要原因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认识不够全面,管理者往往只注重方案的出台,而忽略方案的执行。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提前策划,各部门单位配合执行,但企业管理者大都是需要的时候才想起去做纳税筹划方案,这样就会错过节税的最佳时机,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能完全落到实处。此外,筹划方案需要企业管理制度或管理方式的支撑,受其他制度尚未完善的影响,纳税筹划往往会流于形式。
四、“营改增”后公路养护企业混合销售纳税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合法开展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获得税收利益。有人把纳税筹划向外延伸,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少缴税、不缴税,甚至把偷税、漏税也纳入纳税筹划范畴,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它涉及企业事务各个方面,目的是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最终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制订合理纳税工作制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公路养护企业须重新梳理业务范围,建立一套与新税制相适应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取得、销项票领用和开具,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同时还要规范财务核算,调整相关业务制度及流程,如: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增值税管理办法、税务风险管控等制度。要把税收筹划与税务风险控制有机结合,依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合理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还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纳税筹划工作更精更细,从而降低纳税成本,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企业盈利。
(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公路养护企业的业务管理离不开合同的管理与完善,良好的合同管理方法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与税务风险防控具有很强的作用。“营改增”后,公路养护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重视合同中的涉税条款,对其进行细化。公路养护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需要上下游企业的配合,合同中提前约定条款才能配合纳税筹划工作更有效。如:合同中可约定是一般税率还是简易征收率、小规模发票是否代开、合同价格含多少税率、虚开发票的责任承担等;合同中还可以明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内容,作为开具销项发票及财务核算的依据,避免从高税率纳税,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因此,在合同审核程序中,应增加财务人员的合同审核环节,重点关注合同中涉税条款要点是否明确,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纳税筹划需要很高的专业素养,没有足够的知识水平很难制定出完善的筹劃方案,因而,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也是做好纳税筹划的重要措施。公路养护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到这个要求:一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技能,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二是对企业现有财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纳税筹划要点,也可达到纳税筹划要求;三是财务人员不仅要完成纳税筹划工作,还要做好税务风险的管控,这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要重视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五)科学核算不同应税项目
“营改增”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应当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企业把各项业务混合核算哪个税率高适用哪个税率,增加了企业税负,分别进行核算对企业更有利。因此,企业应当科学管理与核算混合销售、兼营、简易征收项目,新老项目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兼营业务分别核算,科学测算工程项目的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的纳税无差别临界点。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就要求会计核算时,对项目采购分开核算。由于简易计税不能抵扣,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纳税,需要对两种方法进行税收无差别临界点的测算,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六)突出纳税筹划工作重点
公路养护企业纳税筹划应当突出重点。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的税务管理发生了转变,纳税人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应当与政策管理、企业实际情况相协调,从而使纳税筹划工作科学可行,这就要求纳税筹划工作突出重点,纳税筹划围绕这一重点展开,把握好工作层次,科学运用纳税方法,以保证纳税筹划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落实纳税筹划方案
公路养护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体现在是否能落到实处,纳税筹划方案再怎么全面科学可行,如果得不到落实和执行,所有的筹划都等同于无。因此,公路养护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点是落实,纳税筹划方案确定后,组织力量贯彻执行。这就要求将纳税筹划方案纳入内控管理体系,由财务部门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改进,提高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效果。
(八)深入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制度按照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地区发展格局、产业结构和技术的要求,对相关的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企业应当组织财务人员对各项优惠政策深入研究,了解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收优惠,有针对性的制定出纳税筹划方案。例如: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政策的运用:公司所在地为城市(税率7%),跨区域经营地为县(税率5%)、乡镇(税率1%),预缴税金申报时选择不扣除分包款,预缴增值税额加大,城建税率按5%或1%,从而减少城建税纳税额。
五、结语
合理、合规、科学的开展公路养护企业的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还可以使管控税务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提高,提升企业竞争力。
(作者单位为山西省高速公路集团太原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朱师全.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探究[J].经贸实践,2018(24):48-49.
[2] 鲁瑛.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所涉及问题的分析[J].纳税,2019,13(02):73-75.
[3] 贾小东.公路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现代营销(下),2016(07):16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