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膏分技术委员会(SAC/TC492/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爱洁丽日化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斌、周康、何琪莹、高琳、张海鸿、陈万金、李少林、高鹰、郑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用茶提取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Camellia sinensis L.)为原料,经提取而成的以儿茶素为主体的多酚类化合物,特征成分为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pigallocatechin-3- gallate,EG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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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 22115 牙膏用原料规范
GB/T 31740.2 茶制品 第2部分:茶多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1 分子式
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GCG):C22H18O11,CAS: 989-51-5
3.2 结构式
3.3 相对分子质量
458.37(按2013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1 原料要求
4.1.1 产品生产所用原料应符合GB 22115的要求。
茶叶原料(含茶鲜叶)应品质正常,无异味,无霉变,不着色,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2 感官、理化指标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理化指标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卫生指标
4.4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5.1 一般要求
除另有说明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符合GB/T 6682规定的二级水,试验中所用溶液均指水溶液。
5.2 感官
取适量样品在烧杯中,在自然光条件下观察色泽,嗅其气味。
5.3 茶多酚
按照GB/T 31740.2-2015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GCG)
按照GB/T 31740.2-2015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咖啡碱
按照GB/T 31740.2-2015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pH值
5.6.1 仪器
5.6.1.1 天平
精度0.01g。
5.6.1.2 酸度计
酸度计精度为0.02 pH单位,配有玻璃电极和参比电极。
所用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装置等符合GB/T 9724的规定要求。
5.6.2 分析步骤
5.6.2.1 固体样品
称取试样(1.00±0.02)g,加不含二氧化碳的水100mL使溶解,摇匀,按照《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1.1的规定进行测定。
5.6.2.2 液体样品
取试样溶液适量,按照《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1.1直测法的规定进行测定。
5.6.3 结果表示
平行测定值的绝对差值不得大于0.1 pH单位,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7 水分
固体产品按照GB 5009.3 直接干燥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8 总灰分
按照GB 5009.4 第一法中其他食品规定的方法检验。
5.9 密度
液体产品按照GB/T 4472规定的方法检验。
5.10 微生物指标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微生物检验方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11 铅(Pb)含量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铅检测“第一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12 砷(As)含量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砷检测“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13 汞(Hg)含量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汞检测“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14 镉(Cd)含量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镉检测规定的方法检验。
5.15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6.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1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检验:
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抽样和采样
6.2.1 生产企业采用相同材料,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的同等级产品为一批。
6.2.2 检验取样方法:应从每批包装数的3%中抽取试样,小批时不得少于2个包装。从选取的包装中,用取样工具伸入至3/4处,取出不少于50g的试样,将选取的试样迅速混匀,分别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密闭样品容器中并贴上标签。样品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保存备查。样品放置室温阴凉、干燥处密闭保存。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修约至规定位数,对照要求限定值确定检验的产品是否可以验收。检验结果若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包装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应验收。
6.4 仲裁
若交收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共同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检验裁定。
7.1 标志
(销售)包装袋、箱或桶上应有下列标志及符合GB/T 191规定:
a)产品名称和等级;
b)毛重及净含量;
c)生产批号和包装日期;
d)生产厂名、厂址;
e)产品标准编号;
f)保质期;
g)防雨、防晒、防钩等文字或标志、堆码层数限制。
7.2 包装
本产品包装应采用适宜的材质包装。包装应牢固,无泄漏,防水,适合长途运输和贮存。
7.3 运输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搬运时注意小心轻放,防止包装破损。
7.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宜露天堆放,应避免包装物积尘、积水,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品混放,贮存期间应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库存期。
液体产品于0℃~10℃的条件下保存。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样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至少为12个月,超过保质期可重新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产品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