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茶提取物(QB/T 5405-2019)

2020-07-06 05:58
口腔护理用品工业 2020年4期
关键词:净含量食品药品总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膏分技术委员会(SAC/TC492/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爱洁丽日化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斌、周康、何琪莹、高琳、张海鸿、陈万金、李少林、高鹰、郑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腔清洁护理用品牙膏用茶提取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Camellia sinensis L.)为原料,经提取而成的以儿茶素为主体的多酚类化合物,特征成分为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pigallocatechin-3- gallate,EGC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 22115 牙膏用原料规范

GB/T 31740.2 茶制品 第2部分:茶多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3.1 分子式

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GCG):C22H18O11,CAS: 989-51-5

3.2 结构式

3.3 相对分子质量

458.37(按2013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产品生产所用原料应符合GB 22115的要求。

茶叶原料(含茶鲜叶)应品质正常,无异味,无霉变,不着色,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2 感官、理化指标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理化指标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卫生指标

4.4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要求

除另有说明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符合GB/T 6682规定的二级水,试验中所用溶液均指水溶液。

5.2 感官

取适量样品在烧杯中,在自然光条件下观察色泽,嗅其气味。

5.3 茶多酚

按照GB/T 31740.2-2015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EGCG)

按照GB/T 31740.2-2015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咖啡碱

按照GB/T 31740.2-2015附录B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pH值

5.6.1 仪器

5.6.1.1 天平

精度0.01g。

5.6.1.2 酸度计

酸度计精度为0.02 pH单位,配有玻璃电极和参比电极。

所用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装置等符合GB/T 9724的规定要求。

5.6.2 分析步骤

5.6.2.1 固体样品

称取试样(1.00±0.02)g,加不含二氧化碳的水100mL使溶解,摇匀,按照《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1.1的规定进行测定。

5.6.2.2 液体样品

取试样溶液适量,按照《化妆品技术安全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1.1直测法的规定进行测定。

5.6.3 结果表示

平行测定值的绝对差值不得大于0.1 pH单位,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7 水分

固体产品按照GB 5009.3 直接干燥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8 总灰分

按照GB 5009.4 第一法中其他食品规定的方法检验。

5.9 密度

液体产品按照GB/T 4472规定的方法检验。

5.10 微生物指标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微生物检验方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11 铅(Pb)含量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铅检测“第一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12 砷(As)含量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砷检测“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13 汞(Hg)含量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汞检测“第一法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5.14 镉(Cd)含量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镉检测规定的方法检验。

5.15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1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检验:

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抽样和采样

6.2.1 生产企业采用相同材料,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的同等级产品为一批。

6.2.2 检验取样方法:应从每批包装数的3%中抽取试样,小批时不得少于2个包装。从选取的包装中,用取样工具伸入至3/4处,取出不少于50g的试样,将选取的试样迅速混匀,分别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密闭样品容器中并贴上标签。样品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保存备查。样品放置室温阴凉、干燥处密闭保存。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修约至规定位数,对照要求限定值确定检验的产品是否可以验收。检验结果若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包装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应验收。

6.4 仲裁

若交收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共同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检验裁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销售)包装袋、箱或桶上应有下列标志及符合GB/T 191规定:

a)产品名称和等级;

b)毛重及净含量;

c)生产批号和包装日期;

d)生产厂名、厂址;

e)产品标准编号;

f)保质期;

g)防雨、防晒、防钩等文字或标志、堆码层数限制。

7.2 包装

本产品包装应采用适宜的材质包装。包装应牢固,无泄漏,防水,适合长途运输和贮存。

7.3 运输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搬运时注意小心轻放,防止包装破损。

7.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宜露天堆放,应避免包装物积尘、积水,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物品混放,贮存期间应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库存期。

液体产品于0℃~10℃的条件下保存。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样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至少为12个月,超过保质期可重新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产品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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