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下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原则及其限制

2020-07-05 03:17戴志鸿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
关键词:违约方确定性损害赔偿

【內容摘要】根据美国合同法,在违约时,最常见的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是预期损害赔偿规则。规则在罗宾逊诉哈曼一案中确定下来。该规则现已反映在《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今天它仍然是法院用来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最常见的规则。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该规则已经发展出了三个限制,即可预见性限制、减少损失责任和确定性限制。

【关 键 词】期望利益;可预见性限制;缓解规则;确定性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033-03

作 者 简 介:戴志鸿(1995-),广东茂名人,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根据普通法,对违约最常见的补救办法是金钱损害赔偿,而不是不同于民法的具体履行。金钱赔偿的目的是向受害方提供赔偿。

一、预期损害的定义

美国法学家富勒和他的学生将损害分为三类,即期望利益、依赖利益和归还利益。当有违约时,金钱损失可以保护这三种利益①。货币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基于这三种利益。期望利益是把受害方放在如果合同履行时他本来会处于的位置上。依赖权益是(由于预期而造成的损失),使受害方处于合同从未签订时本来会处于的位置上。归还利益是让受害方回到他本来会处于的位置上,如果承诺没有做出。预期利益是这三种利益中最早确立的货币损害赔偿规则,至今仍被广泛使用。

期望利益,换言之,是当事人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实现的所有利益。美国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协议产生的"希望"或"期望",将受害方处于在合同履行时本来应该达到的状态。虽然期待利益给予被违约方的如同合同被完好地履行时他应获得的利益,但这背后是有合理的依据和现实的依据的。这一规则背后的法理是:受害方为实现这一期望做了一些准备。实现当事人的期望利益有基础和条件。这些准备是有基础的。此外,由于预期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希望实现的合理利益,违约方应当对其可预见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违约方对意外情况不应负责任,因为他在签订合同时预计的是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并且他也无权选择。必须指出,预期损害赔偿不是惩罚性的;其目的是将受害方、未违约的当事人置于如同合同充分履行时本来会达到的状态。换句话说,正是充分履行合同与未履行合同的两个状态中间的差别构成对被违约方的弥补。

合同法第二次重述里面有关于适用预期利息的直接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第347条,受害方有权根据其预期利益获得损害赔偿②。虽然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不是立法文件,但是许多州已经采纳了合同法重述里面的许多规则,法官往往将合同法重述的内容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根据统一商法典第305条第(1)款,统一商法典规定的补救办法必须自由管理,使受害方可能处于如同另一方当事人已完全履行了时的状态,除非统一商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则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得作出后果性或特别损害或刑事损害③。虽然对期望利益没有直接规定,但统一商法典在这里的规定具有相同的期望利益效果。

二、建立预期利益规则的案例

第一个使用期待利益原则的英国合同法案例是罗宾逊诉哈曼案④。基本案情是:哈曼写信给罗宾逊,向他提供21年的克罗伊登住宅租赁合同。后来,当他发现房产价值超过约定的价格时,他改变了主意,拒绝完成租约。鲁滨逊的律师询问了哈曼他对房屋的所有权的性质,并得到保证,他绝对有权授予租约。财产实际上属于受托人,哈曼只有权享有财产的一部分。罗宾逊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财政庭法院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给予良好和有效的租约,原告可以通过提起关于违反此种协议的诉讼来获得超过因失去议价额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被告在向法院提出支付款项抗辩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所有权的缺陷。本案属于后者,通过后者恢复了旧的普通法规则。因此,被告在承诺给予有效租约,而没有任何所有权的,必须支付原告因没有他所订立的租约而遭受的损失。

三、期望利益的限制

在建立预期利息规则后,法院发现,如果对期待利益没有限制,违约方的损害赔偿可能会很大。因此,他们对这一规则规定了一些限制,即可预见性限制、缓解限制和确定性限制。

(一)可预见性限制

可预见性限制可追溯到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克森代尔案⑤。在本案中,原告米勒与被告皮克福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是把坏掉的转动轴送到格林威治,交给制造商进行修理。其后皮克福德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货。原告起诉皮克福德公司,希望获得因皮克福德公司未及时交货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法官裁定,皮克福德公司只对以下两种情况负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的,可能成为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这个规则也被称为"哈德利"规则。1845年后,它被广泛使用在美国法院。该规则最终发展为法院视为可预见情形的两种情况。第一类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可被视为可预见的损失是,通常情况下该损失是可以被双方当事人所预见。第二类因违约而造成损失属于可预见的是,即由于特殊情况,不属于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情形,但违约方有理由知道被违约方的损失是由于它的违约造成的。这两个类别还有助于对损害进行分类。由正常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称为"一般损害赔偿",而由特殊情况引起的损害称为"特殊损害"。一般损害赔偿假定当事人可以预见其违约结果,因此受害方不承担可预见性举证责任。否则,受害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受害方的损失。通常损害赔偿的计算基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支付损害赔偿金,无论违约是由于疏忽或缺乏经验,因为法律推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可以在合同签订时预见到因为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统一商法典》第二条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有相关规定⑥,在买方不接受或拒绝的损害赔偿的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计算是在违约时和违约地点再次出售的市场价格与未付的合同价格再加上其他附带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再减去买方违约而节省的费用。

一般认为,缔约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可预见的风险。但是他不承担责任在订立合同时他没有理由预见到这种违约的可能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失实际上是不可预见的,即使某些损失是可预见的,或者某些同类损失是可预见的,这种情况依然属于不可预见。只要损害结果可能是可预见的即可,不需要必须是可预见。此外,违约方不必达成"默示协议",对损失承担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他也不必预测到将会造成的损失,因为这一推定是基于客观上他有理由预见的。对受害方没有可预见性的要求。尽管有这些限定,但可预见性的要求是比违反担保协议的侵权诉讼的实质性或近因要求更严格的责任。尽管基于预期利息并采用利润损失的形式计算的损害赔偿被可预见性原则所限制,但限制本身也可以排除基于依赖权益的追偿。

要求违约方赔偿他造成的所有可预见的损失,并不总是出于正义的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各方认为其中一方不会承担特定损失的风险,或者尽管没有这样的假设,但将风险推给该当事人是不公正的。这种情况之一就是损失与对损失承担责任的当事方收取的价格之间存在极大的不均衡。价格相对较小的事实表明,它并非旨在承担此类责任的风险。另一个这样的情况是交易的非正式性,包括没有详细的书面合同,这表明没有仔细尝试分配所有风险。当事人没有试图精确地界定所有风险的事实证明法院试图公平地分配风险是合理的。本节中涉及的限制更有可能与商业环境中未出现的合同有关。在自由裁量的情況下,对损害赔偿施加限制的典型例子包括拒绝追回利润损失和限制对依赖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有时,这些限制是通过对可预见性或确定性的特别苛刻要求而暗中施加的。本节中规定的规则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要做的就是出于正义的目的施加限制。

(二)减少损失的限制

尽管违约方违背了诺言并从合同权益中造成损失,但法律设计了减少损失限制原则,以限制受害方的损害赔偿,以避免违约方遭受不公正的处境。也称为可避免性,作为对损害的限制。该规则要求受害方在违反合同时立即停止履行职责,并采取行动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在受害方采取行动避免进一步损失时受害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无需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合同法重述中仅要求受害方在没有风险,负担和受到侮辱的情况下避免损失。换句话说,通过受害方的合理措施可以避免的损失被视为不是违约造成的损害,因此受害方无法获得通过合理措施可以避免的损失。减少损失限制规则鼓励受害方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这体现了合同经济效益的特征。根据《统一商法典》第二条第七部分,对卖方和买方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因为只有买方才有相应的损害赔偿。但是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它们都有减少损失的责任。买方对不接受或拒付的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是在违约时间和地点再次出售的市场价格与未付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本条规定的任何附带损害,再减去因买方违约而节省的款项。卖方针对未交付或拒付的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是买方获悉违约时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附带的和间接的损害,再减去因卖方的违约行为节省的费用。如果买方接受了货物并发出了通知,则他可以以合理的任何方式获得因为货物不符合而造成的损失,可以作为正常情况下因卖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违反担保的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是,在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在接受的货物的价值与如果按照保证书所应获得的价值之间的差额,除非特殊情况表明不同程度的直接损害。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买卖双方都有责任通过转售货物或在市场上购买相同的招标货物来减轻损失。只有受害方在违约后履行其缓解义务,他才有权获得价值损失的赔偿以及附带和间接的赔偿。

(三)确定性限制

确定性对于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合理确定性"的损害才能获得赔偿。确定性损害赔偿标准需要准确和明确的证据来证明损失,而不是猜测行和偶然损失。证据需要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赔偿金额,以满足合理确定性的要求。确立确定性规则的初衷与期望规则相同,即避免陪审团滥用自由裁量权判给损害赔偿,平衡受害方和违约方的利益。

即使符合可预见性的要求,也很难证明利润损失是被告违约的结果,特别是当法院需要决定受害方的业务能否成功时,这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例如,在著名的芝加哥体育馆俱乐部诉邓普西案⑦,芝加哥体育馆俱乐部,原告与拳击手哈利·威尔斯签订了一份合同,随后又与被告杰克邓普西签订了一份单独的合同。合同规定,威尔斯和邓普西将在1926年9月的某个时候争夺重量级冠军。根据合同,体育馆将促进战斗。合同签订后,体育馆向邓普西支付了10美元,向一位体育场建筑师支付了300美元,以设计戒指的布局。随后,体育馆与安德鲁韦斯伯格签订了第三份合同。根据威斯伯格的合同,韦斯伯格被指示帮助促进比赛,包括确保观众和竞技场的住宿。韦斯伯格将承担此次促销活动的费用,并从拳击比赛中报销和支付门票销售费用。1926年7月,体育馆给邓普西发了一封信,要求他接受保险前的考试。邓普西回应说,他正在训练一场不同的战斗,对抗吉恩通尼,他不会履行与体育馆的协议。体育馆还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以下损失:(1)利润损失;(2)与邓普西签订协议前发生的费用,即与威尔斯签订合同时发生的费用;(3)试图阻止邓普西与通尼拳击而发生的费用;(4)邓普西合同签订后,但在邓普西违约之前发生的费用。法院认为,被告在签字和违约之间发生的费用以及履行行为的必要费用是可收回的;其余索赔则不可收回。推测性损害赔偿、合同前发生的费用和合同中未指明的强制合同遵守的费用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法院只允许对在合同签署和被告拒绝合同之间发生的费用进行损害赔偿。在损害时效的确定性限制确立之后,我们眼前的另一个问题是,证据在何种程度上需要证明利润损失的确定性,才能让法院判给原告损害赔偿。答案是未知的。在书写判决书的层面,法官没有解释导致她做出判决的直观过程。相反,她通过引用权威论据来使这个决定似乎是一个必然的结论。当利润损失出现问题时,无论法官做出哪项决定,都有大量权威观点做支撑。如下所述,有许多相互矛盾的规则,法官可以选择那些支持他的结论的规则。这使得这个问题似乎从未被怀疑,而且往往给人一种印象,即一个因素使结果不可避免。商业计划、市场调查、经营状况等都是可以上市证明预期利润的合理证据。

注释:

①[美]富勒,帕杜,著.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韩世远,译.法律出版社,2004.

②restatement(second)of contract § 347.

③Uniformed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I,§ 305(1).

④(1848)1 Exchequer Reports(Welsby,Hurlstone and Gordon)850154 E.R.363.

⑤Hadley v.Baxendale,Federal Reporter,2nd Series,Vol.145.1854,p358.

⑥Uniformed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II.

⑦Chicago Coliseum Club v.Dempsey,Federal Reporter,3rd Series,Vol265,1932:542,54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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