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2020-07-04 03:38冉鹏彬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期
关键词:教育观念

冉鹏彬

摘  要:由于当代教育理念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学生从被管理者、被教育者发展到成为课堂主体,课堂地位飙升。现在的社会反对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批评和惩罚,再三向教育有关部门和学校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一些现实案例的后果也导致老师不敢惩罚,一些再正常不过的教育活动变成了学校和老师的“高压线”。社会环境的改变、教师地位的转变、教育惩戒权是否是可以良好的规范学生行为的手段的争论和近年来有关教育体罚造成的负面事件舆论影响,都导致了学校和教师为主体的教育从事者教育惩戒权的丧失。本文将通过现状分析对学校和教师如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社会各界如何正确看待教育惩戒权等问题提出意见。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教师惩罚;教育观念

教育懲戒:教育惩戒的主体是只能由具有教书育人职责的学校和老师,以学生违纪的行为或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作为惩戒的对象,而非学生的个人或身体心灵。惩戒是具有制裁和教育双重性质,是为了教育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措施。【1】

一、社会背景:

1.社会环境的改变:由于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环境的发展,现在家庭多是四个老人两个父母一个孩子的家庭结构,几个家长围着一个小孩,孩子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万事被家长们包办,当孩子犯错时不舍得说教,更别说打骂了。“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状元”这样的教育思想糟粕也是被如今的家长们狠狠地踩在脚下。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成长,却没有正确的教育观念,孩子在家里有家长的溺爱,而在学校犯错会被教师管理,现实中就存在很多学生在学校被老师批评或惩罚,家长去找教师理论,或是批评教师,质疑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更甚至去向校领导投诉,学校层面为了平息家长事端,避免事件扩大,最常做的就是处理教师。这样的现象导致越来越多的教师不敢也不愿再去尽心尽力的管教学生,从而造成一个不健康的恶性家校联合体系。

2.教师地位的转变:曾经的时代不论是社会认可度还是自身收入教师的地位都是稳定且可观的。反观如今,教师晋升机会少,工资收入低,各部门的形式主义多,教学任务重,职业幸福感下降,学生接触社会消息多(包括负面)导致心目中教师地位降低。近几年的一些教育恶性事件报道中,师生之间若发生冲突,不论事情起因如何,舆论几乎是全偏向学生的,校方和教育主管部门也会做出保护学生的姿态将教师推到最前线,从而将影响降到最低。所以现如今的教师地位也让教师无法安心使用教育惩戒权。

二、现状调查与研究

1.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对待教育惩戒权的态度:和传统观念不一样,教育惩戒被错视为不人道的体罚。由于教育过程中的恶性事件的影响,“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的深入人心从而对于学生的地位提升,社会舆论的压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于教育惩戒权的态度也不够明确。2019年6月17日的湖南日报中报道的关于“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教育惩罚措施,引发舆论关切”的报道也再次重现了教育惩罚,说明了现如今的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惩戒权的丧失的确应当引起重视【2】。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教师如何来正确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也是一大难题。

2.家长对于教师惩罚学生的看法:在家长帮这一网站上有“你作为家长是否支持教师惩罚学生”这一问题,经过观察统计,近八成的家长回答“只接受合理的惩罚,不能伤害到孩子”仅很少的家长表示“支持,接受”和极少数家长认为“不应该”。总结来说,大部分家长还是把教师的惩罚看作是教育手段之一的,而难点就在于,适当的惩罚“适当”在哪?这也是教师、家长、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有的明确制定的规范与依据。

3.教育惩戒权是否是可以良好的规范学生行为的手段:有两种说法:其一,有研究者认为教育惩戒对孩子犯错行为无法起到纠正作用。在近现代的大量教育研究中,发展心理学认为以教育为目的对孩子进行惩罚是强者对弱者的无情凌辱,无论是体能、思想还是经验。同样从认知心理学角度来讲,惩罚是无效的。研究发现:当母亲在批评孩子时,孩子们的理性思考能力会减弱。【3】总而言之以教育为名的惩罚,是难以实现其目标的。其二,在真正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惩戒是合理且是其他教育手段无法代替的。社会以惩罚维持秩序,那如果当把学校看作一个社会,要求教育教学中不存在惩罚是完全说不通的。“违法必究”是当代社会执法原则,那么学生违反规则纪律也应当受到惩罚,这符合社会要求,且合情合理。因此惩罚具有必要性,同时惩罚对于培养学生遵守纪律的习惯有独特的作用:就对于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来说,表扬作为正面激励,鼓励好的行为再现,而惩罚就是对学生施加的外部压力,两者的结合会对教育成效有显著提升。综上,虽然现在的主流仍认可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但是这个问题至今还存在较大争议。

三、提出建议:

制定规范法律保障教师权益:除了对惩戒权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对其实施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之外。笔者认为也应当确立一些有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条例,而教师也应该懂得拿起法律为武器来保护自己,必要时维护作为教师和公民的尊严。只有教师摆正位置,家长正确并了解看待教师这一职业和教育中的正确惩罚行为,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家校联合整体从而真正地促进学生成长。

教育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给好 “教育惩戒权”:一是规定惩戒权的法律地位,它是教师为了达到教育目的而在教学实践中获得的一种职业权利;二是要细化教育惩戒权的实施规范:明确教师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惩戒权,在适度的范围给与学生适当的惩罚;三是要明确规定区别惩戒与体罚,规范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四是要考虑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基础,从而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家长应正确看待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惩罚手段:每一个孩子都值得被很好的对待,而一个有职业道德的教师在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都是为了学生更好的成长,家长应当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要加强与教师的沟通交流。家长在学生向自己倾诉被老师批评或惩罚后,更应该做的是正确引导孩子的情绪,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老师的用心,从而有利于孩子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教师应该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首先是教师要慎用惩戒权,且教师自身需要界定清楚体罚与惩罚的区别。体罚通常是指利用各种方式对学生加以惩罚,使其身心感到痛苦,体罚也是一种极端的惩罚形式,在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中体罚是被明确禁止的,体罚是带有一种主观上的故意,而且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和痛苦,直接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4】;而惩戒不同,它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目的只是为了纠正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从而避免再次发生,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是允许使用惩戒措施的。再者教师在进行惩戒措施前,惩罚规则要事先立好,严格执行,惩罚时要公平合理。同时教师在惩罚的时候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表现出太大的情绪波动,不能侮辱学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1]  付世秋.教育政策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103.

[2]  余明辉. “教育惩戒权”须给好用好[N].湖南日报,2019-06-17.

[3]  咔咔·霍妮,从社会发展与心理学角度看体罚之“恶”——谈禁止体罚与家庭教育[EB/OL].[ 2018-03-14].

[4]  付世秋.教育政策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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