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国内学界也对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具体研究内容涉及“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的理论来源和实践基础、时代意义、基本内涵、实施面临的困境以及建构路径等多个层面,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新时代为进一步推进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需要进一步系统化理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和进一步深入解读“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经典个案,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进行多学科研究。
关键词: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5-0046-11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2015年起,党和国家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就越来越重视。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在重视“自治”的基础上,就强调了“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性。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以政治报告的形式正式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强调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性,并对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作了特别要求。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又一次强调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将其列入乡村治理的总体目标。此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决定》更是强调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自“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提出以来,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逐渐兴起并不断深入,学界的研究主要围绕其生成的理论来源与实践基础、时代意义、基本内涵、实施面临的困境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多视角的展开。
一、“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的理论来源与实践基础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在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经过理论探索和升华而提出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有着丰富的理论来源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一)理论来源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关于其理论来源,学界有如下几种代表性观点。第一,习近平主政浙江时的理论雏形说。有学者认为,习近平早在主政浙江期间,在有关“枫桥经验”的讲话中就有了“三治”思想的雏形,并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之后进一步明晰。① 第二,“五位一体”结合说。有学者认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密切相关,紧密结合。② 第三,农村工作部署说。有学者认为,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之后,2017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201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为农村工作部署和农村治理的现代化指明了方向。③ 第四,“城乡融合发展”说。有学者认为,从201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城乡发展政策思路经历了“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和“城乡融合”的演变,由城市统筹乡村转变到了城乡良性互动。④ 当前,學者们关于“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来源的论述涵盖了理论的雏形、发展和成熟等多个层面,较为丰富和全面。但学者们多把关注点聚焦到了“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本身的生成和发展上,忽视了基层治理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等作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来源的重要性。
(二)实践基础
1. 典型案例的实践引领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来源于实践,形成于实践,又指导着实践,其最典型的实践案例当属“枫桥经验”和“桐乡经验”。在对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治理体系的集中探讨中,有观点认为,“枫桥经验”提供了一种中国特色基层治理模式和综合治理体系,体现了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与综合性。⑤ “枫桥经验”是以“党建引领、人民主体、‘三治结合、共治共享、平安和谐”为核心要素的一整套的基层治理方法,是中国的一种治理之道,其精髓在于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⑥ 余钊飞认为,“枫桥经验”是一种不断动态发展的实践经验,历经了管制、管理、治理等发展阶段,正在迈向善治的目标,其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引导下推动“三治结合”,实现社会平安和谐。⑦
在对以“桐乡经验”为代表的基层治理体系的专门探讨中,学者认为,“桐乡经验”符合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乡情和现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地方创新从点片式创新向集成式创新的转变,具有普世价值意义。⑧ “桐乡经验”具有以美好生活为目标、以党建引领为前提、以三治融合为核心、以群众参与为关键、以机制创新为保障五个特色,是“硬治理”与“软治理”、“元治理”与“协治理”、“智治理”与“巧治理”、“精治理”与“微治理”的融合与互动,具有“样本”意义。⑨ 李亚冬认为,桐乡的“三治”经验实现了治理主体与治理工具的协同并用,发挥了民众和政府的协同作用以及百姓参政团、道德评议团和百事服务团三个载体无缝对接的实践操作作用。⑩
此外,“三治结合”的典型实践还有嘉善县实践、花园村实践、高桥模式等。第一,嘉善县实践。嘉善县注重以法治为引领,并以此推进基层自治和德治,同时以自治和德治夯实法治根基,创新乡村社会治理。{11} 第二,花园村实践。花园村主张坚持“五不动摇”,即“党委领导、党员带头不动摇”、“依法治村、民主管理不动摇”、“发展工业实体经济不动摇”、“为民利民、惠民富民不动摇”以及“打造中国农村浙江样板不动摇”,坚持“三治结合”,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12} 第三,高桥模式。高桥模式注重发挥党的领导作用、道德引领的基础性作用、法治的主导性作用以及公众参与的关键性作用,实现了“三治结合”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13} 国内学界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典型案例实践研究较为丰富,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但仅停留在围绕个案实践进行简单讨论和经验总结层面,缺乏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度的学理分析,难以发掘其中的学理意义和价值。同时,有学者把个案当作“样本”,认为其有“普世价值”,忽视了地区差异性和特殊性。
2.“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治理体制实践发展的结果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其在新时代的新体现和新发展,是中国乡村治理体制实践发展的结果。高其才、池建华指出,“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制”经历了一个从“政社合一”到“政社分设”到“村民自治”再到“三治结合”的演进过程,“三治结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制的集中表达。{14} 慕良泽、曲建波认为,中国乡村自治经历了从古代以皇权和宗族为主要统治链条的乡村治理模式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乡绅自治”到“他治”再到“乡政村治”的演变过程;乡村法治则经历了从以人治为主、法治为辅的传统模式到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现代模式的发展过程;而德治一直是乡村治理的传统,在乡村治理中与法治并驾齐驱。{15} 学者们多从乡村治理体制实践发展的纵向出发来探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基础,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动态演变的实践图景和实践依据。
3.“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实践需要
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我国乡村治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实践需要。邓建华认为,推进“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实现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和破解当前乡村治理困境的现实需要。{16} 戴金明认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党的群众基础、解决社会矛盾以及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需要。{17} 慕良泽、曲建波认为,“三治结合”的治理方式是对漏洞百出的乡村治理旧体系进行改造和对新体系进行探索的内生需要。{18} 张天佐、李迎宾认为,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适应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应对农村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挑战以及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实际需要。{19} 学者们主要从解决乡村治理困境和问题的实践和实际需要以及探索乡村治理新体系的内生需要两方面来探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基础,从而在横向上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静态现实图景和实践依据。
二、从乡村振兴到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时代意义
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对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当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体表现为:一是有利于促进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合理化以及内外部规则现代化,从而有利于支撑乡村治理现代化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20} 二是有利于以法治保障自治和体现德治,以德治支撑自治和促进法治,在自治中体现法治和信守德治,从而实现乡村社会善治,促进乡村振兴。{21} 三是有利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的经济建设、遵法守制和崇德向善及诚信友善的文化建设、多层次和全方位建设美丽乡村的生态建设,从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22}
(二)有利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有利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体体现为:一是有利于发挥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各自作用和融合作用,以促进有效的乡村社会治理和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多元化需求,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落实。{23} 二是有利于促进德法兼济与乡村治理的紧密结合,促进德法并用与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相融合,从而促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24} 三是有利于整合乡村资源,提升村民幸福感,创新新时代乡村治理思路,从而有利于大力推进我国乡村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5}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良方。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表现在: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家主导的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制度化,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26} 二是有利于合理处理乡村社会矛盾冲突,促进乡村治理的实践发展,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动能,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27} 三是有利于促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素间的高度耦合,促进基础社会的进步,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28} 四是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创新基层治理模式和以规促德的完美统一,从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29}
三、从自治到共治:自治、法治、德治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一)自治、法治、德治的基本内涵
“三治结合”也就是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由此近年来学界对“三治结合”基本内涵的探究也多是分别对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内涵进行探讨,并各自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1. 自治的基本内涵
国内学者对自治的基本内涵的界定大体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基层群众自治”说。该说将“自治”界定为:在一定居住地的人民群众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组织健全、自治有效、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30} 二是“制度设计”说。该说认为,村民自治是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制度设计,是在传统的“无为而治”已不再适合市场经济下的“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之时,在我国乡村实践发展中生长出来的一种与现代性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以村民权利为本位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31} 三是“主体内核”说。该说认为,乡村自治强调激发乡村的内生动力和强调人在“自治”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并主张以乡村治理主体的自觉行动为主要内核,以自主管理和自主治理为重要内容,主张通过主观的认同和客观的自觉实践实现自我治理。{32} 四是“基层民主政治目标”说。该说认为,乡村自治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终极目标,需要健全乡村自治的相关体制机制,加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的程度。{33} 五是“乡村治理主要内容”说。该说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现形式,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前提和主要内容,在乡村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34}
2. 法治的基本内涵
国内学者关于法治基本内涵的界定总体上包括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乡村治理保障”说。该说认为,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和经验总结,因此由法律法规、政策、自治章程等规范构成的乡村治理的法治规范体系在促进依法治村、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乡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5} 二是“现代规则”说。该说认为,乡村法治的要义在于现代规则的约束,是一种对个人权利和义务加以界定、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和界限、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和实现乡村治理有序的基本方式和“纲”,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制度性约束和基本准则。{36} 三是“法律主治”说。该说主张,法治即指法律主治,保障并约束着政府、村委会和群众行为,使三者形成动态均势以保证乡村治理规范有序。同时该说认为,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三层重要内涵:一是体现法治精神的一整套规则体系;二是对基层政府行为的制约;三是在政府和民众之间约束村委会行为。{37} 四是“依法治国”说。该说主张,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的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38}
3. 德治的基本内涵
国内学者关于德治的基本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新道德治理”说。该说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德治是一种“新道德治理”,更多强调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责任和共同体规则的接受和遵守,其具有三层含义:其一,道德是一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概念,其标准应该是权责对等;其二,当代德治是现代性的、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新道德;其三,德治建设是实践的,是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社会治理观念和方式,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39} 二是“文化治理”说。该说认为,德治作为一种乡村秩序的文化治理秉持,其本源是一种乡村文化感召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继承创新,是通过在乡村社会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潜移默化地促进人们道德品质提升的一种新的治理方式。{40} 三是“支撑与基础”说。该说从德治的功能入手对其进行界定,认为在乡村治理中,德治起着基础性治理作用,可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预防并减少社会矛盾;同时德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乡村文化、促进村风民风文明的重要前提,是从内心情感上去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维护乡村秩序的基础。{41} 四是“以德治国”说。该说指出,德治即以德治国,是人类社会通过道德礼仪、制定乡规民约等形式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42}
(二)自治、法治、德治的关系
“三治结合”即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相互交融,和谐互通与有机结合,合理把握三者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首先要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此,近年来学界基于“自治、法治、德治”排列顺序,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核心—保障—基础”论。该论断主张,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邓大才是持有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单一治理方式下的善治是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基础的善治,从而形成“自治型善治”、“法治型善治”、“德治型善治”三种善治方式。{43}朱娅等学者也持这种观点,主张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具体实现,要坚持自治为本,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坚持法治为保障,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德治是实现乡村社会舆论与村民自觉修养相结合的“软治理”,要坚持德治为基础,用传统文化厚植核心价值观。{44} 二是“基础—保障—支撑”论。该论断主张,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基础,法治的保障,德治是支撑。张蝴蝶等认为,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自治是前提与基础,法治是保障底线,德治是有力支撑,为此要在自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村和探索以德治村模式,保护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45} 薛刚等学者主张,在乡村治理中,以“自治”为基,为乡村法治提供组织平台,丰富了乡村德治的内容;以“法治”为纲,在强化自治的效果的同时,推动乡村德治的发展;以“德治”为领,为乡村自治提供动力,也为法治提供思想上的保证。{46} 三是“治理机制”论。该论断主张将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三种机制的形式表现出来。郁建兴是此观点的代表,他认为,在自治、法治与德治结合乃至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德治是“先发机制”,发挥着预防矛盾和在自治与法治间的“润滑”的作用;自治是“常态机制”,在任何基层社会事务治理中都发挥作用;而法治是二者的“保障机制”。{47} 江一舟吸收了这一观点,认为“三治”结合会降低基层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实现有效治理的目标。{48} 四是“一体两翼”论。该论断主张,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主体和根本(一体),法治与德治是辅助性的治理工具(两翼)。邵丹萍等学者认为,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目标,法治是保证,德治是支撑,三者构成“一体两翼”。其中,自治是一体,法治和德治是两翼,自治是根本,法治与德治是辅助性的治理工具。{49} 周天勇等学者也认为,“三治结合”的关键在于坚持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并辅之以法治和德治,从而激发村民的责任感和参与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和安定有序。{50}
鉴于“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学者们便多从自治、法治和德治入手分别进行專门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此来理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内涵。这显然注意到了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各自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的独特作用,为理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各组成部分的基本内涵奠定了基础。但这忽略了“三治结合”是一个的系统性、体系化的概念,而不是三个概念的简单并列、相加或相乘。由此,如何整体性和系统性地理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仍然是学界有待探究的重点、难点和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四、从“主体缺位”到“客体贫弱”:“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实施面临的困境
(一)自治主体的缺位与迷失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空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随之出现了乡村治理主体的缺位,甚至迷失。夏红莉和邓建华指出,这使得“不在村干部”大量涌现,造成村级管理主体空心化,并使村民自治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冲击,让乡村治理变得更加复杂、难度进一步加大。{51} 王文彬通过调研也发现,许多乡村自治主体愈发弱势,从而导致治理主体自觉的明显缺位,动摇了乡村自治的工作基础。{52}
(二)法律意识淡薄与贫乏
邓小平曾谈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53} 乡村自治的法制传统稀少,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落后显然已成为乡村自治的拦路虎。童彬指出,当前基层群众自治中仍然存在村民“信访不信法”、村居干部滥用和乱用权力以及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现象。{54} 李安然指出,村民受教育程度偏低,事事过多依赖村委会,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出现重礼教轻法规,甚至不守法的现象。{55}
(三) 制度设计的滞后和缺失
制度是乡村治理的载体,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乡村治理中制度设计仍然相对滞后。李亚冬指出,基层政府为了自治绩效,多运用技术化的工作方法替代总体性治理制度的设计,一方面使得制度设计落后,难以长期支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使得治理的策略性和运动性特征难以缓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从而难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動。{56} 韩俊英认为,在当前“三治结合”视域下,存在乡村治理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制度配套较弱的问题,具体体现在户籍制度改革落后、成员权制度立法过慢等方面。{57} 邵丹萍也指出,村级组织管理缺乏制度性约束,存在治而不理的现象。{58}
(四)乡土文化流失与断层
乡土文化是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又推动着乡村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其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近年来却逐渐出现乡土文化的流失与断层的现象。刘圆指出,改革开放后,乡村出现了乡村精英流失、传统习俗和仪式逐渐弱化等的问题,使得以人伦关系为基础的乡土文化流失严重。{59} 王文彬指出,由于理想的传承发展环境和高质量的传承对象的缺乏,当前乡土文化面临着现代文化的直接冲击,正逐渐出现并趋势愈发严重的衰落与断层现象,从而使得乡村德治工作的开展面临着诸多挑战。{60} 刘杨萍等指出,在乡村治理中,出现了德治不畅、被边缘化以及乡村道德文化体系崩塌的现象,具体表现为村民对主流价值观嗤之以鼻、榜样力量的虚无与坍塌、正能量氛围营造存在困难等。{61}
(五)村级组织弱化与内卷化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级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级代表,是乡村与外界的纽带和传声筒,在乡村治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村级组织却更多的沦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公信力遭到破坏,治理能力也逐渐弱化。欧阳静指出,在乡村治理中,一方面,村级组织在乡村政治中出现“异化”,逐渐沦为“赢利型政权”,致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另一方面,“乡政村治”仅仅依赖自治,忽视了德治和法治在村治中的作用,导致村级组织公信力和治理能力下降,从而出现“乡村治理内卷化”。{62} 侯宏伟等指出,乡村内部结构在外部经济冲击下不断遭到负外部性的改变,从而使得传统乡土社会的农户与村社的理性逐渐弱化,造成乡村治理组织的小、散、弱,最终导致乡村内部化机制弱化,逐渐走向衰败。{63}
五、从单一治理到协同治理:“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以自治为本,构建乡村自治体系
乡村治理除了在外力的帮助下得到发展之外,更多依靠乡村自治,主动构建乡村自治体系。为此,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应该从自治入手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一方面,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适时建立自然村落党支部,实现党对自然村各项活动的直接领导。另一方面,要以基层党建为主线,以“党建+”系统思维为引领,通过细化组织网络、强化阵地延伸、深化队伍打造等方法,巩固党在“三治结合”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执政基础。{64} 第二,培养村民主体意识,引导多主体参与治理。要加强对村民的主体意识教育,培育村民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升村民主体自治能力,实行内部型主体和外部型主体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65} 第三,加强村“两委”建设,培养优质村干部。要坚持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规范村委会的职能,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村“两委”体系。同时要重视并加强对基层村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增强其自治责任意识,提高其自治能力,促进有效治理。{66} 第四,完善村规民约,促进依法依规治村。这要求结合村庄发展的实际,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制定符合村庄历史传统和现实发展需要,且与现代法律体系相衔接的村规民约,扎实推进依法立规、以规治村。{67}
(二)以法治为纲,促进乡村依法治理
乡村治理离不开法治,法治兴则乡村兴,法治强则乡村强。因此,国内学者认为,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应该从法治入手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积极应用新媒体、新技术,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积极开发现代化乡村法律咨询平台,积极宣传法制,依法办事,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系统。{68} 第二,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思维。一方面要加大乡村普法力度,创新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和村干部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培养其法治思维,另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69} 第三,注重依法办事,完善制约监督体系。一方面要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推动农村“两委”依规管理村民自治事务,从而带动村民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完善制约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70}
(三)以德治为基,健全乡村道德支撑机制
德治是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传统,是中国最大的“本土资源”{71}。中国乡村是个人情社会,素来坚持以人情维系,以德治理。由此,当前学界认为,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从德治出发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立健全新型乡村文化体系。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同时创新乡村传统文化传播方式,激发农村传统文化活力,推动乡风文明建设,建立新型乡村文化体系。{72} 第二,完善乡村文化设施,营造良好文化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乡村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连片连村的文化活动,创新推进乡村文化礼堂建设,并将其打造成为农村综合文化中心。{73} 第三,创新发展乡贤文化,加强乡村道德引领。要重建乡贤文化的物质载体,着力培育、发展和传播新时代乡贤文化,调动“在土”乡贤的积极性,同时吸引“离土”乡贤和“外来”乡贤,壮大乡贤队伍,并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道德引领以及明导向、正民心、树新风的积极作用。{74} 第四,强化乡村德治教育,塑造乡村德治秩序。一方面,要加强农村道德建设,塑造新型农村道德文化,通过村规民约、家规家训等方式实现德治的细化、实化、具体化,从而彰显传统德治的社会价值,维护传统道德秩序。另一方面,要强化乡村道德教育,将乡村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使二者真正内化于村民心,外化于村民行。{75}
(四)以“三治结合”为抓手,构建乡村协同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是一种多元治理、协同治理和多方治理。为此,学者们认为,构建“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还应该从“三治結合”入手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坚持三治有机融合,促进三治协同推进。要注重协同化推进,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引领,促进三者有机融合,相辅相成。{76} 第二,坚持多元治理,构建多元机制。要以“三治融合”为基本思路,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和“三治融合”示范村的创建为依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机制,及时排除、化解各类矛盾风险。{77} 第三,坚持“三治合一”,维护村民利益。要以“三治合一”为抓手,坚持做到依靠村民、为了村民和服务村民,把保障村民权益、激发村民创造活力作为“三治合一”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乡村治理体系成果由村民共建共享。{78}
六、研究的评析与展望
总的来说,当前国内学术界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大体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多角度研究的基本特点,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初步的学术基础。但相关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第一,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系统性理解不够。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近年来学者们在理解和界定“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时,大多数是分别对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概念及相互间的关系进行单独探讨,这显然未将“三治结合”视为系统性、整体性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有理解片面化和缺乏整体性。{79} 同时,从概念本身来看,自治、法治和德治这三个概念并不是并列或对等的关系,比如“自治”是从治理主体的角度来说的,其对应的是“官治”或“他治”。而“法治”是从治理方式或依据的角度来说的,其对应的一般是“人治”。而“德治”更强调治理的“资源”,即把道德作为治理的资源,由此如何把这几个不是同一属性的“治理”结合起来,并有效“结合”成“体系”,仍是急待研究的问题。
第二,没有充分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考量“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突出强调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并将“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乡村治理体系、有效进行乡村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应该将“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框架下进行研究。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有学者试从“三治结合”入手,将其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来进行探讨,并出现了“三治结合”视角下的城市管理和社区治理研究{80}、公安工作研究{81}、“大调解”机制研究{82}、地方治理和国家治理研究{83}、舆论引导研究{84} 等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已有研究在这方面呈现出研究较薄弱、研究成果较少、研究领域较狭窄等的特点。因此,如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考量“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也是学界应该重点讨论和有待研究的问题。
第三,个案的解读和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近年来学者们对“枫桥经验”、“桐乡经验”、嘉善县实践、花园村实践、高桥模式等个案成功经验的研究较多,但研究内容多涉及对这些个案地区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归纳,缺少从学理上对具体的实践案例进行解读和深入研究。同时,在已有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典型案例具有样本意义和普世价值,这显然忽视了个案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情况、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等的特殊性,忽视了乡村治理中地区间的差异性。
第四,研究视角有待进一步拓展。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综合性研究。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学者多是从政治学这一单一学科视角来研究“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缺乏以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研究和解读。
基于目前“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态势,今后推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更加系统性和整体性地理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有机结合、相互借力、协同发展而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治理体系”,而不是三者单独的治理和简单叠加,因此在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进行探讨时,应更多从如何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进行系统性和整体性研究、如何把“三治”有效“结合”成“体系”以及如何将自治、法治和德治三种不同属性的“治理”进行整合和统一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考量“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两者相辅相成,形成有机整体。“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因此应该将“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进行考量,并着力探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如何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角度去把握“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以及“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如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問题。
第三,更加深入研究和解读典型案例。“三治结合”既需要宏观理论的建构,也需要具体的实践经验来支撑。因此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构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解读显得非常重要,为此在把已有的实践案例解释清楚的基础上,应该对具体的实践案例的内在逻辑、内在关系、成就和经验等从学理上进行解释和升华,特别是对一些经典案例应进行深度的学理分析。同时,在对个案进行解读的基础上,还应该进一步对案例进行比较研究和类型学研究,深化对实践经验的认识、总结和利用。
第四,综合多学科交叉视角研究“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一个综合性体系,应该进行多视角、综合性研究。由此,在接下来的研究中,不应仅局限于政治学领域的研究,而应该在此领域研究的基础上,从“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某一个问题出发,以问题为中心,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出发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进行的综合交叉性研究,从而达到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把握和认识的目的。
注释:
①{76} 卢芳霞:《“三治结合”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绍兴日报》2018年10月21日。
②{33} 谢乾丰:《关于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若干思考》,《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4期。
③ 高岳:《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路径》,《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理论学习)2018年第11期;李三辉:《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三重维度》,《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4期。
④ 周立等:《只有实现“三治结合”才能推动乡村振兴》,《中国民政》2019年第3期。
⑤⑥ 王磊等:《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衢州日报》2018年9月4日。
⑦ 余钊飞:《新时代“枫桥经验”:乡村治理中的“三治融合”》,《人民法治》2018年第14期。
⑧⑨ 张文显等:《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
⑩{56}{79} 李亚冬:《新时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回顾与期待》,《学术交流》2018年第12期。
{11} 中共嘉善县委政法委员会课题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德治、自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以嘉善县为例》,《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12} 蔡定平:《“三治融合”构建乡村善治新格局》,《黔西南日报》2018年4月26日。
{13} 许威:《德治、法治、自治语境下的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14} 高其才、池建华:《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制:历程·特质·展望》,《学术交流》2018年第11期。
{15}{18} 慕良泽、曲建波:《“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渊源与趋向》,《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16}{78} 邓建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17} 戴金明:《创新“枫桥经验”深化“三治结合”打造基层善治模式的探索实践——以桐乡市公安局为例》,《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19} 张天佐、李迎宾:《强化“三治”结合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农村工作通讯》2018年第8期。
{20}{63} 侯宏伟、马培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体系下治理主体嵌入型共治机制的构建》,《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1}{24}{34} 崔文博:《“德法兼济”视域下的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共四川省委党校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22} 马建英:《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意蕴及时代价值》,《宁夏党校学报》2019年第1期。
{23} 裘有度:《“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内涵、意义与建设路径》,《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25} 吴晓琴:《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及其现实意义》,《实践与跨越》2018年第2期;刘圆:《试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26}{59} 刘圆:《试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27} 吴晓琴:《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及其现实意义》,《实践与跨越》2018年第2期。
{28} 马建英:《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意蕴及时代价值》,《宁夏党校学报》2019年第1期;崔文博:《“德法兼济”视域下的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共四川省委党校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29} 杨静:《北河镇“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探析》,《山西农经》2019年第1期。
{30} 邓超:《实践逻辑与功能定位: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治、法治、德治》,《党政研究》2018年第3期;李佳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实践》(党的教育版)2018年第1期。
{31} 李三辉:《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三重维度》,《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4期;郁建兴、任杰:《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学术月刊》2018年第12期;王磊等:《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衢州日报》2018年9月4日。
{32} 王文彬:《自觉、规则与文化: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张文显等:《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谢明伟:《以“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新西部》2018年第35期。
{35} 高其才、池建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乡村治理体制:历程·特质·展望》,《学术交流》2018年第11期;谢乾丰:《关于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若干思考》,《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4期;慕良泽、曲建波:《“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渊源与趋向》,《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李安然:《关于健全阜阳“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0期;余钊飞:《新时代“枫桥经验”:乡村治理中的“三治融合”》,《人民法治》2018年第14期;吴晓琴:《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及其现实意义》,《实践与跨越》2018年第2期;马建英:《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意蕴及时代价值》,《宁夏党校学报》2019年第1期;李佳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实践》(党的教育版)2018年第1期。
{36} 王文彬:《自觉、规则与文化: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张文显等:《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谢明伟:《以“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新西部》2018年第35期;李三辉:《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三重维度》,《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4期。
{37} 王磊等:《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衢州日报》2018年9月4日;郁建兴:《深化“三治融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浙江日报》2018年11月13日;郁建兴、任杰:《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学术月刊》2018年第12期。
{38} 邓超:《实践逻辑与功能定位: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治、法治、德治》,《党政研究》2018年第3期;郑晓丽:《发挥法治在乡村“三治融合”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中国新通信》2019年第3期。
{39} 郁建兴、任杰:《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学术月刊》2018年第12期;郁建兴:《深化“三治融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浙江日报》2018年11月13日;王磊等:《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衢州日报》2018年9月4日;张文显等:《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
{40} 李三辉:《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三重维度》,《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4期;王文彬:《自觉、规则与文化: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马建英:《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意蕴及时代价值》,《宁夏党校学报》2019年第1期;吴晓琴:《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及其现实意义》,《实践与跨越》2018年第2期;李佳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实践》(党的教育版)2018年第1期。
{41} 余钊飞:《新时代“枫桥经验”:乡村治理中的“三治融合”》,《人民法治》2018年第14期;谢明伟:《以“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新西部》2018年第35期;谢乾丰:《关于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若干思考》,《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4期;李安然:《关于健全阜阳“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0期。
{42} 邓超:《实践逻辑与功能定位: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自治、法治、德治》,《党政研究》2018年第3期。
{43} 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4期。
{44} 朱娅:《构建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体系》,《领导科学》2018年第9期;徐光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20日;陈荣文:《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福建日报》2017年11月27日;许威:《德治、法治、自治语境下的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周梅芳等:《嘉兴助推自治、法治、德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司法》2018年第7期。
{45} 张蝴蝶:《“三治合一”打造乡村治理新体系》,《人民论坛》2019年第4期;王露璐、刘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绍兴文理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46} 薛刚:《“三治”融合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光明日报》2015年1月12日;吴晓琴:《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及其现实意义》,《实践与跨越》2018年第2期。
{47} 郁建兴:《深化“三治融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浙江日报》2018年11月13日;郁建兴、任杰:《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学术月刊》2018年第12期。
{48} 江一舟:《浙江基层三治融合建设研究》,《智库时代》2018年第51期。
{49} 邵丹萍:《试论“一体两翼”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基于台州市路桥区乡村治理的专题调研》,《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21期;卢艳齐:《乡村“三治合一”的内部关联与治理目标探究》,《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3期;邰国英:《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德治自治关系问题探究》,《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0期。
{50} 侯宏伟、马培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体系下治理主体嵌入型共治机制的构建》,《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周天勇、卢跃东:《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西部大开发》2014年第9期。
{51} 夏红莉:《新时代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思考》,《大连干部学刊》2018年第1期;邓建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52}{60} 王文彬:《自觉、规则与文化:构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
{5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54} 童彬:《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基本现状、主要问题和实践路径》,《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8年第4期。
{55} 李安然:《关于健全阜阳“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0期。
{57} 韩俊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自治、法治、德治协调的视域》,《中国土地科学》2018年第11期。
{58} 邵丹萍:《试论“一体两翼”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基于台州市路桥区乡村治理的专题调研》,《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21期。
{61} 刘杨萍、陈阿娟:《冲突与衡平:乡村“微赌博”治理研究——以D县法院100份调查问卷为样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62} 欧阳静:《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64} 王道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江南论坛》2018年第10期;周应恒、刘余:《乡村治理有效的实现路径: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经验探索》,《财经智库》2018年第4期。
{65} 夏红莉:《新时代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思考》,《大连干部学刊》2018年第1期;陈寒非:《从自治、法治、德治三个维度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治》2018年第14期。
{66} 吴理财等:《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重构:自治、法治、德治的统一》,《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刘伟:《基层干部:乡村治理体系重构的关键》,《国家治理》2018年第4期。
{67}王裕根:《乡村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24日;杨静:《北河镇“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探析》,《山西农经》2019年第1期。
{68} 江必新:《构建“四治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人民法治》2018年第15期;李安然:《关于健全阜阳“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0期。
{69} 盧跃东:《构建“法治、德治、自治”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红旗文稿》2014年第24期;谢明伟:《以“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新西部》2018年第35期。
{70} 夏红莉:《新时代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思考》,《大连干部学刊》2018年第1期;江必新:《构建“四治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人民法治》2018年第15期。
{71} 黄浩明:《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3期。
{72} 王裕根:《乡村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24日;吴理财等:《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重构:自治、法治、德治的统一》,《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谢明伟:《以“三治”融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新西部》2018年第35期。
{73} 程丽敏:《“三治”融合的“上田样本”》,《新农村》2018年第8期;邵丹萍:《试论“一体两翼”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基于台州市路桥区乡村治理的专题调研》,《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21期。
{74} 吴理财等:《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重构:自治、法治、德治的统一》,《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夏红莉:《“新乡贤”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75} 张天佐、李迎宾:《强化“三治”结合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农村工作通讯》2018年第8期;黄浩明:《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3期;刘圆:《试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77} 刘杨萍、陈阿娟:《冲突与衡平:乡村“微赌博”治理研究——以D县法院100份调查问卷为样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王道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江南论坛》2018年第10期。
{80} 乐建华:《“三治”融合提升治理水平》,《科教文汇》(中旬刊)2018年第1期;辛方坤:《“三治融合”视域下城市社区公共空间的构建——基于上海D社区的探索》,《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81} 嘉兴市公安局课题组、方建良:《深化“三治”建设与公安工作融合的实践与思考》,《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82} 陈勇:《“五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一种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以云南楚雄市“大调解”机制为例》,《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83} 郑晓华、沈旗峰:《德治、法治与自治:基于社会建设的地方治理创新》,《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4期;许耀桐:《法治 德治 共治 自治 “第五个现代化”独特内涵与历史轨迹》,《人民论坛》2014年第10期;许耀桐:《我国治理现代化的鲜活特点》,《北京日报》2016年10月31日。
{84} 董子铭:《法治·德治·自治——论舆论引导的边界与空间》,《青年记者》2014年第21期。
作者简介:杨海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陈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