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西国家观的比较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中西方国家意识形态的认识。本文拟通过中西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的比较,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权力的行使和监督、公民责任意识三个方面均表现出中西方国家观差异。
关键词:国家观念;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法;权力;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中西国家之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社会形态,通过对中西国家观的比较,加深对中西方国家意识形态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中西国家形成的不同特点,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达到更高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国家观念的界定
国家观念,从本质是讲,主要指在其自身文明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国家的状态,是生活在某一特定区域的共同体对国家的认知程度,以及在此共同体中主体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的意识形态。霍布斯(Tomas hobbes)认为“自然法的实行,契约的实现,还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或共同的力量来保证。这个共同权力或共同的力量就是利维坦,即国家。”[1]叫做“利维坦”的国家之所以能够保障和平的“共同权力”,就在于利用契约来维护,他主张绝对君主专制,要从人的眼光看待国家,把国家看做是实现纯粹世俗目的和纯粹世俗的政权,重要的是消除了国家的神圣性。洛克则坚持在良性自然状态假设基础上,认为人类以转交部分权利的方式形成有限的国家政府。[2]因此国家是为了保卫个人神圣的自然权利的,是为个人服务的。而卢梭国家理论的基本构架是“这个契约的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即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往叫做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3]。国家转让了个人的一切权利,是全能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国家观念是该共同体为了维护和满足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形成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特殊的公共权力。是在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因此他们认为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鲜明地提出国家不是社会,也不是某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政治实体,一种和衷共济的政治共同体。”[4]国家是一种统治组织,国家观的形成是该共同体中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并保证其权力和利益而服务的。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要是指政治国家,是伴随着现代化的过程逐渐发展起来的。从共同体的角度来说是有边界的地域共同体,从人口方面来说是以国籍为代表的人口共同体或者是民族共同体,同时也是以公共财政为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和权力共同体。
二、中西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比较
中国的国家正式起源于夏朝,之后进入“家天下”的封建时代,国家作为治理天下的重要工具,是通过仁义礼制,坚持德法并治,形成国家一体、官民一家的治理体系。随着民族民主革命的发展逐渐孕育形成中国近代的国家观念,孙中山先生认为“国家是基于自然力(血统、生活、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天然进化而成的民族(或单一的或结合的),通过武力所造成的团体。”[5]“国家是人人生死所在的地方。国家的基础,是建筑在人民思想之上。”[6]随着五四运动的冲击,人们的主权观念和国家观念逐渐增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及其国家学说和中国实际结合,经过国民革命运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使民族国家最终实现了独立自主。
对于西方的国家是形成于雅典时期,在恩格斯看来,“国家是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他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他们而发展起来的”[7]。中世纪神学中将教皇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力,教皇的至高主权,也控制国家。西欧的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成了当时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它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把上帝当做绝对的权威。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思潮加速了欧洲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的崇尚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至上性,国家观念也在公民意识中逐渐形成。
三、中西国家的特点比较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就是‘利(权利)和‘义(义务,即合乎‘正义的要务)的统一,而且‘利(个体权利)是‘义的根据和基础,‘义无非是对于‘利的公平原则而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作为利益共同体和权力共同体最根本的,是维护社会,维持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由于中国文明是起源于几千年的农耕文化,生活相对稳定,容易形成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或熟人社会,因此我们强调的更多的是如何在熟人社会中维护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注重情感,崇尚礼仪。“义”在中国传统中指的是道德,因此在中国国家观念中,讲究的更多的也是一直坚持的是以德治国,通过道德教化,从精神上改变人,父家长制的观念深入人心,尽忠尽孝,以道德圣人为榜样,以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为己任,致使我国传统社会以及近现代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无神圣性可言,连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8]王法不能违背于人情,也就是不违于关系,甚至王法本身就是着眼于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如刑法主要不是为了落实责任以达到公平和公正,而是韩非子所说的:“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报一人之功而功境内之众”[9],既不是追究责任,也不是实现权利,只是做出样子来警诫他人(“杀一儆百”、找“替罪羊”)。由此看出,中国古代的“法”不是建立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之上,而是建立在一种群体关系之上,个人必须牺牲这种关系,国家则是依赖这种消灭丁个人的群体关系才得以巩固的。
而西方社会,它是自古希腊以来深深植根于西方人格中的文化心理结构,在经过中世纪神学的宗教统治,致使人们养成了西方人历来认为法大于权、法大于人的观念。卢梭也认为,“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10]他们有句话叫做恶法胜于无法。在他们眼中合理是固定的,認为合法就是合理,他们立法时不管合不合理,会很难,会遭到大多数人从各自角度,立场出发长期的反对,设障,抗争,希望找到一条自己可以接受的方案。可是一旦他们通过了这个法案以后所有人都会全力配合、照章执行,从心里到行动变得非常的守法。
因此,中国主张的以德化人致使人们的国家意识观念不同于西方,小家组成大家,大家即国的思想让人们无法形成清晰的国家观念。
2.权力的行使和监督不同
中西国家观的差异还表现在对权力的行使和监督不同。由于中国几千年的父家长制的思想,养成了孝行和顺从,对国家的统治者就会忠诚,对规定的权威权力的行使者会绝对的服从,逆来顺受,并将此作为美德,而不会去怀疑权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更不会去监督权力的行使者了。而对于西方社会,崇尚民主自由的社会,三权分立思想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经过洛克,孟德斯鸠的进一步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权力制度,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权力的行使还能更好的对权力进行监督。
3.公民责任意识强弱不同
国家观的主体是政治权力机构,是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而形成的意识形态,而这种政治权力机构所形成的国家意识形态位于国家层面,是一个国家的主导的政治意识;在社会层面上,更多的是注重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公民责任意识即国家中普遍国民对国家的认知程度。责任是和权利相伴产生的,有权利就肯定有责任,而西方崇尚自由,他们“将责任和自由牢牢的联系在一起,强调责任从自由而来,在自由的权利和道义的责任二者之间,西方人强调,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道义上的责任。”[11]也就是说人是有自由的,公民的责任是以公民自由权利为变量的函数。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承担责任,极端的自由要求极端的责任。因此在国家意识方面,西方主要渲染以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的利益为前提的,形成对国家这个利益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为目的的,主要通过与自由相关的责任来表现。
而在中国,我们以“先义后利”为美德。我们的责任是天意所受天命所为,是尽忠尽孝,是平天下,由于一切都是命中注定,个体也就没有道德责任感,梁启超深有感触地说:“责望于贤君相者深,则自责望者必浅。而此责人责己、望人不望己之恶习,即中国人所以不能维新大原。我责人,人亦责我,我望人,人亦望我,是四万万人遂互消于相责、相望之中,而国将谁与立也?”[12]而且由于我们长期形成的大家即国的思想,致使人们将责任分配,“集体或群体负责几乎等于谁也不负责,结果该负责的人总是很容易逃脱罪责。”[13]因此在中国,我们的责任意识不强,个人的活动和行为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也会由国家或集体来承担,致使人们的國家意识不很明朗,这样无法形成很强的政治凝聚力,无法保证政治共同体的权力和利益。
参考文献:
[1]宋希仁.西方伦理学思想史[M].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262
[2]严荣.洛克与卢梭国家理论之比较[J].社会科学论坛,2006(5)
[3][10]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红旗出版杜,1997
[4]陈思涵、董敬畏.马克思国家观的再探讨[J].新学术,2009(1)
[5][6]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98-59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8
[8]韩非子·八经
[9]韩非子·六反
[11][13]戴茂堂.中西道德责任观比较研究[J].学习与实践,2007(6)
[12]梁启超.新民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作者简介:
范利平(1982--)女,山西岚县人,苏州大学哲学硕士,县委中共天水市秦州区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