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研究

2020-07-04 02:08陈曦邓周鹏
北方经贸 2020年6期
关键词:倡议一带一路

陈曦 邓周鹏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本研究在提出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概念基础上,指出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理论基础是文化遗产双重属性和文化遗产资产化。分析“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文化遗产贸易存在问题,并以此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策略,包括贸易体系重构、贸易渠道拓宽、交流合作平台建设以及文化遗产资产化改革。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文化遗产资产化

中图分类号:F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6-0013-06

我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但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发展却相对滞后。“一带一路”倡议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以及促进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战略构想。倡议的提出,也为我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加大力度培育新兴贸易类型如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将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提供新动能。

一、研究背景

(一)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是国际文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文化贸易是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为交易对象的跨国经济行为。自人类诞生之初,环境差异性造就了文化多样性,而文化多样性为国际文化贸易奠定了基础。早期国际文化贸易方式单一、交流频率低,随着全球化快速推进,国际文化贸易发展愈发迅猛。正如美国学者罗伯逊(Robertson)所说,全球化不单纯是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或国际关系问题,更是一个文化问题。国际文化贸易的发展全方位影响着一国的发展。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是国际文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文化遗产及相关衍生产品的国际文化贸易形式。我国作为五千年文明大国遗留下来的丰厚文化遗产,是我国国际文化贸易发展繁荣的坚实基石。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本质上是文化与文明的交互过程,是实现文化扩散、增强国家影响力的重要方式。国际文化遗产贸易蓬勃发展,一方面可以彰显民族自信、提升国家软实力,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和贸易繁荣的重要途径。

(二) “一带一路”倡议下文化遗产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丝绸之路”最早由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Richthofen)于1877年提出,原意是指公元前114年至公元127年开辟的连接中亚与中国的丝绸贸易道路,“海上丝绸之路”则是由法国汉学家沙畹(Chavannes)提出。“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均是对我国传统对外贸易道路的总结。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传统的“丝绸之路”焕发新生。新时代下的“一带一路”倡议,立足于经贸合作、实现区域交流,并构建新的全球贸易架构。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各区域间文化合作进一步加强,文化保护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国际文化贸易获得了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遇,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更可借力起航。另一方面,“一带一路”不仅是一条经贸之路,更是一条不同文明交流融合之路。有融合即有碰撞,如何有效降低和化解潜在文明冲突和误解,正确处理文化“走出去”和文化“引进来”,有赖于国际文化贸易尤其是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以文化遗产为依托,不断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文化新秩序与新格局,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是“一带一路”倡议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内涵与构成

(一)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定义

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给出文化遗产贸易的定义,仅将其相关交易项目零散纳入不同统计科目中。世界贸易组织(WTO)偏重于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服务属性,将其纳入服务贸易的统计范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表述,依据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跨越国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即服务者通过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或者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并取得外汇的一种行为,这其中就包括向其他国家提供文化遗产相关服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框架更加广泛,将其纳入文化贸易的范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称的国际文化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很显然,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属于国际文化贸易的一部分,但是在现行的统计框架中却很难分离。

要对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有明确的界定,必须从其交易的客体入手,即在整个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中双方交易的是什么。显然,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是文化遗产商品的跨国交易过程,但是其交易的相关文化商品和服务与其他文化商品存在差异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以文化遗产为核心的资源开发。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界定,文化遗产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者构造物、铭文、窑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样式、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考古地址的区域)三类。2003年,UNESCO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和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所交易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与其他文化商品最大的差别,在于其是以文化遗产为核心进行的衍生品开发,文化遗产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这也使得其自身价值具有特殊性——是一个民族特有的产物,其内在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是活化的人才劳动的重要性。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有很高的比重。文化人才的活化劳动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更是如此,并且人的作用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在前期的保护展示过程中,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文博人员的保护展示劳动,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发的前提则是传承人的继承劳动;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需要学者、文化工作者、艺术工作者的共同合作;在产品的传播销售阶段,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也存在特殊性,需要大量的从业者和传承人进行全程操作参与;在产品交易后期,相比于其他行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开发对于人才的需求更加高,尤其是复合型人才,活化的人才劳动是整个文化遗产活起来的关键,也是促使国际文化遗产走出去的保障。

三是价值衡量的差异性。文化产品尤其是以文化遗产为基础的文化产品,在不同国家之间由于价值观、生活习惯、社会风俗的差异性,会导致对相同的产品表现出有差别的认同感,这也就使得文化遗产产品在地区间存在价值的“差异性”,Hoskin和Mirus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文化折扣”。文化折扣较高的产品难以被其他文化背景的消费者认同,“价值”相对较低,文化折扣较低的产品一般与当地文化内核契合,“价值”相对较高。这一方面导致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国家更加容易接纳对方的文化产品,双方的贸易额数量一般也比较大;另一方面也对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更加注重文化输出,在世界不同地区打造更为广泛的文化认同圈。

基于此,本文将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定义为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产品在国际市场进行跨国交易的过程。文化遗产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市场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贸易自由化的特殊性、贸易保护的强隐蔽性、与其他产业的高度融合性。

(二)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一般构成

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是隶属于国际文化贸易的,国际文化贸易的构成划分已经渐成体系,但关于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划分至今鲜有研究。国际贸易组织(WTO)将文化贸易纳入到服务贸易体系,在《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其中三大类与文化服务有关:在商业服务中,有广告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在通信服务中,有视听服务,包括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录音服务;在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中,有娱乐服务、新闻机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和其他娱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分类则更加详细,根据《2009年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手册丛书框架》(UNESCOUIS,2009)将文化贸易分为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其中商品贸易分为文化遗产、表演和节庆、艺术和雕塑、印刷品、音像制品、设计和创新服务等六大类。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称的对外贸易中的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只包括海关统计中的两项“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民族志或钱币学方面的收藏和收藏家作品”和“时间超过100年古董”。服务贸易主要是基于商品贸易的衍生,包括与其相关文化商品的服务、专利权(传播和生产相关产品的权利)、艺术相关服务等。

国际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都是基于文化贸易的角度,借鉴其分类,也可以将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品贸易,主要是指以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具有物质形态的产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文化贸易中的文化遗产贸易;另一类是服务贸易,主要是指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服务贸易,包括跨越国境的旅游服务、博物馆服务、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服务、以及以数字媒介为载体的文化交流服务如音像制品等。

此外,文化遗产根据其具体形态还可以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对于划分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同样适用。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中的物质文化遗产贸易可以分为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和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贸易,其中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贸易既指跨国际的纯粹的文物贸易,也包括以其为基础开发的具有衍生形态的商品交易,如图书、音像制品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贸易主要指其的衍生品交易,包括工艺品、音像和交互媒体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贸易的范围相比较而言更广,包括传统民间表演艺术、民间民俗活动礼仪與节庆、民间对于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认识与传播在国际间的交易等,也包括数字化的产品。

三、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兼具文化和经济双重属性

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具有双重属性: 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关于文化属性,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本身是一种文化商品和服务交易的过程,既是以文化商品和服务为载体的文化交流的过程,也是文化的生产、流通、传播的过程。文化属性是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本质特性,也是其与其他国际贸易商品和服务最大的区别。关于经济属性,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经济属性与他贸易属性紧密相连,无论文化产品的生产还是消费,都涉及到买卖行为。文化遗产自身也具有创造财富的潜质,需要将其所承载的文化属性货币化,便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作为整个国际贸易体系的一部分,需要实现的是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发挥其扩大国际贸易进出口的作用,将文化遗产商品和服务中所凝聚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转化为可以度量的经济价值。只有实现其经济价值,才能形成经济价值——文化输出这一良性循环。文化遗产商品和服务是连接文化价值和商品价值的桥梁,只有对文化遗产进行深度的开发,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的可持续。而要想做大做强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必须进行资产化改革,引入更多社会力量,为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注入更加多元化的力量。

(二)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基础是文化遗产资产化

我国拥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但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却没有发展起来,究其原因,是对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定位不准确,过度强调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忽视文化遗产自身的价值开发。要想推动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大发展,必须深耕于传统文化之中,并为传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要做到这一点,文化遗产资产化势在必行。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实现资产化,是基于其自身具备文化和经济双重属性。文化遗产资产化不等同于一般意义的商品资产化,主要是指文化遗产向资产转化的过程和趋势。文化遗产由资源向资产转化,即是以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把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可以实现价值增值的资产,通过合理评估资产价格,公共产权结构化以及出让、出租、转让、组合、分离等产权权能的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文化遗产衍生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增值。国际文化遗产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形成,都必须以文化遗产资产化为前提。

四、当前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遗产开发程度普遍较低

我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我国共拥有55项世界遗产,位居世界第二。其中,文化遗产36项,自然遗产13项(居世界第一)。而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07-201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2013-2016)、截至2017年底国务院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次批复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共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国务院公布的共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统计:我国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约76万处、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约6407万件(普查全国可移动文物共计约一亿件/套)。相对于丰富的文化遗产,却面临着产品市场开发力度不足。突出体现在数量少,价值低。我国目前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国际商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仿制类,主要是对于以原文物为原形,仿照其形态、纹饰开发相关产品,这主要针对物质文化遗产;第二类是以直接具有物质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口,如皮影;第三类是相对深度的开发,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挖掘相关的文化元素再结合相关的美学元素创造新的文化产品,如与文化遗产相关的视频、音像制品、文化创意产品等。在我国目前的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中,主要是以第一、二类为主,第三类发展相对滞后。文化遗产商品和服务开发的不到位不仅影响到国内的文化消费,更影响着国际文化贸易的蓬勃发展。

(二)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出口量较低

国际文化贸易中与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品本身就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自身的成交量。如图1所示,2005年以来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出口数量(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陶器、玩具等制品)不断增长,2014年突破600亿美元大关,而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品在整体出口产品中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2017年已经占到总体的4%,但总体看来,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所占比例还是较低。其直接原因是需求较小,追根溯源是文化之间的认同度。中国属于东亚文化圈,受传统儒家文化侵染,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化体系,相比于西方国家,差距巨大,双方对于事物的认知、分析均存在巨大差异。正如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所说,哲学假定、基本价值、社会关系、习俗以及全面的生活观在各文明之间有重大的差异,文化的差异使得世界百花齐放,多姿多彩。文化的差异也是把双刃剑,为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提供契机的同时放大了文化之间的冲突,没有得到相互认同,没有相近的审美需求,很难实现顺畅的贸易交流。中国文化交流发展相对滞后,虽然有中国文化走出国门,但海外民众对中国文化的认知还停留在较浅层面。文化认同度不高,从根本上限制了国际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出口做大、做强。

(三)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支持政策相对较弱

从政策层面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的政策阶段性特征明显。陈柏福,邓子旋,杨建清(2018)将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分为三大阶段改革窗口期(1978—2001)、积极推期(2002—2012)和战略发展期(2012—2018),汪颍(2015)对我国的阶段性文化特征进行了梳理,提出我国文化贸易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文化进口限制为主到鼓励文化出口鼓励为主、从侧重对外文化交流到强调对外文化贸易的历史演进进程。而从总体来看,我国当前文化贸易政策的一大特点,对所有文化产业无差别对待。聚焦于文化遗产贸易,与其相关的政策屈指可数。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围绕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出臺了一系列的文件,如2016《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其中明确指出“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是推动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渠道”,这为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五、“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策略

(一)对接“一带一路”倡议,重构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战略体系

习近平主席指出,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是在新形势下扩大全方位开放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使更多国家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体系重构提供了契机,应做到政策、人才、品牌三管齐下。

以政策扶持为基础。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我国的国际文化遗产贸易还处于萌芽阶段。我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产业扶持政策在对外文化贸易政策体系中初现。结合目前现状,首先,应该加大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开发产业的扶持力度,如税收优惠,以及提供相关的金融支持等;其次,应通过绩效奖励、项目补贴、出口退税等方式,鼓励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出口产业的发展;最后,应制定中长期的发展规划,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勾画蓝图。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国际文化遗产贸易迎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更应该完善相关产业政策,积极助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区域文化合作,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促进“一带一路”国际文化贸易合作与文化交流,形成以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为核心的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战略思路。

以复合型人才培养为保障。人才在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复合型人才更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从文化遗产商品和服务的开发、生产到输出都离不开人才的参与。但是我国目前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中,人才培养的模式不健全、人才培养的机制不科学,未能输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人才。在“一带一路”倡议大背景下,国际贸易格局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针对沿线国家文化特性,需要更加专业的人才来架起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桥梁。各地高校应该担起人才培养的重任,培养兼具文化专业知识与现代运营能力的人才,各级政府尤其是文化遗产资源大省,应极力优化复合型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

以品牌培育为核心。品牌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国际市场拥有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律是的20%的强势品牌占据着80%的市场,尤其在数字浪潮之下,品牌传播路径多样化,导致品牌重要性不断提升,对国际文化遗产贸易而言更是如此。我国虽然拥有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但在品牌打造上却十分滞后。“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品牌打造提供契机,文化部发布的“一带一路”倡议文化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打造“欢乐春节”“丝绸之路文化之旅”等重点交流品牌以及互办文化节等活动,扩大文化交流规模。多层次的文化交流能够有效地减轻文化之间的隔阂,缩短文化距离,为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借助“一带一路”倡议,制定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品牌,才能进一步真正实现文化遗产走出去。

(二)配合“一带一路”倡议,拓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渠道与路径

传统的国际贸易都是基于WTO规则,WTO力主文化贸易自由化,对部分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WTO关于文化贸易的法律规则中所涉及的“自由化”仅仅关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商业价值,对其文化属性并不重视。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厚,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对于我国文化“走出去”和“引进来”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必须另辟蹊径。

首先,在标准制定上,基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发展的差异性,应力促基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产业标准的构建,目前在这一方面已经进行了初步尝试。《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明确指出促进人文领域标准制定合作,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修复和展览、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等领域,与沿线国家合作开展标准制定研究。基于此,应该更进一步深化打造完整的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产业发展标准,以此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其次,在产业的发展途径上,中国倡导更具包容性的自由贸易,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体积极开展贸易协定谈判。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中国—格鲁吉亚自贸谈判已经完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取得积极进展,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区等协定谈判取得重要突破。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经济文化圈正在形成,这为我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最后,要落实到产业发展。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大繁荣离不开产业的发展。文化部为配合“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围绕演艺、电影、电视、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文化科技装备、艺术品及授权产品等领域,开拓完善国际合作渠道。推广民族文化品牌,鼓励文化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鼓励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文化贸易,推动骨干和中小文化企业的联动整合、融合创新,带动文化生产与消费良性互动。这为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平台,也为其指明了方向,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应该借风起航,开拓出一片属于中国文化遗产发展的新天地。

(三)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打造国际文化遗产贸易交流合作平台

基于历史、传统及地理共性特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具有文化及价值认同的基础。“一带一路”倡议为国际文化遗产贸易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所说,“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框架内,各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携手应对世界经济面临的挑战,开创发展新机遇,谋求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不断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一带一路”已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公共产品,也是目前前景最好的国际合作平台。“一带一路”不仅是一个经济、政治合作交流的平台,也是一个文化合作的交流的平台,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合保护、研究、人员培训、项目交流和联合申报。加大“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促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考古研究、文物修复、文物展览、人员培训、博物馆交流、世界遗产申报与管理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鼓励地方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同时,“一带一路”沿线诸国,国情、文化、社会也存在着差异,在“一带一路”的冲击之下,既是对于传统贸易体系的重构,也提供了构建新的合作平台的契机,促进国际文化遗产贸易的不断交流和深入合作,从而实现“政策互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

(四)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国文化遗产的资产化改革

中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要发展,文化遗产资产化改革是必由之路。我国目前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困难重重,必须借由市场之手,激发文化遗产内在活力。文化遗产资产化是文化遗产公共产权结构化的过程,其实质是通过资产化途径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并将文化遗产内在价值进行提升和转化,实现文化遗产内在价值外溢为文化价值,文化价值也随之转化为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文化遗产资产化,文化遗产各项产权权能获得了流动的可能性,这为文化遗产的开发、增值和对外传播提供了基础。在“一带一路”倡议大背景下,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单纯依靠政府推动难以维护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形成合力,“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准许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文化遗产公共产权各项权能的流转,使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也参与到整个国际文化遗产贸易到中去,不断深化对文化遗产商品和服务的开发,进而做大作强中国国际文化遗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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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 晓]

收稿日期: 2020-04-07

作者简介: 陈 曦(1983- ),女,辽宁辽阳人,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跨国投資;邓周鹏(1992- ),男,陕西咸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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