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勇,李 倩,张鹤达
(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29)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为了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基础研究作为核心技术的原动力,决定理论和技术的突破,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起着支撑和引领作用。随着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技术的不断涌现,产业内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企业的竞争焦点呈现出不断前移的迹象。在现阶段国家科技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企业必须要加强基础研究。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 年我国企业研发投入已达到1.36 万亿元,但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仅为28.94 亿元[1]6。当前我国企业基础研究存在严重的投入不足、产学研合作水平较低、管理模式难以有效支持企业基础研究等问题[2-3]。从企业角度出发,基础研究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研发的组织模式,从而影响到创新发展的绩效,因此,从交易成本角度促进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对现阶段加强我国企业基础研究、提升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我国企业基础研究现状,分析了其特点,然后从交易成本理论的角度构建了企业基础研究组织模式的交易费用模型,进而分析了独立开展、联合开展、引进或外包等3 种典型的企业基础研究组织模式,最后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提出加强我国企业基础研究的若干政策建议。
(1)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严重不足。我国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严重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研发投入绝大部分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基础研究支出占企业研发支出比重很小,占比不到1%(如图1);另一方面是基础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和高校研究院所投入,企业基础研究支出占全国(未含港澳台地区。后同)基础研究总支出的比重不足5%(如图2)[1]6。而世界上典型创新型国家这个比例通常在15%~30%[4],如美国企业基础研究支出占其全国基础研究支出20%以上[5],韩国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甚至超过政府研究机构的投入[6]。
图1 2013—2017 年我国企业基础研究与企业R&D 内部支出
图2 2013—2017 年我国企业基础研究与全国基础研究支出
(2)企业基础研究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企业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是指获得应用原理性新知识的独创性研究。当前我国对基础研究的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科技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过统计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的获奖情况远远低于高校和研究院(如图3),2015—2017 年企业共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仅7 项1)。
图3 2013—2017 年我国国家科技三大奖获奖主体分布
(3)对基础研究缺乏正确认知。以 Arrow[7]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在20 世纪五六十年代认为企业可能无法从投资基础研究中获利,但到80 年代以后,Mansfield[8]、Czarnitzki 等[9]、Martínez-Senra 等[10]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企业基础研究对企业的学习能力、吸收转化能力、产品创新绩效都有好处。国际知名企业,如IBM、通用电气、惠普等企业通过基础研究取得了技术领域的突破进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获得并保持所在行业的持续竞争优势。但由于科技管理体制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界认为基础研究应由高校和科研院所完成,企业不需要基础研究,因而企业如何开展基础研究较少有人关注,导致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基础研究认识不足、企业对基础研究的重视不够。
对企业而言,交易费用与收益是企业开展市场活动的基础。交易成本理论在企业组织研究领域的强大解释力使之成为分析研发合作以及组织模式的最主要分析工具之一。交易成本理论建立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这两个重要假设上,在此基础上,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繁程度会影响交易费用[11]。本文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两个假设和3 个影响因素,建立企业基础研究的交易费用分析模型。
(1)有限理性假设。有限理性是指参与者无法预知未来,只能在已知条件下作出最优选择,不能制定完备的制度。如果不存在有限理性,即企业可以预见到未来基础研究过程中的问题,那么就可以制定一套完善的企业基础研究管理制度。从企业基础研究的长期性和战略性而言,企业需要面对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后科学、技术、政策等各方面的变化,在决策是否开展基础研究时并不存在完备的知识,因此,企业进行基础研究时不仅有限理性总是存在的,而且相对于其他研发活动在知识方面具有更多的限制。
(2)机会主义假设。机会主义是指参与者会利用制度的漏洞采取追求私利的行为,如权力寻租、不按项目要求努力工作、占用知识成果等。由于企业基础研究存在明显收益外溢性,普遍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即企业通过观察或分析领先企业的基础研究成果,快速追踪和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研究,甚至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仿制领先企业的技术成果。即使在研发合作中,合作者对合作伙伴技术知识的窃取同样会损害到知识领先企业[12]。因此,面对企业基础研究开展中的各种制度漏洞,企业从盈利角度出发会产生各种机会主义行为。
(1)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包括设备的专用性和人员的专用性。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研发活动中设备的专用性和人员的专用性是决定研发战略组织模式的重要因素[13-15]。基础研究的高度专业性,使得企业开展基础研究需要的专业知识、专业设施与条件平台都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这也会提高管理制度的交易费用。截至2017 年,科技部已经分批建设了179 家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覆盖到了8个行业(如图4)[16],各个省份层面也建设了一批省(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研发需求,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依然存在很大的不足。
图4 2017 年我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领域分布
(2)不确定性。Robertson 等[13]研究发现,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技术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研发战略组织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影响。企业基础研究的风险多重性也使得随着技术环境、科研环境的变化,研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路线都会出现不确定性[17],尤其在开展合作研究时,这种不确定性体现得更为明显[14]。为了防止不确定性对企业收益造成的影响,企业会采取合作或竞争等多种策略。从图3 来看,我国企业独立研发呈现下降趋势,而与高校、研究院所的合作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体现出企业难以独立应对基础研究的高风险性,合作研究成为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主要方式。
(3)交易频率。在企业创新行为的实证分析过程中,交易频率很少被关注,但交易频率在企业基础研究的分析中却非常重要。由于基础研究的资产专用性和多重风险性,开展基础研究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具有很高的门槛,也是一项非常昂贵的活动,企业基础研究收益的长期性、机会主义行为也使得企业营造适宜的研发环境、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变得非常复杂,制定一整套与基础研究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维持其良性运转需要的费用较高。而如果企业只是开展少数的几个研究项目,并不能弥补基础研究需要的资产和制度等方面的大量投入;只有当企业开展基础研究较多时,建设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是非常必要的。从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情况来看,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度主要依靠企业自身探索。而且由于企业缺乏对基础研究的正确认知,未能考虑到基础研究长周期性、高风险性的特点,通常对所有研发项目采用相同的管理模式,导致管理机制不合理。
交易成本理论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个假设和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繁程度3 个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分析后,提出了市场治理、联合治理和统一治理3 种交易治理模式。
(1)市场治理是指在资产专用性程度很弱的时候,有能力提供某类物品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非常多,企业可以采用竞标、委托等方法直接从市场购买。在市场治理模式下,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时对应的组织模式包括外包或者委托,企业直接获取研究成果,基础研究的风险都由外部负担。
(2)统一治理是指在资产专用性程度很强的时候,有能力提供某类物品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非常少,企业只能通过自建专用性资产生产产品或服务。在统一治理模式下,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时对应的组织模式即独立研发,开展基础研究的知识或资产完全为企业所拥有,企业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开展基础研究,不但获取基础研究的所有收益,也承担科学、技术、市场等各阶段的所有风险。
(3)联合治理包括双方治理和三方治理。双方治理是指两方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包括企业与企业或大学或研究院所等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在此模式下参与各方风险共担,但为防范机会主义和个人理性,管理制度设计复杂。三方治理是指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情况下,利益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管理制度中,第三方通过制度、契约等方式监管基础研究的开展以及执行的水平等,包括政府的各类基金、项目。由于企业基础研究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政府对于产业共性的关键问题、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都会给予支持,这种项目的组织管理需要兼顾效率、公平等各个方面,具有很高的复杂度。
考虑到企业基础研究中交易频率的影响,综合以上的分析可知,资产专用性的强弱程度与企业基础研究的频率决定了企业基础研究组织模式的选取,不同的组织模式在风险与不确定性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如图5 所示。
图5 企业基础研究的治理模式
企业基础研究的交易费用模型中,在统一治理模式下,企业通过设立独立的研发机构独立开展基础研究,完全掌控了研究的成本、进度、方法、方式等研究内容和方法;在联合治理模式下,企业联合企业或高校或研究院所等机构,多方协商控制基础研究的开展;在市场治理模式下,企业通过外包、委托、并购等市场购买方式获取基础研究的成果,企业明确需求,服务方按照需求自主或协商开展研究。根据上述3 种治理模式中企业对知识的控制程度,本文将3 种企业基础研究的组织模式分别称为独立开展、联合开展、借脑引智。
独立开展是指企业在组织边界内部进行各类基础研究活动,或将研发部门进行垂直一体化。在独立开展模式中,企业将基础研究纳入到企业边界内开展,采用统一治理的方式,典型方式是企业成立工业实验室[18]。国际上企业的工业实验室从1930 年开始普及,著名的工业实验室有贝尔实验室、施乐帕克研究中心、IBM 实验室等;国内著名的工业实验室包括华为2012 实验室、阿里巴巴达摩院等,还包括科技部主导建立的179 家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独立开展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企业基础研究获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作为企业的顶级机密,可以保证在短时间内不被同行企业掌握,保持企业在行业的领先地位;二是工业实验室会吸引一流的科学家和学者加盟,提高企业基础科研能力和科研声誉,这种能力可以充当企业与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的“入场券”,也有助于企业获得政府资助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三是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企业的核心研发功能与对外部研究成果的识别和消化吸收依然必须由企业内部完成,是企业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
但独立开展模式有以下缺点:一是门槛高,需要企业大量的资金、人员投入,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研究基础有很高的要求;二是企业要独自承担基础研究带来的所有风险,导致巨大的投入很有可能无法转化为收益,甚至在基础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时,由于市场或技术的不成熟,企业无法从中获益,如施乐帕克研究中心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它并没有成功将其市场化,而后来者微软和苹果等公司成为这项成果的最大获益者[19]。
联合开展是指企业与科研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组织等通过契约、社会网络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模式,展开技术创新和开发合作,以实现资源互补、分摊研发费用、减少交易费用并提高创新成功率[20]。在联合开展模式中,企业将基础研究用复杂合同和战略联盟来管理,采用联合治理的方式。我国的联合开展方式包括组建企业联合研究院或者联合实验室、企业作为联合资助方和科学基金成立联合基金等,如中国锦屏地下实验室是清华大学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为我国自主开展暗物质探测等国际最前沿的基础研究提供了平台。
联合开展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对资产专用性的要求,当企业基础研究人员不足或设备不完善时,通过联合开展模式可以实现资源互补,吸收外部知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二是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大多数基础研究领域处于前沿位置,合作研发有助于企业更快掌握和应用最新的研究成果[21];三是可以分摊研发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企业基础研究的财务和技术风险,降低基础研究的高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但联合开展模式有以下缺点:一是提高了交易成本,企业为了找到合适的合作方需要耗费时间和资金;二是会面临研究成果的分配问题,企业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建立和管理合作协议以减少和避免知识产权纠纷;三是企业过度依赖外部知识获取会损害企业整合能力,并会产生挤出效应[22],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如何吸收和利用联合开展所获得的基础研究成果,尤其是隐性研究成果,做好协同工作。
借脑引智是指企业通过借助外部知识的力量来帮助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活动。在借脑引智模式中,企业通过市场的方式寻找可以为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提供服务的对象,采用市场治理的方式。我国借脑引智的方式主要包括企业通过委托课题形式开展基础研究、利用科技人员兼职政策吸引人才为企业做基础研究等。
借脑引智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降低了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门槛,只要有开展基础研究的意愿,而且能够稳定地投入一定的资金,企业就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二是这种模式下企业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即使失败,对企业经营不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这种模式可以提高企业参与基础研究的积极性,让企业愿意逐步开展基础研究。
但借脑引智模式有以下缺点:一是研究成果难以完全吸收,由于企业通过外包、委托研究等方式开展基础研究、直接获取研究成果,但企业是否具有能力吸收相关基础研究成果中的知识很重要,如不能消化吸收,则会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怪圈[23];二是这种模式下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人、财、物都远远不足,企业很难获得重大原创性的成果。对于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借脑引智模式可以作为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敲门砖”,然后再逐渐深入开展。
综合以上3 种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组织模式特点,各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如表1),企业需从自身面临的实际问题与需求出发,选择适合的组织模式。
表1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企业基础研究各类组织模式比较
企业基础研究是企业取得突破性创新、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企业基础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投入严重不足,也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在企业开展基础研究过程中,广泛存在的交易成本是影响企业获取预期收益的重要因素,此外,企业对基础研究的认知、机会主义行为、资产专用性等都会影响到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基于以上研究,本文从交易成本角度对我国企业基础研究提出对策与建议如下:
(1)采取基于效益返还的基础研究外部效益内部化政策,激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企业基础研究产生的社会价值往往大于企业自身收益,具有潜在的正外部性特征,而这种正外部性效益又往往难以内部化;此外,基础研究在短期内通常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并且需要企业持续不断地进行投入,特别是对于独立开展基础研究的企业,这种组织模式门槛高、资金投入巨大以及需要企业独立承担风险。因此,政府采取一定程度的效益返还政策安排是激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的根本途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包括通过财税政策激励企业加强基础研究投入,例如财政贴息、税收抵免和税前扣除、建立企业基础研究的准备金制度等;另外,允许企业承担政府主导的基础研究项目并享有与其他开展基础研究主体同等待遇,例如,允许企业承担国家科学基金等基础研究项目等;此外,对于政府资助下的企业基础研究的考核,考虑到基础研究客观存在的多重风险性,应注意平衡宽容失败与控制的长期性的绩效管理机制,而不是采取“若短期不达标就撤牌”等机械性的惩罚规定。
(2)规划协调资源,减少企业专用性资本投资,降低基础研究的交易成本。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人力及科研设备资本具有明显的资产专用性特征,这也是企业基础研究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对此,建议一方面可以参照美国、英国、丹麦等国家工业博士的做法,科技部与教育部共同设置工业博士项目,以国家战略相关的基础研究问题为导向培养基础研究科研人员,同时也为企业基础研究提供人才储备;另一方面,作为基础研究主体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拥有着相当大比重的科研仪器设备,然而我国高校对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意识还不足,在外部共享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24],建议政府完善顶层设计,再造协同共用的管理流程,打破设备信息“孤岛”,协调相应资源,从而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基础研究设备共享。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基础研究资源共享平台十分必要,政府可向平台提供高校(国有)科研设备资产信息,也可由政府鼓励并协调设备拥有方提供闲置设备信息,同时企业在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实现提高高校设备使用效率并同时减少企业专用性资本投资的双重目的,推进企业基础研究的有效进行。
(3)保障高校与企业之间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降低企业基础研究的交易成本。科研人员在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本身有利于促进其理论知识与实践的有效结合。高校与科研院所拥有大量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对于现阶段基础研究资源和能力不足的企业,高校与企业之间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可以借助外部力量,以委托课程或外包的形式交给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完成,但是其弊端在于较高的交易成本以及难以获得重大领先性的成果,因此,只有基础研究科研人员愿意向企业流动(即使是阶段性的),才能有效地推动企业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建议政府鼓励高校教师以各种形式到企业兼职开展基础研究,并建立支持性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对于暂时性流动到企业中的基础研究科研人员,要建立相应的“回流”机制,这种人员流动的制度保障对于大量采用基础研究借脑引智组织模式的企业实现人才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是十分必要的。
(4)构建高信任水平的市场环境,提高企业基础研究的交易频率。信任是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只有在有风险的情境中对信任的需要才会存在[25]。企业基础研究活动具有多重风险性,是信任需要的典型场合,同时信任也是降低企业基础研究风险感知和研发决策复杂性的关键因素。在经济交换关系中,信任是非常重要的但也是非常脆弱的。Zuker[26]提出信任产生的制度模式,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则能够引导人们对他人的行为更有预见力,从而建立信任。因此,当信任的制度环境不完善时,无论是哪一种基础研究组织模式,企业都不能有效地开展基础研究。我国的社会信任基础仍较薄弱,这与缺乏有效的信用体系有关。对于企业基础研究,建议政府不仅要合理地进行长期投资,更要重视提供改善信任的相应制度,增强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信任、对合作伙伴的信任;另外,建立企业基础研究相关信用体系,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基础研究企业有优先权,让企业基础研究隐性收益通过信任制度环境有所体现,进而促进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投资开展基础研究。
注释:
1)为笔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http://www.nosta.gov.cn/web/list.aspx?menuID=7)内“国家科技奖励”栏目下各分栏里每个奖项每年的数据,按类别统计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