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金融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以日元和德国马克为例

2020-07-02 01:33赵希伟
科学经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自由化金融市场国际化

赵希伟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国际货币是指将传统货币的交易、计价及储藏等职能由国内拓展到国际,在国际上可自由兑换的,并可用于进行国际结算和支付乃至交易的货币。货币国际化,指一种货币突破国别界限,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中行使交易媒介、价值尺度、贮藏手段等职能[1]。根据Tavlas提出的成为国际货币的三大条件:稳定的通货膨胀率,在全球贸易和产出占有较大份额以及成熟发达的的国内金融市场[2],人民币国际化在制度政策层面面临着发展滞后的金融市场、缺乏弹性的汇率制度,以及严格管控的资本项目流动,使得人民币还只停留在在周边国家小范围流动的局面,距离真正成为国际货币还有着很大的距离。

正是由于人民币处于这样一个逐步向国际化迈进的关键阶段,同时又面临着国际上国际货币体系不够稳定、改革举步维艰,美元霸权地位依旧强势和国内GDP增长放缓、经济转型遭遇瓶颈、物价上涨的双重压力,研究其他货币国际化的经验,将有助于我国的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本文以马克和日元的国际化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比分析,希望能在共性与差异之中汲取经验。之所以选择这种比较方式,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日元初期国际化失败的教训。纵观日元国际化的进程,是一个在美国的压力下被迫进行国际化的过程。即使在1984年大藏省提出“金融自由化和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及展望”,将日元国际化正式作为重要政策目标,日本政府的真实意图却是在日元国际化的掩饰下尽量放慢国内市场开放步伐[3]。就目前国际货币体系来看,虽然日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但并不能称为完全的国际化货币[4]。二是德国马克(Deutsche Mark)渐进式的成功经验。马克自1948年正式流通,成为德国唯一有效的法定货币,到1973年成为世界第二大储备货币[5]。到九十年代后期,德国牢牢占据世界第二大储备货币的地位。21世纪欧元的正式流通,直接继承了马克国际化的成果。纵观其发展过程,其成功经验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借鉴意义十分深远。三是日德两国货币国际化所处的背景和条件有着很大的相似程度,同我国也有着一定程度的类似性。战后重建初期两国均形成以政府发挥重要作用的经济发展模式。日德两国依赖工业推动初期经济的发展,凭借对外贸易,实现经济迅速腾飞,在其经济发展程度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开始货币国际化进程。同时,两国的金融制度发展程度在发达国家中也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德国金融学家曾评论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在资本市场理论和现代金融工具的运用上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6]。这样的货币国际化过程,与当前我国所具有的条件、所处的环境有着不同程度相符合的地方,因此对比两国的货币国际化经验与教训,对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制度构建的指导意义十分明显。

一、渐进式全方位推动金融市场自由化改革

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就在于自由,它是金融资本的本性要求,是金融资本正常运行的必然条件[7]。缺少金融自由,单纯依靠拥有决策权力的政府对金融市场中的交易和价格进行干预,会扭曲金融体系中的市场机制和价格体系,不能充分发挥金融体系有效配置资金的功能,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以资本项目开放、弹性的汇率制度为核心的金融自由化直接影响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一国货币国际化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8]。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金融领域发展的重要趋势[9]。自由需要法律保障,因为对自由构成妨碍的条件需要法律排除,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10]。这正是强调金融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所在。

(一) 日德对待货币国际化与金融市场自由化关系的差异

对比日德两国处理货币国际化与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方式,可以清晰地看出两国差异。赵柯博士在《德国马克的崛起——货币国际化政治经济学分析》一文中以“工业竞争力+政治性货币合作制度安排”表述马克国际化的路径[11],反映出德国在金融市场自由化过程中所持的保守态度,特别是通过金融市场自由化来推动马克国际化的保守态度。德国专注于构建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制度,发挥银行的作用,但是贯彻金融为实业服务的宗旨。可以说德国的金融市场自由化进程是在逐步配套马克国际化的发展,并非是依靠金融市场自由化加快马克国际化步伐。

而日本在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制度下,开业管制、分业管制、利率管制、国内外资金流动管制,内外分离,市场分割[12]。官方选择专注于放宽资本管制,同时大力发展境外日元离岸市场[13],扩大与日元相关的金融资产交易规模等金融自由化措施推动日元国际化,走“金融型”国际化路径。

而日本在这样的政策的指引下,金融市场自由化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一方面,加快金融自由化步伐,在80年代中后期迅速放松管制,明显加快脚步,在1986-1995年的短短八、九年时间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措施,使得资本市场基本达到了与欧美相似开放的水平[14],另一方面,又眷恋于旧体制产生的“高收益”,并没有彻底改革金融体制,导致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不高,IMF1997年8月对日本进行诊断,认为日本金融体系处于脆弱状态,难以抗拒冲击[15]。日本学者也将日本的金融自由化称为渐进、不平衡的进程[16]。这种表面自由,实际进行缓慢的金融体系直接导致了日本金融市场在80年代达到其鼎盛时期,90年代就陷入了新的困境。

例如,日本1973年由固定汇率改革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1977年启动了利率自由化改革,1980年开放资本账户,但实际上利率、汇率改革缓慢,远晚于资本账户开放时间。再以60年代末期为例,当时德国和日本的经常项目盈余均有扩大的趋势,IMF要求两国采取措施削减盈余。德国在1969年决定让马克升值,而日本则放宽金融限制,加强进口自由化来达到目的。

对待货币国际化与金融市场自由化的差异举措,使得日本与德国在货币国际化的收效上产生明显差异。以衡量货币国际化的重要指标——一国货币在世界官方外汇储备占比为例(见表1),从1977年到1991年,是两国进行货币国际化的主要时间段,日元仅上升了0.9%,而马克则上升了10.6%。

表1 日元与马克世界官方外汇储备占比(%)[17]

(二) 渐进式全方位的改革理念

日德在金融市场改革的不同态度和方式,特别是日本不断受到“重行政手段不重规则”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决策失误,对于我国金融自由化改革,金融市场构建有着丰富的借鉴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凭借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对金融体系实行着“强金融控制”以维系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领域改革十分滞后,这对于我国渐进式的经济转轨是有很大的帮助的[18],但是对于不断追求在新时期新发展的中国来说,要是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目标,这样的金融体制是难以维系的。

但是金融自由化改革又不是一蹴而就的,日本以快速推动金融市场自由化实现日元国际化的失败教训,德国全方位彻底的自由化改革的经验,对我国金融市场自由化理念,提供了两方面的借鉴——渐进式与全方位。

1. 渐进式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金融市场自由化、金融市场的开放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绝不能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盲目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的冲击。例如,德国经验表明,在面对经常账户巨额顺差的情况下,过早开放资本项目会对本国物价稳定造成巨大危害[19]。IMF也提出,纵然自由化会使资本管制的国家获益,但是自由化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特定情况下,管制是必要的[20]。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领域的发展,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对于不可控的国际风险的承受力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局面,很难保证我国能迅速顺利地过渡到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层次。金融市场自由化对于货币国际化的意义非同小可,但是单单凭借金融市场自由化来推动货币国际化是不符合持续发展、长远发展规律的,而且短时间内大规模进行金融市场自由化改革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势必会造成巨大影响。

但也需要认清的是,我国的经济与日德有着天然的不同。从地理环境、人口资源来看,如此巨大的经济体量,强大的内需市场,有着日德发展中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我国金融风险的防控是有着巨大意义的。并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于集中力量和防控风险的作用是无庸置疑的。因此我们所强调的渐进式,并不是完全照搬照抄德国的改革模式和进程,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我国经济的承受能力,逐步进行改革。

2. 全方位

立足于中国根本,吸取日德经验教训,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变革,扫除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障碍。金融市场自由化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开放、在岸金融市场开放与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等诸多问题。近30年来,我国在放松资本管制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实现了出入境外商投资自由化,然而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相比,我国在资本账户管制方面,在证券投资资本组合的跨境流动方面的管制仍然比较严格[21],人民币对外投资、举借人民币外债等诸多方面仍未完全放开,境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RQFII)受限于年度的投资额度限制[22]。推动金融市场自由化,不能单纯开放某一方面,造成金融市场的畸形发展,而应该从整体上多层次地开放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全方位发展的稳定的金融市场结构,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构建这种多层次的金融制度要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开放的诸多环节和步骤,不能畸轻畸重,而是科学、均衡地配置各种发展路径,这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然要求。综合看来,我国金融制度构建应当以以下几个方面为重点:

一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制度改革。流动性是货币国际化的重要指标之一,开放资本账户能够为人民币提供更多的流动性支持,有效促进人民币的投资媒介功能和储备货币功能的发展[23]。日本1964年签订《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承诺今后逐步取消相关交易限制,但是直至1980年《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第一次修订时,大量有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资本项目交易内容的管制仍然存在[24]。直至1997年《外汇及外国贸易法》通过,才真正取消资本项目交易的限制[25]。然而也错过了推动日元国际化的良好时机,当时的部分数据表明,日元在国际储备比重显著下降,国际化呈现倒退趋势[26]。但是,这并不是强调,我国应迅速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IMF曾指出,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伴随强大而透明的国内金融体系,适当的宏观经济框架和合理的结构政策[27]。开放资本账户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随后都面临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28]。我国当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普遍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通过自贸区政策先行先试进行低层级的改革模式。2015年,周小川在IMF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第31次发言上指出,我国将采取一个有管理的兑换制度,保持币值和安全的金融环境[29]。因此完善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制度改革,应当细化自贸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规定[30],在自贸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高立法层级,将其纳入基本法律范畴予以规定,明确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原则,以高层级的立法保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顺利进行,辅之以部门规章具化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操作,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开展。

二是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汇率稳定是一国货币得到国际信任最为直观的基础,马克持续吸引各国储备和投资的一大关键就在于其稳定的汇率。一方面灵活开放的汇率制度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保证,另一方面伴随着境外流通扩大、贸易投资领域管制放开的人民币国际化将有效推动汇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31]。我国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起施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32]。但是依然面对着央行垄断外汇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十分滞后的问题。因此,当前我国应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人民币汇率与利率的联动机制,以利率变动调控人民币汇率,由此控制商业银行信贷增速和海外资本流量[33]。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币汇率制度完全转变为自由浮动制。鉴于我国经济结构和制度因素以及全球市场上的盛行投机套利行为,完全自由浮动可能会导致过度波动,从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34]。因此,我国实行建立在市场供求基础上的明确化透明化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不是一味的“盯住美元”“参考一篮子货币”,降低对其他主要货币汇率的依赖性,提高自主性,对人民币国际化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更为利好。

三是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日德经验表明货币国际化离不开离岸金融市场的推动,在国际金融中的离岸交易规模决定了货币的国际地位。对于人民币国际化而言,离岸市场的发展既可以扩大人民币国际流通规模、拓展其在国际市场上投融资渠道,又可以疏通人民币在非居民之间以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流通渠道,形成人民币在境外的初始流动性及定价体系,支撑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流动性[35]。针对我国资本项目开放还处于改革初期,过快放宽管制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离岸市场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开境内资本项目管制、满足国际社会对人民币需求的实现,短期内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程度。基于我国目前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自由化程度,我国离岸市场发展模式应当先采取国内金融市场与离岸市场相分离,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相独立的内外分离型[36],分别构建依托已有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开展人民币业务形成的欧洲人民币离岸市场和处于起步阶段的IBF型人民币离岸市场,以上海、天津自贸区为核心,打造自贸区离岸中心,同时严禁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流动,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型体制。内外分离型的东京离岸市场(JOM)就曾因内外市场区分、监管不严,出现渗透现象,对在岸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稳定带来极其消极的影响,引发了日元国际化的倒退[37]。

二、 建立国际化综合型的金融监管机构

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稳定金融体系、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利益、保障金融安全是极为重要的。在金融制度构建过程中,平衡自由与安全是关键点,在保证市场调节的前提下,凭借依法监管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实现金融业的平稳运行[38]。只有构建一个充分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降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金融自由化对于我国的冲击,也只有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才能使我国金融制度平稳顺利地运行,以保证人民币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

当前世界上主要形成两种监管体系,即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并且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向统一监管体系过渡[39]。各国应该根据自身金融市场和机构的发展情况,选择适合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且随着发展变化,不断变革。我国应该立足于现实国情,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构建金融监管法律体系[40]。

(一)日德金融监管制度构建特点

德国金融监管制度是在新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通过和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成立后形成体系的。德国以《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为法律基础,前者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后者则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并且坚持自由市场准则,不允许监管机构直接干预各个信用机构的业务操作。德国通过联邦金融监管局这一由国家财政部代管的,独立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准部级机构监督银行的业务和防止银行系统滥用权力的现象。这一机构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又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共同合作、信息共享,完成各自任务。

同时德国金融监管注重监管当局之间的国际合作。基于欧洲经济一体化,西欧各国彼此之间紧密的经济联系背景下,德国没有将目光仅仅局限于国内,而是从欧洲联盟内部加强合作,进行监管,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监管。这对于在国内外设有众多分支机构的大银行是十分有必要的[41]。

日本的金融监管系统在1997年金融改革以前是以大藏省和日本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内部监察、社会监督构建起监管系统。日本金融机构管理权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大藏省和中央银行紧密合作共同执行对金融监管,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严格的金融管制。这一现象在80年代金融改革时得到削弱。但是由于大藏省的强势地位,业务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是金融业务未实现真正融合,改革进程极为缓慢。日本经过泡沫经济和亚洲危机之后,终于下定决心进行彻底的改革,但是已经错过了改革的最好时机。

1997年颁布《金融监督厅设置法》使金融厅成为单一的监管机构,形成了单一化的混业监管体制。

日德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表示,金融监管改革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同时又必须是彻底的过程。对比两国和中国的金融业,银行都是居于主导地位,同时政府的干预力量都一度占据主导地位,依靠行政命令来进行监管。但是这样的监管无疑是难以持续发展的,久而久之势必导致金融市场的畸形发展,从而使货币国际化进程中断。日德在金融监管机构方面,都采取了建立一个综合型监管机构的方式,维系金融稳定。

(二) 国际化综合型的综合监管机构

当前我国采取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对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这种监管模式,对于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还不高的当前,可以防止因放开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42]。但是这样的监管体系,对于我国货币国际化进程中,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自由化所带来的混业经营是难以兼顾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必须以一套完整规范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特别是一个综合型的监管机构,日德经验已经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

海德格尔强调艺术材料中的存在性,库尔贝指出绘画质料的现实性,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即是信息”,论述有别但并不冲突,都是在强调媒介或材料本身对于艺术创作的价值。艺术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媒介材料不仅是形式,不仅是技术,也不仅是内容表达的载体,而是艺术语言具体化进而表现出独特性和唯一性的基础。

1. 综合型监管机构

我国当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确立了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体制[43],并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协调三会监管,相互合作,基本适应了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是,上述法律仅仅明确了各主体的监管责任,没有提及共同监管,对金融市场进一步自由化所带来的混业经营,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基础设施,难以应对[44]。金融混业经营虽然还没有成为我国的主流,但是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控股集团(1)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对其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的发展已经初露端倪[45]。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业务的创新、交叉业务的增多,使得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问题业已成为金融监管的一大难题。同时这种监管模式造成监管的真空与重复,使得金融风险加剧。

部分学者提出建立监管协调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更高层面的协调机构,协调三会的监管。如廖凡提出坚持分业监管的体制,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伞型监管机构[46]。但是单纯的协调机构难以彻底解决监管的真空与重复问题,只能在金融市场开放的初期起到一定的效果。所以建立一个统一的综合型监管机构势在必行。德国设立联邦金融监管局,日本也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废除大藏省,设立金融厅负责监管,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建立一个综合型的监管机构,并不意味着完全效仿日本,实行单一的混业监管,而是借鉴德国经验,立足于我国分业经营会长期存在的现实,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下,分别设置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实行分业监管,在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自我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发挥金融机构主体的作用,发挥会计、审计的作用,才是真正的综合型监管模式。根据中国的社会制度和现实情况,以政府力量为支撑的监管机构应当作为监管体制的核心,明确的监管主体,可以使权力相对于集中,确立较高的权威性,降低监管成本和社会代价,提高监管效率,符合金融国际化和国际监管惯例的要求[47]。

2. 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金融市场面向世界打开,跨境金融交易不可阻挡,金融国际化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紧紧依靠一国内部监管的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还有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差异,都使得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凸显出重要性[48]。面对这种现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势在必行。德国通过国际合作监管和对大型银行并帐监管,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开放金融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中国2009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已经作出了不少的努力,但是总体水平仍然同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由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国有化性质,降低了监管的难度,因此国际合作步伐并没有十分紧迫。应对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外国金融机构走进来不断加强的趋势,加快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必行之路,更深层次的跨境协调十分必要[49]。跨国银行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主体,也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巴塞尔协定》,对跨国银行施行母国并表监管和东道国当地监管的两大监管原则。中国目前虽然监管程度很高,但是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对于即将到来的大规模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形势,恐怕难以应对。

如果中国要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允许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那发挥东道国的监管作用十分重要。美国1991年出台了《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是发挥东道国监管的一个很好的立法范例。东道国的监管当局应该适时评判母国的监管效果,判断是否应当限制或禁止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设置和经营。这种监管机制要求我国监管当局与外国金融监管机构加强联系合作,促进信息的交流互换。这是对我国金融监管在人民币国际化新时期的新要求,可以从更多角度评析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情况,预防人民币国际化所带来的风险。

三、 强调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制度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制度的核心,虽然它很少直接参与到金融交易之中,但是却在最关键的领域引导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主体,是金融制度的核心机构所在,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

(一) 日德央行在货币国际化进程中发挥的作用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一直被视为马克国际化成功最为重要的因素[50]。即使在20世纪70年代,联邦银行还是坚持将通过保持货币坚挺来控制通货膨胀当作宏观政策的首要任务[51]。德意志联邦银行拥有联邦共和国公共法上的一个独立的法人地位,联邦政府不能通过法律侵犯联邦银行的独立性,并且德意志联邦银行在执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时不接受联邦政府的命令。

而日本银行则是带有浓重的官方色彩,长期处于大藏省的控制之下,1942年至1997年14次修改《日本银行法》,却囿于大藏省的干涉,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1997年以前的银行法没有对日本银行金融政策独立性的丁点考虑,也没有一丝优先考虑稳定物件的描述。大藏省主张“政府一定的干预是必要的”,而日本银行则主张“最大限度的独立性”[52]。这种争斗,最终以1997年银行法的大幅度改革为句点,保证了银行的独立性。

纵观日德两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价值毋庸置疑。这既是德国中央银行制度在其货币国际化过程中所体现的优越性,也是日本在不断改革中所通向的道路,但是,结合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结构,如何对待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二) 立法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作为中央银行的本质属性来重视。这当然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分不开,是国体政体的要求,也符合我国发展的现状。

抛开政府,谈银行的独立性是不切合实际的。即使是号称独立性最高的德国联邦银行,也不可能任意违背德国政府的意见。德国联邦银行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其与联邦政府互不合作、各自为政,相反的是联邦银行由于负有支持政府经济政策的义务,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十分注意听取联邦政府的意见,而联邦政府在讨论经济政策涉及到货币问题时也十分尊重联邦银行的意见[53]。

要明确的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应当建立在为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这一点使得中央银行的举措往往是与政府意见一致的。我国当前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在宏观经济的掌控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是否要完全剥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这是值得考量的。日德经验表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对于货币国际化的作用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币值稳定方面需要中央银行作出努力。保持稳定的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重要意义所在,稳定物价与币值,增强本国货币的国际信心。面对人民币国际化的需求,我国应当适时地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度,提高其独立性。而独立性的提高,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来实现。在法律层面,明确央行的独立性,不随意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强调出央行施行稳定的货币政策的权力与义务。

在我国不断进行经济改革、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需要一个独立的以保持经济稳定、稳定物价、促进就业、稳定币值为核心宗旨的组织机构,以应对过快或者不平衡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所带来的风险,保证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

四、结语

日本和德国在货币国际化问题上采取了很多不一样的步骤和方法,很多内容值得我们学习、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吸取、很多教训值得我们注意。金融制度是货币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支柱,也是重要内容。构建完善的金融制度,将不仅仅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很大的益处。因此,本文在总结日德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得出了以下三个金融制度建设中的建议:

一是渐进式全方位地推动金融市场自由化进程,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逐步减少各方面的限制措施,放慢速度的同时,强调自由化改革的全面性和彻底性。注意吸取日本过快进行自由化改革却又改革不彻底,导致阻碍货币国际化进程的教训,以及德国稳健推动金融市场自由化,全方位进行自由化建设的经验,提高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水平,与人民币国际化相辅相成。

二是构建一个综合型的监管机构,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日德在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中的一个重点就是建立一个综合型的监管机构,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局、日本的金融监督厅都是以一个综合部门形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全方面的监管,也确有成效。因此,建立一个综合型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我国未来的金融监管势在必行,同时加强国际合作,防范人民币国际化所带来的金融市场的种种风险,维系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是通过立法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与马克国际化关系十分密切,日本在不断改革过程中,日本央行也一直在谋求独立性。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我国也应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保持稳定的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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