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亿强
【摘 要】从严治党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建设国有企业的“大监督”格局机制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也是现阶段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升级、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要求。文章首先介绍建设国有企业“大监督”格局的必要性,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大监督”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指出构建“大监督”机制的具体策略,旨在能够为我国国有企业建立“大监督”机制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存在问题;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3-0237-02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现阶段应当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着手实现从严治党的政策,改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保证从严治党工作的坚实基础。国有企业发展至今通过企业运营的方式进行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为国家获得了丰富的经济效益,推进了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步伐。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提出的,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能够保证国有企业中贪污事件不断减少,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是从严治党的重要要求。
1 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从要求提出以来,中央及地方机关已经出台了多项企业改革指导文件,用于帮助企业内部的自我完善和系统升级。文件指出,相关部门应当更好地监督监管企业运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在监督监管的压力下,企业更具自我完善的能力,进而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升级、管理方式的优化。由此可见,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具有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性。
保证党内监督水平的稳定提升,实现企业内部监督管理水平的不断优化,是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确立的重要因素之一。实现以上二者的变化,基本出发点是“从严治党”的贯彻落实,将党内监督机制与企业内部管控机制相结合,“两手抓,两手硬”,真正建设国有企业的“大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的确立能够更加明确国有企业内部权责分配,明确各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关系,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在科学基础上稳步推进。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能够极大地营造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保证从严治党工作的顺利落实。由此可见,企业“大监督”环境的构建是我党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十分重要的。
2 新时代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国家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要求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探索步伐也在不断加快,不容忽视的是在建设过程中国有企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大监督”机制的创建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2.1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从严治党”认知不明确
为保障“从严治党”工作的顺利推进,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的构建势在必行。但是,部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于从严治党的观念认知不到位,对于相关工作的开展也不够理想。
部分国有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可以根据硬性的工作指标进行评定,从严治党的理论是流于表面的工作指导,在真正贯彻落實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中并不能将从严治党的理论进行具体的判定和衡量,进而导致工作人员对从严治党的工作理念不够重视。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事件,不影响国有企业的整体形象即可。还有一部分领导人员认为进行从严治党理念的贯彻落实应当归咎于纪检监督部门的工作任务,与国有企业之间经营与发展的关系不是十分密切。以上对从严治党的认知错误均影响了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机制的顺利进行。
2.2 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管监察部门职权行使不力
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能否顺利构建的关键一点在于企业内部的监管监察部门能否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与职权。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中的监管检查部门均难以正确有效发挥自身的职权。虽然国有企业在自身的监督监管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改进和建设效果,但是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着“大监督”机制的建立。首先,国有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大,涉及的领域广,专业性强,廉洁风险点多面广,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受专业和知识面的制约,不能全面掌握国有企业全部经营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缺乏专业化的监督监管能力,阻碍了企业内部监督监管的顺利执行。其次,企业的纪检部门未与企业的其他部门进行联合协调的监督监管工作,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发挥各自的监督责任,要在监督监管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应当从各个部门出发,充分发挥业务部门、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职能监督及民主监督,将关口前移,进行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监督,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监督的再监督,对监督工作执行不力,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和腐败案件的人员执纪问责。
3 新时代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的具体策略
3.1 提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从严治党工作理念的重视程度
提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从严治党理念的重视程度是“大监督”机制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从严治党工作的价值观培训,组织座谈会,不断宣传从严治党的工作重心和工作要求,提升工作人员对其认知程度,举办相应座谈会,了解现阶段工作人员对从严治党的认识情况,不断引导工作人员重视这一政策。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的评价体系,设立相关标准进行企业内部的整体考核,评价现阶段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对“大监督”机制建立而进行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对“大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这一体制最终建立和完善,进而实现从严治党的目标。
3.2 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纪检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首先,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应当发挥其职能和优势,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管检查作用,从制度上明确各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其次,纪检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使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都加入到监督工作中,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事调配、审计、巡察等各个方面对企业进行监督,保证企业从严治党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评价考核机制,对日常工作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能够提升企业中部门之间的交流,有效保障工作效率与监督工作质量。
3.3 整合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完善“大监督”机制模型
提出系统完善的“大监督”机制模型能够保证企业稳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大监督”体制建设,是“大监督”机制顺利构建的重要前提之一。国有企业应当对这项工作提高重视程度,利用相关部门的有效联动,完善企业纪检部门的工作流程。明确“大监督”机制的权责分配,实现责任倒逼,将每一项工作的监督风险点,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具体岗位上。
“大监督”机制模型能够实现横向和纵向的深化扩展,不断加深监督监管工作的影响力,以及对企业的积极作用。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承担监督监管工作,部门之间既是监管的主体,又是监管的客观对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既是部门责任承担者,又是“大监督”机制下的责任主体。
以上内容的实现需要国有企业树立坚定的建设目标,明确企业内部责任分配,了解企业部门之间权利分工,各部门的监督监管均能够有据可查。同时,纪检部门能够与企业中各个部门之间实现协调合作,扩展企业的监督范围,不断打破监督盲区。企业的各部门之间应当增加沟通和交流,一旦发现企业中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应当及时向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并严格处理,进而保证从严治党政策的贯彻落实。
4 结语
綜上所述,我国建立国有企业的“大监督”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现阶段,国有企业“大监督”机制的确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根据有关研究调查结果表明,国有企业的监管机制、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大监督”机制的合力构建蓝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急需解决。由此可见,在建设“大监督”机制的过程中,提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完善纪检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完整性的“大监督”机制蓝图,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建设要点。
参 考 文 献
[1]郭晓东.对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格局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化工贸易,2015(28):45.
[2]陈敏元,王春松.对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格局的探索与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9(5):124-
125.
[3]刘旭东.创建企业合规管理大监督格局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2018(24):81.
[4]于洪强.国有企业构建反腐倡廉“大监督”格局的实践与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8(24):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