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基于“一带一路”战略,旨在打破传统的区域经济和商业合作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沿途许多国家经济水平参差不齐,以及不同贸易政策的复杂性,复制或直接参考现有政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合作至关重要。解决商业纠纷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充分考虑“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客观情况,并利用和吸收现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一种基于法律仲裁手段的争端解决方法。。该机制通过改进相应的具体措施,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满足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一带一路”战略;区域经济和商业合作;争端解决机制;仲裁
自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和2013年10月访问中亚和东南亚国家以来,他提出了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世纪丝绸海路”的重大举措。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成熟,随着中美两国双边,多边和区域经贸合作的不断加强,贸易摩擦纠纷不可避免。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有必要建立一套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使各国一路接受并切实可行,以有效、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促进各国之间的“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建立沿途各国经济和商业合作的区域机制。
一、不应复制或直接使用现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前后,尽管中国已经与几个国家签署了经贸合作协议或已基本同意发展经贸合作,合作形式提到的仍然主要是双边层面,但未能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基础上形成大规模的经贸合作的区域体系,以打破传统的区域经贸合作模式的特殊性。由于经济水平不平等,贸易政策不同的许多国家由于性别等原因,照搬或者直接诉诸既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而言实则并不可行。
二、建立“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思路
尽管如前所述地,由于其背景环境、法律基础、适用对象等诸多因素均为无法切实地适应“一带一路”战略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各沿线国的客观情况,因此,照搬或者直接诉诸既有的全球性或者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之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重大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行性,但是,这却并不妨碍在建立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对既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取之处加以借鉴、吸收。事实上,在有关争端解决机制尚且存在较大空白的现状下,借鉴、吸收既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除上述因素外的、其他能够适应解决“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实际需要的有益部分,对于该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而言,仍然是相当必要的。由此,在借鉴、吸收既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取之处的基础上,为使最终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适应解决“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实际需要,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所遵循的整体思路应当建立灵活多样的争端解决体系。
基于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首先便应当与该战略自身的特征和内涵相适应,即应当建立一个灵活多样的争端解决体系。
三、建立“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除了确定主要基于法律仲裁手段并辅以政治和外交手段的争端解决方法外,以下几方面涉及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具体措施,亦应当是“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需要予以确立、完善,中国和其他国家都应予以考虑和借鉴。
(1)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不仅为建立“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体制保障,而且是该组织有效运作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无论是在双边还是在多边一级,建立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解决“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贸易争端是非常必要的。
(2)争端解决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确定
当发生商业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端,双方都可以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产生了解决争端的管辖权冲突。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必须专门解决,即允许争端各方自由选择向谁求助。选择争端解决场所时,必须给予优先解决权在“单向”战略的背景下进行争议的解决是适当的,而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又促进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实质正义。
(3)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尽量避免强制措施
当前,大多数现有的全球或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都提供了某些强制性措施,以确保它们产生的争端解决结果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实施争端解决的结果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该机制采取强制措施,但采取更“灵活”的执法措施,上述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将负责监督争端解决的结果。具体来说:首先,在获得争端解决的结果之后,争端解决机构必须积极组织争议各方就如何实施爭端解决的结果进行谈判,并努力促进谈判以确定合理的争端期限。执行;如果争端是当事各方如不能在合理的执行时间上达成共识,则由确定争端解决结果的原始仲裁庭来决定。其次,在确定合理的执行时间之后,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相应的监视程序中包括败诉方的执行状态,并定期进行审查,直到执行完成为止;如果败诉方失败了,如果在原合理时间内完成了执行,则争端当事方应尝试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达成和解协议,作为替代措施。最后,当且仅当败诉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执行,并且当事各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时,胜诉的仲裁庭才可以要求原仲裁庭授权终止争端解决。在该期限到期之前。败诉方承担的让步义务或必须给予败诉方的其他利益。
四、结语
建立“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应当是使该机制能够更好地适应解决“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实际需要。因此,直接复制或诉诸现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行的,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立一种合法的仲裁方法,作为可以双边或多边采用的主要方法。此外,要实现“一带一路”战略下建立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的目标,还必须建立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专门机构。争端解决;并且最好选择“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争端解决结果时尽量避免采取措施。
作者简介:李泽龙,男,北方工业大学国贸(国际)19-1,身份证号:37010520001029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