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辉 杨春磊
摘 要:《英雄烈士保护法》维护英烈人格利益及其背后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自媒体言论表达属于言论表达的一部分,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自媒体言论表达的权利不是绝对优先权,而是受到英烈人格利益优先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客观评价历史人物原则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助于实现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与自媒体言论表达的平衡保护,合理恰当地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英烈;自媒体;人格利益;言论表达;边界
1 问题的提出
自媒体“暴走漫画”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和叶挺之后,微博上仍有一男子公然亵渎英烈,并对警方挑衅地表示,如果发布丑化英烈的言论被逮捕,则说明公民所谓的言论自由是白纸一张。此举引起网民的关注,绝大数网友对此十分愤慨,后该男子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在自媒体平台上,公民可以充分地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等权利。苏力认为,言论表达拥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它可以预见未来,推动国家和社会高速发展。但逻辑上的先在并不代表绝对的优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公权和私权的限制。张新宝对言论表达优先权的否定问题作了生动的例证:“街道上行驶的普通汽车之间可能会发生碰撞,但它们都要给警车开道的国宾车让道。”所以,如果作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表达自由普遍性地优先于其他权利,那么自媒体言论表达与英烈人格利益之间便不会冲突,因为其他权利会自然地给优先性权利让行,不会发生冲撞,即法律并不绝对优先保护自媒体言论表达自由,它在权利配置上受到限制。
自媒体亵渎英烈的行径是法律所禁止的,但不是其对英烈所有言论表达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由于《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民法总则》第185条立法的宏观性,法律保护英烈的范围与自媒体合法行使言论表达的权利范围之间的界限并未明确划分。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英烈人格利益与自媒体言论表达冲突处理原则,针对性地划分英烈保护范围、受侵害方式与自媒体言论边界来解决两者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
2 英烈人格利益与自媒体言论表达冲突处理原则
自媒体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英烈人格利益的必要性亦然。但若将两者放在同等地位同等保护,可能会将立法方面的缺陷与司法方面的混乱纠结在一起,导致的结果将会是既没有恰当保障英烈人格利益,也没有适当地尊重自媒体言论表达的权利。在此,笔者认为应寻找到划分界线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利益平衡,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使得权利受侵害的程度达到最小化。
2.1 英烈人格利益优先原则
人格利益是保护英烈及其近亲属人格尊严的重要工具。自媒体言论侵害《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所保护的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项人格利益时,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侵犯其他方面的个人利益时,则适用对一般死者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这是基于立法目的更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法所保护的英烈是其所展现的爱国行为与精神,而非英烈的所有行为,也不是为了使英烈完美化、传神化,将之送入神坛。在自媒体言论表达里,对英烈的一些行为和事迹所做的真实描写,在不侵害特别法所专门保护的四项人格利益,也不降低社会对英烈的普遍认同感时,其言论是不违反特别法的,同时还可以让国人更加深入了解英烈,拉近与其的距离感。
2.2 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虽然英雄烈士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但其并不是没有隐私,自媒体只能将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隐私加以发表,而不是没有节制地擅自将其所有隐私公之于众。所以,特别法侧重保护的是英烈人格利益背后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英烈所代表的国家记忆和民族精神。
2.3 客观评价历史人物原则
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不少以“还原历史真相”或“还原真实历史人物”的口号而对历史人物进行颠覆式评价的现象,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社会普遍认定的反面历史人物进行翻案式辩白;第二种是消解社会大众对正面历史人物的崇敬情感和民族记忆。自媒体言论亵渎英烈的行径属于后者,该行为的泛滥,将会导致国人形成“正面人物有恶劣的一面,反面人物也有优良的一面”“没有绝对化的好人,也没有绝对化的坏人”等观念,进而营造盛行相对主义的氛围。所以,评判英烈不能仅凭借个体的主观意识和个人情感,也不能断章取义地对英烈的行为进行盲目定性,而应当根据客观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动机与效果相结合原则来综合评价英烈。
客观性与主观性相对,客观性原则即对英烈的评价不能将主观倾向和个人喜好作为判断标准。自媒体从业人员若受强烈的情绪所支配,这种情绪化思维将会压倒其他的理性思考,做出对英烈不公允的评价。因自媒体言论受众的广泛性,其不适当言论将会煽动其他网民的情绪,进而在网络舆论上形成大面积贬低英烈的不当言论,从而侵犯英烈的人格利益。
全面性与片面性相对,全面性原则即对英烈的评价不可以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方式进行。自媒体对英烈的评价不能凭借一个小瑕疵而否定英雄烈士整体的正面形象,应该综合地去看待分析,将功与过结合进行判断。同时也应将该行为放入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中,综合英烈本人的性格特点和文化背景来全面评判。
动机与效果相结合原则强调,既不以成败论英雄,也不能只将思想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一方面,如果英烈的行为结果是失败的或者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其动机是高尚的,是为了捍卫国家和社会利益,那么自媒体不能仅凭其失败后果来评价其整体形象,而应综合其思想与行为客观评定。另一方面,虽然英烈的行为产生了意料之外的积极结果,却是由意外或其他因素所造成,而非英雄烈士本身的想法预设,那么也不应将功劳尽归于英雄烈士,将其神化。所以,自媒体言论应将英烈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科学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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