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阴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

2020-06-27 14:01王爽
大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 要】 著名影星范某某采用签订阴阳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获取天价片酬,并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明星作为高收入群体,通过签订阴阳劳动合同的逃税的行为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影响税收秩序且社会影响力巨大。本文通过著名影星范某某签订阴阳合同逃税事件分析了签订阴阳劳动合同的成因与危害,并提出了规制阴阳劳动合同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 影视行业 劳动阴阳合同 法律规制

2018 年 5 月底至 6 月初,崔永元在其微博中爆料:范冰冰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逃避缴税。消息一经爆料,广播、电视、网络等持续并且迅速地关注报道,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江苏国税机关和无锡地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定管辖,依法介入调查。经核实,范某某在电影《大轰炸》中实际获得了3000万元片酬,逃税金额达到618万元,另外少缴金额达到112万元,合计达730万元。同时,范冰冰作为企业的企业同样做出了偷税行为,少缴金额高达2.48亿元,偷逃金额高达1.34亿元。被依法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 罚款共计约 8 亿人民币

一、阴阳劳动合同概述

(一)阴阳劳动合同的概念

笔者认为,阴阳劳动合同,具体指的是当事人同时签订两份以上的劳动合同,有的对外、有的对内,如签订劳动报酬不一的几份书面合同,签订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到有关部门备案,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阳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阴合同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形式。

(二)阴阳合同的特征

阴阳合同最大的特点是“阴阳”并存,即公示的虚假与隐藏的真实同时存在。阴阳合同的危害巨大,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纠纷产生,双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必然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合同作为适用依据,由此而引发的争议无数,可见该行为的交易致险大进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三)阴阳劳动合同的效力分析

1、阳合同的效力

“阳合同”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虚假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学界对阳合同的效力存在两个学说一是绝对无效说,这种学说认为无效根本上根植于意思自治原则,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不但明知且已经对此达成一致,那么该意思表示理应不对任何人发生效力。二是相对无效说,此学说是指某一法律行为只能由特定的人主张无效或只能对特定的人主张无效。其基本观点是,善意第三人有权主张虚伪行为对其有效。当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按照民法基本原理,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在范冰冰签订的阴阳劳动合同中,阳合同属于当事人之间为逃避交税二签订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认为阳合同为无效合同。

2、阴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阴合同,是买卖双方想要实际履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合意。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可以推断出,只要阴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则阴合同有效。若阴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则阴合同无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阴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应认定其有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 阴阳劳动合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先行政后刑事,懲罚力度不够

纳税人如果初次违反条例,而且积极补缴应该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那么他的行为就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01条中规定:“纳税人通过欺骗和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甚至不申报税务的,如逃避缴税金额较大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中还明确指出,如果违法人是首次违反条例,而且积极补缴应该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那么他的行为就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从未被处罚过的纳税人就会心存侥幸,即使被查到,也只是行政处罚,不会有刑事处罚,法律威慑力低。这样一些明星就会抱着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

(二)税务机关信息不全面,监督制度缺失

各个信息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达到共享。而且大量劳动合同的交易方式为现金交易,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交易记录。税务部门很难清晰掌握个人财产的流动及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难度。因此,纳税人的相关收入的交易信息不透明也是一大阻碍。除了签订阴阳劳动合同外,不少明星还采取片酬入股、设立个人工作室等方式来实现避税目的。各式各样的逃税避税手段严重影响了税收法规的正常实施,反映了税务部门缺乏有力的制度措施来监督影视行业的纳税行为。

(三)公民纳税意识欠缺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法人等纳税人对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的认同和看法。纳税意识强,则会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纳税;纳税意识弱则会拖延纳税、偷税逃税,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采取隐瞒、欺骗甚至抵抗行为。许多纳税人没有意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抱有“交一分则少一分”等极端利己主义随时诱发偷税逃税的投机行为。导致我国普遍存在纳税意识淡薄的不良社会风气。在这种社会氛围中生活的明星采取各种手段偷税逃税显然并不奇怪。

(四)社会监督失范

社会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优势即体现在其较高的灵活性与广泛性,依笔者的观点,社会监督往往起着为法律监督“打头阵”的作用。另外,社会监督还能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就需要建立起足够良好的社会监督工作机制。社会目前仍然未具有正常的监督意识,普通群众甚至趋向于盲目追星。公众监督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公民通过批评、检举、揭发、控告等方式对社会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尚未成为常态。

三、阴阳劳动合同的危害

(一)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财政收入对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影响巨大。由于签订阴阳劳动合同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这种不法行为直接侵蚀着财政收入,影响着教育、卫生等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二)导致法律的威信力下降

尽管约束偷逃税的法律已经存在,但偷逃税的现象依旧比较严重。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关于偷税行为的相关处罚,但有时税务机关在执行上依旧不能严格按照法律刚性进行执法,从而导致偷逃税行为过后当事人没有付出相对应的代价,这样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税法没有敬畏感。

(三)造成违法乱纪的社会风气

依法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诚信纳税,是一个公民遵纪守法的重要体现,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为社会更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影视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他们的行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着极强的带动模范作用及感染力。对于任何形式的逃税行为都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导向,造成违法乱纪的风气,不利于社会的良好风尚。

四、对劳动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法律规制

(一)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法律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规定并非严格,逃税罪的初次免责事由使违法犯罪成本较低,越来越多的逃税者报以侥幸心理钻法律漏洞,这是逃税行为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逃税行为的机会成本,高税收风险成本。税务部门需坚持“有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对任何逃税行为都严正执法,绝不心慈手软。权威性是税收工作强制性的保障,税法执行的权威性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保证。警醒纳税人若想逃税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严厉执法,增加法律的震慑力,提高民众对税法的敬畏度,从而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信息共享,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智能化

对于税收征管而言,全面准确的信息是关键要素。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大数据、AI、以及区域链相关技术等信息技术抓住和利用相关涉税信息,对大量的纳税人及纳税相关信息进行完善与智能分析,有利于打破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机关工作的效率及准确度,还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更好的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及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纳税信息及网上申报缴款的具体操作流程,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不敢存在侥幸心理,简化缴税流程,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发展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税收征管系统,是信息化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首先,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从学校教育到社会宣传,使全民正确认识到税收的功能和作用,税收关乎国家的财政基础和治理能力,对公共服务至关重要。这样让民众体会到税收与公共服务的联系,使民众认识到其所缴纳的税与公共服务质量息息相关,提高民众的纳税参与感。其次,通过加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高收入人群人物的纳税行为的透明性,通过透明纳税,建立公民对纳税的信任感,来加强民众的纳税意识,使其认识到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拉近税收与公民的距离。

(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机制

監督与治理偷税漏税行为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由于我国传统的“明哲保身”思想,使多数人有“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我们可以建立举报奖惩机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一定的奖励与支持,鼓励大家对“站出来、说出来”,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监督环境,让偷税漏税者无处可逃。崔永元就为“社会监督者”提供了模范示例。这样既可以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打击了逃税行为;又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此外,还可以建立信用机制,将纳税行为与个人信用相结合,将偷漏逃税行为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或是记录到纳税人的诚信档案中。对逃税者以后贷款求职、上学、交通出行等法律资格进行限制,增加逃税人的失信成本。促使每个人都能依法纳税,杜绝偷税漏税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

五、结论

一直以来,影视行业明星涉法的问题屡不鲜。作为公众人物,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巨大,一颦一笑都可能成为众人效仿的对象。影视行业的公众人物更应遵纪守法,约束自身行为,为社会大众做出良好的示范。签订阴阳劳动合同逃税行为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社会风气下降,同时也给当事人之间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所以,我们需要采取措施规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式进行逃税的行为。这不仅需要政府及税收部门的努力,还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监督,从而净化影视业环境,促使社会的良性发展,建设气正风清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2页。

[2] 张荣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年版,第 487 页。

[3] 张树习:《民主法治“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J],载《学习时报》2018年第003版。

[4] 唐东楚:《“范冰冰案”背后的法治公开课》[J], 载《法制观察》2018 年第 11 期,第57页。

[5] 吴智南:《明星偷税漏税的法律规制探讨》[J], 载《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 5期,第131页。

[6] 张北战:《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问题研究》[J],载《社会与法》,2018 年第3期。

作者信息:王爽(1995—),女,山东青岛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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