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中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与完善

2020-06-27 14:01宋晓旭
大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被害人

【摘 要】 目前在我国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突出表现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一方面如果被害人过度行使其诉讼权力会造成效率与公平相冲突的情况。但是如果被害人没有积极行使相应权利就会弱化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的现象。如果被害人的参与方式存在问题,就无法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兼顾效率公平的初衷,阻碍速裁程序的有效展开,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 刑事速裁 抗诉请求权 被害人 诉讼效率

刑事速裁程序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入法。刑事速裁程序通过优化司法资源的分配进而提高司法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展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的隐性弊端和程序设计漏洞也显露出来,突出为被害人权益有效保护与效率的冲突问题,本文对此展开进行研究。

一、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与诉讼效率兼顾难以并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诚心表达其悔过之情,同时被害人对其歉意表示谅解,使得两者均出于自愿进行和解的,公检法三机关均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从宽处罚的决定或者向其他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以及《刑事诉讼法》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为“当事人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无异议”,当事人中包括被害人,因此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这样虽然能够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实现其权利,发挥其作用。但如果被害人对于适用此程序有异议,那么对于该案就不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因此也就很难实现提升效率这个期望,还有降低的可能性。如果被告人不论用何种方式都难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谅或与其和解,就很有可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此种情况,提高诉讼效率的希望也就无法实现。

(二)诉讼前期被害人权益不能完全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与被告人协商后在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之后就可以决定此案的量刑建议。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做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愿,但在实际运行中检查机关在做出量刑建议时对于被害人的意愿并没有结合考虑。这种情况虽然能够带来检察机关减少受被害人意愿的影响,从而快速的做出量刑建议,进而使得案件能够快速结案,提高诉讼效率。但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参与度就会降低,被害人的权益收到一定损害。

(三)被害人权益对程序公平带来的影响。被害人在一审判决后虽然享有向检查机关请求抗诉的权力,然而在实践中的刑事速裁案件中却很少发生此种情况。这与刑事速裁程序中庭审前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这项规定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审的最终判决与控辩双方先前所达成的协议差异不大,使得双方有抗诉或申诉可能性也不大,同时控辩双方都希望早日结案,尽可能地提升诉讼效率,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占用司法资源。因此,被害人的申诉意愿在刑事速裁的案件中往往可能会被忽略。虽然是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才会造成这种现象,但因此导致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处于虚置的状态,对于有违实现程序公平的期望。

二、刑事速裁程序被害人权益完善建议

(一)限制被害人速裁程序启动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速裁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基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这条规定充分的表明了被害人在速裁程序中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启动速裁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要征得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谅解或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不能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或同意启动速裁程序都不能启动速裁程序。因此被害人无论如何均不接受被告人任何道歉与和解的,以及不愿适用速裁程序的该案件即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这样绝对的规定,赋予被害人过度的权力,如果被害人的要求过分的高,超过了必要的范围,此种情况就会阻碍速裁程序的运用使得降低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当对此规定进行条件的约束,比如可以酌情考虑具体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诚恳,并且积极向被害人道歉提供赔偿,但被害人仍有着较高或无理的要求,使得犯罪嫌疑人无法实现的,对此司法机关就可以介入对该情况酌情考察,根据相应的事实现状进行决定以此方式促成速裁程序的启动。

(二)赋予被害人一定量刑建议的话语权。对于被告人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以及能否从宽处罚等关键问题,被害人对此是否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被司法机关所采納,法律对此处的相关规定仍是留白的情况。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极尽精简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对于法庭辩论环节以及法庭调差等程序几乎处于忽略的状态,具体的量刑情节被害人几乎没有参与度,以及最终法庭的判决也是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应量刑建议。由此可以看出在量刑建议处赋予被害人一定话语权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如果赋予了被害人量刑建议的权力那就会使得被害人与检查机关均在形式享有平等的地位,两者不仅可以相互参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加强被害人的参与度,保障制度参与权进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三)赋予被害人享有抗辩请求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中虽然增加了被告人上诉机制,但对于被害人的救济机制仍是处于忽略的状态。所以针对此项法律空白,应当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即被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请求权。这样不仅能够弥补简化的速裁程序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力被忽略的状态,更能维护被害人申请就记得权力进而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整个救济体系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 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模式:方式、问题与制度完善[J].西部法学评论,2018(02):54-66.

[2] 李站阳,闫振东.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J].中国检察官,2020(05):33-36.

作者简介:宋晓旭(1996—),女,汉族,吉林省龙井市人,法律(非法学)硕士,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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