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指出了在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以循环经济法为抓手应对环境问题具有战略意义。从新时代循环经济的优势入手,分析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弊端,从而对循环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辩证分析,引出循环经济法作为特殊的环境法,提出了应对环境问题的选择举措。旨在通过完善新时代的循环经济法,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 74-9944( 2020) 2-0141-02
1 引言
循环经济理念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漫长的发展历程,老子哲学中,“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被认为是万物产生的本体,万物都统一于道,道家强调对白然规律的尊重。庄子“天人合一”的思想对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强调摈弃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改变人类主宰一切的思想,构建“生态中心主义”发展观。
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世人意识到应摒弃传统的开环型经济流程: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实现闭环型经济流程: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后者经济是反馈性的“循环经济”,特点是强调资源的“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
2 循环经济法概述及其价值分析
2.1 循环经济法的环境法属性
循环经济法具有环境法的属性,以下从循环经济法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内容方面进行阐述。
(1)在调整对象方面。环境法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产生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循环经济法则是在减少资源开发、高效利用资源以保护和改善環境,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可得,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范围之内。
(2)在法律原则方面。我国环境法理论体现的基本原则有: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以及环境民主原则。循环经济法的原则一般有:预防优先原则、合理处置原则、产品再利用或资源化原则、清洁生产与经营原则、科学规则与合理开发原则。这些原则与环境法被注入了生态文明血液后的原则精神无本质差别。
(3)在法律内容方面。循环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有如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的再使用、废物再生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以及可持续消费等。这些内容的理念精神与环境法的一些重要制度理念相同。
从以上阐述得出循环经济法具有环境法的属性后,作为特殊的环境法,面对新时代下的环境问题,循环经济法应做出其正确选择。
2.2 循环经济法价值研究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主要通过其存在、性质以及目的实现程度来实现,循环经济法从立法以及实施现状出发有其自身价值,这将为新时代下环境问题的应对提供理论和现实的依据,因此,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尤为重要。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价值的落实在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从《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两部循环经济法的代表性法律的实施现状来阐述循环经济法的价值。
《清洁生产促进法》首次提出“循环经济”的概念,该法明确提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实施污染预防、提高资源利用率为主要内容,规范清洁生产的法律,成为中国推行清洁生产、落实循环经济减量化原则的基本法,是中国循环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的实施,改变了环境污染“末端治理”的模式,将减少污染物产生排放、污染预防措施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如在产品生产阶段,充分考虑绿色包装的准入;在产品的流通和消费阶段,严格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了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贯彻落实,环保局出台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配套法规制度,地方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性的清洁生产法规和政策,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推动了本地区清洁生产的工作,也为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提供了价值基础。
循环经济法在我国的实现程度以及目前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充分体现循环经济法的价值,其终极价值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3 循环经济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困境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仍面临来自思想观念、经济发展、政策制度、法治理念、立法水平等很多因素的制约,循环经济法应对环境问题陷入困境。
3.1 立法的先天不足
影响循环经济发展的法治理念滞后。法制理念滞后且未真正确立循环经济理念的统领地位。其一,《宪法》对于循环经济的规定模糊不清,循环经济法制思想未能在较高位阶的法律中得到宣示。如《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款规定的向心力在环境保护而非发展循环经济。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也未明确提及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其二,环境保护单行法未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仍以污染的“末端治理”为主,未体现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积极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推动经济向循环经济方向发展,该法针对于“末端治理”有所进步,体现了从“源头治理”,但其局限性为未转变到以全过程控制、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资源循环利用为主的清洁生产上来,循环经济理念未根植。
3.2 执法的操作性弱
首先,《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循环经济主干法律,均定位为“促进法”,在我国表现为规范性和执行力较弱的“软法”,缺乏强制执行力和激励机制,很难有效实施。
其次,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分担不合理,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循环经济的发展应该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合力、消费者坚持绿色消费理念”的格局。但目前循环经济立法对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义务以及责任未作明确规定,使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分责不均,导致生产和消费环节不能在“全过程治理中”达到良性互动。如《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消费废弃物回收类法律法规,难以执行。
最后,循环经济法配套法规缺失影响其操作性。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模式,但缺乏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的技术与工艺标准、清洁生产奖励措施等配套制度,这些缺失使得清洁生产难以有效推行。
4 新时代下循环经济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制度选择
新时代下,循环经济发展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国家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为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而提供制度支撑。
4.1 加快实施环境税制度
近年来,雾霾在全国大范围持续发生,表明我国的生态环境面临威胁。但就目前的环境政策来看,我国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仍停留在超标排放缴纳排污费、达标排放则免费的阶段,这相当于废物的排放是零成本,生态补偿的成本未被纳入。因此,应尽快实施环境税制度,废弃物的收税将会成为循环经济新的规则。
4.2 加快实施循环经济的政府补贴制度
发展循环经济实质是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途径,从事循环经济产业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外部性的影响。因此,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政府应对以循环经济发展为导向的企业进行补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例如,对企业固体废弃物采取环保处理的行为给予补贴,补贴数额优于对废弃物填埋处理的行为,这样的刺激机制将会直接减少废弃物填埋数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3 加快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作为废弃物处置制度,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比消费者责任制度更适合我国总体收入较低的国情,但目前我國生产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很小,只有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少数领域涉及,我国应拓宽该制度的涉及面,如在轮胎、汽车、家具、餐厨垃圾等量大面广的产品上,应从城市拓展到农村领域,全面实施促进循环经济的生产者责任制度。
5 结语
新时代下,经济发展进入减速阶段,环境保护成为新时代的重要考量,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幸福因子,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复杂多样环境问题的应有之义,用法制视野看待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作为特殊的环境法应作出其正确选择。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下,人类的发展,我们绝不选择“浮士德式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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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琳(1991-),女,硕士,助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