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治 信仰 法律信仰 正当性
基金项目:课题名称: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印度法治文化研究,课题编号:2016SJB820018。
作者简介:齐茵,江苏开放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制现代化、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3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40
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迁而发生发展,同时它与道德、文化、习俗等上层建筑一起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信仰不是凭空出现的,也不是隔断式的发展起来的,尤其在宗教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度,诚如我们所见的当今印度:虽然人口和民族众多、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同时,宗教在国民生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近年来,印度社会的法治发展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下,溯源印度法律信仰的形成基础,证成法律信仰的正当性,对我国法治发展路径的选择是有借鉴意义的。
纵观人类历史,宗教信仰是信仰的最初样态。宗教在人类社会各种意识形态下普遍存在,其产生的渊源是人对自然的敬畏,伴随生产力的进步和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程度的提高,先民们对大自然的敬畏逐渐过渡到对某特定或不特定客观物的崇拜。但是宗教在印度文化中的地位和意义较之于其他民族则更加闳广、悠久、复杂精深,并贯穿了印度的全部历史脉络,有据可考的所有诗词歌赋、解说注释、雄辩词,以及舞蹈、雕塑中无不集结着复杂的宗教因子。“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宗教性潜藏于更为深层的源流里,那就是印度民族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之中。” 所以,信仰对当今的很多印度人来说,重要性仍然几乎等同于生命。
当今世界各国之中,没有哪个国家在宗教的种类、兴盛程度、教徒数量等方面可以与印度相提并论,梁漱溟先生曾经这样评价宗教在印度的地位:“世界民族盖未有渴望于宗教如印度人者,世界宗教之奇盛与最进步未有过于印度之土者……” 虽然当今印度的主要宗教是印度教,但是毫不夸张的说,几乎所有宗教在印度也都可以找到虔诚的信徒,所以印度也被有的学者称为“宗教博物馆”。宗教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形式,会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印度的宗教信仰传统对本土的法律、习俗习惯、文学艺术等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较之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似乎都更加深远。
论及宗教在印度社会的作用,除了它当仁不让的作为印度人精神生活的重心,宗教信仰传统也引领了印度文化的发展走向和印度民族的价值取向,并在整个次大陆所起到不可小觑的凝聚作用。
(一)印度人的民族认同感根源于信仰的统一作用
首先,印度由于民族众多,且没有哪个民族是多数民族,不仅所有人都有宗教信仰,而且人们还很热衷于对自己的信仰进行钻研和探索。印度人更关注人与神的关系,这也几乎是这个国家所有宗教信仰的共同特点。印度教也不像佛教和基督教那样拥有清晰的组织形式,宗教组织就表现为种姓,种姓制度至今对印度社会仍然影响深远,这个宗教理论复杂而且形式灵活,也充分体现了印度宗教共同的特征——高度的混合性与包容性。
其次,尽管印度教派众多,简单解释各宗教信仰的区别就是他们在探索现实物质世界生活方式和达至圆满的“来世”的追求和路径上虽有差异,但是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印度的民族认同感源于宗教的统一作用。
(二)印度人的家国情怀来自于其独特的文化价值取向
信仰各种宗教对于印度人来说,不仅是他们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民族认同。“印度人曾经容许无数异族统治者君临其上,原因之一在于他们不大在意什么人来统治剥削他们——无论是本地人或异邦人。对他们而言,要紧的是宗教而不是政治,是灵魂而非躯体,是无数的来生而非暂驻的今生。外来民族可以占其国土、掠其财富、焚烧庙宇、屠戮人民,却无法改变其信仰,国家亡而印度教不会亡,印度教不亡民族就不会亡。” 可见,宗教信仰不仅是印度人生活的绝对重心,也在整个次大陆起着无可替代的统一作用。
人类的任何信仰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教化的产物。每一个印度人都是拥有宗教信仰的,这绝大多数都源于他们出生在某个家庭、属于某个特定的种姓,而被动的接受了这种价值规范,并使其凌驾于其他价值评判之上,并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意义。众多的宗教信仰中一定不乏被尊为神明的创立者,但是任何一种信仰的形成也都拥有复杂的社会历史成因,而不会是无本之木。
(一)信仰及其行為评价在印度社会的变迁
《辞海》对信仰的解释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每个人从出生起,就处在一个特定的文化系统之中,这是社会主体无从选择的,这个文化系统中的一切对其体系中的个体意识形态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虽不会决定人的品质,也不会左右其命运,但每时每刻都影响着我们的思想行为,为人生道路选择提供着动力与约束。
“超自然中心”的印度传统文化背景下,人们的人生追求是不同的。任何一个社会体系在运行的过程中都拥有属于自身的平衡点,与中国古代比较清晰的家国情怀进而引发的重视家庭和睦、重视社会和谐不同的是,整个社会关系是否平衡或和谐并不是民众所关注的,甚至都不太被统治阶级关注:孔雀王朝是印度历史上的第一大帝国,阿育王用佛教治理国家,确实给世人呈现了一段印度史上不多见的也持续时间也较长的一段和平安定时期,但是,这位更热衷于佛教的王者后期的统治力量也因此被削弱,他晚年皈依佛教不仅是统治的转折点,也是孔雀王朝由盛转衰的标志事件。当社会出现灾难或者动荡时,印度人习惯性的也更笃信的去求于助神明的力量,这实际上就是逃避问题,或者说是对矛盾的妥协。印度的开伯尔山口,是北部游牧民族进入南亚次大陆的唯一通道,山口最窄处不超过600米,十分有利于修建防御工事,但是千百年来,这里修建连军事防御的努力都不曾有过,外来侵入者多次从这里长驱直入,几乎没有遭到过什么有效的抵抗。
“理想人生”所追求的各个层面的解脱实质上是将社会矛盾引入精神领域,这在客观上虽然可以有效化解大范围的社会动荡,但是这种回避冲突实质、自我麻痹的路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变革,绝不可能一直行之有效下去。另外,宗教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必须诉诸社会关系客体——人的高度自觉,一个泱泱大国,这种维系手段明显是力度不足的,加之宗教种类多样、规则有别,社会缺乏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自由和秩序作为人的最基本诉求难以形成并得到有效运行。
(二)法律信仰在印度的形成过程
当今世界,随着人类普遍价值观共识的达成,自由、民主、人权观念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環境、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向科学靠拢,也越来越人性化。依靠宗教信仰或道德标准来治理国家、规范国民生活方式已经行不通了,现今的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发展符合自身需求的法治,所以,探讨印度的法治状态,必然要从法治社会最坚固的支持系统——法律信仰谈起。
谢晖教授指出,人类法律信仰史分为三个时期:“图腾——习惯法信仰时代”“神灵——宗教法信仰时代”“真理——国家(世俗)法信仰时代”,显然,印度民族在第二阶段走得更深更远一些。前两个信仰时期,对图腾或神灵的信仰也相应产生一系列规则,相当部分的这些规则还非常缜密且体系完备,这些规则指引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并评价着人们的行为,甚至构成社会规则体系的一部分。值得关注的是这其中的某些部分也上升到了实在法的层面,这就使得人们对习惯和宗教规则的信仰延续到对法律的信仰成为可能。
事实上,前序信仰时期的信仰惯性也客观地作用在法律信仰之上,或促进或阻碍某一方面的法治进程。今天,法治程度高度发达的西方,在这方面的体现也非常明显:例如在很多信仰基督教的国家,国家元首的就职仪式都会手按《圣经》;还有西方人普遍认可的结婚仪式、洗礼仪式等。伴随生产力的进步和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程度的提升,对图腾或神灵的信仰开始向真理信仰转变。人们发现的客观规律和认识到的真理不仅能解释先祖留下的困惑,也能解决单纯盲从的神灵信仰无法真正解决的问题,在人与世界的终极关系上变被动为主动。神权作为一种“外在”能量长久以来一直是由人去追寻和无限“接近”的,而法治国家的公民所客观需要的正义和秩序,进而引发的基于人的本性的最根本的诉求——安全、有序、平等、自由,使得信仰从神权主义向人文主义自然过渡。
任何一种文明都是具有积淀性和传承性的,每一个时代的信仰与以往相比虽有变迁,但是这种改变必然或多或少的承袭了前一个时代的信仰,而绝不可能是隔断式的发生发展的。所以当今印度的国家法信仰的状态是与其特有的、经过漫长历史时期形成的习惯法信仰、宗教法信仰密不可分的。正如经典作家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在国家法信仰时代,法典作为保障人民最基本最重要诉求的规则,就如同宗教法时代的圣经那样应该被信仰,并且唯有这种信仰才可以真正保障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治理的正义和有序。
不论是哪个国家,人们选择了法律信仰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智慧人类的主观欲求。以法律为信仰,既是社会主体正当性意志主张的体现,也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普遍需求所做出的选择;以法律为信仰,人的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平等、自由、正义这些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以法律为信仰,社会主体的正当利益主张被固定下来,这种相对稳定的评判标准较之宗教信仰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和有序提供了重要保障。
法治时代的法律信仰不同于以往时代的必须附着于图腾或灵魂的规则信仰,法律信仰是独立存在的。“因为其他一切信仰的内容载定和实现手段,都要通过法律规则,如主体自由之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经济社会关系的缔结、社会纠纷的解决等,都必须借助于法律。”法律信仰是一个历史范畴,时至今日,每个国家的法律信仰仍然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法律不仅仅是规则,也是信仰本身,较前列时代的信仰这是人类信仰发展史的更高阶段。 正如富勒所言:“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信仰在法治时代应该成为社会主体的最高信仰。
注释:
郁龙余,等.印度文化论(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97.
梁漱溟全集(第一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394.
尚会鹏.印度文化史(第三版)[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25.
尚会鹏.中国人与印度人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第1版)[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4:71.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5.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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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文显.法治与法治国家[M].法律出版社,2011.
[3]公丕祥.法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