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新品种推广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2020-06-23 09:23隋亚云王志兴郭素华王诗宇隋亚杰宋晓波于艳青王绍林
北方水稻 2020年3期
关键词:新品种经销商品种

隋亚云,王志兴,郭素华,王诗宇,隋亚杰,黄 河,宋晓波,于艳青,王绍林

(辽宁省盐碱地利用研究所,辽宁 盘锦 124010)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 在农业生产中,种子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生产资料, 是提高农作物产量与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条件, 是各项生产技术措施的应用核心, 也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与表现形式。生产实践证明:将育种者育成的高产、优质、多抗的新品种迅速应用于生产,不仅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高产量、减少投入、增加效益的经营路线;而且还在控制病害、降低化肥与农药的使用量、保护环境、促进绿色食品生产等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由于种子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农作物种子产业市场化的步伐在逐渐加快。这一新局面的出现,有力地促进了新品种选育工作的进程, 各地每年都有不少新品种通过审定;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民对高产高效生产目标的不懈追求, 所以对新品种的需求意愿也非常强烈。可以说,农业生产中新品种的“供给”与“需求”都很旺盛。但是,农作物种子与其它农资商品不同, 它必须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推广示范措施,经过一系列的推广示范过程,在让广大农民接受之后, 才能真正使新品种由供给侧转移到需求侧, 才能使新品种所承载的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然而目前,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在新品种的示范与推广环节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最终导致优良的新品种在适宜地区进入生产应用的过程缓慢, 有的新品种甚至始终难以得到应用。

下面, 笔者根据多年水稻新品种推广工作的经验与体会,谈几点看法。

1 新品种推广的现状

农作物的种子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生产资料, 而人工培育的农作物种子这种生命体又基本上都具有由“旺盛期”逐渐进入“衰退期”的必然繁衍过程。 水稻新品种的“旺盛期”就在其新育成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一般在这一期间,其丰产性和抗病性良好,综合性状也都可保持在较好的水平。在这一期间种植的效益最高,属于最佳种植期。水稻品种的“衰退期”就是指其原优良性状逐渐消失的退化阶段。 开始退化的品种无论表现为在丰产性、抗病性或适应性哪一方面的性状变差,最终都会导致种植效益的下降。

在农业生产中,优良的新品种就应该在其“旺盛期”内得到充分的应用;而当其生命力衰退到一定程度后,就应及时地被另一个处于“旺盛期”的新品种所替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新品种的优势,实现新品种从培育到生产应用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然而在现实中,一个优良的新品种问世后,由于受多重推广因素的制约, 并不能及时并且顺利地在适宜地区得到大面积应用。如图1 所示,新品种的应用往往需要较长的宣传推广时间, 这就导致了新品种的实际种植过程, 在时间上滞后于理想(最佳)种植过程,使品种在其“旺盛期”内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 新品种的生产力和种植效益都因为这一推广过程的迟滞而大打折扣。

新品种在适宜地区的种植, 除表现为推广应用过程曲折缓慢, 新品种的生产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外, 还表现为新品种的数量也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目前,由于育种的技术、设施、资金、政策等条件的改善,加之育种者的努力工作,新品种的育成速度已有很大提高, 每年都有一批各具特色的新品种问世。 以辽宁的水稻品种为例,2010~2018 年,每年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数量最少的为10 个,最多的达32 个,平均为19.5 个/年。 然而, 这么多的新品种能够在适宜地区迅速地得到推广应用的却很少。 究其原因,除少数品种存在同质化现象,特性不突出,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以外,主要的问题还是源于新品种的推广环节的制约。

2 新品种推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品种推广中所存在的问题, 可以从品种的使用者与育成者两个角度分析(如图2 所示)。

从品种使用者的角度分析, 应用新品种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全面、准确、及时地获得新品种信息的渠道不畅。 新品种的育成单位是掌握新品种信息的权威部门,但由于受多方条件的限制,农民难以直接从育种者方面获取信息。 基层的乡(镇)农技推广站,过去普遍开展的新品种对比试验,一直是本地农民所信赖的新品种信息来源。 但是现在由于受体制、机制及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基层农技推广站的新品种试验推广工作也难以有效开展。 数量众多的种子经销商,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常常夸大所售品种特征特性, 或过度宣传在本地不具有代表性的高产实例,或片面引用试验数据,难以提供全面准确的新品种信息。

②缺乏充分的售后服务保障。以种子经销商为代表的种子销售部门, 普遍存在重销售轻服务的现象。在出售新品种时,不重视配套栽培技术的传授;在新品种种植过程中,不能进行跟踪技术指导;在种植中出现问题时,也难以给出正确的解决方案。这一局面常常导致农民在种植新品种时,良种与良法不配套, 新品种的特征特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产量与效益低于预期。

③购种渠道单一。 农民为了方便,往往采取就近就地购买的方式采购新品种, 甚至对距离较近的经销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依赖。 一般是种子经销商卖什么品种,就只能买什么品种;经销商主要推销什么品种,就优先选择什么品种。在新品种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少数经销商对新品种的特征特性以及在当地的适应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以卖代试。 如果当年主推的新品种表现不好,下一年再换一个别的新品种主推, 这样给生产带来了很大隐患。

④农民自身缺乏足够的文化知识。生产实践表明:生产越发展,追求的产量与效益目标越高,对农民的基础知识要求也就越高。然而目前,接受过良好教育的青壮年农民很少回乡务农, 种地的大多为受教育程度低、观念陈旧、思想保守的老年人。 他们不仅对自己耕种土地的特性了解不够透彻,对于选择、搭配以及更换新品种的目标要求也不十分明确, 在掌握新品种特征特性以及接受与良种配套新技术的能力等方面都略显不足。

从品种育成者的角度分析, 新品种推广应用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尚需进一步完善。 按照目前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规定,新品种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有转让、许可、入股及咨询服务等形式。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在衔接与配套上不够完善,所以目前存在转化渠道不畅,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利益诉求差异过大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制约了新品种的推广,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育种者科技创新能力的发挥。

②缺乏强有力的新品种推广主体。育种单位由于受资金等条件的限制, 难以在适宜种植地区开展多点、大面积的新品种试验示范工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功能弱化后, 新品种的引进示范与新品种应用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也难以得到有效开展。 现有的种子经销商多数处于“小、弱、散”的状态,经营者的品牌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 难以成为广大农民信赖的新品种供应者。

③新品种的推广机制不顺。 在新品种推广上,种子的培育者、管理者与经销者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联动与密切配合,没有形成合力。种子经销商的收益成为了新品种推广的主要驱动力,育种者的科技创新意愿,管理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政府在良种上的资金扶持等积极因素,都没有在新品种推广过程中得以充分展现。

④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少数种子经销商法律意识淡漠,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常常不惜违规违法经营。 比如生产销售未经正式授权的新品种,或者是以甲充乙、以次充好。 这种现象既侵害了育种者的权益,欺骗了购种者,也干扰了优良新品种的顺利推广。

⑤推广手段单一,缺乏说服力。 现有的种子经销商由于受自身能力或者经营理念所限, 很少采取“引种-试验-示范”的形式推广新品种,而主要是依靠音(视)频广告、平面广告、各类宣传单(册)以及售种现场口头讲解等手段进行宣传。 这种新品种推广形式缺乏说服力,农民接受困难。

⑥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由于新品种的培育者缺乏相应的品种推广经费, 所以往往是在新品种通过审定后,相关工作就不得不结束了;而后续的一些必要工作, 如新品种适宜区域的进一步确定,新品种优良特性的进一步发掘与展示,以及配套栽培方法的进一步完善等都难以开展。

3 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

①努力树立“育-繁-销”全能型种子企业的新品种推广主力军地位, 促进新品种推广工作的良性发展。目前,新品种推广的参与者或实施者有大型种子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技推广部门、种子管理部门、综合农资经销商及小型季节性种子经销商等。 这些单位或部门由于受体制机制及其他多种条件的制约, 在新品种的推广上大多表现为功能不全、实力不足。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分析,同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应努力培育具有新品种的选育、试验示范、全程技术服务及依法赔付等能力的品牌种子企业。 这类种子企业的技术力量雄厚、资金充足、综合实力强。 最关键的是其具有现代企业的经营理念与经营模式, 拥有较强的品牌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 所以应将其作为农作物新品种推广的主力军。

②加强新品种的试验与示范, 为新品种的推广提供科学依据,为农民接受新品种提供有说服力的范例。新品种的试验与示范是新品种推广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新品种顺利进入生产应用阶段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新品种的优良性状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效手段。 开展引种试验,可以进一步筛选、 检验新品种对当地土壤、 气候、水利、病害及种植习惯的适应性,进一步发掘新品种的优良特性并且完善、配套栽培技术。 开展新品种示范工作,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范例,满足他们“看稻订种”的愿望。

③以新品种的培育者为“第一推广人”,设立新品种推广基金。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主要由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完成, 所以新品种的培育与推广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益属性。 而新品种的培育者又是新品种特征特性的第一了解人, 其在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如果将新品种由培育者手中转到推广者手中再转到应用者手中的这一推广过程, 比喻为一场接力跑的话, 那么育种者就是跑第一棒最佳人选。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新品种培育者的技术优势,为其设立新品种推广基金,加强由育种者开展的试验示范工作, 以促进新品种在适宜地区的顺利推广。

④推动土地流转,促进耕地向“种地明白人”手中集中。随着生产的发展,农业技术水平与产量水平在不断提高, 对种植业者的基础知识和文化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在目前形势下,应推动土地流转,促进耕地向“种地明白人”手中集中,进而优化种植业者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同时配合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 从总体上提高从业者的栽培技术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 为新品种可以得到顺利应用创造条件。

⑤强化市场监管和严格执法,为优良新品种的顺利推广应用保驾护航。 各级政府的种子管理部门,应以《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格执法,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在维护育种者和依法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广大农民提供货真价实、可以信赖的优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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