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萍
编者按:前不久,本刊编辑部收到一位读者的来信,信中反映他村里的道路被人占用,欲寻求法律帮助。本刊现邀请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意见,以飨读者。
问:我是一名80岁的退休教师,所住村庄有一条3米多宽的大路,一直以来是村东十几户人家的必经之路。后来,村里两户人家拆掉旧屋改建新房,将房屋整体向前移动。新房建成后,他们又在新房前建了一个院子,侵占了大路,使原来3米多宽的大路成为一条仅有2米宽的小路,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出行。前几年,村里搞新农村建设,我们几户人家要求他们拆掉围墙,还路于民,但是他们坚决不同意,并强调村委会书记说过,没有拆围墙的道理,要我们去找镇政府。我们不服,先后找了多个上级部门,但均无结果。现在,我们非常迷惘,不知道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答: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兴建房屋热情高涨,但在不少地方引发了民事纠纷,比较常见的是侵犯了他人的邻地通行权。邻地通行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根据这位读者的描述,笔者将其反映的情况概括为以下几个问题来解答。
1.谁有权管理村内道路?
首先,我们要明确该读者所指的村内出入道路是否属于公路,因为公路依法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我国的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这位读者所称的村内公共道路,不属于公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该条道路虽然不属于公路,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现实生活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常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换句话说,村民委员会对于集体所有土地负有管理职责,且由此产生民事纠纷时,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村民违规建房,由谁监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兴建住宅,我国实行严格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制度。农户在获得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还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本案中,两户人家扩建围墙,用围墙建造小院子,并对之进行占有与使用,其所添附的附属建筑物与其所建住宅密不可分,应视为一个整体,有关部门应按照实际情况复核,如果超出建房规划许可,即属于违章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公共道路被侵占,该如何维权?
如果该读者所在村庄公共道路确实被他人侵占,该围墙确属违章建筑,那么,作为被影响到正常出行的村民,可以考虑采取不同法律途径寻求帮助。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作为普通公民,对于任何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依法可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其次,如果村民欲以个人身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考虑以妨碍公共道路通行为由,具体立案事宜向当地人民法院咨询,以人民法院答复意见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应提供现场照片、建房许可证、村民证言等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现场勘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判,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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