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孝道式微与治理分析

2020-06-21 15:24侯红霞马梦瑶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孝道治理农村

侯红霞 马梦瑶

〔摘要〕 传承中华孝道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在要求。受市场经济利益导向、孝道认知存在代际差异、孝道教育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出现了部分子辈不愿意承担“养老”义务、不愿意履行“敬亲”责任、农村“孝老”风气下滑等孝道式微趋势。为此,应从构建新型中华孝道、加强孝道伦理教育、打造多元化养老模式、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着手对农村地区孝道式微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 农村;孝道;式微;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3-0122-04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约束性强的措施,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1 〕 近年来,随着农村非老年人口的大量外迁,农村空巢老人、独居老人比例逐步升高。如何让农村老年人安度晚年,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我国历来就有家庭养老的传统,尤其在农村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仍然需要依靠家庭解决。然而,当前农村孝道呈式微趋势,导致靠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养老模式存在困难。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19年国务院在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要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 〔2 〕当前,传承中华孝道,对解决我国农村养老问题、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現实意义。

一、农村孝道式微的具体表现

孝道是指养亲与敬亲、顺亲与荣亲、祭亲与念亲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其中,“养亲与敬亲”是最基本的要求。所谓“养亲”就是赡养父母,也就是当父母年老体衰失去劳动能力时,子女应为父母提供物质方面的保障和生活上的照顾。所谓“敬亲”就是要在言语、态度上对父母和颜悦色,在行动上以礼相待。然而目前农村出现了孝道式微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部分子辈不愿意承担“养亲”义务。2019年3月,笔者在对山西T县与C县四个村庄的实地调查与农民访谈中,发现部分农村子辈对父辈不愿意承担养老的义务。他们认为,当前农村社会日常生活消费高,子女教育开销大,能养家糊口已经非常不易,自己无力承担父辈日常生活费用。还有的认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相关费用应当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或者由父辈自行解决,自己无需履行这些责任与义务。个别农村子辈甚至因为结婚时父母没有为自己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或因婚后父母没有帮忙抚养孙辈及经济上给予帮助,就认为没有赡养他们的义务。这样一来,部分步入年老体衰、丧失谋生能力的农村老年人面临子辈不管、生活无助的困境。

第二,农村部分子辈不愿意履行“敬亲”责任。“敬亲”是孝道伦理的精髓,以“敬”“爱”父母为根本要义。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但是部分农村子辈常年在外打工,回家看望父母的时间较少,再加上对孝道的理解大都还停留在物质层面,认为只要满足了父母的物质需求就是尽了孝道。还有的农村子辈尚未从内心认同“敬亲”的孝道规范,他们崇尚个人主义、自由平等思想观念,认为传统孝道规范在现代社会早已过时,对“敬亲”产生了抵触心理,以致于出现了部分农村子辈对父母不耐烦、冷言冷语、颐指气使,甚至虐待等不敬言行。

第三,农村“孝老爱亲”风气下滑。过去,当村里有子辈不孝顺老人时,周围的人都会对其进行劝说、谴责,给予舆论的压力;若屡教不改,村组织或家族就会出面干预,给予不孝之人以惩处。但目前,当周围有的子辈不孝或老人遭子女虐待甚至遗弃时,一部分人认为这是别人的家务事,不好干预;一部分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去干预。此外,一些村干部也因忙于其他村务,对此存在忽视现象,这些都加剧了“孝老爱亲”风气的下滑。

二、农村孝道式微的原因分析

农村孝道式微直接影响了农村子辈对中华孝道的传承,导致农村养老问题凸显。笔者认为,可从社会层面、家庭层面和教育层面等三个层面进行原因分析。

(一)市场经济趋利性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下,老人是一家之主,在家庭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子辈不敢对其不孝。但是随着小农经济和宗法制的解体,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利益导向的冲击使新生代农民对父母的经济依赖程度越来越低,从而大大削弱了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导致农村孝道伦理日渐式微。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趋利性经济,是将利益作为最终的价值旨归,市场经济主体的趋利性和拜金主义、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呈多维度存在 〔3 〕。受此影响,一些农民的价值观念亦呈现趋利化倾向,是否具有利益似乎成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和尺度。这种观念侵蚀着农民的传统孝道观念,部分子辈甚至把父辈能否给予自己“好处”或“价值”作为是否尽孝的标准带入家庭伦理关系中,传统的孝道伦理观念由此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独立自主意识增强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主义伦理观念。这导致部分农村子女在处理与父母的关系时,个人主义倾向强,对父母的经济支持、劳务支持、情感支持和代际支持呈下降趋势,有的农村子辈甚至认为父辈在对待多个子女时厚此薄彼、有所偏好,对自己没有得到父辈公正待遇耿耿于怀,当父母年老时就以此为理由推脱赡养责任,不愿对父母尽孝。

(二)孝道认知的代际差异

传统农村家庭的代际关系遵循付出与酬报相衡的公平逻辑。但现在农村养老纠纷中,父母与子辈双方所强调和倚重的孝道内容各不相同。一方面,以“养儿防老”等为代表的传统孝道伦理观念在父辈一代的孝道观念中根深蒂固。农村老年人由于受生活环境、物质生活条件、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遵循着传统的孝道伦理观念。他们普遍认同养儿防老的传统孝道伦理观念,认为生儿育女就是为了老有所依,子女应当尽可能甚至无条件地顺从父母,他们对孝顺的理解往往侧重于子女在精神情感方面的关怀,以及日常生活中对他们的赡养、顺从和尊重。另一方面,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对“养儿防老”等这些传统观念并不认可。当代农村社会与传统农村社会的经济形态、社会结构和文化氛围不同,在这种时代环境下生长的年青人,形成了有别于父辈的价值观念、思维形态和行为方式。在他们看来,子女不必完全遵从父母的意愿,父母所期望和要求子女做的事情不一定是自己想做的事情,无条件的顺从父母是一种“愚孝”,他们对孝顺的理解主要侧重自主性和自由,并没有从内心认同“养儿防老”等传统孝道观念。

(三)农村孝道教育的缺失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孝道伦理教育做得还不够。一方面,专门为尊老敬老组织的宣传活动和文化活动鲜见或过于表面化、形式化,社会教育功能没有达到应有效果,孝道伦理观念在农村年轻一代人的心中只是一种宽泛的理念,也是导致农村子辈孝道伦理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减轻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使我国人口生育率大幅下降,“4-2-1”或“4-2-2”的家庭结构比较普遍,农村传统的大家庭结构也逐步向小型化、核心化家庭结构转变。大部分农村年轻父母把自己的时间、财力和精力更多地放在了子女的学习和成长上,忽视了对父辈物质上的帮扶与精神上的关怀,由此造成了农村年轻父母在“孝老敬亲”方面并没有在子女面前做到“言传身教”。家庭孝道教育的缺失不利于农村年轻父母引导、培育子女的孝道伦理观念,弱化了子女对孝道伦理的直接体验与感受,严重影响了子女孝道观念的形成,孝道式微趋势也就在所难免。

三、农村孝道式微的治理路径

当前对我国农村孝道式微的治理应当多管齐下,从宣传、教育、法律、社会养老等方面着手,真正使中华传统孝道的精髓深入农民心中,使农民从心底里认同孝道伦理,进而在实践中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一)构建新型中华孝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道德标准的多元化以及東西方各种思想观念的不断融合,中华传统孝道的传承与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我们要挖掘中华传统孝道的精髓内容,在继承和发扬传统孝道伦理积极因素和借鉴外来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一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与农民能产生共鸣的新型中华孝道伦理。构建新型中华孝道伦理,首先,要继承传统养老伦理思想中的敬老、爱老、养老观念,养老应包括物质供养和精神赡养,特别要强调精神赡养的要求。其次,要建立在老少平等、互爱互助的基础上,而不能是唯父母之命是从,要求子女用无尽的补偿和牺牲来报答父母。最后,要大力弘扬新型中华孝道,将其伦理观念和精神渗透到整个国民教育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全过程,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和老年人供养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孝道伦理教育

在农村地区,要通过全面系统的教育真正让农民传承和弘扬中华孝道。首先,要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道德养成的起点。国务院在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引导广大家庭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以身作则、耳濡目染,用正确道德观念塑造孩子美好心灵;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 〔2 〕。代际传递是孝道绵延至今的主要机制,父母应对子女从小就重视孝道培育,并通过自己平时孝敬老人的言行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孝道观念,同时引导其在代际互动实践中的孝道行为,进而在潜移默化中将孝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其次,要加强学校教育。学校是孝道伦理教育的主阵地,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比重,将孝道伦理教育引进学校课堂,丰富和完善孝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可从情感教育入手,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让学生懂得感恩父母和家人;从树立正确的孝道观入手,让学生知道孝道的含义、内容和意义,从而正确认识和合理继承传统孝道观念;从建设校园道德文化入手,利用学校的黑板报、校报、校园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体宣扬孝道道德模范及其事迹,同时对孝道缺失的不良行为进行谴责,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孝道教育氛围,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孝道观念;从加强学生实践入手,让学生在实践中参与和体验孝道教育,如组织学生开展到敬老院进行志愿服务、为孤寡老人打扫卫生等实践活动。再次,要加强社会引导。强化全社会孝道观念,社会引导必不可少。要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为培育农民孝道观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村民的文化水平,通过话剧表演、戏剧、说书等村民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对中华传统孝道进行宣传和弘扬,进而使孝道观念深入农民心中;要充分利用村委会的文化墙、广播等传播媒介,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文字和图片对新时代孝道伦理进行宣讲;村组织也可以通过评选“最美家庭”“敬老模范”等活动,在村里形成正面的榜样,使村民以此为荣,弘扬中华传统家庭美德。

(三)打造多元化养老模式

针对当前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状况,可构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相结合的多元化养老模式,以平衡家庭代际关系,缓解农村年轻人赡养老人的经济压力,促进中华传统孝道的传承与发展,形成“孝老敬亲”的社会风气。首先,要坚持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具有很多社会养老机构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方面,符合几千年来我国的养老传统,不会存在观念上的冲突,让老年人产生心理不适。另一方面,延续了老年人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保持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方便老年人与家人的亲情互动,满足其精神和情感的慰藉。其次,要推行机构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是缓解农村家庭养老压力的有效模式。目前,在农村虽然已有不少养老机构,但大多数农村老年人仍然认为子女把自己送进养老院就是不孝,只有没有子女的人或“五保户”才进养老院。因此,要从转变其养老观念入手,使其内心逐步接受并认同机构养老模式,让子女能够放心地将空巢、独居的老人送入养老机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服务意识、基础设施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今后要对失能失智的老人加强生活起居方面的专业照顾,对患病的老人注重专业看护和医疗服务,并且完善养老机构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使更多的农村老年人转变观念、放心入住。再次,完善社区养老模式。社区养老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是农村老年人群体理想的养老状态,也是各地政府青睐的养老模式。国家、地方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村级组织探索适合自己村庄发展的多样化社区养老新形式,并给予企业、组织和志愿者等民间社会力量一定的经济补贴和优惠政策。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农村养老院、福利院的管理运营交给第三方社会组织经营,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在“家门口”提升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

(四)推进法治建设

农村地区需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法规来增强对孝行为的硬约束,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此法更多地强调赡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不孝行为不罚或者惩罚过轻,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起到遏制子女不孝行为的作用。因此,首先,可出台一部老年人享受子女孝道的专门法规,用法律去规范和保障子辈履行孝道,从各个环节加强法律的监管作用和硬约束力,明晰相应的处罚条例,建构有法可依的新型孝道法律法规。其次,要做好对农民群众的普法教育,让农村家庭的子女认识到敬老养老不仅是家务事,也是一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孝道既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再次,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维护孝道方面的作用。缓解农村孝道式微趋势,有效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既要注重运用现代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注重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 〔4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之间,在处理家庭矛盾、赡养纠纷时,具有简洁、快速有效的特点。因此,在村规民约的修订中,可以适当增加“孝老敬亲”方面的内容,对不赡养父母、虐待父母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并将其具体化、细致化,进而大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促进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見〔N〕.人民日报,2019-02-20(01).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19-10-28(01).

〔3〕唐昌黎.论市场经济的弊端及克服的途径〔J〕.社会科学辑刊,1993(05):62-65.

〔4〕韩 俊.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八个关键性问题〔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8(04):19-26.

责任编辑 徐 芳

〔收稿日期〕 2020-04-10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6YJC710011)。

〔作者简介〕 侯红霞(1979-),女,山西河津人,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道德理论与道德教育。

马梦瑶(1997-),女,山西长治人,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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