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权的强化与完善分析

2020-06-21 15:08员凤皎
中文信息 2020年5期
关键词:分析与研究侦查监督完善措施

员凤皎

摘 要:在当下的检察工作中,侦查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三项职能机制不成熟、对相关工作的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效果不佳等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侦查监督效能也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侦查监督工作中主要分为三项,第一是审查逮捕、第二是刑事立案监督、第三是刑事侦查监督。这三方面问题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想要解决也需要各自不同的措施。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完善这些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提前做好调查分析工作,以此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

關键词:侦查监督 权力强化 完善措施 分析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5-0-02

在此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对侦查监督工作具有一个完备的认识,首先要明确它的核心内涵,其次是特性,分析出这三项职能各自的具体问题之后,再谨慎的确定相应的改善方案。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够很好的解决,对于整个侦查监督工作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阻碍因素。只有妥善的解决,才能够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侦查监督权的内涵阐释

侦查监督权的实质含义就是人民检察院具有对相关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工作的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只有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监督刑事立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第二是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第三是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是否有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的错误。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侦查监督权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侦查工作起着非常关键的监督作用。对于人民来说,它是推动立案侦查工作有效开展、严惩相关犯罪分子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之一。

二、侦查监督权的特性分析

1.侦查监督权的独特性

相对于其它权力而言,侦查监督权具有自己的权力特性,这是区别于其它权力的。在研究这一工作的时候我们先要明确,侦查监督权区别于其它立法机关的法律和权力、行政机关的相关管理法律和权力,以及司法机关的侦查、审理、裁决案件的相关权力。相较于前面提到的权力,侦查监督权具有独特的基本职能,主要内容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和预防,在必要时刻对其进行纠正,并且这一内容并不会因为监督对象等一切因素变化的影响。

2.侦查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

相较于其它监督权力来说,侦查监督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侦查监督权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并没有绝对的独立性。其主要表现就是独立于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具有依法执行的监督权力。侦查监督权是专属于国家专门机关的,其它机关并不能使用,对于那些被监督的权力可以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无论是在与任何监督权力的比较中,侦查监督权都是更大的一方,这也让它能够去制约一些权力已经超过制度本身的被监督者。

3.侦查监督权的权威性

侦查监督权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其中有以下几个具体表现:首先是在法律条文上的权威性。我国法律对于侦查监督权是有着明确法律为依据的,其权力来源于我国的宪法和一些相关法律。其次是事实上的权威性,很多时候人民群众害怕的不是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却不能实施。而在事实上,侦查监督权具有着绝对的权威性,没有任何监督权力能够挑战它。这也是使得侦查监督权可以有效的开展相应的监察工作,确保相关问题的解决。

三、侦查监督权的强化及完善建议

1.审查逮捕的强化与完善

1.1强化直接言词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下,一定要强化直接言词原则,这样可以使逮捕决定能够确立在直接审查案件之上。很多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往往都是简单的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普通的书面阅卷的提审,这其实是对相关证人和被害人的一种忽视。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重视起证人和被害人,可以转向他们去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如果在审查期间,领导与相关的工作人员之间出现了分歧,也一定要在做出正式的决定之前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审查,尽可能地核实出证据的真实性有多大。

1.2确立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救济程序

在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他们也应该享有正常的救济权利,这一权利是与公安机关相同的。因此,为了强化和完善我国的侦查监督权中审查逮捕环节,相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救济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有任何的对逮捕决定的异议,可以依法向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进行申请,对已经做出的逮捕决定进行复议。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相关的检察机关会在7日之内做出新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异议,可以继续向更高一级的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相关的工作人员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要告知他们这一权利。

1.3提高提前介入侦查的效果

检察机关在万少提前介入侦查效果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好提前介入侦查的方式,其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之后如何开展工作,第二是主动或被动介入到侦查工作当中。检查机关需要对提前介入进行完善,主要从提前了解案情、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问询等等。至于检察机关选择主动还是被动的介入方式,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4充分考虑逮捕的必要性

在传统做法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就立即实施逮捕。但这种行为其实是不正确的。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对这一制度进行的调整和完善,对于那些还未成年的罪犯,包括初犯、偶犯、过失犯可以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不予以逮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会对其居住地进行跟踪和监视,确保审查的正常进行。

2.刑事立案监督的强化与完善

2.1明确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检察机关汇报案件的侦查进展。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去负责监督立案的相关案件一定要跟踪调查,对案件的进展不时监督。如果某一案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立案后又撤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报备;如果检察机关判定不应撤案,公安机关要重新立案。

2.2立案监督工作方法应更多元化

立案监督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正常的立案阶段违法操作或对案件无作为,导致案件的某一方受到了合法利益上的损害。因此,立案监督工作方法应该更加多元化,避免因单一而使公安机关人员获得不作为的机会。首先,检察机关可以令公安机关,无论公安机关在立案或不立案的时候都要告知当事人其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其次是通过相应的措施,对案件当事人的刑事立案申诉权和控告权进行完善,避免一些案件当事人没有申诉或控告的机会。

3.刑事侦查监督的强化与完善

3.1确立正确的刑事侦查监督理念

检察机关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想要提高刑事侦查监督的具体效果,就要明确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这对于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工作人员在进行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时候,一定要确立正确的刑侦监督理念,如果工作人员没有建立正确的刑侦监督理念,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会严重影响到监督效果。首先工作人员需要明确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正是为了制约权力而生,也因此获得了相对来说比较大的权力,具有比较扎实的地位。此外,要让刑侦监督干警具备正确的刑侦监督认识,使其能够在工作当中坚决服从上级领导,又要强化对侦查的监督力度。

3.2规范提前介入程序

在整个立案到侦查结束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定要建立同步监督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整个过程都受到监督,从而提升侦查效果。除此之外,檢察机关要和侦察机关进行合作,建立起完备的信息互通系统,以此做到信息共享。检查机关需要规范提前介入的程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侦查监督的机制,即将事后监督转换为同步监督。这一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总结过往提前介入的经验,建立起适合于当下实际情况的提前介入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

结语

在实际的侦查监督工作当中,侦查监督工作中的三项职能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着重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善方案的制定。在这一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慎重分析,做出全面的考量之后,再结合相关经验进行调整和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郭富选,程传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核实权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01):2-6.

[2]胡邦勇.推动捕诉一体办案高质量发展[N].四川法治报,2019-11-20(008).

[3]陈涛.国家监察视角下侦查监督之探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06):88-95.

[4]方洁.改革背景下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与完善[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2018:144-154.

[5]吴光升,刘瑞平.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11):103-104.

[6]邱洁,曹永康.我国驻点监督制度探索和完善[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1(06):88-93.

[7]任苗苗.强制措施侦查监督权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7.

猜你喜欢
分析与研究侦查监督完善措施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类课程教学新探索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新论
侦查监督概念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