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核心概念 关注教学逻辑

2020-06-21 15:24左昌飞
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议会法案国王

左昌飞

2017年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对本单元的要求是:通过了解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渊源,认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理念的初步实现。具体到这一课则包括以下知识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权利法案》的颁布、责任内阁制的建立和1832年议会改革等。通读教材后我发现它们都与君主立宪制这一核心概念有着严密的逻辑联系,因此,教学中围绕“君主立宪制”的核心概念,以相关史料为依据,以历史理解为基础,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发展进行探讨,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认识英国民主政治进程特点,并探讨这一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同时,通过这一设计培养学生客观评价历史事物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

君主立宪制,或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英国国王权力受到议会权力的限制,这一状况在中世纪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

英国历史学家马考莱在总结中世纪英国政治制度时指出,国王的权力虽说很充分,却受三大宪政原则的限制……其一,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立法。其二,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其三,他必须按国家法律掌管行政,如果他违背法律,其谋臣及代办官员应负责任。在都铎时代,即使是在紧急情况下开明的伊丽莎白一世想通过劝说议会征税十分困难。都铎王朝后,信奉专制的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与议会的关系日益紧张,从冲突走向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国王的专制引发了革命。

一、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的颁布——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649年议会把专制的国王查理一世押上断头台,但这并没有解决问题。掌权的克伦威尔实行专制独裁统治严重威胁了议会,其去世后英国社会又陷入动荡。期盼稳定的议会被迫又迎回了斯图亚特王朝的查理二世,专制王朝复辟。查理二世和继任的詹姆斯二世力行专制,这又引起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所代表的议会力量广泛不满。但与封建力量相比,当时的资产阶级并没有绝对优势。暴力革命的方式也被证明无力解决议会和国王的矛盾,这样,主张专制者和主张议会主权者的双方妥协便是唯一可能的道路。妥协的高潮便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1688年,英国议会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她的丈夫承袭王位,共同统治英国。这次不流血的政变,历史上称为“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中议会和继任的新国王达成了妥协,“邀请”可以表明议会处于主人地位、继任的客人——新国王要听从主人的安排。新国王愿意听从吗?如何维护“主人”权力,限制“客人”权力?继续革命吗?英国人给出了自己的回答——通过法律来限制王权。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

正如普拉姆评论说:“制服议会的每一个策略都失败了,下议院在1689年所享有的自由和独立是1641年之后从来没有过的。除了自由,他们还在政府中有了某种永久性的位置,他们知道这一点。查理一世已被处决,詹姆斯二世已经逃亡,从此最高权力究竟在哪里已经不再是问题。”

1689年后英国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君主立宪制逐渐确立起来。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1689年后的英国离民主制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距离,新国王玛丽和威廉依然拥有控制政府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但正如马克思所说,“正是随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在英国才开始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改造”。

二、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和议会权力的扩大——君主立宪制的发展

《权利法案》颁布后,一系列“偶然”事件的发生使得国王权力进一步被削弱、议会权力进一步加强,责任内阁制度被确立起来,君主立宪制也不断发展。

由于威廉和玛丽没有子女,玛丽的妹妹安妮(1702—1714年在位)继承了他們的王位。1701年,议会通过了《王位继承法》,由于安妮没有继承人,生病的威廉三世也没有指定的继承人,《王位继承法》决定不将王位授予天主教的王位觊觎者,而授予信奉新教的索菲亚或者她的后裔。1714年安妮死后,王位传于索菲亚之子乔治,他是汉诺威家族的第一位国王(乔治一世)。

汉诺威王朝的前两位君主,由于不懂英语,又不熟悉英国政风民情,因此只是乐于做“虚君”,很少去料理国务。渐渐地,他们不再参加内阁会议了。于是内阁大臣们自己先聚在一起商定对策,然后将结果提交国王认可。

从上面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英国内阁制的形成过程充满了历史的偶然。偶然体现在威廉和玛丽以及继任的安妮女王继承人的缺失,继任的新国王乔治不懂英语又不了解英国国情。但其又有一定的必然。议会的《王位继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力,这是议会权力高于国王权力的必然体现。

随着责任内阁制的逐步确立,国王的权力进一步缩小。1742年,当议会指责沃波尔对西班牙战争应对失当时沃波尔被迫辞职。1756年,当纽卡斯尔领导对法战争中的笨拙举止激怒议会时,纽卡斯尔也不能自保。在这两个事件中乔治二世全力支持他手下的大臣,但完全不起作用。但民主政治在这一时期真正确立了吗?请看下面一则材料。

民主的基本原则——职位流转,在18世纪的英国议会中基本没有实行。上议院成员主要为拥有头衔的贵族和主教,下议院成员则通常是没有头衔的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下议院中,有超过半数的成员是有直接关系的贵族,有超过四分之三的成员来自数代以来握有议会席位的家族。

三、三次议会改革——民主制度的确立

工业革命时期,城市特别是新兴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但英国的选举制度却没有较大改变。例如,新兴的工业城市曼彻斯特和伯明翰等,没有任何的选举名额。经济和政治的不协调发展使得资产阶级特别是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日益不满,强烈要求改变选举政治中的不公平现象。仍然留在贵族手中并且被贵族用来抵制新工业资产阶级野心的政治权力,已经同新的经济利益不能相容了,必须同贵族进行一次新的斗争。大部分激进人士把注意力集中在下议院的代表选举中。他们认为只要下议院的控制权把握在土地贵族手中,那么建立一个能惠及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没有希望。1815年特别有利于土地贵族利益的《谷物法》的通过便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明。这次斗争的结果便是《1832年改革法案》的通过。

1832年6月,议会改革方案通过。56个选区被取消,31个选区各减少1个议席。余出的143个议席中,各大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在选民资格方面,城市居民年收入或者交纳房租10镑以上者有选举权;农村中年收入10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和年收入50镑以上的租地经营者享有选举权。

因为有着严格的财产要求,改革后拥有投票权的人依然比较少。但是《1832年改革法案》仍是近代英国发展历程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1832年,尽管工业精英没能掌控英国政权,但在接下来的数十年里,权力的天平已然逐渐倒向了他们。更为重要的是,该法案开创了进一步扩大公民权的先例。若制造商代表要参与到国家管理中来,那人数更多也更可靠的工人群体为何不能有自己的代表呢?

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进行,《1832年改革法案》远远不能满足一个迅速发展的英国社会要求。扩大选举权成为大多数改革倡导者们追求的目标,他们相信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能够实现英国发展所需要的转变,他们相信改革而不是革命。

在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1867年8月15日《改革法案》出台。这一法案大大扩大了针对议会选举的代表权,选举人数量几乎增加了一倍,从之前的一百万人增加到约二百万人。在各选区内,只要是为自己财产交税达10镑及以上租金的人,都有选举权;在各郡内,任何凭借自己土地收入达5镑及以上或每年付12镑及以上租金的人都有选举权。财产限制进一步降低,选举人数进一步扩大,英国的民主制度向前推进一大步。

1884年,英国又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第三次议会改革基本实现了成年男子普选权,按人口比例重新划分选区。不久议会又取消了竞选议员的财产资格限制,实行议员薪俸制。1918年,议会实行第四次改革,让年满30岁的妇女得到选举权。1928年,经过第五次改革,全体成年妇女获得选举权,民主制度终于确立。

在本课的教学过程中围绕君主立宪制这一核心概念,我们会发现英国人正是通过渐进的和平的改革之路确立和发展了英国的民主政治。光荣革命增强了英国议会的地位;《权利法案》从法律上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国王权力;责任内阁制的形成进一步确立了国王的“统而不治”和议会的优势地位;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则从议会选举方面进一步摆脱了土地贵族等传统因素的影响;1867年和1884年的议会改革则通过降低财产限制甚至取消财产限制等一系列手段扩大普选权,从而推动了民主制度的最终确立。从这一课的教学中我们也看到英国近代政治发展的两大历史趋势,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而這一切对19世纪“英国世纪”的到来给予了重要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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