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程
摘 要:“放管服”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当前由于政府的过多管制给高校正常运转带来了诸多困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学校缺少办学活力和创新精神。在与高校的联系中,政府应由一个管理者角色逐步过渡为服务者角色。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方面同时做出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优化管理方式,真正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放管服”改革;高校去行政化;办学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5-0185-02
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要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并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而全面深化改革,便是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的重大战略举措。全面深化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事业单位改革,这种改革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理清政府与高校关系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在充分遵循大学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如何转变高校管理模式,如何使得高校办学更加自由化,自主化,相对充分的行驶教育管理的各种职能,从而加快高校“去行政化”进程是当前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将教育管理权限和办学权限相分离,可以逐渐减少教育主管部门对于高校的行政控制,进而重塑两者之间的关系,推动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协同治理的重要工具和改革路径[1]。对高校自身来说,最基本的目标是办好教育,发展教育,培养人才,逐渐去除行政身份有利于這一目标的实现,使学校逐渐淡化行政作风,回归到教育办学的本来轨道上去,只有外部发挥好教育部门的统筹管理作用,不去干预高校内部的办学自由,教育事业才能因地制宜地发展壮大。
一、高校行政化的内涵
高校行政化,是指高校的办学理念、职能配置、组织建构、运转机制、决策管理等方面呈现与行政机构相似的特征。高校的行政化可以分为内外部两个方面,一是指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行驶行政手段进行约束和指导,二是指高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目前在我国,高校领导的任命、学科申报、内部学院设置,甚至高校人员编制全都由相关教育部门进行批设,这不仅影响了高校自身的运转,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造成阻碍。在此背景下,如何去除高校外部的行政化应是主要思考的问题。
二、高校“行政化”带来的问题
1.高校行政等级化。当前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把高校划分为不同的行政级别: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与此相对应,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分别享受与学校级别同等的职务待遇。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学校领导干部不再受学校内部约束,逐渐形成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风气,主要领导不作为现象频发。同时在高校内部,各学院设置也按照行政部门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安排,按照行政规律处理教育事务。
2.高校行政化制约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我国,政府对各大高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分为教育部直管以及各地方政府直管两种,大学变成了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在这种管理体制和模式下,行政化作风以及管理规则渗透到大学办学的各个环节流程,致使多数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2]。其一,高校失去实质的法人权利。政府领导高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高校的教育方向与我国的发展路径相契合,使教育不偏离大环境的轨道,但是随着管制逐渐加强,对高校的管理事项逐渐增多,使得多数高校在行使本身的教育权限时显得力不从心,对教育资源缺少掌握权导致学校办学缺少话语权,于是高校的行为和活动就被政府严格限制着,实际上没有真正的法人权利。其二,高校无法按照自身特色自主发展。教育培养和学术研究本应是高校最基本的职责,但由于缺乏自主权导致创新机制难以健全,创新后劲不足。大到教育经费划拨、机构设置,小到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行政权力充斥着教学管理的方方面面,各地方学校的办学本需要按照地方特色以及学校的特色优势进行考量,如果单纯地搞“一刀切”,会造成本身的优势发挥不出来,而短板又未能补齐的局面,从而高校难以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同质化倾向严重[3]。
3.寻租腐败现象频发。高等教育管理的实施需要依靠政府,权力被大量集中在政府管理人员手中,有权利往往就会涉及到利益,对教育资源的垄断使得部门教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了寻租腐败的机会。为了争取有限的教育资源,各高校经常通过权钱交易以争取到更多的财政拨款,以获得更多的科研项目和奖项,评估造假和学术腐败泛滥成灾,严重损害了高校的形象[4]。外部的寻租势必导致内部的腐败,进而影响教育发展本来的运行规律,政府失灵最终带来高等教育管理的效果,阻碍高等教育的发展。
三、“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高校“去行政化”的若干建议
1.简政放权,归还高校办学自主权。首先,应转变政府职能,重新定位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当务之急就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划桨”变为“掌舵”,政府不再单一地干预高校的内部事务,而是应该为其出谋划策,解决高校难题。理顺政校关系,积极探索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途径。其次,实行清单管理。明晰政府职责权限,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规制。无论是清单编制,还是清单实施,都要体现“放管服”的要求,科学划分政府与高校的权责边界,使政府部门依照清单履职尽责,从而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的法治规制,进而推进高校办学管理由“行政权力主导型”方式向以法治为保障的“教育规律主导型”方式转变[5]。
2.强化政府监管效能,保障高等教育系统正常运转。缩小政府办学的管理领域,淡化对高校内部事务的直接干预,应是当前教育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要逐渐改变管办不分的教育干预模式,该放的权限要逐渐交给高校自身,将职能主要定位于“管”,进行宏观的外部调控和指导。当然,为防止“一放就乱”的局面,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6]。评估指标和方法要具有针对性,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应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采用随机检查、联合检查、行业自律等监管方式,更多采用提醒、警示、约谈等简约管理方法。同时对高校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使监管更有成效。
3.优化政府服务,为高校提供便利的办学环境。其一,应尝试取消高校行政等级制度。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学校自身的行政等级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相反会助长官本位思想[7]。另外,给高校定级会更加导致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一些高校由于行政级别较高,虽掌握着优渥的教育资源,但本身在教学科研方面并未做到真抓实干。相反,一些级别偏低的大学,虽有办好教育,做好科研的决心,但深受资源或资金短缺的桎梏而限制自身发展。其二,政府有关部门应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能,提高对高校办学资源的供给水平,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共享机制、人才引进和培育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在基金支持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结合各高校的办学水平以及办学特色,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款项的分配。其三,发挥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作用。政府可以专事制度安排和监管职责,把具体服务的供给交由社会专业组织,发挥中介组织教育服务的专业性,利用好此类组织的教育补充作用,分担高校的教学负担。同时,缓解政府与高校间的紧张关系,对推进高校社会化办学具有重要意义[8]。
四、结语
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行为,更不能指望一气呵成。应逐步改变当前高等院校缺乏办学自主权的尴尬困境,逐渐将教育管理权限由政府让渡给学校,让教育发展回归到其应有的路径。另外,在当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各高校更应该抓住机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自身内在的动力和活力,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中国特色为统领,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为导向,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李琳,禹旭才.高校内部治理去行政化的“三个中心”与“三个改变”[J].江苏高教,2017,(2):31-36.
[2] 何曉.浅议高校去行政化改革[J].改革与开放,2011,(14):5-6.
[3] 潘加军,鞠连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突破——高校管办分离的“去行政化”改革[J].长白学刊,2011,(2):57-60.
[4] 张青.公立高校去行政化路径探析[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5.
[5] 陈学飞.高校去行政化:关键在政府[J].探索与争鸣,2010,(9):63-67.
[6] 赵玉娴.高校管理去行政化过程中的政府角色[J].黑河学院学报,2017,(4):81-82.
[7] 许青云.高校去行政化内涵、原因及对策研究[J].平顶山学院学报,2017,(4):117-120.
[8] 谭正航,尹珊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扩大与政府高校管理去行政化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15,(3):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