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热点受关注

2020-06-20 12:56法人高圣平
法人 2020年6期
关键词:居住权物权经营权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高圣平

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因为它包罗万象,覆盖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共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 编以及附则,合计1260 条内容、10万多字,内容极为庞大。

民法典以老百姓的生活为着眼点,在纵向上,民法典覆盖了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时间段,而且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章节新增规定,将自然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阶段,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横向上,民法典的内容涉及人们衣食住行、生产生活、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也对目前社会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高空抛物、个人信息保护、禁止高利贷、防止高铁霸座、离婚冷静期等人们生活中可能经常遇到的问题都做了回应。所以说,民法典与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如何体现绿色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生态文明建设应与民法典编纂及与之相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结合推进。2017 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九条将绿色原则规定进入民法成为基本原则。绿色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体现。

在法律技术上,民法总则是对分则中的共性内容的一种提取和概括,分则则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分则各编均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所以民法典的分编在具体制度上也体现和落实了绿色原则,直接涉及绿色原则的条文有18个之多。

例如在物权编,第三百二十六条明确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第三百四十六条明确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即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在合同编中,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可以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单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全面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类型,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则与内容。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增加生态破坏的责任,并增加了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人格权编的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为人们的生态利益、环境需求提供了权利基础,以往只能在损害发生后追究侵权责任,现在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使人们的生态环境权益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

民法典如何规制高利放贷

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群体的“套路贷”,以及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在法律中没有条文明确规定高利贷的非法性。这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即规范的效力位阶过低、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充足的规范供给。

民法典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律之中,规定了高利贷的违法性,进而明确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为今后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符合我国实践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禁止高利放贷”不仅适用于民间借贷,也适用于金融借款。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断对物权、合同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典物权编在担保物权部分对优化营商环境做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删除了现行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二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减少对担保物具体描述的要求;三是增加规定对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四是完善流押、流质有关规定,明确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五是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以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效力。

相应地,合同编对非典型担保问题做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一是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与融资租赁合同制度,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二人;二是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促进保理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三权分置”入典 从政策到法律的转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试点政策。这些改革政策经由部分地区试点,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修订中予以反映。民法典物权编也与时俱进地反映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并且集中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表达上。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语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但如何用法律表达这一政策,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就此,民法典首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同时又确认承包农户可以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为经营主体派生出土地经营权。

因此,民法典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地产权结构,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三权分置”的具体形式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他人设定土地经营权后,就形成“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格局,而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流转出土地经营权,则维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结构。

为了贯彻前述承包地的产权结构,民法典在具体规则上继续作出相应的安排:一是去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其修改为土地经营权,以此贯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二是重构承包地流转的交易规则,区分了物权性流转与债权性流转,以此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三是删除禁止耕地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为农地金融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四是修改“二轮”承包之后的延包规则,给予承包农户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

增设居住权 让人民住有所居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并将其界定为权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经建议不在物权法里规定居住权是基于当时的社会情况,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以及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老年人以房养老的现实需求,在民法典中规定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是必要的。“居住权”入典进一步丰富了包括住宅所有权、居住权、租赁权多层次的住宅权利体系,有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要。比如老人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相应的机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从而实现以房养老,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用居住权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制度砝码。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可依合同或遗嘱而设立,且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设立后,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也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双管齐下 规制性骚扰行为

近年来,性骚扰事件在高校、职场等情境下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妇女群体的人格利益。本次民法典借助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契机,将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作为单独的条款予以明确,强化了对相关人格权益的保障。

具体而言,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十条条规定了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该条由两款组成。

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款是对性骚扰直接行为人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多种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该款的存在,将使对性骚扰行为的追责不再需要借助其他人格权益的解释路径,大大提升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程度。

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款是针对性骚扰的多发情境,规定相关单位预防和处理性骚扰行为的权责,旨在从根源上消除职务型性骚扰行为存在的土壤,同时以职权机关的有效介入进一步震慑潜在的性骚扰行为人。通过这样的双管齐下,可以预见,民法典将对职务型性骚扰行为产生更好的规制效果。

促进理性离婚 维护家庭和谐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在离婚制度上的重大变革。该制度规定,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 日内,任意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30 日期满后,当事人双方仍需亲自到登记机关确认申请,方能完成离婚登记。由于上述30 日期限,具有为当事人提供“冷静”评估离婚行为效果的作用,故该制度被称为“冷静期”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数据不断攀升,除有社会价值观变迁的因素外,轻率、冲动型离婚的存在也是原因之一。婚姻的情绪性、长期性,以及年轻群体对离婚后果的认知缺乏,决定了在离婚行为中,个体未必能如市场行为那样,满足“理性人”假设,能够即时对离婚行为作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因此,离婚决策的理性化有赖于一定的外部干预,以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当代社会,随着传统权威对个体婚姻行为影响的减弱,需要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以更好地实现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的权益。而从比例原则的视角看,30 日的婚姻延续,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也是较为有限的,并不构成对离婚自由原则的违反。

理顺遗嘱与信托 推动家庭财富传承

遗嘱信托,作为传承家庭财富的手段之一,在国外是一种常见的信托业务。我国虽然2001 年即颁布了信托法,但由于继承法未做相应的调整,遗嘱信托的适用问题尚处于不明确的境地。本次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新增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规定完全明确了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合法性。

在信托法和继承编的双重适用下,遗嘱信托的实施尚有几点在解释上需要明确:第一,就设立条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遗嘱自由,当前信托行业内基于行业监管而对信托设立设置的条件,应当不能对遗嘱信托适用;第二,就信托的成立,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但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故无需受托人承诺遗嘱信托即可成立,但受托人拒绝时可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第三,就设立形式,信托法强调需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但继承编允许口头遗嘱,这里应当适用信托法的规定;第四,就信托的生效,信托法规定,对需办理登记的信托财产,需登记后信托生效,但物权编规定,继承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故遗嘱信托的生效不应以登记为要件。

多重责任并举 保障“头顶”安全

随着我国高层建筑数量的增长,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对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创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基于公平责任的补偿条款。在本次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这一条款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首先,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款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本质仍是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款是对原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补全,明确了公平补偿责任并非终局责任,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再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强调了公权力机关的调查和追责义务,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进一步震慑了可能的侵权行为。

由此,该条对高空抛物坠物,构建了直接行为人民事责任、公平补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多重责任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同时警示了潜在的侵权行为和必要的安全保障行为。

猜你喜欢
居住权物权经营权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研究
物权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分析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
《民法典》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问题探究
基于讨价还价模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研究
居住权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探析
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关于居住权的两个问题
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出台
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