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格式:关海宽.意识形态认同语境中四组范畴的内涵与关系辨析[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5):25-31.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186/2020.05.004
文章编号:1009-3729(2020)05-0025-07
摘要:明晰基本范畴或概念是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建构话语体系的根基所在。梳理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发现,在意识形态认同研究中,存在着对“主导意识形态”和“主流意识形态”、“群众认同”和“大众认同”、“话语权”和“优势话语权”、“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等基本范畴认识不清的现象,整体上呈现出视角模糊或不统一、应用缺乏规范性的研究样态。从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建设的高度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这些具有特定内容和价值取向的范畴,可拓展意识形态认同问题的研究空间,确保研究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为全面推进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工作奠定坚实的逻辑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意识形态认同;范畴;话语
自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工作以来,意识形态研究在新时代掀起了新高潮,从不同维度切入进行探讨所产生的研究成果数量之多是这一研究势态的重要体现。但总的来说,实践指向层面的研究较多,而基础理论层面的研究显少,特别是立足于当今中国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理论层面的研究和创新更少。当前国内学界从认同维度探讨意识形态问题的诸多研究成果中,对四组基本范畴存在认识不足、认识偏差和误用、混用的现象,易使人产生思想困惑,应及时澄清和纠正。鉴于此,本文拟对这四组基本范畴的内涵与关系进行辨析,以有序推进当前意识形态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一、地位与影响:主导意识形态和主流意识形态
“在阶级存在的条件之下,有多少阶级就有多少主义,甚至一个阶级的各集团中还各有各的主义。”[1]人类社会目前仍处于阶级和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多种意识形态并存和共生是当今世界文化领域的一种常态,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只是不同的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国家文化架构中所处的地位与所具有的影响力不同,各类群体或具体个体对其所持的立场和态度有所差异。正如马克思所言:“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具体到我们国家,自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由于作为被统治阶级一方的剥削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已经被消灭,所以学者们在探讨我国的政治生活参与主体时逐渐地很少再用“统治阶级”一词,代之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这些具体的阶级或阶层范畴,或使用“人民(群众)”这一总体性称谓。相应地,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所主张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所处的“统治地位”则被表述为“指导地位”。事实证明,使用“指导地位”这样的表述更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和时代特点。
随着理论的拓展和深化,一些学者基于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衍生出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和“主流地位”,即所谓的“主导意识形态”和“主流意识形态”两个范畴。由此可见,从原初意义上讲,用以限定或修饰意识形态的“主导”和“主流”是“指导”这一术语的具体阐述或者说是蕴含其中的两个层面。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意识形态认同的诸多研究成果中或在一些传媒中对“主导”“主流”这两个概念存在误读和混淆,忽视了其使用的具体语境和条件,给人们造成了思想上的困惑。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未能真正理解和把握“主导”“主流”与“指导”之间的区别,把“主导意识形态”或“主流意识形态”直接视为处于指导地位意识形态的别称;二是对“主导”“主流”不加区分,将“主导意识形态”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含义简单地视为一致并通用。
当今中国所处的时代,要求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我们党的党章和国家宪法都以制度化形式对此作了明确,在政治上、法律上不容否定或颠覆。然而马克思主义要真正获取广大民众的持续接受和认同,引领人们的思维、价值和行动取向,从而实现意识形态权威性和制度性地位的统一,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指导”属于总体和统领范畴,而“主导”和“主流”作为衍生范畴的提出和运用从理论上阐明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在实践层面的意识形态认同阶段和秩序建构要求。
主导意识形态是处于指导地位意识形态的直接或第一体现,是党和政府坚持和着力倡导、传播的意识形态,与我国的根本制度一体共生,以政治资源为有力支撑,具有显著的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属性。主导意识形态首先反映和表达的是执政党、国家的意志信仰和价值立场,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对其高度认同,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否则一经发现就要及时纠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其次,体现在对大众意识形态信仰取向的教导与引领上,即依靠政治宣传,合理使用政治资源和发挥所有党员、领导干部的榜样示范作用,以教育说服的方式促进越来越多的公民主动自愿走近、接受和认同主导意识形态。
与主导意识形态不同,主流意识形态是从社会意识形态被社会成员接受的程度上来确认的[3]。所谓主流意识形态,是指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接受、拥护和认同的意识形态。与主导意识形态所具有的官方性和制度性特点相比,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生成虽然离不开政治组织或共同体的外推力量,但主要还是内生于民间或私人主体的自愿自主选择,是对社会全体成员意识形态认同实践动态性有效结果的事实反映。如果某一种意识形态体系成为大多数人的信仰取向且整体上决定着社会舆论走向和心理倾向,那么该意识形态在特定时期就成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流,其他意识形态一般被称为非主流意识形态,意识形态领域的总体态势和格局也就基本形成。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主流意识形态会转化成非主流意识形态,意识形态领域的局势就会随之发生时代性演变。
基于以上分析,在意识形态内容体系一致的前提下,首先,“指导”和“主导”“主流”之间是理论和实践、一般和具体的关系,指導地位的巩固和维护,从过程性来看,需要经历主导、主流两个阶段,但主导、主流地位实现的先后顺序具有不确定性;从共在性来看,“主导”和“主流”间必须互通互动、彼此支撑、相辅相成。一个健康、有序的国家,其意识形态领域的格局是相对稳定的,多种意识形态各归其位、共生共存。主流意识形态与主导意识形态的内容体系则是同一的,是处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在不同语境下的具体反映和实践体现。其次,社会中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始终存有弱化和丧失的危机,这不仅会引起主导意识形态并整体反映到具有指导地位意识形态的原有地位发生一定程度的同向变化,而且会加剧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冲突。如果不加控制,最终会导致处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在实践中的权威遭到冲击,原有认同群体出现分裂,文化坐标和角色功能名不副实。因此,为避免这种危机,执政党和政府必须始终重视和加强与主导意识形态相一致的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建设,使主导意识形态积淀于民众心理状态中,渗透附着于民众生存状况中,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4],确保其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流地位不动摇。再次,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格局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主流意识形态在与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对话交流和交锋斗争过程中,以及在不断回应和满足民众的需求过程中,内容体系本身会不断创新和发展,创新或发展的内容体系需要及时充实和丰富到制度化的处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体系中,在更高层次上确立其主导地位,从政治上持续巩固和引导大众的意识形态认同取向。
二、主体:群众认同和大众认同
在意识形态认同活动的构成要素中,主体是值得关注的也是最活跃的因素,并最终决定着认同的实现与否和成效大小[5]。根据认同活动中承担的角色不同,意识形态认同主体除原初的创立者外,还可以分为传播者和受众,这两者既相互区别又具有同一性。传播者通常已经是认同者,受众则是传播者极力争取和巩固的认同对象。当然,传播者最初也是受众,而且在其所信仰的意识形态体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既承担着推动意识形态体系创新的重任,同时又始终保持着受众的角色;而新的受众一旦成为某种意识形态的认同者,则一般意味着也要或多或少承担起传播者的角色和责任。
学界从受众角度探讨我国处于指导地位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主体时,时常会出现“群众认同”和“大众认同”两个集体性范畴,在使用时总体上将二者内涵等同的较多,大都将“群众”等同于“大众”,但在一些具体语境中又出现一些差别或不统一的现象,这容易造成读者的认识错位和模糊。因此,有必要对概念的边界进行明晰,以科学把握这两个范畴的内在关系,做到对其规范理解和运用。
其一,“群众”和“大众”的内涵辨析。《辞海》中把“群众”和“大众”作为一对近义词列出,但仔细分析关于两个词的概念表述就会发现,其内涵侧重有别,相互之间并不能完全替代。按《辞海》的解释:“群众”是指人民大众,泛指社会上的一般人;“大众”是指多数的人,数量众多的人。从词义上来看,“群众”侧重于从人的身份地位或社会阶层来界定,而“大众”侧重于从人的数量上来界定。就同一性来讲,群众作为社会中的一般人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所以才有人民“大众”之说,而“大众”从身份或阶层上涵盖的主体是普通群众,所以《辞海》将“群众”和“大众”确定为近义词,这或许是人们在使用“群众认同”和“大众认同”两个范畴时通常将二者等同的原因。
其二,“群众认同”和“大众认同”作为集体性范畴的主体范围。在我国的社会话语系统中,“人民群众”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简称或缩写形态,即“人民”“群众”“民众”。作为人民群众的简称,“群众”在我国现阶段的语境中具有鲜明的政治学学科属性或色彩,属政治性话语,其成员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对应的反义词是“敌人”。与“群众”这一范畴既定的指向范围不同,“大众”则一般被认为没有明显的政治指向或色彩,偏重于社会学或传播学范畴。主导意识形态认同过程的推进,强调的是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多的人或越来越多的人的理解、接受和认同,认同主体的范围未指向特定群体,与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所指范围相接近,甚至从国际视角上讲,还包括其他国家的公民。
其三,“群众”与“党员和领导干部”之辨。在我国政治领域,党员和领导干部(包括不是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作为一种政治身份,体现的是一种政治情怀、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每一位党员和领导干部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他们来自群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于这两个范畴的关系,一方面,二者具有同一性,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具有群众的一般属性,是包含在群众的范围之内的,因此,探讨意识形态的群众认同问题,主体上自然应涵盖所有党员和领导干部;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人们通常将二者区别对待,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不同于普通群众,否则难以突显其承担的历史使命和政治担当。在这个意义上,学界在探讨意识形态认同主体时,就要强调两个范畴各自的特殊性,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
基于以上分析,在相关研究过程中使用“群众认同”和“大众认同”时需要与具体语境相结合。相比较而言,由于意识形态主体认同建构的过程性特征鲜明,“大众认同”的使用范围更为广泛;而在同一研究成果中就应强调二者的区别,要尽量避免两个范畴的同时使用,坚持在概念的使用上前后一以贯之。此外,“群众认同”的使用,如果研究中没有将党员和领导干部这一主体单列出来,则“群众”的范围一般认为包括党员和领导干部,反之,“群众”仅指党员和领导干部之外的普通社会成员。至于政治意义上的“敌人”,“群众”所涵盖的主体范围在我国的任何语境下都不包括其在内。
三、竞争:话语权和优势话语权
国内学者对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研究可追溯到2003年前后。中共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话语权”,并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观点和新思想,由此从话语权视角研究意识形态认同问题迅速升温并成为理论界的热点和焦点,“话语权”在意识形态研究领域的诸多基本范畴中逐渐上升为处于首位的高频词,各类研究成果数量增长显著。话语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软力量”已成为学界共识[6],然而,对意识形态“话语权”这一基本概念的认识存在含混或模糊不清的现象,导致研究过程中出现概念运用上的误区。
其一,“话语权”的本体意蕴。“话语权”是由“话语”和“权”两个词组合而成的,“话语”是一种关于信息传播和交流的社會实践活动,其借助于语言、文字、视频或音频等形式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意义交流[7]。“权”的概念界定分为三个维度或层次,即“权利”“权力”和“权威”。简单来说,权利是对个体而言的,通常情况下不同个体间的权利天然是平等的,不能被剥夺,这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权力意味着一方处于统治或领导地位,另一方则处于从属或遵从地位,带有强制性的政治色彩;权威表明的是个体基于对权力的认同而产生的一种自愿拥护和服从,其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权力。基于“权”的三个维度理解,话语权相对应包括话语权利、话语权力、话语权威三重含义,对此,既要看到三者在语义内涵上的差别,又要把握它们的统一性,即话语权利的资格享有和践行是权力、权威形成的前提和基础,话语权力和权威的生成是权利实现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其二,意识形态斗争过程中的话语权之争。在国内,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意识形态和文化思潮汇聚中国,其共生共存、斗争交锋成为思想文化领域中的一种常态。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各种意识形态都享有平等的话语表达权、传播权,包括提问权、论断权、解释权和批判权等[8],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西方传统和当代文化系统中存在的优秀成分持有的包容立场和科学态度。然而,由于西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在话语表达、传播环节已经确立的信息技术优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实现面对诸多挑战和困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实际工作中,在有的领域中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在一些学科中‘失语、教材中‘失踪、论坛上‘失声。这种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9]。因此,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一方面必须注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体系的本体创新,不断健全与完善话语权利实现的外在支撑条件;另一方面应基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已获得的政治上与宪法上规定的指导地位,充分利用相关国家机器来保障话语权利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强化其在社会中的主流地位,反过来,这也必然会提升话语权力建构和实现的厚度,从而增强其话语权威。学界大多是以“权力”目标为视角来使用“话语权”这一范畴的,强调的是话语领导权、控制权的当代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力建构上存在不足的问题,或者说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上,以权威的实现为目标,在全社会范围建构和完善话语权力是当前的工作重点。
在国际上,要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共存和斗争中获得话语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任重而道远。主张和高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或政治组织,争取意识形态话语权在全球范围的真正享有和实现仍是当前的首要任务。所以,在国际视野下探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侧重点应在“权利”而非“权力”,当然,话语权力和话语权威的实现是未来要达到的目标。
其三,“优势话语权”的引入。部分学者在探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时,
引入了与“话语权”相对应的“优势话语权”这一范畴。“话语权”前加“优势”一词,体现出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过程和结果样态,其逻辑前提是承认和尊重不同意识形态享有的平等地位与基本权利。这两个范畴中的“权”在语义内涵上是一致的,都属于“权利”层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认识上的分歧和误区。不同的是“优势话语权”中的“权”虽然可以被理解为“权利”,但该范畴整体上表达出的是“权力”层次。因此,在研究过程中,为了规避“话语权”因存在多个维度的解释而造成的语义混乱,引入“优势话语权”这一范畴不失为一个合理的选择。
基于以上分析,要全面理解和把握“话语权”的三重意蕴及其辩证关系,研究过程中应明确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该范畴的,注意语境创设,切忌混淆。相比较而言,“优势话语权”与“话语权”的配套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可能产生的误读问题。
四、主题内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如前所述,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中,马克思主义是处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并通过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和社会上的主流地位展现出来。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学界探讨主导或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建设的主题内容。但考察最近20多年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发现,部分学者有时会使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一范畴来替代或等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应当承认,这种使用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需要注意到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的完整科学体系,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学界的共识。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是马克思主义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剩余价值学说为其核心内容,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指明了无产阶级的地位和历史使命,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导;科学社会主义则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阐述了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本质、条件和基本规律,指出了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正确道路和未来指向。与其他两个部分相比,科学社会主义是指导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理论武器,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落脚点和理论归宿。正因如此,国内外用“科学社会主义”这一范畴指称“马克思主义”成为一种政治或学术习惯。
在我国语境中,或者说在我国主张和践行的社会主义就是科学社会主义。探讨意识形态认同的主题内容时,一些学者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等同使用,正是基于科学社会主义在整个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地位而形成的一种研究习惯,这种作法有其合理性。但应该认识到,在理论形态上,社会主义只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因此,如果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探讨意识形态认同的主题内容,使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这一范畴则更为科学、谨严。总体来说,已有研究成果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两个范畴,前者的使用次数明显高于后者。
另外,意识形态虽然在理论形态上表现为一种思想体系,但不同于一般的思想体系,其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特征和行动取向。而在人们的一般性认识或思维中,“马克思主义”这一范畴突显的场景是理论形态,“社会主义”这一范畴的现实指向性则更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我国当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形态。因此,如果侧重在此意义上探讨意识形态认同问题,使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一表达主题内容的范畴则更为合适,而且有少数学者还提出并在其研究成果中使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一范畴。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使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来指明意识形态认同建设的主题内容时,从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两个维度来确定其使用的具体场景是首要前提。
综上所述,应从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建设的高度,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这些中国特色的具有特定内容和价值取向的基本范畴,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其不同的使用场景和条件,以拓展意识形态认同问题的研究空间,提升研究的科学性、规范性,为全面推进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工作奠定坚实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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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阮建平.话语权与国际秩序的建构[J].现代国际关系,20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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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報,2016-05-19(02).
[收稿日期]2020-07-28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7BKS004)
[作者简介]关海宽(1980—),男,河南省淇县人,河南大学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理论、意识形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