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焰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福州 350002
饲料行业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联系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综合性工业门类。近年来,随着畜牧水产养殖业规模化、标准化的快速发展,福建省饲料工业的总产量持续稳定增长。目前全省饲料企业330多家,主要集中在福州、漳州、厦门地区。2015年福建省饲料总产量达到895.5万t,排名全国第十,与2014年同比增长9.9%。
饲料种类,按喂养的对象分为:畜用饲料、禽用饲料、渔用(水产)饲料;按饲料品种,细分情况见表1。
表1 饲料工业中的基本概念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与人类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全国瞩目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聚氰胺、苏丹红、黄曲霉毒素等都与饲料生产和喂养有很大的关系。饲料生产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因此,要把控好源头问题,才能控制好我们的餐桌问题。目前,由于饲料质量安全问题非常突出,这说明饲料检测的需求是非常大的。
1.1 饲料生产企业对进货原料把控不到位 饲料产品的生产工艺其实比较简单,主要就是将几种饲料原料按一定的营养配方比例进行粉碎、混合、制粒、挤压膨化。因此,原料的质量把控对饲料产品就非常重要。如果原料中主含量不达标、掺假或含有违禁添加物等就会造成饲料产品质量的安全问题。可见原料把控是饲料生产安全的第一控制点。饲料企业在接收原料时要关注原料质量的把控,以免带入饲料产品造成成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目前饲料原料的质量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1 原料中主含量达不到要求 尤其对于一些多维、多矿物质等营养素添加剂,其主含量是否达到其标准要求将影响饲料产品的配比计算。如同样的两种维生素A明示均达到99.5%,但实测结果可能就发生偏差,因此通过原料检测的方法很快就可以区分出两种原料的优次。
1.1.2 原料掺假 近年来,三聚氰胺事件的发生,就是用三聚氰胺来代替蛋白成分加入饲料和食品中。三聚氰胺,俗称蛋白精,被用作化工原料,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动物吃了含有三聚氰胺的饲料,在体内积累、无法代谢,从而“传递”到人体,严重影响人体身体健康。还比如鱼粉掺假,由于鱼粉是高价格产品,掺假的可能性较高,任何稍有化学知识的人,均可以经由鱼粉的混合,生产完全符合规格的产品。如果遇到不法商人,可能会掺用廉价劣等原料,鱼目混珠。鱼粉掺假的原料有血粉、羽毛粉、皮革粉、尿素系树脂、肉骨粉、虾粉、下杂鱼、不洁之禽畜肉、锯木屑、花生壳粉、粗糠、钙粉、贝壳粉、淀粉、糖蜜、尿素、硫酸铵、鱼肝油、鱼精粉、棉籽粕、蝙蝠粪、蹄角等。有些为了提高蛋白质含量,有些是当增量剂使用,有些是用来改变成品物性,有些是调整风味、色泽用,有些兼用数种用途,但大多是廉价而不能消化吸收之物质。可以通过感官鉴定和常规营养成分、氨基酸组成、新鲜度等分析检测来鉴别鱼粉优劣及是否掺假。
1.1.3 工业、贮藏污染 近年来,乳制品发现黄曲霉毒素超标。黄曲霉毒素1993年被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癌症研究机构划定为1类致癌物,是一种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黄曲霉毒素的危害性在于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据相关乳品企业表示,黄曲霉毒素来源于乳牛的饲料,因天气潮湿发生霉变,乳牛在食用这些饲料后,毒素无法代谢,积累在体内,造成原乳中的黄曲霉毒素超标。即使超量一点点,随着食物的摄入,慢慢在人体内积累也会致癌。事实上,黄曲霉毒素早前在饲料产品检测中就是容易不合格的项目。该毒素相当稳定,巴氏灭菌法也无法将其杀灭,所以检测黄曲霉毒素不仅要在饲料原料中检测,而且在最终产品中也需要进行监测把控。
1.1.4 有些原料具有天然有毒有害物质 如植物性原料中的生物碱、游离棉酚、单宁、蛋白酶抑制剂等,这类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造成多种危害。因此,控制饲料质量安全,首先要控制原料质量。严格控制原料采购和接收,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确保原料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1.2 超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了能加快动物的生长发育,保证饲喂效果,存在超范围、过量使用药物添加剂的问题,如屡见的喹已醇中毒。多数药物添加剂本身有较强的毒性作用,如过量使用氯霉素(早已禁用)会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过量使用金霉素会导致过敏等。因此,在使用添加剂时,应按照农业部第16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及农业部第220号公告的补充说明,规范控制添加药物添加剂。
1.3 原料投料比例把控 原料的投料比例没有控制好,会出现营养成分不合格,如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营养性添加剂含量过量或过少投入,都会造成饲养动物疾病或营养不良。原料的投放比例可能与原料本身的主含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也有关系。由于投料比例没控制好而造成饲料营养成分不合格的情况是日常委托检测中最容易发现不符合的因素。
1.4 使用违禁药物 近年来,耳熟能详的瘦肉精事件,就是违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激素。农业部第176号公告已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饲料生产企业应按公告要求禁止添加违禁药物,以免给动物及人类的身心健康带来威胁。
1.5 内控质量把控 一些小企业没有建立内控质量把控。虽然按饲料生产许可要求建立实验室,但事实上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开展基础常规的检测,也没有制定风险质量把控的送检计划。这样的小厂怎么能控制好自身产品的质量可想而知。
1.6 标准体系完善及健全
1.6.1 我国的饲料工业标准化体系逐步健全 饲料产品标准基本停留在以往营养成分的项目检测上。随着科技发展,饲料产品的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新饲料品种及高科技饲料产品的出现,原有标准已无法满足新产品、新技术要求。如近年来出现的三聚氰胺问题,在之前饲料产品标准中都没有这一项目指标的检测要求。
1.6.2 企业标准水平较低 针对新产品和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但目前的企业标准都还存在以下问题:如标准中指标不全,不能完全体现产品的功能性能;产品指标定得过低,降低了产品中营养物质的含量;企业制标人员水平较低,常常会出现标准的结构、文字、术语、单位等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编制。由于制定的标准低,必然产生企业生产出档次低的产品,无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随着饲料行业检测监管政策力度加大,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福建省饲料产品主管部门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简称:省饲料办)。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对不同饲料种类的质量安全提出一系列分类管理的检测要求。
2.1 许可检测需求 所有饲料企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对自身检测能力不足的企业,需委托经农业部备案的有资质的产品检测机构检测并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现场审核第63项“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要求的,应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提供有效的委托检验报告”,同时要求年度备案需提交每季度的检测报告。
2.2 监管检测需求
2.2.1 投产前检测需求 预混合饲料需要取得批准文号,申请批准文号需每个产品应提交一份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在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到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复核检测的项目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不同的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复核检验报告)。
对于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饲料添加剂主成分检测方法的验证报告。目前国家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有200多种,其中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也就50多种,也就是还有150多种的饲料添加剂需要制定企业标准方法的验证报告。
新饲料及新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产品开发者或者生产企业需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其中涉及产品检测有几个方面:如需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同时在评审会议通过后,由评审委将样品送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复核包括对标准复核和对样品检测,其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对申报产品的有效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等。
2.2.2 投产后检测需求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饲料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抽查及质量安全监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饲料产品在没有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需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备案时需提供一份全项指标的符合性检验。同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有饲料产品混合机混合性能测试(混合均匀度)要求,需要现场在混合机的出口处取样,并在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体现取样混合机型号、样品混合时间、混合样品批次、混合机所在生产线编号、取样人等信息,要求更全面。
随着饲料监管及产品质量安全被重视,企业及养殖户对饲料产品的检测需求也在日益扩大,对内部质量控制要求也在不断加强。一方面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自行控制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应该是合格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杜绝生产危害社会及人类身心健康的产品。这就要求企业要定期对产品原料及成品进行必要的摸底试验;另一方面,饲料产品的相关政策法规也要求饲料生产企业要执行相应的内部质量把控,主管部门在办理生产许可证及年审、批文批号等都要求企业定期自检和提供型式检验的报告。
3.1 原料检测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按规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逐批送检,每批产品都应该有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若供应商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的,企业也要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进行逐批送检。按规定,企业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成分及卫生指标进行自检或者送检。同时若采用委托送检方式,还应该索取和保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2 企业自控检测 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主要营养成分进行自行检验,按文件规定的要求:维生素预混合饲料至少检测两种以上维生素;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至少检测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复合预混合饲料至少检测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至少需要检测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以上自检项目都是按农业部文件要求需要自检或者委托送检的。
3.3 季度型式检验 企业应该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等饲料产品中,每季度至少选择其中1种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3.4 违禁添加物控制 饲料生产企业在使用饲料原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同时需要控制添加剂添加比例,杜绝超范围、超量添加饲料添加剂。
3.5 摸底试验 针对供应方原料、终端客户反馈,适度开展摸底试验,实时监控产品的质量安全。针对经销商及客户的投诉或纠纷及时送检。
3.6 研发检测 企业成立研发部门,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开发检测,制定企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文件。
3.7 实验室比对 随着新饲料法规出台,要求饲料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化验能力。尤其对预混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有更高的检测能力要求,2012年实施的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中规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化验室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等专用检验仪器,同时实验室还应该按仪器室要求布局,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等仪器还不能共用一个房间。
新法规的发布对饲料生产企业的自检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证产品在出厂检验后的符合性。但由于企业对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项目检测少、能力弱,因此在配备了这些仪器设备的同时,要定期开展实验室比对工作,减少试验数据误差,从而完善其实验室建设。
综上所述,饲料检测需求随着饲料产品工艺的变化、政策引导及企业需求的变化而在不断调整变化中,作为饲料产品的检测机构,应积极应对检测市场的需求变化,调整检测服务理念,分析竞争压力,提升检测能力及服务水平,以满足不断变化的检测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