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地成果转化合作体制机制研究
——以大连市金普新区为例

2020-06-10 11:43昱,马
大连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金普新区成果

王 昱,马 靓

(大连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院地成果转化,是指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与区域行政部门、企业等组织机构合作,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我国“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转化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区域生产力水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提高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近80%的转化率相比,我国整体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5%左右,实际最终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1]。2018年,大连市研发(R&D)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4%,预计2020年,全市R&D经费投入占GDP比将达到3.2%以上[2]。虽然大连市年均科研投入规模大,但尚未形成同等规模的转化成果,本地生产力的受益效果还不明显。作为大连市探索院地成果转化先导区的金普新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但需注意,金普新区,是辽宁省唯一的国家级新区,作为东北亚国际航运及物流中心,不仅是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先行区,还是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区,更是体制机制创新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承担着挖掘新增长极、引领东北地区全面振兴、打造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战略高地的重担[3]。而这一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之一,便是区域院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和质量是否能满足新区在新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因此,有必要系统梳理该区的院地成果转化的现状,找出制约其转化的主要问题,并探索解决问题的可行对策。

一、金普新区院地成果及其转化的现状

目前,金普新区主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带动区内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据公开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末,区内辖有环宇、光洋、大机床等国家级研发机构8个,省级、市级研发机构近130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48家,占大连全市的30%;国家级孵化器2个,市级孵化器6个。近四年来,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比增长了70%,达326家;全域推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5%的扶持政策,已累计加计扣除额近4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日益完善。此外,区内的院方科研资源较丰富,拥有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和半导体技术学院、大连民族大学、大连大学等12所高等院校和学院,博士后工作站8个,博士后科研基地6个,职业教育学院18家。新区与大连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交流、社会服务与校园建设三大方面进行战略合作。新区与大连民族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校地联动转化机制,协调推进双方在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和科技服务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此外,新区正在推进与中科院深圳先进院的合作项目以及大连理工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项目。截至2016年,金普新区专利授权总量14569件,有效授权发明专利量1789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约14.8件,提前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2020年预期指标[4]。

综上可见,金普新区的战略定位已形成较大的院地成果转化需求,所拥有的研发资源也已形成了较丰富的院地成果。但与其他国家级新区相比,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的缺口较大,转化的效率和质量还有待提高。现阶段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院地成果是否值得转化、是否能够转化、如何有效转化、转化后的相关问题等等。因此,需要从转化前期的转化意识和动力、转化过程的渠道和保障等方面对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

二、制约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院地主体对研发的市场导向及致用的转化价值认识不足

院地主体是参与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全过程中的各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作为研发主体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企业研发部门,作为引领科技研发及支持成果转化主体的地方政府部门,作为市场对科技研发实际需求和应用主体的企业等组织形式。科技类研发项目,是联结院地成果转化各相关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主要载体。因此,项目能否及时并正确地反映应用主体的市场需求、研发主体是否具备识别项目的市场导向及项目成果转化价值的意识和能力、引领主体能否及时并持续最大化项目的转化价值,是决定院地成果能否成功转化的关键。这也是制约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的第一道难关。

本文梳理了2016—2018年间的金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表1),首先,通过纵向对比发现该项目的数量呈逐年递减趋势,剔除了2016年的“重大科技创新专项”、2017年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计划专题”和“现代都市农业研究开发计划专题”,2018年增设“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用于重点支持获得发改、科技等部门批准组建或者认定的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上述变化,是金普新区院地主体中的引领主体根据其对市场需求的把握和相关项目成果转化情况的评估而在项目总量和类别上做出的调整。从变化看,金普新区对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和扶持的思路主要聚焦在“研发机构建设”上,这主要是为了应对该区院地成果转化前期研发主体在转化意识和转化价值挖掘方面的认知和力量上的不足。

表1 2016—2018年金普新区科技计划专项统计表

其次,本文将金普新区科技计划专项(表1)与北京市科技局发布的北京市科技重点项目指南(表2)进行横向对比,发现北京院地转化的引领主体在同一时期已着手引导研发5G物联网应用、可再生能源、新型信息功能材料等科技成果致用民生的前沿问题,以及能源高效转换与储存材料、环境污染的健康效应研究等民生关注的热点论题;相比之下,金普新区科技项目的口径较粗,引领主体在精准捕捉及预测科技研发成果的市场导向和致用性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强化和细化。

表2 2016—2018年北京市科技重点计划统计表

最后,本文结合上述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的分析结论,对金普新区2016至2018年间保留的三类项目进行了系统分析(表3、表4、表5)。软科学研究计划专项(表3)三年间的方向由5项增加到9项,增幅80%;选题内容由原来的笼统变得更加具体,每一年都体现了金普新区对软科学研究提出的区域发展特色新需求,并在2018年增加了科技成果服务于经济和社会需求等致用型的选题,体现了较积极的市场导向的引领作用,在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5]、生活服务力等具体可供致用的结合点上,还需要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战略定位做进一步的细化和预测。

表3 2016—2018年金普新区软科学研究计划专项对比分析表

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计划专项(表4),体现了金普新区引领主体对院地成果转化落地的核心——应用主体(企业)的指导、鼓励和支持。2016至2018三年间,该项目没有进行显著调整,只是在2018年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含服务型企业)去除,将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改为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进一步缩减了拟资助企业的范围,并进一步提高了拟资助企业的标准。但也应看到,对金普新区而言,最匮乏院地成果转化资源和支持的是市、区两级企业群体,不仅数量多、涉及领域广,转化难度也是最大的,但转化效果一定是有助于金普新区长期可持续特色发展的。

表4 2016—2018年金普新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计划专项对比分析表

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表5),体现金普新区对院地成果转化应用主体的标准和培育方向。2016年至2017年间无明显调整,2018年剔除“获得发改、科技等部门批准组建或者认定的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进一步缩减创新培育主体。可见金普新区正逐渐收缩对创新主体培育的范围和政府支持力度,一方面避免了多渠道资金的重复支持,另一方面也须注意加大对中小微创新主体的孵化、培育和支持力度,避免院地成果转化应用主体的断层、断代、断面。

表5 2016—2018年金普新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计划专项对比分析表

(二)院地各方主体协同推进院地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

除了意识层面的认知问题,阻碍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的第二道门槛,是各方主体对协同推进院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究其根本,主要是由对院地成果转化的激励不足、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不规范、成果转化涉及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等多因素导致的,需做进一步分析。

第一,激励不足制约合作转化动力。截至目前,金普新区已出台一系列鼓励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金普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办法》[6],目前还在实行和摸索阶段。但主要是针对研发主体或应用主体的单主体激励,激励的标的以货币和政策优惠为主,依托于金普新区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在激励的手段和作用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此类激励属于上层设计,在研发主体归属的高校院所及科研机构中还缺少与之衔接、配套的落实细则。院方研发主体的科研工作首先要满足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审的各项要求,已经耗费了这部分研发主体的大部分精力;而有激情从事院地成果转化的部分研发主体,往往止步于没钱、没人、没收益、落地周期长等转化困境;能够见到转化成果产业化的基本都是引领主体协调下研发主体与应用主体共建的定向科技研发项目,但也面临收益分配和产权纠纷。因此,如何激励、谁来激励、激励的依据是金普新区需要逐步明确的问题。

第二,收益分配矛盾降低合作转化动力。当院地成果产业化有了一定的收益,甚至形成定期收益、规模性收益之后,各参与方都有对收益的斥求。但关于如何分以及怎样分,目前金普新区各方主体还未达成共识。当获得的收益与各自的投入不匹配或者形成预期落差,院地成果转化激励也无法发挥作用,难以调动各方主体推动院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三,产权归属冲突削弱合作转化动力。产权纠纷是导致收益分配矛盾的一大因素。目前我国只有湖北省、东莞市等部分省市地区明确提出授予研发主体科研成果的所有权[7],金普新区等其他地区仍处在对院地成果转化所涉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问题的探讨阶段。成果转化产权主体的缺位或者自由裁量权的缺失,使得研发主体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削弱其参与转化的主动性和贡献力,而应用主体等参与方在转化过程中的投入是否符合产权的确认、如何赋权等问题,也是影响其积极参与成果转化的阻碍之一。需要逐一解决并达成各方共识。

(三)院地成果转化的渠道及相关中介服务尚未成型

当院地成果转化的供方市场和需方市场成熟,供需双方的成果转化意识和动力足够,供方与需方的交易途径即成果转化的渠道是否存在、是否畅通,便成为制约转化效率和质量的主要障碍。金普新区现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转化渠道,也尚未形成成熟的中介服务体系,这是制约其提速院地成果转化的第三道障碍。

已有的国内外经验显示,成功的院地成果转化需依靠有力的中介机构和配套服务,这需要一个完整的、有效的转化平台及配套的服务机制来实现。院地成果的转化,需要平台在“立项—研究—开发—产业化”各个阶段提供资源及服务的支持。平台由地方政府等引领主体主导,还是由企业等应用主体主导,还是由院所等研发主体主导,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目前,金普新区已出现上述三种平台的雏形,但还处于成长期,且主要是各自为政,影响范围和力度有限,也容易导致资源浪费。比如,院所等研发主体科技成果的理论性较强,实验室等研发主体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较高,直接产业化较难;而应用主体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的科技成果,在独自转化过程中也面临着技术关、管理关、科学推广关等瓶颈。可见,成果转化中间机构的缺位,配套服务网络的不健全,容易导致信息、技术、人才、资本等资源难以在院地成果转化的研发主体与应用主体之间有效流通,所形成的信息、技术、人才和资本等资源壁垒阻碍了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的时效和结果,难以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共建合力。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金普新区院地成果的顺利转化。

(四)院地成果转化过程缺乏系统有效的保障合力

院地成果在转化过程中至少需要经历三级转化。第一级,院地研发成果向技术成品的转化,需要研发主体主导、应用主体辅助,由二者联合推进,通过中间试验得到成品单品。第二级,技术成品向生产成果的转化,需要应用主体主导、研发主体辅助,二者共同敲定批量生产技术成品的方案,搭建产业化生产线和配套生产流程,完成生产成果的转化。第三级,生产成果向商品成果的转化,需要由应用主体主导,在引领主体的政策扶持及研发主体的市场趋势判断和管理经验等建议的辅助下,由应用主体通过细分市场、制定销售方案、组织销售人员等措施耦合成果要素、技术要素、生产要素和商品要素,完成商品成果的转化,为最终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力奠定基础。可见,上述三级转化实际是一个顺次迭代的完整系统,上一级转化的结果,直接影响下一级转化的进度;每一级转化的效率和质量,都决定着院地成果转化的最终效果。因此,需要对转化过程提供有效的保障。

现阶段,金普新区的上述三级转化是割裂的,还缺乏系统有效地保障,这也是受到转化意识和转化动力不足以及转化渠道不畅等综合影响的结果,院地合作转化的范围和强度还有待提升。各自为政的转化行为容易导致转化目标和行为的片面性,各参与主体都基于最大化自身利益设定成果转化目标和方案,削弱了成果转化惠及的广度和力度,也引发了转化风险。院所类研发主体关注研发成果的产出量和级别,机构类研发主体关注研发成果的商业价值,企业类研发主体关注与绩效挂钩的研发成果盈利能力,引领主体关注转化成果反哺区域发展的能力,企业等应用主体关注转化的成本、产出、效益及风险。割裂转化的状态下,很多有价值的研发成果停留在专利状态,难以向下一层转化;部分前提投入多或转化周期长的院地成果,即便具有更高的发展前景和获利能力,也难以被应用主体选中去开发转化。而仅依靠金普新区的政策优惠和有限的区级财力支持,也难以实现对三级转化的保障,严重制约了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的进度。

三、完善转化合作机制体制推进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院地成果转化如果不能形成有效的合作转化体制机制,不仅从源头上将打击研发主体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削弱院地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推进成果转化的动力,还将加大疏通转化渠道及对转化过程提供保障的难度,进而阻碍金普新区依靠科技振兴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制定合理的、有效的院地成果转化合作体制机制,以帮助金普新区及时、正确、全面发掘院地成果的转化价值,提升院地成果的研发质量、激发各方主体的转化动力和创新活力,进而推动金普新区院地成果产业化进程,为实现区域发展战略提供动力和保障。

(一)健全合作转化供需体制机制 提高金普新区全员院地成果转化意识

根据现有材料分析,金普新区现阶段相关主体的转化意识不足,主要归因于成果转化的供方和需方市场还不成熟,供需交易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各方主体对院地成果转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不到位且不一致,难以共同发力。因此,本文建议从合作转化供需体制机制入手,结合现有的科技立项,多元化引领方式,借助信息技术进一步培育合作转化的供方市场,做大、做强合作转化的需方市场,破除供需方市场交易的信息壁垒等障碍,完善供需方市场交易的体制机制建设,进而提高各方主体对院地成果转化的参与意识和作为意识,强化金普新区全员院地成果转化意识,从源头上清除院地成果转化的第一道障碍。

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应与科技成果的现实需求需要及时有效、公开公平地匹配。院地成果需综合统筹学术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效益,将学术价值体现在应用价值中。首先,保持现有对研发机构的扶持,加快培育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供方市场,提高研发主体捕捉转化价值的研发意识和能力,提高供方市场院地成果产出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其次,加速甄别、筛选、培育、完善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需方市场,提高应用主体反馈转化需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应用主体独立承接并完成转化的综合能力。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根据区情实际来健全金普新区院地成果合作转化供需体制机制,畅通院、地、企各方主体自由匹配研发成果供给与需求的信息与交易,提高各方主体参与院地转化的活跃度和深度。研发主体,通过引领主体给出的方向及与应用主体的无缝对接实现研发阶段的以需定产,有的放矢地为院地成果转化提供有效供给,亦可以将自己捕捉到的转化方向和价值反馈给引领主体和应用主体予以支持和协同落实。引领主体,通过发挥行政职能优势完善院地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为转化的供需信息和资源的有效匹配提供支持和保障,比如帮助研发主体联同应用主体建立中试基地或中试车间,以便研发主体对论证期的研发成果进行检验和调整,为成果最终顺利转化为生产力提供前期保障,进而提高转化的效率和效果。应用主体,需体现出促成合作转化的主动性和担当能力,通过合作转化供需体制机制,积极健全院地成果转化的落实流程,与各方转化主体密切沟通,提高转化的成功率,实现产业化成果反哺区域发展。

(二)完善合作激励体制机制 提振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动力

激励不足、收益分配矛盾和产权归属等问题,是导致金普新区院地成果各方主体参与转化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但这并非是金普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制约其他同类转化需求的共性问题。因此,建议联合法务专家、制度经济学专家、管理学专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院校等研发机构负责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共同商讨、设计、论证,从完善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合作激励体制机制入手解决上述问题。

合作激励体制机制,将改变以往单一、单体激励的模式,转向合作、合体激励的模式;将融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探索股权激励等后续激励方式的可行性及落实细节;实施分段接力激励,用于保障各方主体参与转化的程度、深度和贡献的质量和效果;多元化激励标的,探索将赋权纳入激励标的,探讨打破各方转化主体的角色壁垒的可能性,尝试通过提供主体换位的交流渠道和机制,将无形的职业能力和发展空间落实为有形的激励措施;商定收益分配细则,落实转化合作的合同范本,建立动态共享弹性受益机制,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利益。

具体细则方面,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研发主体的主管单位可通过提供绩效、职务及职称等激励,鼓励研发主体进行自主创新,将自主研发成果依法申请专利,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引领主体,可通过设立科研基金、跨界兼职等激励,引导研发主体直接或经由引领主体与应用主体建立合作,共同完成研发成果的后续转化;设置合作转化的行政审批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红利,鼓励研发主体和应用主体合作推动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主体,可通过提供职业机遇和分成与股权等激励,吸引研发主体让渡研发成果的使用权、以股东等合法身份参与到成果转化的后续管理中;联合引领主体根据研发成果转化期长短提供渐进式分段激励,鼓励研发主体尽早达成成果转化的合作意向。

(三)建设合作转化大数据AI平台配套中介服务机制 疏通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渠道

由于缺失有效的平台及中介服务机制,信息、技术、人才和资本等资源壁垒堵塞了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的渠道。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因此,建议金普新区结合区情实际及发展的战略定位要求,整合现有各方院地主体主导的转化平台,加快建设能够覆盖全区、辐射东北亚的院地成果合作转化大数据AI平台系统,协同各方主体组建平台管理机构,配套平台中介服务机制,统筹研发主体、引领主体和应用主体的成果转化资源,疏通转化渠道,推动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进程。

建议金普新区实施“多方共建、独立运作、各方轮值、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模式建设、运行平台。即,由院地成果转化各相关主体单位共出资源(资本、人才、技术、设备、信息、基础设施等)投建平台;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原则独立运作,承担交流、交易、保密等功能;各相关主体协商定期轮值计划,每三年由一方主体派出责任人轮值监管平台的运行;平台介入院地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对平台运作的费用和风险实行全员共担机制,对违规操纵平台、损害他方利益的相关主体可实施处罚、清退等治理,对平台商业化收益由各参与方协商分配共享成果。

平台筹建初期的资本,建议由地方政府主导完成,设置种子基金,通过PPP引入社会资本,谨慎探索外资介入的可行性。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大数据和AI运行的需求,以保证资源流动和交易的效率和效果。平台的管理机构,按精简有效原则依据平台“承、转、推”等功能设置;机构服务人员,除有限的岗位设专人专岗,其他职位由院地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派出承担。平台建成后,能够有效整合研发主体、引领主体和应用主体等各参与方的信息、人才、技术等资源,提升平台提供专业化、高效化和精准化服务的能力,提高平台配置资源的效率,健全平台管理和运营机制,提高平台辐射东北亚地区院地成果转化需求的能力。

(四)完善新区院地保障合力 提高转化保障体制机制

畅通院地成果转化渠道的基础上,建议金普新区结合资源禀赋、区情实际及战略定位,按院地成果三级转化的需求,探索转化全程保障体制机制的建立,凝聚院地各方主体对成果转化的保障意识和贡献,形成协同保障合力,推动院地成果逐级的顺利转化,最终形成有效的生产力和利润增长点。

全程保障体制机制,需要院地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全员参与,防范各方主体只负责本级转化的甩手掌柜行为,鼓励多元化保障手段和支持方式。其中,引领主体主要提供制度、政策、区级财力等保障和支持,院所等研发主体主要提供研发质量、技术及人才等保障和支持,企业等应用主体主要提供资本、设备、场所、产销部门等保障和支持。要注意区分“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地方行政机构等引领主体着重营造院地成果转化环境、搭建平台、提供成果转化方向和启动资金、监管转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不干预院地成果转化中供方与需方的交流及交易,这部分交由市场决定。此外,建议鼓励金普新区院、地、企等各方转化主体通过联盟等方式建立长期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转化关系,通过一体化的研究创新、技术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实现转化资源和优势的互补,进而为院地成果的各级转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结 论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思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具体举措[8]。院地成果转化合作体制机制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研究到中试再到产业化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本文结合了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合作体制机制的现状,从内到外将金普新区院地成果转化合作体制机制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发现院地主体作为院地成果转化合作体制的内核,部分主体存在转化价值认识不足的现象,以此直接导致院地各方主体协同推进院地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这是由内核导致的外部现象,最终使得院地成果转化的渠道、过程出现系统性的缺陷。想要建立适合的院地成果转化合作体制机制,需摸清金普新区的经济和政策环境,明确转化合作对象、模式。因此本文针对金普新区转化体制机制相应问题从合作转化供需体制机制、合作激励体制机制、中介服务机制和转化保障体制机制角度由内到外再至系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寻找适合新区发展的合作体制机制,以谋求院地成果转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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