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先例解释探究

2020-06-08 10:55杨亚飞
西部学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英国

摘要:在英国,先例是来源于司法判决,由法院做出的,对之后法院判决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在先例中具有 约束力的部分为先例的判决理由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先例作为普通法推理的大前提,但需要对先例进行解释 才能予以适用。英国司法实践中先例解释适用具有鲜明等级性,注重先例约束并对于先例的否决与推翻持极其 谨慎的态度,此特点受到了政治体制、法官队伍同质化与精英化,以及法律解释理论发展的多重影响。

关键词:英国;先例解释;先例拘束力;遵循先例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7-0121-03

一、先例及先例解释的概念

(一)先例概念

对于先例进行解释,便首先要明确先例的概念。先 例的概念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先例来源于司法判决。判决是法院在司法过 程中,法官根据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得出的对于某一具 体事项的结论,在形式上表现为判决书。英国作为典型 的普通法国家,其判决书不仅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而 且其本身便成为法律形式的一部分,对于以后相同或类 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后的案件应当遵照该案 件进行法律适用与判决 [1]。此处,作出先例便具有的立 法之属性,也即常说的“法官造法”。

其次,先例具有权威形式性来源。先例来源于判例, 但并不是所有的判例都能够作为先例,对之后的案件判 决产生约束力。当判决形成后,在英国会进行公布而形 成判例报告,只有重大典型的案例才会被选入其中。判 例报告是英国的一项特色法律制度,经历了《年鉴》时 期、私人报告时期、英格兰威尔士法律报告委员会的判例 报告时期以及现代电子网络报告时期 [2]  的发展过程,成 为律师、法官先例来源的主要依据。

再者,判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判决理由部分。 判决理由是先例判决中针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法律论 证的部分,该部分的论证是判决作出的必要依据,因此在 之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判决中具有极大的约束力。而附 随意见是司法意见的阐述,通常与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或结论不同,仅是一种参考,因此仅具有说服性的效力。 这种区分是极其必要的,具有保证判例权威的必要性,而 判决理由如何构建成为先例解释的主要内容。

(二)先例解释概念

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先例进行判决,就必须对先例 进行解释。传统意义上,法律解释只针对制定法存在,提及法律解释,多数学者认为它是在制定法基础之上对法律进行阐释说明的方法,是立足于具有规范性、权威强制 力的条文之上进行的有效解释,也因此自动把法律解释 的对象限制于法律条文之中,并且大多数学者并不承认 制定法解释可以产生新的法律 [3]。但是综观整个司法过 程中对于先例的适用于案件判决,先例同样是作为法律 推理论证的大前提存在,并结合确定案件事实这一小前 提,最后得出论证结论,也就是判决的过程。

解释先例就是明确法律推理大前提的过程,与制定 法中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相同。在具体的普通法司法实 践中,解释先例就是构建待审案件的判决理由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判决理由是法官从合适先例中所抽象总结 出的一系列判决依据,因此获得判决理由的具体实践技 术是选择先例,总结归纳,并加以释明其所包含的法律规 则的过程。对先例的解释往往包括确定先例所蕴含的适 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评判该规则具有多大程度的约束 力,以及评判其他适用该先例的案件进行考量以及形成 的判决理由,也有可能通过对大量相同或类似的先例判 决理由的选择与归纳形成待审案件的判決理由 [4]。所以, 对先例进行解释需要具体的解释方法予以阐明。

二、英国司法实践中的先例解释

在英国这种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确立先例含义 的方法通常包括最低限度法、结果中心法和宣告法三种。 最低限度法强调要以先例中的判决理由作为待审案件的 判决理由的一部分进行构建,也就是说,必须从先例的判 决理由中找寻适用于本案件的法律规则;结果中心法则 认为应当确定先例判决中的结果,从先例的事实陈述以 及后果中去获取行为规则;宣告法则是指先例中直接存 在并宣告用于先例的法律规则,该法律规则与本案有关。

评判从先例之中得出的法律规则具有多大的拘束 力,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先例原则本身的拘束力是否有差异,二是影响先例拘束力的因素。法官一般需要遵循具有拘束力的先前判例而不能随意地违背先例,该司 法原则被称为“遵循先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则具体化 为“先例规则”[4]。对先例进行选择的司法技术相应地 包括:(1)纵向的约束力区分,即根据做出先例的法院的 等级判断应当选用哪个先例;(2)横向的约束力区分,包 括同一类案件的不同先例产生的时间先后,与该案的契 合程度,以及该案与社会性主张的契合程度和说服力等。 对于不契合的先例,法官可以采用以上区分技术将其排 除适用。下面从先例的具体适用与选择中做出详细阐述, 以期能明确英国先例解释的特点。

(一)先例约束力区分

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先例的 约束力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一般来说,先例拘束力被分 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拘束力,另一种是说服性拘束 力。前者需要严格遵循,倘若不遵循则会导致本判决失 效的后果;而后者仅具有说服论证的效力,并不需要严格 遵循,法官拥有选择适用权。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 进行先例约束力的判定,则主要考虑法院的等级。英国 的克罗斯和哈里斯教授根据法院等级的不同将先例原则 归纳为如下三个内容:第一,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 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而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于上级法院 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而仅仅具有说服力。第 二,同级法院之间的判决对于各个法院进行案件裁判时 具有说服力,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第三,法院之前 所做出的判决对于自身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为要保 持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除法院的等级之外,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否参与了全 程,以及一个先例的做出是否是因为疏忽做出,这些也都 是影响先例约束力的因素。如果一个先例是因为疏忽做 出,则可能失去其正常的约束力;或者先例日后被明确或 暗示地推翻,也会使得先例失去原本的约束力。此外,还 存在的情况是先例所阐述的法律规则被以制定法的形式 固定下来,那么在适用的时候更加倾向于适用制定法作 为判决理由,而先例则只作为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在 成文法未规定的事项中,先例仍具有约束力。

(二)先例的选择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先例直接或类似地与待审案件 相关,律师的职责是为表面上恰当的先例的适用性(或 分别为不适用性)提出论据,而法官必须对案件作出裁 决,他将在其判决意见中说明选择一种先例而不是另一 种先例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这个或那个先例或职权范围 适用并支持所作的决定。对于先例的适用性论证都可能 包括密切的事实分析,包括待审案件与先例案件事实之间的类比,通过不断的解释学循环来明晰待审案件判决理由。而判例法解释负责对于先例中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判决理由进行明晰。

在英国实际司法实践中,为了提出和支持论点,在判 例中对要素的使用没有实际或理论上的限制。一般的法 律陈述、一般原则的司法规定、政策论据或关于基本价值 的意见、对事实情况的分析和对有关的实际或假设类比的 讨论,以及当然的任何对一项裁决或对某一法律观点的任 何仔细拟订都可以被引用,并且可以明显地增加支持或反 对某一法律结论的论据的分量,即可作为说服性的依据进 行引用,其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关键的具有严格约 束力的部分还是在先例的判决理由上 [3]。倘若有强制约 束力的判例理由与这些附随性意见或一般观点有冲突,则 会将这些仅具有说服性约束力的效力所抵消。

除了区分判例理由与附随意见之外,在适用时还要 区分表面上有约束力和应当在案件中适用的判例,即针 对不同解释论据所提出的解释论点如何选择的问题。在 1889 年的 Derryv.Peek 案①中,一家公司的董事制作了一 份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了因疏忽而造成的重大虚假内 容,而非故意欺骗。在投资该公司后亏损的投资者以“公 平欺诈”为由起诉董事。他们的案件被驳回的理由是, 不可能有无欺骗意图的欺诈行为,因此不可能有无欺骗 意图的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责任。随后,一些律师和 法官认为,这个案件的区别在于,它只是真正决定了欺诈 需要故意欺骗,而没有对过失独立侵权是否扩展到包括 过失词的问题作出任何必要的裁决。在涉及经济损失的 案件中,如果由于粗心的建议而造成身体伤害是可以明 确区分的,而且也被区分了。这其实就明确了律师应引 用所有相关部门的意见,甚至那些显然与他们客户的情 况相反的意见,在显然不利于当局的情况下,问题是能否 成功地区别它们 , 但是不能被区分过度,只要判例具有 严格的约束力,就有充分的理由偶尔采用牵强附会的对 案件的真正原则的“解释”,以便有效地加以区分。

(三)先例的否決与推翻

如果一个案件在上诉法院曾经被明确驳回或者做出 了完全不同的意见,认为其是错误的判决,应当认为法庭 把该案件视为了否决,也只有具有效力的先例才不会被 明确地进行推翻。但是英国对于推翻或者否决先例都是 极其谨慎的,甚至在上世纪 60 年代时,英国上议院以及 高级法院,都否认自己有权力推翻自己的判决,之后推翻 先例权力的行使也极其地谨慎保守 [5]。

在遵循先例原则的规制下,推翻先例具有苛刻的条 件。贵族院在推翻一个判决时,通常需要存在如下情况: 推翻该判决能使得法律得以改善,且推翻该先例不会颠覆先前判决的效力,以及不冲突于议会对于先前判例的确认。而上诉法院推翻或者否认判决则可能是存在同级 法院的冲突判决,或是与贵族院冲突的判决,或是由于法 官的疏忽或失误做出的,高等法院则仅在上级法院的判 决有冲突时,有选择的权力而无推翻的权力,可以不受有 冲突的判决的约束。除此之外,法院在推翻先例后,也经 常以各种方式限制新产生的判例的适用范围来维护先 例的权威。[6]  而且,英国法院否认自己具有“先行推翻” 的权力,如果下级法院试图先行推翻上级法院的先例总 会遭受上级法院的驳斥,甚至会被上级法院推翻。[9]

三、影响英国先例解释的因素

英国先例解释的以上诸多特点形成是受到诸多因素 影响的。首先,英国法院地位受到政治体系的影响。英 国的议会至上体现出其立法权的中心地位。英国的司法 系统更加封闭与单一,在 19 世纪后期经过司法体制改 革,形成了严格的自上而下的统一的司法体系,法院等级 鲜明,职责划分清晰,因此英国的司法过程能够统一,且 被分为明确的不同层级,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来说具 有极高的权威性,遵循先例原则的执行也更易得到较为 彻底的贯彻。

其次,法官队伍的同质化与精英化也使得英国在先 例解释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先例的权威性,对于法律 保持较为客观的态度。英国的法官出身于出庭律师,并 且通常是从非政治人士的精英之中选拔出来,他们不仅 具有类似的教育、职业背景以及生活经历,并且都对法律 报以极大的尊重,将法律视为严格规范加以遵守,并且精 英化的队伍导致其对陪审团等大众参与的形式并不认 可,也并不希望衡平法对普通法过加修正。在对律师所 提交的适用判例的意见中存在冲突之处,也诉诸于先例 本身的约束力进行区分。

再者,法律理论的研究发展方向也给予先例解释发 展一定的影响。英国实证主义代表边沁曾经将法律定义 为以制裁为后盾的,体现强权者意志的强制性命令,是主 权者意志的体现而必须予以遵守,在进行法律适用时要 与道德要求向分离,赋予法律形式权威性。这种实证主 义思想符合当时的政治法律体系的要求,并为大多数法 官学者所承认。18 世纪后,奥斯丁等人继续发展壮大, 使得其成为英国司法的主导思想,赋予了法律文本极大的权威性,在先例解释之中,更加注重维护立法者意志,注重保护先例权威。

四、结语

通過以上探讨可以看出,先例解释与制定法解释同 属确定法律推理大前提的过程,是构建待审案件判决理 由的过程。在构建判决理由时,注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而较为严格地贯彻遵循先例原则,先例的选择也具有分 明的等级性,在面对多个不同先例进行选择时注意先例 的区分,在否决与推翻时持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过法院 地位、法官队伍以及法学理论发展背景的探讨,明晰了英 国先例解释形成特点的原因,能够为厘清英美法系不同 国家的先例解释差异化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注    释:

①  Derryv.Peek(1889)14App.Cas.337.SeeD.N.MacCormickandR. S.Summersed.,InterpretingPrecedents:AcomparativeStudy,Ne wYork:RoutledgePress,2016:p331.

参考文献:

[1] 毛国权 . 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 [J]. 北大法律评论 , 1998(1).

[2] 李红海 . 普通法的司法解读 [M]. 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3]D.N.MacCormick,R.S.Summersed..InterpretingStatutes:Acomp arativeStudy[M].NewYork:RoutledgePress,2016.

[4]( 英 ) 鲁伯特·克罗斯 ,J.W. 哈里斯 . 英国法中的先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5]( 英 )P.S. 阿蒂亚 ,( 美 )R.S. 萨默斯 . 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 质——对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M]. 金敏 , 陈林林 , 王笑红 , 译 .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6] 崔林林 . 严格规范与自由裁量之间 [M]. 北京 : 北京大学出 版社 ,2005.

[7] 陈林林 . 法律方法比较研究——以法律解释为基点的考察

[M]. 杭州 :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4.

作者简介:杨亚飞(1994—),女,汉族,山东博兴人,单位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为 司法制度与司法原理。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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