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政府防治书算群体舞弊问题的成效刍议

2020-06-08 10:55裴磊
西部学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明代舞弊防治

摘要:书算群体是明代州县衙门雇佣以承担赋役征收事项的辅助人员。因其掌握赋役相关知识且缺乏监督, 故瞒上欺下,从中舞弊牟利,不仅使百姓蒙受损失,而且官府也深受其害。鉴于此,明政府采取措施以防治书算 舞弊问题,主要包括:上级官员通过口头告诫及亲自督促、核查册籍等方式加强对书算的监督;优化修撰黄册流 程,出台惩治措施,从制度上防治书算舞弊;通过改良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防治舞弊。由于这些防治措 施未触及书算群体舞弊的核心,因而总体上是失败的。

关键词:明代;书算群体;舞弊;赋役制度;防治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7-0086-03

书算群体是明代州县衙门书算和基层书算人员的合称。明代赋役制度涉及繁琐的文书手续与复杂的折收计 算,州县衙门政务繁剧,而负责办事的额定吏员不足,况 且吏员本身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不具备赋役方面的知 识,因此衙门会雇佣大量书算人员辅助办公,从而形成衙 门书算群体,其中与赋役制度有关的主要是衙门户房中 的书算。明代赋役制度十分复杂,尤其中期以后出现了 名目繁多的赋役折收问题,其计算颇为繁琐,以至于州县 衙门承担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事务的户房书算也无 法完成复杂的文书、会计工作。为便于完成征收赋役任 务,知县衙门在户房之下专门设立县书(总书)、各粮区 设立区书(扇书)、各里设立里书等,从而形成基层书算 群体。

据史书记载,明代州县衙门“各房吏典多不谙事体, 迟误欺骗多自书手为之”[1]325,尤其是负责会计钱粮的书 算,尤易作弊;乡里的书算负责编制册籍、会计都图、里甲 钱粮,作弊更无忌惮,“各里书手,以本里为衣食之资,通 同富势奸顽,种种弊端,愚骗小民”[2]1007。书算在赋役中 舞弊的问题不仅严重侵害基层民众的利益,而且他们还 上瞒官府,使官府也深受其害,鉴于此,明代官府采取一 定的应对措施,以防治书算舞弊问题。

一、明代政府对书算群体的常规防治及成效

常规防治指官府在不改变任何既定条件的情况下, 上级官员通过口头告诫、亲自督促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的 工作督促,常规防治领域主要在书算日常工作方面。

官员如想要了解赋役制度的中的“门道”,不仅需要 掌握专门的会计知识,还要面对浩如烟海的赋役册籍,这 些赋役方面的专门知识对于饱读诗书的传统儒家官员来 讲,要想在其中理出头绪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因此, 明代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几乎不能在赋役相关的层面上对书算进行监督,能依靠的一般就是亲自督促、“口头警告”。明万历年间,户部令各有司衙门官员督促办事人员 “征米不许粮长串通吏书花户任意折干”[3],这种看似是 一种强有力的行政命令,但是却表现出明朝中央政府对 于书算作弊的无可奈何与监督的苍白无力。

在明代,还有一种办法是朝廷命令官员随时亲自核 查册籍以达到防治书算舞弊的效果,由于传统儒家官员 大多不掌握赋役相关知识,当然也不擅长核查赋役册籍, 尽管如此,朝廷仍然寄希望于这帮“门外汉”可以完成 核查册籍的任务:

大抵论诡寄,贿买户胥两弊,则系乎守令之疆察与 否,不系乎轮年与不轮年也。论花分、移甲两弊,则系乎 册籍之精核与否,不系乎轮年与不轮年也。[4]438

从上述史料中的“不系乎轮年与不轮年”可以看出, 地方官将书算舞弊问题归咎于里长没有尽职尽责,而中 央政府却认为地方官这是在推卸责任。中央认为防治书 算舞弊问题本就是地方官的份内之事,地方官应该有足 够的洞察力发现诡寄和贿买问题,还应该认真核查赋役 册籍,防止花分、移甲等问题。从职责来看,防治书算舞 弊的确是地方官的份内之事,朝廷将书算舞弊的责任归 咎于地方官督查不力也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 于地方官大多并不掌握赋役相关的知识,他们也没有精 力去一一查对那浩如烟海的册籍。

不难看出,明代官府对书算的常规防治几乎没有成 效。明人张栋说:“不知原编公用银两作何支销,大都皆 为吏书所干没,有司者未必能一一而查之耳。”[5]3513  关于 清查册籍,官员则抱怨“版籍日繁,稽查日难,而奸蠹日 广,且每每为公私扰,淹起征期”[6]635-1433。

二、明代政府在修撰黄册方面对书算群体舞弊问题 的防治及成效

黄册是官府向百姓征收赋役的直接依据,也是百姓确定自身承担赋役量多少的法定责任,假如发生与赋役 相关的纠纷诉讼时,黄册更是官府断案的直接证据,因 此黄册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鉴于此,官府对每十年一 次的大造黄册十分慎重,力图在每个环节都尽可能地防 治舞弊问题,但修撰黄册也是需要赋役相关知识的,官 员不得不依靠书算来完成修撰任务,这就使得防治十分 困难。明朝政府试图通过优化修撰黄册流程,從制度上 来防治书算舞弊问题:

邵诚等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守、知 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员,则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端 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其事。仍先令里书抄写 原本旧管额数,交与监造官收掌。监造官就拘排年里甲 亲报似册供词,细开人口及税粮消长出入的数,并户籍 原由等项。其有旧本宿弊,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 参详考订攒造稿册,然后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誉写,定限 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 覆审明白,申送分巡、分守处辨验,印封类解。[7]67-68

修撰黄册的整个流程仍然需要依靠书算,甚至以书 算作为修撰主力,虽然从表面上看流程已经优化,但是 却未能从根本上做出任何改变。关于修撰黄册时需要 重新定制户则等第,朝廷要求官员严格检查:

宜严加禁革,今后民间差役仍如旧制。责付府县正 官,其排年里长,则尽数通拘,其各里人户,则详加重勘, 考诸册籍,参与舆情。贫富品第三等,各自类编,丁粮消 长,三年一次通审。别为赋役之册,以为科差之则。挨 次定差,周而复始,务在远近相等,劳逸适均。如此则差 役均平,人得休息矣。[8]

不难看出,朝廷在制定政策时,存在较多的理想主 义,想当然地认定官员已经掌握了赋役相关的知识,同 时还认定官员一定会有足够的时间去检查册籍。实际 上基层的真实情况远比朝廷认为的复杂,虽然朝廷制定 的政策在理想中或许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从实践的角 度来看却相当荒谬,所以更谈不上这个政策到底能产生 什么样的成效。

朝廷不仅针对黄册修撰过程提出了防治舞弊的办 法,而且还出台了法律上的惩罚措施,以求能与之配合 达到更好的防治效果。如景泰二年奏准:

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 飞走税粮……许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 提调委官,并书算手人等应从实攒造,如有仍前作弊者, 事发问罪充军。[9]132-133

朝廷采用鼓励自首和惩罚作弊双管齐下的方法,虽 然政策制定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本质上并没有对书算产生限制作用,就以“事发”来看就不现实,因为大多数作弊行径根本发现不了,即使能发现,也没有证据 定罪(因为作为证据的黄册已经造假)。朝廷又于景泰 三年五月初二日奏准:

各处造攒黄册,务在切实。官吏里书人等不许一毫 徇私作弊,指甲为乙以有为无,……违者,事发之日,巡 抚巡按及按察司拿问解京,并发口外为民。[10]231

可以认为景泰三年的政策仍然是景泰二年的延续, 二者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从“不许……作弊”却更表 现出朝廷对此事的无奈。到成化二十三年奏准:

各处有等主文书算快手……酒派税粮,巡抚巡按司 官访察拿问,发边远充军。[11]308

弘治三年又奏准:

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原书改抹,致有 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 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 罪。[9]133

虽然朝廷一直发布严禁书算舞弊的命令,但是从来 就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解决办法,只是单纯地将防治舞弊 任务交给官员,以求官员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从朝 廷一直发布本质相同的命令还可以看出,朝廷的防治措 施几乎没有成效,否则怎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布相同 命令呢?

梁方仲认为明政府防治书算舞弊问题的成效十分 糟糕,他在《明代赋役制度》中写到:“差役之不均平, 主要是因为‘官吏里书,乘造册而取民财,尤其是‘富 豪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在官吏和富豪的互相勾结 下,贫难小户唯有相率‘弃祖离乡,这又加深了人口大 量逃亡和册籍失实的程度。所谓……都不过是充满着 内在矛盾而无补实际的办法罢了”[12]483。

三、明代政府通过改良赋役制度来防治书算群体舞 弊问题及成效

改良赋役制度是指官府鉴于原有赋役制度存在诸 多可为书算利用舞弊的制度漏洞,因此试图在基于原有 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改良或新建的办法从而达到防治书 算舞弊的效果,显然这种从制度上寻求防治的方法更为 科学一些。

明初赋役制度分为赋和役,赋就是田赋等实物税, 役就是徭役。粮长的编派就是役的一种,粮长由粮多大 户之家充当,负责本粮区的粮食征收和运输任务,在明 初粮长是“肥差”,有诸多好处,因此人们对之趋之若鹜。 但至明中期后,担任粮长不仅不能牟利,反而要遭受赔 累之苦,因此人们纷纷想办法避免被编派为粮长。由于 编派粮长的依据主要是书算掌握的赋役册籍,因此富家大户纷纷向书算行贿以求脱役,而书算也因为掌握了这

一特权,常以编派粮长为由,主动向富家大户威胁索贿。 这种索贿行为影响较为严重,使粮长一职常由贫难小户 人家充任,不仅小户人家遭受破产痛苦,而且也无法完 成政府要求的本职任务。鉴于此,一些有作为的地方官 便试图改良粮长编排制度,以求防治舞弊:

而民间以粮长为大 害,奸民报役者遂因以为 利。……千金之家无宁居者,如役本应轮甲,则报者先 喝 乙,次及 丙,及 丁,各得贿满 意,而后以甲 闻。 万历 十一年县令朱公廷益以里长排年充役,自一、六而二、 七,而三、八,而四、九,而五、十,十岁再更。亦会漕折事 行,而粮长之祸几熄。[6]635

在賦役制度整体方面的改良是以“一条鞭法”的 出现作为时间节点,“一条鞭法”把各州县的田赋、徭 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 纳,不仅减少了各种复杂的折收计算,还大大简化了征 收环节。这种将流程简化的赋役改良措施,使得书算舞 弊的空间大为减少,一位明代官员提到:

于是有司或为总赋之法,或为条编之法。总赋者, 岁通计其所入而总赋之,户颁之以所赋之数,而人人知 所宜入,当数而止,约法画一,吏牍大损,豪猾不得规避 轻重,而公家催征易起,人称便矣。[13]531

万历年间奏准山西行“一条鞭法”时提到:“山西 行一条编法,将每岁额征税粮马草酌定银数,分限征收, 以省纷纷头绪,不致滋里书飞洒之奸。”[14]

朝廷从改良制度方面进行防治相比于口头警告等 方法更为科学、更接近解决问题的本质,但是制度推出 一段时间后,书算便很快又发现了可以舞弊的漏洞,明 人葛守礼这样评论“一条鞭法”的防治效果:

近年不知何故乃变为一条鞭派,不论贫富,一切同 摊,既不显仓口,又不开石数,只开每亩该银若干,致使 书手任意增减,漫无底定……不惟小民莫知,虽官府亦 岂能于分厘毫忽之间算无遗失乎? [15]385

明代官员何瑭则认为“一条鞭法”防治书算舞弊 有一定的效果,可是百姓反而较以前更为受害,“近年 上司患里书挪移作弊,及令不起运、存留,俱总定一价 则,上田、下田无所分别。虽曰可绝里书之弊,而下田民 户固已不胜其害矣”[16]385。

一言蔽之,明朝廷针对书算舞弊问题出台的防治均 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出台的各类措施均依靠旧有的书算群体去实践,这种靠书算防治书算的方法绝无可能成功,因此明代对书算舞弊问题的防治几乎是彻底失 败的。

参考文献:

[1]( 明 ) 余自强 . 治谱 ( 卷 2):各房通弊 [M]// 续修四库全书·史 部 ( 第 753 册 ). 上海 :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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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裴磊(1993—),男,汉族,山西太原人,单位为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研究 方向为中国古代史。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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