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编

2020-06-07 10:30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11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刘 佳

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或“宪法”,多指最高社会规范或国家的根本制度准则。譬如,《尚书·说命》中曾说“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意思是根据先王的旨意制定典章、法度,将永无过错。这里的“宪”指的就是以前的君王(多为开国者)所确立的国家制度。从词源上看,我国古代的“宪”字表示的正是“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故而我们现在用“宪法”来命名国家的根本法。

我们已经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国家颁布了“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等人民的宪法。那么,在此之前,还出现过哪些“宪法”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清朝末年的宪法性文件

(一)《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于清朝末年,最早的制宪活动是清末立宪。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已经风雨飘摇。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慈禧太后打出“变法”“新政”招牌,以光绪皇帝的名义于1908年8月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制定宪法的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将君主的权力合宪化,试图以此维系皇权至上的政治传统,具有强烈的挽救王朝颓势的功利主义色彩。

(二)《重大信条十九条》

1908年冬,光绪皇帝与慈禧太后相继离世,3岁的溥仪即位,其父摄政。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和即将爆发之京畿兵变,宣统皇帝下诏“罪己”,仅用三天的时间就出台了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但旋即被辛亥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王朝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决定由参议院制定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缺乏民意基础,在复杂的国内局势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仅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尚未真正实施,就被袁世凯废弃。

三、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失败之后,中国进入了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几部宪法性文件,包括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着手制定的《天坛宪草》、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后颁布的袁记《中华民国约法》、直系军阀曹锟的“贿选宪法”以及段祺瑞政府炮制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段祺瑞政府在拥有“议决宪法权”的国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便垮台了,故《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未正式出台。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北伐战争的胜利,宣告了北洋军阀制宪闹剧的终结。蒋介石和国民党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后,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从五四运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30年,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形势的发展与需要以及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革命根据地在不同历史时期相继颁布了若干宪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在第二次国共合作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时期通过的,它规定了当时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月在延安召开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原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宪法性文件

经过长期而曲折的革命斗争,中国人民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决定性胜利,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时,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制定国家宪法的条件尚不够成熟,然而又急需一部宪法性文件,以规范和统一全国人民的行动并指导当时各项重大任务的进行。

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这次全会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结了我国人民百年来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确认了国家的性质和任务,确认了政权组织和原则,赋予人民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平等、外交和军事等各领域的大政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贯彻实施,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法治发展,为国家的建设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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