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基础 创新举措 高质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0-06-05 12:56宫鸣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5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宫鸣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次重要变革,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等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市检察机关从试点工作开始,就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转变理念、统筹协调、举措创新等方面持续用力、狠抓落实,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天津保持较高适用率的同时,维持较低上诉率,同时在提出量刑建议精准化等方面成效明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司法资源配置 量刑建议 上诉率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行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正式确立,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公平正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将对检察机关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带来深远影响。天津作为全国首批认罪认罚从宽18个省(市)试点地区之一,全市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在转变理念、统筹推动、创新举措等方面深耕细作、精准发力,稳步提升适用率,确保适用效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量落实。

一、深化认识、转变理念,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任何一项新制度的推广,都离不开理念先行,“理念一新天地宽”,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津市院“)就将“深化认识、转变理念”作为整个制度落实的主要突破口,把为一线办案人员“换脑筋”作为重点工作去抓,使认罪认罚从宽“能用尽用”的理念在办案人员中逐步深入人心,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切实发挥省级院统筹领导职责

为切实提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天津市院在全市检察长会议上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天津市院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相关改革和政策法律、制定方案和专项指导。针对检察机关职侦部门转隶后如何认识履职担责的讨论,天津市院提出全体检察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参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是新形势下“谋发展、重自强”的重要责任。天津市院要求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把手”工程,精心谋划部署和推动落实,各级院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履行主抓主管责任,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实行。

(二)努力转变办案人员理念

天津市院要求全体检察人员要全面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天津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多次召开推动会、培训会,对一线办案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明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思路,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适用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积极改变固有理念和工作惯性,克服畏难情绪,解除思想负担,做到“能用尽用”。针对部分检察院对重罪、职务犯罪案件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天津市院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受罪名或刑期的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愿意接受量刑建议的,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优先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办案人员新的“工作习惯”。

(三)组织力量进行理论研究

天津市院多次召开工作研讨会,推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程序改进,在此基础上,天津市院先后两次印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解答》,及时解决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难题。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研究列入天津市检察机关年度重点课题,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一线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的理论基础、适用条件、程序设计、制度完善、适用效果等内容进行专题研究。从2016年开始,天津检察论坛连续四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为参考选题,鼓励调研人才进行深入研究,多篇认罪认罚从宽主题的文章获得重要奖项并在知名期刊发表转载。依托天津市院检察案例研究中心,评选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精准参考。

二、统筹协调、全面发力,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全面落实,考察的首要指标就是适用率。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即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适用,较高适用率是此项制度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前提性保障。因此,天津市检察机关始终扭住适用率这个指标不放,内部加强统筹,外部强化协调,形成整体合力,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步提升。2019年1月至12月,天津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为70.51%,位居全国第二。其中,1月至8月平均适用率为67.6%,8月为71.84%,12月达83%,整体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一)加强内部统筹指导

充分发挥“检察一体”机制作用,天津市院加强对分院和基层院的业务指导,强化纵向沟通和横向衔接,切实解决在司法理念、操作规程及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天津市院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刑事检察业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案件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问题,通过制发《重点工作提示》的方式,即时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在内的部门间互涉工作和共性问题进行提示,下好工作“一盘棋”,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刑事条线均衡适用、整体推进。天津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定期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片会,召集附近区域检察业务骨干对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研讨,共同解决遇到的难题。试点伊始,天津市院就要求做到“能用尽用”,要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要向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说明情况,从源头上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普遍适用,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基础业务评价指标纳入部门、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以考促效,倒逼检察官积极履行主导责任。

(二)强化外部协调配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涉及多个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适用积极性对制度的落实起着重要作用。天津市院始终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主导责任,努力调动各方面的适用积极性,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开展。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天津市院就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参会,共同研究起草、会签《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在天津市委政法委组织下,天津市院与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分析会商,细化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就程序启动、简化庭审、法律文书等问题随时进行沟通协商。天津市院探索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协调天津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在案卷上作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标记,集中进行移送,检察机关受理后快速分流、专人专办,集中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集中审理,实现诉侦审流转紧密相连、全流程提速增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在检察院设立律师值班工作站,在天津市院统一要求下,各基层院积极与辖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及法律援助中心协商,在检察机关设立律师值班室,值班律师每周固定1至2个半天驻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为律师见证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供便利。

(三)加大制度适用宣传

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主动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高低的基础性因素。为此,天津市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开展制度宣讲,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天津市院制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例讲解》宣教动漫视频和制度宣传册,经与天津市公安局沟通,从2017年10月开始在天津全市公安机关办案区、看守所监室及律师值班室滚动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册、张贴制度宣传展板。依托驻看守所检察室,建立完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机制,由驻所检察官定期为在押人员进行宣讲,确保每位在押人员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正确的认识。制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动画、视频等宣传作品,通过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度。同时,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积极受理在押人員认罪认罚申请,并及时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刑事检察部门收到申请后联系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在笔录中记明,为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打好基础。

(四)注重督导推动

督察指导是检察一体机制下一项有效的工作推进方法。在试点工作期间,天津市院就制定了《天津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督导方案》,通过督察指导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根据行政区划,天津市院将全部分院和基层院划分为若干单元,各单元成立督导组,由督导组长单位派人赴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观摩庭审等方式,全面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在各区域间均衡发展。天津市院利用统一业务系统平台实时监控、随案跟踪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情况,同时要求各分院、基层院一把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数据负责,确保认罪认罚统计数据客观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开展业务态势分析,对天津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进展情况、相关数据进行排名公示,对存在的问题逐月进行通报。对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较低的人民检察院实行约谈制度,2019年以来,天津市院主管检察长多次约谈部分基层院,要求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尽快提升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

三、积极探索、创新举措,不断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效

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否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适用效果上,最佳状态就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效合一”。天津市检察机关在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同时,坚持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效合一”为目标,以提高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能力和作用为抓手,积极探索,创新举措,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天津的高质量开展。2019年1月至12月,在天津市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占比77.21%,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优化,由检察机关主导适用的案件占70%以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起诉处理人数占全部不起诉人数的74.4%,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逐步凸显,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和法院的采纳率同比不断提升,实体公正得以更好实现。

(一)落实程序从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追求实体从宽的同时,天津市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刑罚幅度、认罪认罚等情况,经与法院沟通协调,不断调整程序选择机制和办案流程,合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通过简化告知流程、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制作要素化审查报告模板,推广远程提讯、远程开庭等办案手段,提升案件流转速度,缩短案件办理时间,节约司法资源。2019年1月至12月,天津市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2.7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 44.3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 32.87%,有效实现了繁简分流、简案快办,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

(二)保障自愿性真实性,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

是否上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考察指标,而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又是影响上诉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天津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不断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凡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悔罪,对于违背真实意愿表示的认罪认罚供述不予采信,不以降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代价获取认罪认罚。同时,积极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对公安机关已进行过工作且具备和解基础的案件视情况开展“二次和解”,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化解双方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从根源上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可能。

(三)加强检法沟通,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

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和确保较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既是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和主导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明确从宽预期的重要保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高质量开展意义重大。经与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天津市检察机关明确对建议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般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鼓励提出附加刑量刑建议。通过加强检、法诉前沟通,共享量刑标准,共同举办智能量刑培训班等方式,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和法院采纳率。2019年,天津全市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案件占所有认罪认罚案件的60.73%,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87.05%,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和法院的采纳率同比不断提升。

(四)完善规范体系建设,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

在积极鼓励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同时,天津市檢察机关将认罪认罚案件作为廉政风险点,加强监督,保证权力依法正确行使。根据办案需要,健全完善办案规范,制定有效防范措施,从源头上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指明方向,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在规则框架内运行。严格执行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健全检察权管理和监督体系,强化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要求对于改变移送起诉罪名、增减事实、不捕不诉等情形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要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决定。加强案件评查,通过本部门自查、案管部门评查和检务督察部门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反转案件、被告人上诉案件、无罪案件等特殊类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做到“三必评”,有效发现并预防廉政风险,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安全运行”。主动公开办案程序性信息,针对重点类型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案件,推行公开审查机制,邀请律师代表、专家学者参与审查全过程,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经过3年多的艰苦努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天津已经落地生根,但与成熟运行的标准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仍需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完善,天津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认真抓好更高质量、更好效果的适用”的要求,继续探索、持续用力,保持较高适用率的同时,在细微处下工夫,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促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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