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雪
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教育规模、体系框架、培养能力、对外开放等方面都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贵州省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不足,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偏低,无法适应贵州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的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因此贵州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1]。
近年来,贵州省对于职业培训高度重视,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制度用于指导职业培训的开展实施,自2015年来贵州省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如图1)。
从政策发布的部门来看,14项政策中有10项为省人民政府发布,2项为省人社厅发布,1项为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发布,1项为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发布。从政策内容上看,既对于贵州省紧缺的护工、家政类职业技能培训,还特别针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行培训。从培训项目来看,贵州省开展的培训主要涉及贵州省的特色农业、民族手工业、旅游康养、制造业、建筑业、电工电子类、农村电商、创业培训(GYB/SYB)等多方面,符合贵州省产业发展的特色培训项目[3]。
图1 贵州省2015年以来出台的职业培训政策
法制建设是职业培训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德国相继颁布的《手工业保护法》《基本法》《手工业条例》《联邦职业教育法》,以及职业培训相关法,如《企业基本法》《劳动资助法》《社会补助法》《职业教育促进法(1981)》等。这一系列的法律对德国职业培训的学徒招收标准、手工业职业培训、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规范和约束等各个方面进行立法。美国著名的《史密斯-休斯法(1917)》《国防教育法》《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法》《综合就业培训法》《职业培训合作法》《职业教育法》等专门法律的颁布,从推行区域职业培训计划,到开展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培训,使失业者能够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对接劳动力市场,都对职业培训的多方面进行了约束和规范[4]。
我国在《劳动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中提及职业培训的相关内容,整体来说偏重引导性,其条款中鼓励、引导性词语偏多,强制性用语较少。没有一部关于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的专门法律,虽上述法律中有零散的有关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的法律规定内容,但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从目前贵州省颁布的14个政策文件来看,显现出对职业院校重视不足的问题。只有极少数文件明确职业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地位和开展的具体工作。例如,《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职业院校的补贴性培训的要求,《贵州省精准推进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促进就业脱贫工作方案》提出针对16岁~20岁留守农村未继续升学的青年劳动力,在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设技能扶贫培训班,使其熟练掌握一门终身受用的实用技能。
部分培训政策存在落地难、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规定与目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企业劳动者大部分属于劳务派遣,劳动者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然后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5]。
职业培训的配套政策没有及时出台,导致激励不足。文件中提出职业院校完成年培训量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挂钩,合理核定超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进行奖补的政策。但是由于没有具体配套、可操作落实的具体政策,职业院校尤其是公立职业院校,受绩效总额的限制,很多教师开展职业培训以后的课酬、绩效仍然无法得到保证,导致对职业院校的激励不足,职业院校财务基于对审计的顾虑,在没有明确文件支持的情况下,仍然不敢轻易进行改革,所以绩效发放仍是一个难题,所以很多职业院校教师对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我国对立法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法律草案、公布法律。每一个步骤都有严格规范的程序,除采取“三审制”外,还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一部专门法律的颁布,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正规的程序,所以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职业培训立法的滞后。
从社会发展看,职业教育并没有被当作一个类型教育,而是作为低层次教育,被当作是高等教育的补充。受传统观念影响,在很多人眼中,职业教育的地位是不高的。由于政策制定的滞后性,所以在前期的政策文件中,表现出职业教育不受重视的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表现出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近年来,随着职业院校质量提升工程,职业院校的地位得到大幅提升,特别是高职院校“双高计划”的实施,更是奠定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
政府在职业培训中作为管理者肩负主导作用,从政策、法律的支持引导,再到组织协调、监督等各个方面,政府部门都需要发挥其主体作用,而目前职业培训问题的产生部分原因是因为政府主体责任没有充分落实。
职业培训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通常是在一定的现实情况下,是以问题为导向出台相应的职业培训政策。在政策制定时,决策者很难全面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在职业政策运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没有全面考虑的情形,影响了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法律的颁布,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能够“有法可依”,确保职业培训工作的有效执行和幵展。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国家、政府对技术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基本方针与重大政策确定下来,使得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工作实施得到保障。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增加财政投入,支持职业院校更新实习设备,改善办学条件。根据职业院校的办学绩效情况安排经费,对于机制灵活、就业率高、市场认可的职业院校,加大奖励支持力度。通过有效的财政手段,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激发职业院校积极深化改革,面向市场办学。
一是政策明确规定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的课酬,不受学制教育规定的绩效分配方案限制,激发职业学院在编教师对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在税收制度上,给予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可以从所得税、营业税或者教育费附加税等税收减免方面给予减免,减轻职业培训机构的负担,降低成本,鼓励其发展壮大,为社会经济培养更多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