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桢妍 赵子涵 乔心忆
关键词 老年人 再婚 遗产继承 解决措施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創业训练计划省级一般项目《再婚老年人的遗产继承与分配》的阶段成果之一;编号:201810320123Y。
作者简介:戴桢妍、赵子涵、乔心忆,江苏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62
总体来看,关于再婚老年人遗产继承的研究更多集中于社会学领域,运用法学思维对该问题进行的思考和研究并不多,这和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以及老年人再婚问题刚刚开始进入人们视野有关。然而,面临此类问题地增多,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必须跟上时代步伐,对其进行专业性探究。因此我们认为应当正确认识再婚老人遗产继承问题,建设和谐社会,本文便从老年再婚的继承问题出发,就如何从法律以及社会的层面解决,做了如下具体阐述。
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发现, 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 占总人口的13.26%。而有数据显示,2004年时,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美国为12%, 日本为19%, 德国为17%, 英国为16%, 法国为16%, 意大利为19%。这也说明了,老龄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十分普遍。
现时代的中国,生育率持续保持最低水平,致使我国老龄化问题愈来愈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就有越来越多丧偶的老人倾向于选择再婚来获得一种精神和心理上的安慰和满足,也是更强有力的对他们老年生活的保障,不过由此引发的老年人再婚权益的保障便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法科学子,我们结合学习与实际,从借鉴多方实践经验,对老年人再婚遗产继承和分配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权利。
在湖北省的人口调查中,对近4000名老年人进行了抽样调查,其中有46%的老人赞成再婚,而对600名独居老年人的进一步调查发现,有再婚意愿的达到68%。其他调查显示,丧偶老年人的再婚需求更是高达77.8%。从这份调查中可以看到现今社会老人对于再婚的态度是非常赞成且愿望迫切的,这也侧面证实了我们这项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老年人再婚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婚前婚后的双方子女、婚前婚后的财产所有权等问题,这些问题重叠交错,就集中体现为了老年人再婚后遗产的继承和分配问题。
基于上述调查的显示结果,怎么样完善立法或者借助社会力量,对老年人再婚继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有效规避,维护老年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是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随着现代社会和文化的不断发展,老年人再婚往往不再基于爱情这一标准,而是双方对于再婚有着一致的需求。由于新中国始伊的制度变迁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抚育——赡养”这种双向运行的“反馈式”代际关系被破坏,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致使老人自养比例攀升,而再婚即为自养较为有效的方式。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之所以冲破层层道德阻力去寻找一个新的伴侣,仅仅是为了相互照顾,以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这种目的的推动下所形成的婚姻关系,其财产性本来就很强烈。
(一)老年人再婚的财产关系及模式
1.领证式再婚
在现代的老年人再婚的普遍实践中,都是以这种再婚的方式比较多。这说的就是老年人双方和年轻人一样,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登记后算是正式结婚。这种再婚的方式是比较正规且合法的,而且这种方式有法律作为依托,能够很好的保障老年人双方在晚年的婚姻中的权利,更切实的维护他们的利益。
2.共同生活式再婚
由于老年人的思想观念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受以前老旧的观念影响,或者是社会舆论和家庭环境的限制,现在很大一部分的老年人会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方式来确定婚姻,也就是说他们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只是在一起同居,不进行结婚登记领结婚证。这种“再婚”方式对双方来说都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虽然减少了财产方面的纠纷,但只是彼此生活上的一种寄托和依靠,这种模式非常原始且不稳定,极易对老年人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3.签订协议式再婚
协议式再婚是指老年人用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婚姻,由此双方便成为夫妻,如果日后感觉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想要分开,那么就可以根据之前立下的协议来解除婚姻关系,二者便与对方无关。这种方式对于老年人来说可能是一种比较合理和理想的模式,因为这种方式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像登记式结婚那么刻板和正规,也就不太会引起遗产的继承和分配问题,能够比较好的处理这类问题。
(二)老年人再婚婚姻关系中财产所有权的争议
再婚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财产所有权,一直是在其婚姻关系中造成矛盾的核心问题。对于婚姻所有权来说,怎么界定和明确,都会关系和影响到遗产的继承与分配。展开来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有关规定,老年人再婚后属于双方个人财产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婚前财产;第二,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而对于老年人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来说,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是工作的收益;二是经营店家、生产工作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就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说,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且在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所有的遗产便会按照我国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但是对于很多还有着传统老旧思想,并不清楚明白具体法律规定的子女们来说,对于老年人的遗产的归属,他们无法接受,这也就会导致遗产继承权的极大冲突。
(三)老年人再婚后继承权的冲突
这方面主要是再婚后配偶继承權的冲突尤为明显。再婚老年人一旦登记结婚后,双方便成为合法夫妻,即法律中承认的配偶,便可以按照配偶的待遇来继承对方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此之外,《继承法》第13条还有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笔者认为,这是继承法中为没有领结婚证的再婚老人的设置的保护条款,但是法律并没有十分完善,表述也不是十分清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会造成的财产纠纷就比如子女通常会担心在自己的父亲或母亲过世后,他们的老年配偶会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甚至如果双方老人没有登记结婚,一方也可以作为共同生活的对象而分得遗产,从而影响到了他们的继承权利,由此便会导致更多的问题和矛盾。当然我国法律还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对于遗产的继承和分配,首先是按照老人的遗嘱意愿来进行分配。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老年人再婚对于老年人来说,既是对他们权利的尊重,也更是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有力保障,因此解决老年人再婚的遗产继承和分配问题从而保障双方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因老年人再婚导致的遗产继承问题,因为涉及财产归属不明确和继承人比较杂比较多的问题,所以如果引发了法律上的问题,一般都会牵扯到很多人的利益,较为复杂。对此,北京海淀区法院的法官曾经给出过两个比较简单又可行的解决办法,我们可以借鉴应用:
首先,进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中说明,夫妻之间可以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比如哪些是共同所有,哪些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书面协议方式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在约定中清楚的记载好财产的种类、财产的范围、财产的归属,这样的话可以避免到分割遗产时执行书面协议时产生歧义。
其次,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立遗嘱的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形式,这几种形式的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并且都有它们各自对应需要的法律要件,这也就说明,老年人立遗嘱时一定要遵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遗嘱才可以得到国家的承认,并且不同形式的遗嘱的约束力也会不同,老年人需要审慎选择。在一个国家中,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幸福是体现一个国家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老年人再婚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国家和社会都应该充分重视起来,当然也是我们新时代年轻人的担当和作为需要关注的。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针对再婚老年人遗产继承出台专门性立法,具体规定再婚老年人复杂主体之间的继承权,并在同一顺位平均分配的原则之外确立特别遗产分配方案与相应客观标准,力求做到事实公平。其次,在老年人三种最为普遍的再婚方式中,同居式再婚和协议式再婚是处于法律边缘的,我国法律可以在此方面多加完善,可以针对《继承法》第13条做更多的解释和说明,避免出现老年人只是因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无法继承对方遗产,这对于很多老年人都是一种打击和伤害。当然立法只是一个开始,想要切实解决纠纷,还需要法律能够落实于民间,即要深入农村和社区进行普法。基于此构想,民间普法组织的广泛建立必不可少,通过建立老年人帮助和保护组织专项针对老年人进行普法,从而增强老年人法律意识。以期老年人自发采取订立财产和继承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等措施,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引起法律援助组织对于此类问题的关注,改善老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的较为弱势的地位,使老年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以达到安度晚年的效果。除此之外,更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减少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老年人的再婚率越来越高,老年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也被进一步得到尊重,那么由此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就变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集中探讨了老年人再婚的模式以及影响老年人财产继承的几个因素,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和财产继承权的确定,而为了保障老年人再婚后的各项合法权益,也提出了财产约定、立遗嘱等解决方法。我们也希望所有追求幸福的老年人不会有后顾之忧,他们的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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