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杰
摘 要:在对《水浒传》个别章节的教学中,中学语文教师一般只是从文学描写的角度引导学生理解课文,导致学生很难从正义与否和合法与否的角度去正确评价水浒人物的行为。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入选中学语文教材中《水浒传》的个别章节进行剖析。本文就入选中学课文的《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智取生辰纲》和《林教头风雪山神庙》从法律角度对水浒人物的行为进行剖析。
关键词:水浒;文学;法律
一、引言
水浒人物是“义士”抑或“强盗”,千古争论,不一而足,在这一背景下。《水浒传》中的个别章节入选中小学语文课本。那么,作为语文教师,在带领学生欣赏《水浒传》时,应该秉承哪一种观点,向学生传达一个理性而正确的人物观呢。我国的文学评论长期在社会学批评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对《水浒传》进行评论时,仍然把它作为一部反封建的名著,把水浒人物作为反封建的斗士、劫富济贫的英雄加以歌颂和赞美。
时代发展到今天,中国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紧锣密鼓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在社会层面,要引导广大人民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让广大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这就要求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普及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然而,在长期的语文教学实践中,令人忧虑的是凡涉及法律的中外文学名著,一直没人读懂。《水浒传》就是没人读懂的一个突出代表作品。原因是弥漫于全社会的法盲气使一般文学读者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他们常常把他们当作英雄来崇拜。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解读入选中学语文课本的《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智取生辰纲》和《林教头风雪山神庙》。
二、《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锄强扶弱掩盖下的故意伤害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入选中学语文课本,笔者认为一是作者施耐庵出色的描写,特别是写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那股痛快淋漓劲儿,从视角、听觉、味觉3个方面进行描写,写出恶人镇关西被惩治的痛苦惨样。
然而,在当今法治社会,青年学生可能会提出疑问:“鲁提辖的行为值得提倡吗?”鲁提辖的行为值得赞扬或者情有可原之处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金翠莲的被害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救济,郑屠娶金翠莲的手段是“强媒硬保”,属法律所禁止,应受“徒一年”的处罚。三千贯的身价钱,亦只是“虚钱实契”,宋代法律云:“诸诈欺官私以取财务者,唯盗论。”即这种欺诈行为也是为法律所不容的[1]。更重要的是“无处告诉”,即不能从法律上进行控告和告诉,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公力救济,这也为鲁达以犯罪手段同郑屠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作斗争提供了充足的正义理由。第二,鲁达打镇关西的作案动机上,毫无个人恩怨,纯粹出于伸张正义,为被欺凌的弱者鸣不平、出怨气,没有主观恶性,属于现代刑法上的酌定从宽。
站在理性而充满思辨的法律角度,鲁达的行为在当时抑或现代都是不应该被提倡、被效仿的。在这里,笔者强调是行为而非精神。从法治的角度,鲁达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鲁达先打伤店小二,打死郑屠,打伤同寺僧人。先看打店小二,“鲁达大怒……打的那店小二口中吐血,再复一拳,打下两个门牙”(第三回)。宋时法律规定:“若打伤人,行凶者杖六十”“折二齿者,徒一年半”。单就打伤店小二,鲁达就应受到封建五刑中的“杖刑”和“徒刑”两种刑罚。再说再打死郑屠,宋时法律云: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斩[2]。鲁达失手打死郑屠,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受绞刑。最后说鲁达在五台山打伤了几十个和尚。
宋时法律规定,依被打伤者的伤情轻重而论。有不成伤,成伤,致死三种不同情形,以此亦应受惩处。另外,鲁达还打死二龙山头目邓龙。综上所述,鲁达伤人有出于锄强扶弱,也有出于江湖恩怨,黑吃黑,也有出于激情,暴躁性格的,不一而足。屡次伤人,主观恶性较强,系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惯犯,应受法律重处。
在欣赏《水浒传》时,再把把水浒人物当作英雄、义士颂扬时,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以法治的思维细致地分析人物,看到其犯罪的印记。
三、《智取生辰纲》:劫富济贫掩盖下的抢劫
《智取生辰纲》原题“吴用智取生辰纲”在《水浒传》中占有重要位置。然而,生活在法治社会的高中生可能凭借其朦胧而又碎片化的法律知识,可能就会脱口而出:“这不是抢劫吗?”。
是的,就是抢劫!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价,晁盖等人的行为就是一起麻醉型抢劫,且是共同犯罪。作为英雄,其行为的正当化理由大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所抢劫之才乃不义之财,乃蔡京、梁中书等人贪污受贿、搜刮民脂民膏所得。小说第十六回开头说:“这北京生辰纲是不义之财,取之何碍?“便是证明。二是抢劫的目的是“劫富济贫”,的确,在案发前夕,晁盖等人经过一番讨论和策划,在烧香、祷告仪式上有誓词云:“梁中书在北京害民,诈得钱物,却把去东京和蔡太師庆生辰,此一等正是不义之财。我等六人中但有私意者,天地诛灭,神明鉴察。实际上,智取生辰纲一案,所劫财物共11担,价值十万贯,数额极其巨大,后来这些财物成为晁盖等人共聚水泊、啸聚山林的强大保障,为梁山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抢劫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宋代法律保护一切“官私”财物,即不管是国库钱财还是私有财产,法律都禁止他人侵犯。宋代刑法把抢劫称之为“强盗”,谓以威力而取其财。用现代刑法所言就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而取得其财物的行为。晁盖一伙通过精心组织,利用白胜欲擒故纵的手法,在酒中下蒙汗药,麻翻了杨志一伙,即属麻醉型抢劫。事前有同谋,组织有序,系共同犯罪。《宋刑统》规定:“诸强盗,不得财者徒二年”。即抢劫是行为犯,得财不得财,皆构成犯罪。晁盖一伙,所劫财物11担,价值10万贯,数额极其巨大,死罪难逃。《宋刑统》进一步解释说,“假有七人同盗得十匹,人各分得一匹,亦各得十匹之罪。”即现代刑法所言,“个人行为全部责任”。
智取生辰纲所得财物,有没有济贫?有人认为并未济贫,而是成了梁山事业发展的物质财富。
四、《林教头风雪山神庙》:步步紧逼中理想的破灭
《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入选中学教材,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站在社会学批评立场,林冲的人生经历充分地说明封建社会,特别是封建官场的腐败,让读者看到那个社会的黑暗和腐败,认识到封建社会人民群众奋起反抗统治者的必然性。第二,在细节描写、线索铺垫、人物刻画上展现了高超的技巧。
林冲的遭遇真正是被逼上梁山,林冲面对高太尉步步紧逼,是步步退让,一忍再忍,原因在于林冲对当时封建统治者始终怀着美好的幻想,一直想效忠当时的朝廷,不想落草为寇,一直想守住自己那个平稳殷实的小康之家。然而,林冲最终还是上了梁山,其原因在于不公正的司法。这在当今时代仍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一是在司法领域,司法官员贪赃枉法,刑罚不公。林冲之妻,屡次受到高太尉的小衙内的调戏。在审判中,开封府本应依法行事,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宣判林冲无罪。然而,开封府却是对林冲“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发配沧州牢城。”二是高级官员滥用权力,干预司法,通过开封府当案孔目的话便可知,“这南衙开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当受到开封府府尹滕某的责骂时。孙定就更进一步指明了要害之处:“谁不知高太尉当权,倚势豪强,更兼他府里无般不做。但有人小小触犯,便发来开封,要杀便杀,要剐便剐,却不是他家官府?”一语道破身为高官的高太尉滥用职权,干扰和破坏开封府公正执法的事实。三是封建时代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和极重口供的证据规则。
高俅设计陷害,林冲误入白虎节堂。孙定明明看出林冲是个“无罪之人”,那两个骗林冲持刀进节堂的家伙不知去向,所以难以证明林冲的无罪。须知,封建时代的旧中国法律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当官方指控被告有罪,被告拿不出足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那么指控的罪名便成立。这样,林冲的有罪控状就显得缺少证据。所有这些,导致把林冲这样无罪的清白之人变成了受审、挨打、刺面、戴枷、坐牢的罪犯。正是这样曲折受审的经历,让林冲彻底地认清了当时的朝廷和当权者。所以面对大哥宋江的招安策,林冲是反对的。
林冲在草料场斗杀陆谦和富安,既有复仇的成分,也有激情杀人的成分,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林冲的经历不在于探讨梁山人物是“义士”还是“强盗”,林冲案对司法话题的探讨似乎更有意义。特别是对于冤案。出现冤案既有制度安排上缺乏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即司法和行政合一,也有证据规则上的原因,即有有罪推定和口供为王,更有司法官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因素。
以上探讨的意义,在于引导读者与时俱进,在語文教学中,以一个理性而又思辨的眼光看待《水浒传》所具有的法律意蕴,避免纯文学教育给文学专业的广大师生带来的知识结构偏颇和专业研究能力局限,告别不通法律的文学蒙昧时代,回归涉法文学的法律智慧家园[3]。
参考文献:
[1]余宗其.法说《水浒传》[M].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14:61-63.
[2]郭义贵.三言中的法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35-37.
[3]余宗其.法说《水浒传》[M].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