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与舞蹈,跨越与交融

2020-06-03 09:09龙文婷
艺术评鉴 2020年8期
关键词:舞蹈新课标高中

龙文婷

摘要:在“新课程标准”全面实施的背景下,音乐与舞蹈选秀模块已经在高中音乐教学中开展起来。然而,相比于传统的音乐鉴赏教学,音乐与舞蹈模块存在着两种艺术语言的糅合。这种现象不仅使得学科本身的教学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而且对于两种艺术语言在教学中的比重的拿捏与把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任教人员本身,已经不能局限在任何一种单一的艺术形式和专业之中。

关键词:舞蹈   教育   高中   新课标  音乐

中图分类号:J6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20)08-0127-02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新课程标准”)由教育部于2004年正式颁布实施。这也就是目前教育界所俗称的“新课程标准”。该“标准”将原本用于指导全国中学艺术教学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艺术欣赏教学大纲(初审稿)》内容与要求进行了拓展和提升。将原本单一的高中“音乐鉴赏”拓展成为了现有的六大模块,其中音乐鉴赏作为必修模块继续执行,而在音乐鉴赏之外新创了: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而本文要论述的“音乐与舞蹈”模块的教学便是肇始于此。

音乐与舞蹈模块的创设可以说是高中音乐教学的一大突破。根据“新课程标准”提出的要求,该模块的主要教学:“積极参与舞蹈的学习、排练、演出等活动;学习舞蹈的基本动作及动作组合,并在音乐声中练习和熟练;了解音乐与舞蹈的关系,根据舞蹈的节奏和情绪选配适合的音乐,或通过肢体动作表现舞蹈音乐的节奏特点和情绪情感;能根据指定或自选的音乐即兴舞蹈;学习优秀的舞蹈或舞剧片段,能够生动地进行表演;能够根据音乐,设计与之相应的舞蹈动作及队形;结合欣赏和排练,了解舞蹈的起源、发展、体裁及相关文化知识。能够鉴赏和评价中外民族舞、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社交舞等不同舞种及其音乐的特色及风格。”[1]

音乐与舞蹈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学界早已不言而喻。“音乐是舞蹈的灵魂,舞蹈是音乐的回声”这句流行于学界的名言形象的揭示了音乐与舞蹈关系。但是,这种紧密的关系,往往更多地体现在艺术批评、鉴赏及学术研究方面,真正让“音乐”与“舞蹈”作为并重的学科,融合性的出现,并付诸教学实践是在《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设立了高中音乐与舞蹈选修模块后,才得以正式确立。

目前流行于业界的观点是“新课程标准”所提出的“音乐与舞蹈”模块是以舞蹈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具有“通识”性质的高中选修课程。根据“新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高中音乐的教学时面对最广大的学生群体,旨在通过以音乐为核心的审美教育提升学生的艺术涵养,让学生具备基本的艺术审美和实践能力;更外围一些的要求就是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高尚品德等等。

“音乐与舞蹈”这一选修模块,当然也继承了“新课程标准”的这一理念。而这一基本的理念决定了,在音乐与舞蹈这一模块的教学中,音乐与舞蹈的一体性,及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性。其实,舞蹈与音乐“独立而又依存”的特性是自古有之。“也有一些舞蹈艺术家,其为了强调舞蹈的独立性,也创作了一些不用音乐进行伴奏的舞蹈作品,可是, 从另一层面上讲,虽然在舞蹈的过程中,没有音乐的伴奏,但是其每一个步伐中,都有相应的节奏动作,无形中,为我们创造了一种‘无声胜有声的效果。”[2]也就是说,“音乐与舞蹈”模块在事实上构建起了一门横跨“声音语言”与“肢体语言”两种艺术语汇的学科。相比于高等院校以音乐或者以舞蹈为单一核心的专业教育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说,高中音乐与舞蹈模块的教学工作更具有挑战性。

首先,要寻找一种平衡两种艺术语言的教学方式。在教学实践中,常常可以听到学生对于舞蹈发出这样的议论:“所谓舞蹈就是‘跟着音乐跳就好了”。这种对于舞蹈的感性认识,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学生对于舞蹈已经具有了一些浅层感知,比如音乐与舞蹈有联系、舞蹈是一种肢体艺术。音乐作为一门“听觉”的艺术,它的基本艺术语汇是“声音”;舞蹈作为一门“视觉”艺术,它的的基本艺术语汇是“肢体动作”。事实上音乐、舞蹈各有各的“艺术语法”,也各有各的艺术批评方式。如果只是让学生简单的“跟着音乐做动作”作为高中音乐与舞蹈模块教学,这实际上不仅是忽略了音乐、舞蹈各自的艺术审美特性,而且也容易得学生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比如:“音乐是舞蹈的陪衬”或者“跟着音乐‘动就是舞蹈”等等。然而,如果因为强调音乐和舞蹈的艺术技能培养和理论学习,盲目的引入高校科班的教育模式,在高中阶段也显得不现实。因此,高中音乐与舞蹈模块的任教者,需要摸索出一套能在教学中平衡两种艺术门类的方式,不能因为偏重舞蹈技能的培养而割裂了音乐与舞蹈的联系。

其次,如何使用好现有的教育资源,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互补?当涉足高中阶段音乐与舞蹈教学模块的教学时不难发现,真正能在音乐与舞蹈两方面都有良好基础或者禀赋的学生其实是凤毛麟角。对于走文化高考路线的学生而言,学理性较强的内容,他们的感知会更为敏锐;而对于专攻舞蹈的艺术特长生而言,他们更注重于专业技能的培养,在理论学习方面相对薄弱。与此同时,因为学校的不同,教学条件会有所差异,而“音乐与舞蹈”的选修模块,对于教学设备、产地、师资等教育资源的要求相对较高,它不仅需要以往用于鉴赏教学的教室、影像资料、多媒体设备、具有专业文艺美学理论素养的教师;它还要求配有可供舞蹈实践的训练场地和有专业舞蹈技能的教练人员。由于学生自身的禀赋和现有教育资源的条件等因素,如何在“音乐与舞蹈”模块教学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平衡就成为了教学过程中的又一大挑战。

再者,如何充分认识到学生群体的二元性,强化教学效果。音乐与舞蹈选修模块的课程,从主观的课程设定上,是面对最广大的学生的通识性艺术课程。但是,目前高中学生群体,存在有艺术专业和非艺术专业两种发展方向,这就在通识性的艺术课堂中客观的形成了二元化的学生群体。一方面,是主攻文化课的普通学生;另一方面,是主攻艺术方面的特长生。而音乐与舞蹈作为艺术课程门类,基于现在“大班级”的教学条件,由一个教师,同时教导如此多的学生,难以面面俱到。而此时,学生群体的二元性就有了对于教学过程的补充意义。因为艺术特长生相对于普通学生而言,其在舞蹈的基本功和技巧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积淀。在日常的舞蹈基本功训练或者动作教授的过程中,艺术特长生可以协助教师“放大”教学力量。一方面,特长生本身通过更高的要求使得自身的形体以及舞蹈技巧得到训练;另一方面,作为“同龄人”,他们对于其他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会有更好的调动作用。不仅可以加强学生们之间的交流,也可以增强学生的自信心。

最后,如何让学生实现从“会看跳舞”到“会跳舞”的跨越。音乐与舞蹈模块中,舞蹈鉴赏的比例占到了相当的部分,而且“新课程标准”也明确要求“音乐与舞蹈”选修模块的内容要“结合欣赏和排练,了解舞蹈的起源、发展、体裁及相关文化知识。能够鉴赏和评价中外民族舞、古典舞、现代舞、芭蕾舞、社交舞等不同舞种及其音乐的特色及风格。并了解音乐与舞蹈的关系。从而激发学生对舞蹈的学习兴趣。”[1]这样的教学内容设计从逻辑上非常的顺理成章,但是在教学的过程中的跨度非常大。基于原有的音乐鉴赏,所通用的一些艺术批评方法的学习,舞蹈鉴赏的教学会相对容易,但是引导学生敞开心扉、自信自如的参与到舞蹈动作的学习、舞蹈的编排、创作等实践活动,就有相当的难度。一方面,从教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必须过硬;另一方面,由于舞蹈本身的现场化的艺术特点,要求教师必须要能在教学过程中成功的激活学生的表现欲望,避免课堂的冷场和僵局。

“新课程标准”从2004年颁布至今,进过阶梯式、实验性的推进已经有了十年的时间。在这其中,音乐与舞蹈选修模块的教学,为高中音乐课堂该向何处去提供了一条明确的道路。但是,真正要走好这样一条教学之路并非易事。不仅仅因为它颠覆了以往高中音乐课堂纯理论讲授的教学模式,更因为它要求打破学科及艺术门类的界限,为学生提供更为整体、更为宽广的学习空间。为达到这样一个目标,作为一线教师,必须摸索出一条音乐与舞蹈交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之路。

参考文献:

[1]中国音乐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音樂课程标准(实验)[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2]余肇丹.浅析音乐与舞蹈的融合渗透[J].大众文艺,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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