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涵可
摘要:改革開放以来,国家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改革,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化机械工业体系逐渐取代了手工作业,也进一步解放了国内劳动生产力,与此同时,快节奏的生活模式,逐渐冲淡了人们对于传统民族文化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意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精神文化的传承载体,能够将华夏文明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有效的传承和延续,不仅是对智慧文明的保护,更是国家发展之本,立身之准则。基于此,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本文对国内有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展开分析和研究,并结合现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保护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20)08-0013-02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事项的不断推进,并设定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让国民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文化等词有了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并逐渐成为网络信息化热词。由此可见,对于中华民族文化结晶的传承和延续,是现代化发展必不可少的时代任务。
一、有关国内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大众缺乏系统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随着多元化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手机、计算机在移动客户端上浏览和接受海量的信息资源,也进一步实现了全球多元民族文化的零障碍交流和沟通。当社会发展速度越快,人们接受到的信息越多的情况下,会逐渐使得人们失去对于自身民族文化的学习和传承意识。因为,传统的民族文化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我们的祖先在岁月变迁中所思考和创造出的结晶,它们或是一本古书、一个风俗、一门手艺、一种精神品质,他们以不同的载体形式围绕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准则,充盈着我们的内心世界。但是由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化经济体制发展有所相悖,导致人们逐渐失去了保护的意识,只有极少数对文化进行研究的学者,仍旧坚持着心中的信仰。由此可见,要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推崇,需要形成全民文化保护意识。
(二)国家未颁布统一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事实上,有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未建立和制定统一的文化遗产保护准则,让很多有意识、有能力的人无法对身边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及时的措施性保护。此外,我国是世界上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大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逐渐积累成具有鲜明特征的文化结晶,并通过一代又一代的人得以继承和延续。因此,在整个国家内存在不同种类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经过学者和研究者在对文化历史进行深度的挖掘和探讨后,制定出系统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类型,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颁布统一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以法律等有效手段,来增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效力。
(三)未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行模式
如果仅仅只是大力倡导保护和继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只是从理论体系上进行大力的宣传,没有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落到实处。对现代化经济运营体制特点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渗透力度不够深入,可见为进一步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折射于实际的运营模式中,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以现代化传播媒介和技术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运行模式。只有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表现出来,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光,让文化以商业的模式得以传承和发展,这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最终发展之道。
(四)未成立规范化的音乐类非遗文化保护机构
由于社会大众在受教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对于传统文化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项文化事业有着不同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对于社会主流思想体系来说,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认为是乡村文化,或者认为只是生活中常见的事,并没有主动承担起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此外,对于主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工作者,被认为古板、严谨的旧派,进而导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际保护工作建设中未取得较大的成就。由此可见,成立规范化的文化保护机构或组织是极其有必要的,只有在系统、科学的制度下,才能规范市民的行为准则,让更多的人投身到文化保护的工作中。一旦当地方政府以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为出发点,便可以在文化保护机构基础上进行文化遗产产业链的建设,逐步落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带动当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文化保护机构来说,还需要对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规避,防止使用较多的现代化工具导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本身的意义和文化气息,致使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一种任务,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于民族文化精神内涵的传承和学习。
二、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动态、静态保护模式的综合应用
对文化遗产所渗透的生命力进行全面的保护和延续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便是当下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保护措施进行具象化,可分为动态化物质文化遗产的确立和博物馆档案静态化建立等相关保护措施。其中,有关静态化模式的应用,便是通过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存档、搜集等保护措施,以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宣传。相反,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动态化文化保护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来进行:第一,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素质教学目标之一。通过对义务教育书本或其他书本的编辑,让学生在日常的语言学习过程中,能够对文化遗产有所了解,并逐渐形成自我思想体系。国内各大高校也可以开设民族文化选修课程来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宣传。第二,在这个人人都能创业的时代,当地政府可以加强对于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的建设力度,鼓励并支持以发扬民族文化精神为宗旨的创业项目。
(二)拓展音乐类文化遗产市场传播途径
纵观国内市场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传承和保护时,大多通过打造旅游景点的方式,来进行该项文化的宣传。但是,随着多元化的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在传统文化市场传播方式作出进一步的改变和拓展。例如:通过拍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片、录制文化类综艺节目、撰写非物质文化类书籍等诸多方式,都可以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途径进行有效的拓展。通过数字化媒体,将文化魅力进行具象化,让更多的人领略到民族文化的魅力。
(三)大力宣传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一定要最大可能的将不同地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环境及功能作出充分的认识,才能让公众对所生活的文化环境有所了解,由衷的承担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义务,在不断思想碰撞中激发出公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当地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全方面的城市宣传方案,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理念与城市经济发展之路进行完美的融合,从而形成文化遗产媒体宣传矩阵,提高公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任何一个民族发展都离不开自身的文化背景,因此,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现代化发展,需要在原有建设体系上,结合国内文化保护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优化和改善,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保护。
参考文献:
[1]廖恒,邓陈亮.震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研究[J].当代文坛,2012,(06).
[2]呂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与对策[J].图书与情报,2012,(04).
[3]李晓燕.青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2011,(04).
[4]王思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基于对陕西省的调研分析[J].生态经济,2011,(04).
[5]孙春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语言保护:现状与对策[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
[6]孙昊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杂志,2009,(08).
[7]廖明君,杨民康.传统音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民族艺术,2008,(01).
[8]陈梦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D].沈阳:辽宁师范大学,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