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

2020-06-01 10:17李晨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1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效力

关键词 违章建筑 买卖合同 效力

作者简介:李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60

尽管我国出台一系列法规,遏制违章建筑,但在现实生活当中,违章建筑并未在相关法规规制下,得以销声匿迹,依然大量存在。对于违章建筑,多数人认为,既然是违章建筑,固然有其一定违法性,本不该存在。即使存在,也难逃脱被拆除的命运。既然如此,有关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值得进行商榷。

一、违章建筑概说

违章建筑并非是一个相对严谨的法律概念,它仅是在行政执法与相关司法适用上,被普遍使用的一种说法。截止到目前,我国立法,也未对“违章建筑”概念,进行过明确界定。在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则将“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进行了通用。以严格意义视角看,“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并非相同,“违法建筑”应包含“违章建筑”,因违法建筑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构建的建筑物,而“违章建筑”仅仅是违反相关规章所构建的建筑物。鉴于目前,我国对“违章建筑”概念界定现状,只能对其内涵进行扩张,令“违章建筑”等同于“违法建筑”含义。因此,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违章建筑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建造人无土地所有权,且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权土地上,建造建筑;建造人有土地使用权,却无建筑许可证,擅自建造建筑物;建造人有土地所有权和建筑许可证,但却没按批准内容,构建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认定

相对建造人而言,他们构建违章建筑,目的是以建筑物进行交易,而从中获益。因违章建筑具有先天违法性,其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在理论界则存一定争议。目前,其争议有三种观点,即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说、合同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

(一)违章建筑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标的,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一些强制性规定,故而使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如下列这则案例:原告唐X向被告X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期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各自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事后,被告X有限公司,告知原告唐X,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即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故原告唐X起诉被告X有限公司,要求被告X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唐X的购房款。

在这则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效力问题,应认定自始无效。原因很直接和明确:被告X有限公司,明知自己出卖的房屋,是一种违章建筑,还要将这样的房屋,卖给原告唐X,从而令原告唐X遭受了比较大的损失。

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标的,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一些强制性规定,故而使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二)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的待定

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的待定,取决合同涉及到的建筑物,能否通过补办手续,变为合法建筑物。当建筑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建造人能以补办合法手续方式,将建筑物变为合法建筑,则建筑物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某城市未取得建筑居民住宅楼各项合法手续,便先行建造了居民住宅楼,且将建造成的居民住宅楼,以房屋买卖合同方式,卖予居民。事后,有居民发现,开发商所售房屋无合法手续,便以此为由,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退还房款。

这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则是处于一种待定状况。如果开发商能够在售出房屋以后,有确切证据表明,开发商可以通过补办各种合法开发房屋建筑手续和售卖楼房手续,则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三)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有效

违章建筑可能在公法上,出现被否定情形,但在私法上,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的签订,其效力则有可能不受影响。不过,它主要取决于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签订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与违章建筑出卖人对物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关。这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违法性,不能作为阻却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有效的理由。如王X将1800平方米房屋,卖给陈X,且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他们双方商议房屋买卖过程中,陈X知道该房屋,仅有600平方米为集体土地使有权,并有产证。而其余的1200平方米房屋,属于王X的加建,无集体土地使有权。现王X起诉,要求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這则案例中,它所反映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因为王X售卖加建的1200平方米房屋,他正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产证确认,尚处在有关部门的确认当中;即使王X加建的1200平方米房屋,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亦属行政处罚行为,但有关部门,到在目前,并还未对王X实施任何的处罚。这就是说,不管是出现何种确认结果,或有何种处罚行为,一切都处在待定当中。同时,王X 加建的房屋,已经使用了多年,有关部门也从未进行过过问。再加上陈X在购买房屋时,也明知王X所售的部分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他本人表示,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王X的诉讼请求,缺乏一定依据,主要是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故而驳回了王X的诉讼请求。

三、确认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有关确认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不能采用“一刀切”方式,进行全盘否定,应该区分“违章建筑”具体情况,对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进行确认,即并非绝对无效观点。

因为《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有一个前提,即强制性规定。而这个强制性规定又是指对合同效力性,作的强制性规定。截止到目前,我国还无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是法规,以强制性规定方式,规定违章建筑不得进行买卖。在通常观念下,认为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一般都是基于合同标的物,即建筑,是因建造人的违章所建,它不具有相关合法的审批手续,也无许可证或产证等文件,由此造成建筑,无法办理买卖以后的过户手续。但在认定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时,需要从法理上进行这样的区分:建筑的一个前置理由,它是一种物权效力问题,对于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它又是一个债权效力问题。

因此,应当对这两种“效力”问题,进行区分。建造人所构建的建筑,他们的物权可能是一种无效状态,但它不能因为物权的可能无效,导致债权性质的违章建筑买卖合同,也就必然无效。那么,违章建筑买卖合同,它会在什么情况下,可被归于无效,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建筑建造者,不具有土地使用权,且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因此,永远都不能通过补办有关合法手续前提下,与他人签订的违章建筑买卖合同,建筑建造人不但違反了国家有关建筑的行政法规,而且还侵害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此类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法院当然应该认定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如果违章建筑,已经涉及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事宜,比如,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将建筑定性为一种违章建筑,且对该违章建筑,作出的行政处罚,仅是一种罚款性的行政处罚,而允许该建筑继续保留使用。像这样的“违法建筑”,可能在以后还有机会,采取相应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因此,当该建筑以买卖合同方式,进行售卖以后,其违章建筑买卖合同,不应因为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标的物是“违法建筑”,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但有一种情况,需要引起注意,如果违章建筑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办理过户手续相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而在事实上,又无法实现过户。那么,法院则可以进行有选择性的判决,既可以判决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也可以判决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合同,还可以判决折价赔偿。

第三,对待违章建筑,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除了有罚款性行政处罚以外,还有责令“限期拆除”一类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在履行了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则会面临违章建筑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必然灭失。法院在审理这类违章建筑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从考虑合同无法履行等因素方面,进行考虑,可以判决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是因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灭失,也可以判决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或折价赔偿。

第四,当违章建筑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当事人,明知自己所购建筑,是违章建筑,而还要进行购买,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向买方当事人说明,在买方明知是违法建筑前提下,还要签订违章建筑买卖合同,进行购买,应该预估到将来会有不利后果,且以买方当事人,有明显主观过错为由,判决买方当事人,承担一定责任。

四、结语

通过上面简要论述,法院认定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将合同当事人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实施区分性考量,并结合违法建筑具体情况,进行裁量认定。

参考文献:

[1]郑雨.浅议违法违章建筑的危害及治理对策[J].房地产导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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