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岩,苏东艳
(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江苏常州213001)
2020年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国,面对这一公共危机,需要协同各方力量,共同应对。此时,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与服务,显得格外重要。一方面,需要提升公众的病毒认知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疫情防控,避免谣言传播造成公众恐慌;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科学数据的统筹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开放共享与国际合作,加速诊疗方法和抗病毒疫苗研制,早日打赢疫情攻坚战。但在疫情发生之初,暴露出在科技信息资源统筹方面的一些不足,例如,科研数据分享欠缺,科学研究透明度不够,有些科研人员宁愿到国外刊物上发表成果,也不在国内披露信息,造成国内对该病毒认知度不够等等。本文调研了欧盟“开放式科学”的理念与相关政策措施,介绍了欧盟一些大型科学数据统筹服务平台,针对强化科学数据统筹服务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科学数据是指各类科技活动产生的原始性、基础性的数据及其分析研究信息,是国家创新体系中最活跃的要素之一[1]。科学数据的开放获取,是促进科研成果传播、转化和再利用的有效手段,对于经济发展、政府决策、科技创新、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放式科学(Open Science)的概念源于17世纪,20世纪末至今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欧盟委员会为欧盟研究与创新政策的制定设定了3个战略目标:开放创新、开放式科学和向世界开放(Open Innovation,Open Science and Open to the World),并在欧委会官方报告中予以阐述。欧委会对开放式科学的定义是:一种利用新型协作工具和数字技术,分享所有可获得的知识,取得科学进步的新方法。开放式科学有助于引发科学格局的改变,使公共资助的科学研究更为协同、更易获得、更为透明、更接近公众。开放创新的前提是:创建一种强有力的文化,使知识传播更为自由;对新产品、新市场,以及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共享达成共识。
开放式科学在各个层面开辟了科学的流程:开放式方法、开放获取、开放的研究数据、开放评估和公民科学等等,营造了一种开放的创新生态,为各利益相关方带来诸多好处,如图1所示。
图1 开放式科学生态下,使得各利益相关方受益
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为了营造开放式科学生态,通过发起各类专项计划/项目、成立执行委员会、发布政策文件、指南、成立国际联盟、建立培训平台等多种措施(见表1),促进科学数据和科研成果的跨机构、跨学科、跨国界共享与重复利用。欧盟研究与创新框架计划——FP7(2007—2013年)和地平线2020(FP8,2014—2020年)计划,均对开放式科学给予大量资金支持。其中,地平线2020计划向欧洲云计划(European Cloud Initiative)拨款20亿欧元,5年内所需的公私额外投资预计为47亿欧元。
为了营造开放科学社会氛围,促进开放科学与开放创新的实践切实落到实处,欧盟创立了各类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平台涉及欧盟公共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知识库、数字化基础设施等等,如表2所示。
表1 欧盟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关政策措施
面对当前“新冠”疫情造成的公共危机,不仅需要全民应对,更需要科学界跨学科、跨地区、跨国界协同合作。疫情发生后,我国迅速开放分享新冠病毒基因信息,与全世界科学界开展前所未有的合作。在武汉首例新型肺炎病例仅10天后,我国科学家就公布了新型冠状病毒的基因序列,使科研人员都能免费获取。2020年1月24日晚,新型冠状病毒基因序列被公布在一个开放获取的基因信息知识库里。2020年1月25日早上,美国普渡大学相关实验室经分析基因序列,发现该病毒与SARS病毒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因而准备扩大其为非典研发的实验性药物的生产规模,以便对抗新型肺炎。多家科研机构也开始利用病毒基因组开发疫苗,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科研速度,这其中,由我国发起的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与统筹管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科学数据的开放存取已受到世界各国广泛重视。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于2015年发布了“国家科学基金会公共获取计划:‘今天的数据,明天的发现’”(NSF’s Public Access Plan:Today’s Data,Tomorrow’s Discoveries)和开放政府计划3.5(Open Government Plan 3.5),英国工程和自然科学研究委员会(EPSRC)制定的《EPSRC研究数据政策框架》(EPSRCPolicy Framework on Research Data),均旨在促进这些机构资助的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
我国也较早制定了一系列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开放共享平台,并在科学数据共建共享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2001年,我国启动了“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在资源环境、农业、人口与健康、基础与前沿等领域共24个部门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工作,制定《科学数据共享条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办法》等;2004年,科技部发布《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建立以共享为中心的制度体系,对现有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等进行整合、重组和优化,建立了以共享为中心的制度体系;2006年发布《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规划》;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5年,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推动由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公益性科研活动获取和产生的科学数据逐步开放共享[5]。
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共享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涉及国家政策、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管理研究、创新、技术进步等各个方面。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国家层面上,虽然我国这几年已经比较重视科学数据的管理,但与本文调研的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还缺少国家层面的强制性措施;还缺乏专项经费,支持科学数据管理的持续、稳定发展;仍需进一步完善科学数据管理体系,健全科学数据在知识产权、数据伦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表2 欧盟大型科学数据统筹管理平台一览
在地方层面,我们一方面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摸清地方科技资源的家底,根据地方经济特色,统筹规划,通过构建一体化的科技资源统筹管理与服务体系,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对于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等科研活动,制定数据管理标准与指南,优先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于非政府投资进行的科研活动,可通过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建立平台,各方联动,逐步形成社会项目建立、科研过程、项目成果发表等一体化的数据统筹平台,构建合作与共享的科研生态环境。我们还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5G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充分挖掘和发挥科学数据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激发全社会的科技创新能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