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恶势力犯罪是缺乏立法依据的非法律用语,属于司法惯用语,但也具备特定的内涵。所谓恶势力犯罪,是指犯罪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以来,一系列政策强化了对恶势力犯罪的治理。2018年1月,国家有关机关相继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决定在全国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此后,“两高两部”于2019年4月9日印发了关于“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四个指导意见。在实践层面,截止2019年1月份,侦查机关破获的恶势力犯罪在涉黑涉恶犯罪中占比达到90%(1)新华网.全国公安机关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5593个 [EB/OL].(2019-01-28) [2019-07-20].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9-01/28/c_1124053215.htm.。由此可见,恶势力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对象。“除恶”行动不能离开法定的追诉和审判程序。藉由发动、运行刑事诉讼流程,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的控制能力得以显现。所谓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发现、追诉和审判恶势力犯罪的具体活动或综合素质。在前侦查阶段和刑事追诉环节,公安司法机关的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可能存在地区差异,此种差异又可能根源于各地发展程度不等的经济社会水平。
目前,学界对恶势力犯罪的控制能力与其制约因素这一论题的关注较为有限,相关文献主要从教义学、社科法学等视角对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认定等问题作了学理上的探讨(2)对恶势力犯罪从教义学视角研究的代表性文献包括王强军所著的《知恶方能除恶:“恶势力”合理界定问题研究》,该文指出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能系统界定“恶势力”的含义,“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限不明确。应当从“恶”“势”“力”“组织”四个方面明确“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其他涉及恶势力犯罪认定的相关著述包括但不限于黄京平所著的《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探微》,周光权所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兼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区分》,于冲所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刑法界分》等。另外,对恶势力犯罪从法社会学视角展开研究的文献包括王彦学所著的《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的组织化调控机制研究》以及余新民所著的《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小”原则的探讨》。。基于此判断,我们拟利用裁判文书数据库提供的资料,从刑事追诉的角度对与恶势力犯罪相关的问题作一实证分析。概括而言,本文的旨趣有二:一是考察公安司法机关的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是否存在地区差异。背后的理论根据在于,由国家法制统一的假设条件,可导出国家法律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正实施。二是分析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在实然层面受到何种因素的左右。该假设的提出意义在于,从学理维度找寻提高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的因应之策。
我们所收集的样本均取自北大法宝。首先,在高级检索中,样本选取时间设定为“2018.01.01——2019.01.01”,法院级别设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并全文检索“恶势力”。之后,通过等距离抽样,共抽取60份涉恶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再次,是数据清洗。通过诸案阅读,发现13份判决书含有审判法庭对恶势力指控未予认定或者虽予以认定但关键信息缺失的情形,不符合样本要求,故从样本中将其剔除。至此,最终分析的样本为47份涉恶势力犯罪刑事判决书,共涉及197对罪刑关系。
从样本分布来看,该样本涵盖了江西、甘肃、湖北、吉林、陕西、广西、湖南、内蒙古、山西、贵州、四川、浙江、广东、辽宁、江苏、河北、山东、福建等18个省份。我们选取的样本基本涵盖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各异的中东部和西部地区。虽然研究所收集的样本量有限,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多数地区公安司法机关的恶势力犯罪控制活动,以及可能存在的地区差异。
定量研究的测量先是概念化,然后是操作化(3)[美]劳伦斯·纽曼(W. Lawrence Neuman).社会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的取向[M].郝大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24.。我们研究的问题主要是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制约因素。因此,变量设定主要包括了犯罪控制能力、恶势力案件特征、被追诉人个人情况以及其他方面。首先,将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类型化为犯罪发现能力和犯罪追诉与审判能力。其次,将案件特征从如下几个变量进行操作:案件管辖地区、犯罪持续时间、组织类型、成员数量、审理程序以及犯罪严重性。再次,将被追诉人个人情况分为:前科情况、认罪情况、羁押情况以及获得辩护情况(4)本研究自变量的选取主要基于经验以及常识。其中,部分自变量的选取借鉴了相关学者的既有研究。参见李昌盛.刑事审判:理论与实证[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62-70.。最后为其他方面情况:公共安全支出以及犯罪地人口密度。
1.关键因变量
一是犯罪发现耗时。犯罪发现耗时是指恶势力犯罪组织从第一次实施犯罪到被公安司法机关抓获所经过的时间。我们用犯罪发现耗时衡量公安机关对恶势力犯罪的发现能力。犯罪发现耗时作为连续型变量,以月为单位,耗时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犯罪发现耗时除了作为因变量考察之外,还在诉讼时长的回归分析中作为自变量,并以天为单位。
二是犯罪诉讼时长。犯罪诉讼时长是指司法机关在发现恶势力犯罪之后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的能力,包括追诉时长和审判时长。本文用恶势力犯罪组织从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宣判所经过的时间,衡量公安司法机关的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在公安司法机关都依法办案的条件假定下,诉讼时长越短则说明公安司法机关的追诉和审判能力越强。计算公式为:犯罪诉讼时长=DATEDIFF(审结日期,第一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日期“DAY”)。
2.关键自变量
一是案件管辖地区。案件管辖地区是指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发现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管辖地。将案件管辖地区作为犯罪控制能力的解释变量,主要是因为,处于经济发达地区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可能较高,技术装备较好,发现和处理犯罪的能力相应地可能会强于其他地区。案件管辖地区分为两类,即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中东部地区”赋值为1,“西部地区”赋值为0。
二是犯罪持续时间。犯罪持续时间是指恶势力犯罪被发现前所存续的时间长短。犯罪持续时间属于二分类变量,包括持续较长和持续较短。在判断标准上,持续类型取决于其与犯罪发现耗时均值的差值。差值大于零,表明持续时间高于犯罪发现耗时的均值,定义为持续较长,差值小于零,表明持续时间低于犯罪发现耗时的均值,定义为持续较短。其中,“持续较长”赋值为1,“持续较短”赋值为0。
三是组织类型。组织类型是指恶势力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一般性恶势力犯罪组织抑或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据学界的观点,前者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经济基础薄弱,发现、侦破相对容易。相比之下,后者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有“保护伞”维护(5)张耕.深挖“保护伞”是打黑除恶关键 [J].人民检察,2006,(11):1.,发现、侦破相对困难。我们将恶势力犯罪组织类型视为二分类变量。其中,“一般性恶势力犯罪组织”赋值为1,“恶势力犯罪集团”赋值为0。
四是成员数量,是指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具体人数,用来衡量作为组织的恶势力的实力强弱,反映犯罪控制的难度。成员数量变量属于连续型变量。
五是公共安全支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和公共生活的安全(6)郝宏奎,王钢等.警务物联网技术应用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7.。公共安全支出是指为了维持国家或者公民的安全利益所作出的财政支持。公共安全支出用来衡量安全投入对犯罪控制能力的影响。公共安全支出属于连续型变量。
六是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地人口密度,是指涉恶犯罪发生地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人口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可能与公安司法机关的犯罪发现能力和犯罪追诉能力相关。犯罪地人口密度属于连续型变量。
七是前科情况。一般认为,前科仅指犯罪人是否曾经受到刑事处罚。考虑所研究的问题,前科将被重新定义为,被追诉人是否属于累犯和是否曾受到其他刑事或行政处罚。我们将前科情况视为二分变量,分为“有前科”和“无前科”两类。其中,“有前科”赋值为1,“无前科”赋值为0。
八是认罪情况。认罪情况是指罪犯承认犯罪事实,并对其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产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认罪。我们将存在自首或坦白情节的涉恶犯罪人均视为认罪。《刑法》第67条对自首和坦白的认定作了规定。自首“乃行为人自行申告自己尚未被发觉的犯罪行为,而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7)林山田.刑法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40.。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8)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77.。认罪属于二分类变量,分为“认罪”和“不认罪”。其中,“认罪”赋值为1,“不认罪”赋值为0。
九是羁押情况。《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羁押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强制处分的附带效果。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况。羁押属于二分类变量,分为“羁押”和“非羁押”。其中,“羁押”赋值为1,“非羁押”赋值为0。
十是审理程序。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选择适用的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普通程序”赋值为1,“简易程序”赋值为0。
十一是辩护情况。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9)获得辩护权除了包括自行辩护,还包括获得由辩护人提供的法律帮助。本文中的“辩护”,特指获得辩护权的第二层意涵,即被追诉人获得辩护人的法律帮助。在国际人权法和比较法层面,获得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6条第3款第3项对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定。在我国,获得辩护权的规范依据包括《宪法》第130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本文中的辩护情况为二分类变量,分为“有辩护人”和“无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样本中并无非律师辩护人的个案,因此,样本中的辩护人均指的是律师辩护人。其中,“有辩护人”赋值为1,“无辩护人”赋值为0。
十二是犯罪严重性。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制裁措施”(10)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2.。《刑法》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主刑和主犯的种类。我们仅关注涉恶犯罪人被判处的主刑。犯罪严重性的判断指标是刑罚,并将其等值于刑罚。犯罪严重性被设定为连续型变量。
本文首先运用交互分析法对案件管辖地区和犯罪持续时间的相互关系展开分析。除此之外,我们还运用均值比较等方法分析犯罪控制能力的地区差异,并与前述交互分析结果进行相互印证。其次,我们运用回归分析考察恶势力犯罪发现耗时的成因。最后,还将采取回归分析方法构建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的回归模型,从中发现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展开追诉和审判效能的相关因素。
1.恶势力犯罪发现能力的地区差异
通过表1,即案件管辖地区与犯罪持续时间的交互分析表可知,就案件管辖地区而言,发生于西部地区的恶势力犯罪案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占12.5%,其余87.5%的案件持续时间较短。相比之下,发生于中东部地区的恶势力犯罪案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占34.5%,其余65.5%的案件持续时间较短。p值小于0.05。这说明,中东部地区恶势力犯罪持续时间较长的可能性更大,西部地区恶势力犯罪持续时间较短的可能性相对更小。
表1 犯罪持续时间*案件管辖地区交互分析表
a.p<0.05
前述分析属于对犯罪持续时间与案件管辖地区关系的直观判断。是否准确,需要结合均值比较的结果予以印证。在表2中,我们将“犯罪发现耗时”选入检验变量框,以“案件管辖地区”为分组变量,对不同地区恶势力犯罪发现耗时的均值进行比较。结合表2来看,在中东部地区,恶势力犯罪发现耗时的平均值为30.55个月,在西部地区,恶势力犯罪发现耗时的平均值为15.40个月。
表2 群组统计资料
表3中的第一行对方差齐性进行检验。方差方程的Levene检验栏中,F值为15.674,显著值(Sig)为0.000<0.05,说明方差相等的原假设被推翻。换言之,方差不相等。又因为,均值相等T检验的显著性(双尾)为0.002<0.05。据此,可以认为,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两组恶势力案件在犯罪发现耗时的均值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表3 独立样本检定
综上所述,结合前述交互分析和均值比较的结果可以发现,中东部地区恶势力犯罪数量大,且犯罪持续时间往往高于西部地区。经过均值比较也可以发现,恶势力犯罪的发现耗时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且中东部地区犯罪发现耗时远高于西部地区。均值比较结果与前述交互分析的结果相互印证。
2.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地区差异
如文前所述,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除了由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检察机关的公诉能力有机组成的追诉能力外,还包括“负有履行社会综合治理职责的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11)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鉴[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178.。基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可能对犯罪控制能力产生潜在的影响,我们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地区差异作一分析。
在表4中,我们以恶势力犯罪的诉讼时长为检验变量,以案件管辖地区为分组变量,对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进行追诉和审判所耗费的时间进行均值比较。由表可知,在中东部地区,对恶势力犯罪展开追诉和审判,平均耗时231.49天。与之相比,在西部地区,公检法机关追诉和审判恶势力犯罪需要平均耗时234.25天。二者相差不足3天,是否达到统计学意义的显著差异,仍需进一步检验。
表4 群组统计资料
在表5中,我们对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进行均值比较。由表可知,就方差是否相等而言,第一行Levene检验中的F值为2.379,显著性为0.125。由此可知,不同地区的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时间的方差相等,即不能拒绝方差齐性的假设。再从T检验的显著性来看,显著性(双尾)等于0.895。这说明,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对恶势力犯罪的追诉和审判时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原假设未被证伪。换言之,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的追诉时间和审判时间不存在地区差异,也即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的追诉和审判能力不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强弱、高低之分。
表5 独立样本检定
犯罪控制能力分为犯罪发现能力和犯罪追诉与审判能力。因此,对恶势力犯罪控制能力的回归分析可具体化为两个部分,一是构建恶势力犯罪发现耗时的回归模型,二是构建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的回归模型。
1.恶势力犯罪发现耗时的多元回归模型
对恶势力犯罪发现耗时的多元回归模型我们采取回归分析,将“犯罪发现耗时”作为因变量,将案件管辖地区、公共安全支出、犯罪地人口密度、成员数量、前科情况以及刑罚作为自变量,采取逐步进入的方式,得到回归方程。
通过表6模型摘要可知,模型2和模型1拟合效果均比较一般。但不可否认,二者对“犯罪发现耗时”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相较而言,模型2对“犯罪发现耗时”的解释力略强于模型1。
表6 模型摘要
a.预测变量:(常量),刑罚
b.预测变量:(常量),刑罚,犯罪地人口密度
表7为多元回归模型的方差分析表。模型2的方差分析结果显示,F值对应的Sig值=0.003,p值小于0.05,即表示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由自变量“刑罚”“犯罪地人口密度”和因变量“犯罪发现耗时”建立起来的线性关系在总体上显著。换言之,在恶势力犯罪发现耗时模型中,“犯罪地人口密度”“刑罚”等解释变量联合起来对“犯罪发现耗时”这一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也就是说,犯罪地人口密度和犯罪严重性能够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犯罪发现能力产生影响。
表7 Anovaa
a.因变量:犯罪发现耗时
b.预测变量:(常量),刑罚
c.预测变量:(常量),刑罚,犯罪地人口密度
表8为线性回归模型系数表,列出了自变量的显著性检验结果。在表中,最后一列T检验的Sig值均小于0.05,说明刑罚、犯罪地人口密度均对犯罪发现耗时具有显著影响。标准化系数栏中的Beta值用来衡量自变量对每一因变量的重要性。另外,案件管辖地区、前科情况、公共安全支出、成员数量变量未能进入模型。由表可知,在犯罪发现耗时回归模型中,自变量“刑罚”对犯罪发现耗时的解释力强于“犯罪地人口密度”对犯罪发现耗时的解释力。同样,由表可知,回归方程的常数项为13.289,偏回归系数分别为0.205和0.029。因此,“犯罪发现耗时”的回归方程为:犯罪发现耗时=13.289+0.205·刑罚+0.029·犯罪地人口密度。
表8 系数a
a.因变量:犯罪发现耗时
2.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的多元回归模型
如前文所述,这里同样采取多元回归分析,用被追诉人第一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日与法院宣判期日的差值,即以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的追诉和审判的诉讼总时长作为衡量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判断指标,此为因变量。同时,自变量分别选取:案件管辖地区、认罪情况、羁押情况、辩护情况、审理程序、组织类型、犯罪发现耗时、犯罪地人口密度、成员数量以及公共安全支出十个变量。将“犯罪诉讼时长”选入因变量,其余变量选入自变量,采取逐步进入的方式,得到关于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的回归模型。
在表9中,R表示拟合优度。调整后R2值用来反映估计的模型对观测值的拟合程度。R2值越大说明构建的模型越能反映自变量与因变量的本来关系。在模型5中,R2值为0.439,这一值比其他模型的R方值都大,这说明模型5最适合作为反映公安司法机关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回归模型。
表9 模型摘要
a.预测变量:(常量),成员数量
b.预测变量:(常量),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
c.预测变量:(常量),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发现耗时
d.预测变量:(常量),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发现耗时,案件管辖地区
e.预测变量:(常量),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发现耗时,案件管辖地区,组织类型
表10为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回归模型的方差分析表。从表中看到,在对整个方程的总体检验中,F值对应的Sig值为0.000,p值小于0.05。这说明,在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的回归模型中,恶势力组织的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发现耗时、案件管辖地区以及恶势力的组织类型等解释变量联合起来对“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时间”这一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也就是说,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数量等因素能够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产生影响。
表10 Anovaa
f.预测变量:(常量),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发现耗时,案件管辖地区,组织类型
表11为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模型5的系数表,列出了自变量的显著性检验结果。由表可知,最终进入模型的自变量有犯罪组织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发现耗时、案件管辖地区以及组织类型。这意味着前述变量都对犯罪诉讼时长具有显著影响。标准化系数(Beta)用来反映各自变量对因变量的重要性(12)何晓群,刘文卿.应用回归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75-82.。据此,除常数项外,依Beta值大小进行排序,自变量对因变量的重要性依次为,恶势力组织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案件管辖地区>犯罪发现耗时>组织类型。从假设检验来看,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均具有显著性。据此,恶势力犯罪诉讼时长的回归方程=113.611+17.841·成员数量+0.257·犯罪地人口密度+0.026·犯罪发现耗时-72.554·案件管辖地区-33.995·组织类型。
表11 系数a
a.因变量:诉讼时长
1.地区差异
在地区类型层面,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公安机关在恶势力犯罪发现能力层面存在“东西倒挂”的现象。所谓“东西倒挂”,是指较之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更为发达的中东部地区,在发现一个恶势力犯罪案件上所耗费的时间更长。作者认为,警力使用达到极限与办案成本高也许是犯罪发现能力出现地区差异的主要成因。具体而言,一方面,地区警力与案件量存在较大张力。从2000年至2017年,我国犯罪态势在总体上呈现出上升趋势(13)2000年全国刑事立案数为3637307件,中间历经峰值,刑事立案数在2015年达到7174037件,2017年回落为5482570件。引自: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 [EB/OL].(2019-01-21) [2019-05-06].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其中,就刑事立案数和犯罪率来看,“中东部地区占了相当大的比重。”(14)曾赟等.犯罪原因分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142-143.相较之下,中东部地区的有限警力被恶势力犯罪之外的案件消耗的更为严重。相应地留给发现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司法资源也更为有限。另一方面,办案成本也可能是导致恶势力犯罪发现能力存在地区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这里所言的办案成本,是指发现一起犯罪案件所需的时间、人力以及物力等司法成本。有实证文献表明,“上海市财产类刑事案件的侦查成本要高于其他省市。”(15)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 [J].中国社会科学,2013,(3):85-105.205.鉴于此,办案成本也可能助推了公安机关发现恶势力犯罪能力的地区差异。
2.关于恶势力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地区差异
在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层面,前述研究发现,与西部地区的公安司法机关相比,中东部地区公安司法机关的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并未因为经济社会的优势而显得更为精进。一方面,这可能与犯罪控制能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法律基础设施,受到国家财政的有力保障有关(16)[美]波斯纳(Posner, R. A.).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72.,即国家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部分抵消了西部地区略显滞后的经济社会对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司法管辖区内,无论是中东部地区还是西部地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均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遵循特定的期限制度对恶势力犯罪进行追诉和审判。《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17)《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18)《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19)《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恶势力犯罪案件在进入国家犯罪追诉的视野后,无关乎地区差异,均会被纳入统一的国家法制适用轨道,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标准化处理。这反映出,国家对恶势力犯罪进行追诉和审判不受地区发展水平、人口属性等因素的左右,违法者必受追究,守法者有权获得均等的公共安全产品。
3.关于恶势力犯罪发现能力的制约因素
考察发现,刑罚因素和犯罪地人口密度因素能够对恶势力犯罪发现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尽管影响力较小。其内在成因有三。第一,刑罚与犯罪发现耗时成正相关。我们认为,“刑罚”变量实则是对恶势力犯罪严重性的定量表达,刑罚越严重,恶势力组织首要分子、主犯以及一般成员对犯罪事实进行隐藏的积极性越强,基于逃避惩罚、推迟查处等目的,拉拢公职人员构筑起“保护伞”的动力机制越强。如此,犯罪发现耗时在受法外因素影响后,被不合理延长。
另一方面,在恶势力犯罪治理中,犯罪人口密度与犯罪发现耗时成正相关关系。其中的内在逻辑是,人口密度受到人口规模和土地面积影响,在给定的面积上,人口越多,人口密度越大。人口密度较大的情况下,人口要素(包括恶势力犯罪成员)的高度流动,恶势力更新换代愈加频繁。与此同时,在同一地区,软暴力与硬暴力相结合的行事方式,使得办理机关通过非正式管道获得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在前述情形作用下,恶势力往往形成人口管控上的真空地带。这使得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在侦办恶势力犯罪的工作中可能面临事实查明难和被追诉人发现难的双重困境。
4.关于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制约因素
由前述研究可知,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主要受到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发现耗时、案件管辖地区和组织类型的影响,而不受公共安全支出、辩护情况、认罪情况、审理程序以及羁押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对此可作如下解释。
首先,就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解释变量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就恶势力犯罪组织犯罪成员数量而言,人数众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之所以能够影响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一方面是因为,案情复杂重大导致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较为耗时,强制性地为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施加了压力。另一方面,人数众多的恶势力犯罪往往使得审判程序复杂化。具体而言,一是法庭调查耗时较多。同案犯众多使得控方需出示的证据较多,举证质证复杂化。譬如,在涉恶案件的审理中,一般参与人往往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然而,其中的主犯往往是庭审翻供,乃至彻底否认庭前供述的主要内容。部分犯罪人对犯罪事实的否认,往往使得原本正常进行的庭审延宕。二是适用程序上更可能选择普通程序,降低了采取省略或者简化程序的速裁简易程序的适用可能性,增加了指定辩护等诉讼环节。依据规范文本,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不认罪,就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20)《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特定情形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实施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办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就要适用指定辩护。而指定辩护存在程序衔接问题,与此同时,有律师辩护的普通程序案件耗时也要多出有律师辩护的简易程序案件近1倍(21)马静华.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以委托辩护为例[J].现代法学,2010,(6):175.。
第二,就犯罪地人口密度而言,人口稠密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与后续强制措施的适用均易形成一定影响。刑事追诉能力主要体现为刑事侦查工作的规范、高效完成。一方面,刑事侦查的目的则在于收集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人口密度大的现代城市中,容易管控的熟人社会正加速迈向陌生人社会,强制处分的适用更加谨慎。较之于人口密集地区,人口密度较小的社会结构相对稳定,严苛的警务政策更容易获得社区支持——“更加侧重秩序价值,更容易协助正式组织实施严格的刑事司法政策。”(22)Matthew J. Dolliver,et al, Exam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a Consumption, Fear of Crime, and Support for Controversial Criminal Justice Policies Using a Nationally Representative Sample,34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stice. 4, 2018, pp.399-420.鉴于此,犯罪地人口密度越小,在收集、固定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及后续的审查起诉等环节所耗费的时间似乎更为短暂,进而会对检控机关的追诉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三,就犯罪发现耗时而言,较长时间才发现恶势力犯罪可能造成侦查取证工作量和审判负荷的激增。详言之,犯罪发现耗时长说明犯罪存续时间足够长。在此一脉络之下,恶势力犯罪组织多已发展壮大,形成严密的组织和强大的人员等级网络,并实施了相当数量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后续的侦查机关无论是进行前期的初查,还是卧底警察的使用,以及后续的立案调查行动,均会耗费较长时间和其他侦查资源。加之,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需要讯问,并查阅大量的案卷材料,同样需要相当的时间损耗。当程序进行到审判阶段时,只有全部被告人认罪,方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然而,诚如前述,在涉恶案件中,往往存在着部分犯罪人(比如,个别主犯)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或者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对恶势力的定性进行质疑,这无疑会增加审判耗时,进而对审判能力形成影响。
第四,就案件管辖地区而言,不同的案件管辖地区对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作用力不同。如前文所述,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恶案件的追诉和审判能力不存在地区差异。这属于多种因素对犯罪诉讼时长综合作用的最终结果,并不妨碍案件管辖地区与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之间具有相关性。根据犯罪诉讼时长回归模型的结果,与西部地区相比,中东部地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恶案件的时长减少了72.554天。内在形成机理可能在于,一方面,由于受到警用装备、侦查思维与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素质等软件和硬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追诉、审判效率出现了地区差异。另一方面,如此大的差异也可能是欠发达地区的管理模式与中东部地区的组织控制模式在相互竞争中落败所致。
第五,就恶势力犯罪组织类型而言,不同类型的恶势力也会对追诉和审判能力产生影响。根据《关于审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四个恶势力犯罪文件,恶势力犯罪分为一般性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相比,公安司法机关对一般性恶势力的追诉和审判耗时少33.995天。我们认为,不同类型的恶势力对追诉和审判能力影响的差异主要是由犯罪属性决定的。一般性恶势力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处于犯罪发展的初级阶段。较之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性恶势力犯罪案件案情相对简单,组织相对松散,所涉及犯罪数量相对较少,对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影响较弱。而恶势力犯罪集团则在方方面面较前者更为强大、顽固。因此,后者较前者耗费的追诉和审判资源更多,对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影响也就更大。
另一方面,恶势力犯罪的追诉和审判能力不受辩护情况、公共安全支出、认罪情况、审理程序以及羁押情况的影响。就辩护情况而言,由于律师作用的有限性,恶势力犯罪中被告人是否获得律师辩护对追诉和审判能力产生的影响不显著。因此,辩护情况这一变量未能进入回归模型。实际上,其他论者在实证研究中也发现,“我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相当有限。”(23)李昌盛.刑事审判:理论与实证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65.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恶势力犯罪中辩护人的参与对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影响这一议题。
就公共安全支出情况而言,一是涉及公安司法机关的支出有限。公共安全支出涉及机关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缉私警察等。其中,涉及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刑事司法支出项目仅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家,且占比极为有限。二是对于各地区的明显差异,中央政府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拉平”各地之间的支出预算鸿沟。因此,公共安全支出对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影响有限而不显著。就认罪情况、羁押状况以及审理程序而言,此类因素未能对追诉和审判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譬如,基于卷证中心主义和定罪不唯口供规则,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审方均可藉由庭后阅卷和其他足以定案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同样,即使是在适用羁押替代性措施情况下,由于具备较高密度的社会监控,以及“简易审判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隔不显著”(24)左卫民.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18,(6):110-133+206-207.,故二元化的羁押情况也未能实质性地影响诉讼进程。
通过考察197个恶势力犯罪罪刑关系发现:(1)中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的发现能力存在一定的“东西倒挂”现象。(2)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犯罪的追诉和审判能力不存在显著差异。(3)犯罪严重性、犯罪地人口密度等因素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犯罪发现能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4)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主要受制于恶势力成员数量、犯罪地人口密度、犯罪发现耗时、案件管辖地区和组织类型。另外,辩护情况、认罪情况等程序性法律因素对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影响不彰。据此,本文得到的启示有:
第一, 针对中东部地区在犯罪发现能力上存在“东西倒挂”的现象,应缓减有限的警力与案件量持续增长二者间的矛盾。同时,还应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 针对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的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不存在显著差异的事实,应继续维持各地在追诉和审判能力上的均衡发展,确保刑事法制的统一实施。
第三, 针对犯罪发现能力的形成过程,应增强公职人员的抗腐蚀能力,清除恶势力保护伞,拓宽恶势力犯罪(尤其是恶害性严重的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增强对人口稠密地区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监控与预防密度。
第四, 针对恶势力犯罪追诉和审判能力的影响因素,一方面,应贯彻对恶势力犯罪“打早打小”(25)余新民.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小”原则的探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67-70.的刑事政策,防止恶势力成员数量的累积,加大对人口密度较大地区的重点人口的管控。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犯罪打击中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的形式,交流恶势力犯罪的办案经验。同时,应特别加大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追诉和审判投入,提升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应在追诉和审判中体现程序性法律因素的价值。具体而言,应重视辩护人在涉恶案件中的辩护机能,辩护职能对指控和审判程序的影响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还应基于被告人认罪情况构建层次分明且确实有效的繁简分流的程序机制,继续通过财政手段维持各地刑事司法中的公共安全支出的均衡,确保公安司法机关追诉涉恶犯罪的追诉和审判能力,不因财政因素而出现地区间的“财富效应”,尝试建立根据羁押状态而对案件处理程序的追诉和审判机制,以证成在刑事追诉和审判中适用迥异的强制措施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