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培军
“历史中国”与“当代中国”对举,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月2日在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的贺信中提出的,他提出“当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的重要论断,并指出“更加需要系统研究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研究任务,为新时代中国历史科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历史中国”概念源于毛泽东关于“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著名论断中“历史的中国”一语,(1)习近平:《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求是》2019年第2期。显然与学术界既有的“历史上的中国”、“中国历史”概念内涵不同。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历史研究沿用古代、近代、现代、当代的分期方法,对“历史中国”本身自然缺乏系统、整体、一贯的研究。
按照一般的界定,近代中国以中英鸦片战争把清代中国一步步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开端,现代中国以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启新民主主义革命为开端,而当代中国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开端。中国近现代史乃至世界近现代史的教学与研究,长期沿用中国革命史以反对殖民主义乃至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乃至官僚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或者革命战争为叙述主线的所谓“革命史范式”。改革开放新时期,罗荣渠先生突破反帝反封“两反”框架,标举3对矛盾(殖民与反殖民、新旧生产方式、工商文明与农耕文明),把革命纳入衰败化、边缘化、革命化、现代化这样4大过程、4大线索交织互动的网络脉络之中,进而揭示出现代化在清王朝解体后成为主导、20世纪50年代后成为主流。把边缘化(殖民化)、革命化纳入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进行整体研究,由此产生了“现代化范式”。(2)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37页、第240~243页、第39页。
“现代化范式”运用于新时代中国研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翻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历史中国”这一关键概念,如果英译为historical China,它与“历史性国家(historic nations)”(3)Eric Hobsbawn,Nations and Nationlism since 1780:Programme,Myth and Reality,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137.该书认为中国与英国、法国同属一类,都是“历史性国家”,以与东欧、非洲、拉丁美洲的人为创建起来的“现代国家”(modern nations)相区分。周锡瑞(Joseph W. Esherick)在“How the Qing Became China”一文中不同意此说,他把“汉族”英译为“ethnic chinese (or han) people”,把“游牧民族(部族)”英译为“nomadic people”,似乎对“历史”概念没有德文意义上的两分法,参见Joseph Eshrick,Hasan Kayah,Eric Van Yong ed.,Empire to nation: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Lanham,Md.:Rowman & Littlefield,2006,pp.230~231.其实,汉人始于汉王朝,对译“ethnic chinese (or han) people”,把它仅仅视为族群(ethnic group),忽视了其作为古代民族国家之民族基石的地位,参见宋培军《马克思的游牧民族思想及其对中国边疆学建构的意义》,《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4期。是什么关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我们探求南海传统权利的历史依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文本,对其中“历史性(historic)”话语的殖民起源考察,则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钥匙。
对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投了赞成票,美国投了反对票,英国、德国、西班牙则投了弃权票。(4)李国强:《南中国海研究:历史与现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15页。就海洋法公约的文本来说,有中文、英文、德文、西班牙文等不同文本,(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中文本、英文版高度一致,其他文本则不免些微差别(比如下文149条“区域”字样没有打引号)。这就决定了对海洋法公约的研究,要以中英文本为主,参照其他文本,这样才能解决文本中涉及的“历史”“历史性”话语的翻译、理解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本中,最明显的费解之处是“历史文物”与“历史性文物”两种说法同时出现。本来具有同一性的概念,采用“历史性+”的汉译,就难免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这类表达发生混淆,需要进行特别区分。第149条考古和历史文物(historical objects,西班牙文Objetos arqueológicos e históricos,德文historische Gegenstände)指出:
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historical objects,西班牙文objetos de carácter arqueológico e histórico),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the preferential rights of the State or country of origin,or the State of cultural origin,or the State of historical and archaeological origin,西班牙文derechos preferentes del Estado o país de origen,del Estado de origen cultural o del Estado de origen histórico y arqueológico)。(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打引号的“区域”只有中文本、英文本完全呈现,中文本所谓“来源国”,西文呈现为英文State or country、西班牙文Estado o país,也就是“国家或国度(祖国、祖居地、家园)”。正如盎格鲁(Anglo)、英格兰(England)、英语(English)都可以是英国(Great Britain and North Ireland United Kingdom)的代称或代表,(7)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United Kingdom v.Norway), Judgment,1951 I.C.J.REP.130 ( Dec.18).法兰克、法兰西帝国与法国之名密不可分,新英格兰等英国殖民地13州是美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8)The North Atlantic Coast Fisheries Case (Great Britain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Dissent of Dr.Luis M.Drago,1910 P.C.A.206(Sep.7).的开国基石,中国(何尊铭文“宅兹中国”、玄奘所谓“前王之国号”(9)玄奘对戒日王说:“至那者,前王之国号;大唐者,我君之国称”,《大唐西域记》第5卷,至那(秦)为中国国号,唐为中国国称。参见胡阿祥《吾国与吾名——中国历代国号与古今名称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83页。)、汉(汉帝国)、汉人、中文(汉语)则成为中国国家的代表性符号,明乎此,就可以认定中国与英国、法国、美国同属一类,都是19至20世纪新兴亚非拉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前的“历史性国家”,也有助于国际海洋争端判例“历史性”话语的理解,英文中的“历史性”本身就包含殖民历史内涵的一面。
第303条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historical objects ,西班牙文Objetos arqueológicos e históricos)指出:
1.各国有义务保护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性文物(objects of an archaeological and historical nature,西班牙文los objetos de carácter arqueológico e histórico,德文Gegenstände archäologischer oder historischer Art),并应为此目的进行合作。
2.为了控制这种文物的贩运,沿海国可在适用第三十三条时推定,未经沿海国许可将这些文物移出该条所指海域的海床,将造成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对该条所指法律和规章的违犯。
3.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可辨认的物主的权利、打捞法或其他海事法规则,也不影响关于文化交流的法律和惯例。
4.本条不妨害关于保护考古和历史性文物(objects of an archaeological and historical nature,德文Gegenstände archäologischer oder historischer Art,西班牙文los objetos de carácter arqueológico e histórico)的其他国际协定和国际法规则。(1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
“历史性”话语与“历史意义(historic significance)”表达、“历史性起源(historic origin)”原则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中文语境下,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是经常并列连用的,这就不容易理解西文语境中实际表达的“历史性意义(historic significance)”这一含义,其实一旦说某种事物具有历史性意义,就是基于历史人为因素乃至必要因素(11)Historic Bays: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ONF.13/1,30 Sept.1957,p.3,Extract from th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 (Preparatory Documents),pp.1~38.而非自然因素延续到现实的意义。对于公约汉译“历史意义”(historic significance)与历史性(historic)两个概念的内在一致性,只有比对英文本才会觉察。公约开宗明义就谈到公约的“历史意义”,“历史的(historic)”这一形容词形式其实就是“历史性(historic)”:
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historic significance,西班牙文significado histórico,德文historischen Bedeutung,法文portée historique)。(1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
其副词形式,见于第四部分群岛国,第46条用语指出:为本公约的目的:(a)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b)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historically,西班牙文históricamente)已被视为这种实体。(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的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并举例说,英国机器发明之于印度和中国,成为“世界历史性的事实(Weltgeschichtlichen Faktum)”,同样,砂糖和咖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Weltgeschichtliche Bedeutung)”,其匮乏推动德国反对法国拿破仑大陆体系的封锁。(14)[日]广松涉编注:《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 曦译,张一兵审定,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页、第214页。公约所谓historischen Bedeutung(历史意义),《德意志意识形态》类似表达写作Weltgeschichtliche Bedeutung(世界历史意义),可见德文historisch与geschichtlich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都可以是英文的historic(历史性)。
基于此,“历史文物”强调的“历史性”是一种性质或状态、特征,不应该同时采用“历史性文物”的译法,以避免与“‘历史性’海湾”这一具有殖民主义背景的概念发生混淆。英语中,historical(历史的)事实与historic(历史性的)意义是有区别的,德语中geschichtlich、historisch的区分与之类似。这就意味着,应该是“历史(geschichtlich)文物”,而不是“历史(historische)文物”。大致而言,就“历史”概念来说,不外乎两大内涵,其一是事实判断,比如历史事实;其二是价值判断,比如历史编纂学、长期历史事实(即使被殖民历史一时打断)之于当下的意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历史性的’,即该权利的取得不是一时的、短暂的,而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行为,是一个逐步形成、巩固并强化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占领(包括发现、命名、管理、经营等)的事实状态”(15)高志宏:《“历史性权利”考》,《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表1:海洋法“历史”与“历史性”话语之英文、德文、西班牙文表达简表
上文从语言文本的角度提出了问题,其实更大的问题在于对联合国海洋立法的话语体系没有整体把握,导致今天的学者往往对“历史性(historic)”话语的理解与使用存在很大随意性。
1957年联合国秘书处提交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历史性海湾备忘录》,不仅提出“历史性所有权”包括“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s)”和“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的这一狭义命题,而且通过举例的形式说明“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至少存在两种情形:
历史性海湾理论是普遍适用的,不仅对海湾而且对不构成海湾的海域, 例如, 对位于不同群岛内的水域以及一个群岛和毗邻大陆之间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 也可以对海峡、河口湾和其他类似水域主张历史性权利。存在着日益将这些海域说成是“历史性水域” 而不是“ 历史性海湾”的趋势。(16)Historic Bays: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ONF.13/1,30 Sept.1957,p.2,Extract from th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 (Preparatory Documents),pp.1~38.高志宏:《“历史性权利”考》,《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王军敏:《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4期,对这一文件名称的引用注释显示“Historical Bays,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Document A/CONF, 13/1),printed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1958,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Sales No.:58.V.4,vol.I:Preparatory Document,p.2,I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58),vol.I,pp.1~38,此处Historical Bays是Historic Bays之误写。
可见,所谓“不同群岛内的水域以及一个群岛和毗邻大陆之间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适合于描述南海四群岛及其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关系,所谓“海峡、河口湾和其他类似水域主张历史性权利”,才适合描述历史性海湾之外的其他类似历史性水域。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文件《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显示,“历史性水域”不限于“历史性海湾”,指出“历史性水域”的根据是历史事实,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利;二是行使这种权利应有连续性;三是这种权利的形式获得外国的默认。(17)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Including Historic Bays,Study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iat,UN Documents,A/CN.4/143.March 9,1962.这样就不仅揭示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权利”四者构成依次递进的、后者包含前者的“历史性”话语,而且在“历史事实”与“历史性权利”之间架起了桥梁。有论者基于1910年英美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提出的“历史性海湾”,(18)Scott,Hague Court Reports,First Series,New York:Kessinger Publication Company,1916,p.185.以及1951年英挪渔业案提出的“历史性水域”,(19)10 Fisheries Case(U.K.v.Norway),1951,I.C.J.132(Judgment of Dec.18).历史性水域“通常指作为内水加以对待的水域,但如果没有历史性所有权的存在,则该水域并不具有内水的性质”。认为“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要么是内水,要么是领海”,(20)王军敏:《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4期。其实,对“历史性水域”的这一狭义说法,只是对“历史性所有权”的界定(21)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Including Historic Bays,Study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iat,UN Document,A/CN.4/143.March 9,1962,Extract from the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2 ,vol.II,http://www.un.org/law/ilc/index.htm,p.167.傅崐成、崔浩然:《南海U形线的法律性质与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它排除了“不同群岛内的水域以及一个群岛和毗邻陆地之间的海域”,并不符合上述联合国文件的界定。
“历史性权利”的立法根源是“历史性海湾”等“历史性所有权”之外的“其他历史性水域”。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7条谈到“‘历史性’海湾”,第12条谈到“历史上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同样谈到“所谓‘历史性’海湾”,第15条谈到“历史性所有权”,第51条谈到群岛国承认“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第298条谈到“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s)或所有权”,赋予其例外条款地位,具体说,就是赋予“历史性海湾”以所有权意义上的内水地位。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关于历史性海湾和其他历史性水域工作组”对“历史性海湾”之外的其他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界定尚不明确。对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第14条所说“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有论者认为这里所谓“历史性权利”是因袭公约中的“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而来,以表明中国在“历史性权利”问题上不因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制度的建立而放弃中国在周边海域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22)高志宏:《“历史性权利”考》,《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其实,“历史性权利”并非中国的独创,而是来自联合国文件,不仅如此,它的内涵大大超越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这样的完全主权概念,与仍须界定、尚未正式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概念体系的所谓“其他历史性水域”关联度很大。
笔者认为,对“历史性权利”的如下界定更加贴近其中文语境:“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一词,表示一个国家对某一陆地或海洋区域的占有,所依据的权利通常并不来自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而是该国通过一个历史性巩固的过程所取得的。”(23)Yehuda Z. Blum,“Historic Rights”, in Rudolf Bernhardt,ed.,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stallment 7,Amsterdam:Noah-Holland Publishing Co.,1984,pp.120~121.这里所谓“历史性巩固的过程”,不仅包含时间的维度,还应该包含空间的维度。也就是说,从东亚、中国、南洋的空间地缘结构来看,历史上的中国长期处于经济集散中心、宗藩政治核心、文化溢出高地的地位。
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其依据的历史事实,在于中国的世界历史性特征。黑格尔《历史哲学》,其实应该译为《世界历史哲学》,展现为“世界历史性民族”的更替史。他说:
一个民族的生命结成一种果实;因为民族活动的目的在于贯彻它的原则。然而这一个果实并不回归到产生它和长成它的那个民族的怀中去;相反地,它却变成了那个民族的鸩毒。那个民族又不能撒手放过这种鸩毒,因为它对于这样的鸩毒具有无穷的渴望:这个鸩毒一经入口,那个民族也就灭亡,然而同时却又有一个新的原则发生。(24)黑格尔:《历史哲学》(Philosophie der Weltgeschichte),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第82~83页。
我们可以形象地比喻说,黑格尔的“世界历史”乃是唯有“历史性民族”才有权参加的接力跑。《历史哲学》说的更为明白:“假如我们要把日耳曼世界分为几个时期,有一点必须说明的,就是这里不像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样我们可以作出双重向外的关系——追溯到一个前期的世界历史民族,和前瞻到一个后期的世界历史民族。历史证明,这些民族发展的过程是和其他民族完全不同的。”在蛮族对罗马帝国实现大征服之前,“日耳曼各民族向外的关系” ,对于罗马帝国这样的“世界历史民族”来说,“只是陪伴着历史”(25)黑格尔:《历史哲学》(Philosophie der Weltgeschichte),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352~353页。。这里所指称的“世界历史民族”德文对应“welthistorische Volke”(zu dem früheren welthistorischen Volke),而“陪伴着历史”中的“历史”对应德文则是“die Geschichte”(begleitet hier nur die Geschichte)(26)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Werke 12,Vorlesungen ueber die Philosophie der Geschichte,Suhrkamp,1989,S.413~414.。在笔者看来,黑格尔所谓“陪伴着历史”的“世界历史民族”(welthistorische Volke”),基于其殖民主义性质,应该译为“世界历史性民族”,德文historische就是“历史性”,不是“历史的”。
恩格斯在给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写的书评的第2部分明确指出:
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所有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形式尽管是那样抽象和唯心,他的思想发展却总是与世界历史(Weltgeschichte)的发展平行着,而后者按照他的本意只是前者的验证。真正的关系因此颠倒了,头脚倒置了,可是实在的内容却到处渗透到哲学中……他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Geschichte)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27)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2页。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MEGA),II/2,Berlin:Dietz Verlag,1980,S.251,252.
如果把黑格尔“陪伴着历史”命题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生产方式序列联系起来思考,就会增进我们对马克思“历史”“世界历史”思想的理解。对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辩证方法,按照恩格斯的德文用词,其实是逻辑的方式与历史的(historisch)方式,而思想进程是“历史过程”(historischen Verlaufs)的抽象的、理论上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后者就是“现实的历史过程”(wirkliche geschichtliche Verlauf)(28)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1859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页。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MEGA),II/2,Berlin:Dietz Verlag,1980,S.252,253.。可见,在恩格斯看来,黑格尔所谓“世界历史的(welthistorisch)”或“历史的(historisch)”东西,只是世界历史(Weltgeschichte)或历史(Geschichte)这一社会存在的唯心的、抽象的反映。
“世界历史民族(welthistorischen Volke)”“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2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第77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注意此处“陆地领土”的概念,中国法律中也有运用。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的“陆地领土”就不包括“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岛屿。”等概念,都具有黑格尔意义上的“世界历史性”。在马克思看来,16世纪出现了“资本主义时代”的曙光,原来“地域性的存在(lokalem Dasein)”越来越变成“世界历史性的存在(weltgeschichtlichem Dasein)”,(30)[日]广松涉编注:《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 曦译,张一兵审定,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第211页。“大工业”则“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weltgeschichte)”。(31)[日]广松涉编注:《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 曦译,张一兵审定,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2页、第284页。无产阶级只有在“世界历史意义上(weltgeschichtlich)才能存在”,正如共产主义作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weltgeschichtlichen’Existenz)”(32)[日]广松涉编注:《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彭 曦译,张一兵审定,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9页、第213页。才有可能实现。可见,“世界历史性”就是具有超越封建地方乃至民族地方的“世界历史意义”,德文所谓“历史性”(黑格尔用词historische,马克思用词geschichtliche)就是公约所谓“历史意义”(西班牙文significado histórico,德文historische Bedeutung)。
明乎此,我们再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史性(historic)’海湾”这一表达。这一概念在公约中首次出现的时候,是专门打了引号的,后来则去掉了引号,成为一个普遍概念。既有研究往往把“历史性海湾”概念追溯到1909年发生、1910年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英美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33)参见王军敏《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第6~11页;王军敏《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4期;高志宏《“历史性权利”考》,《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贾宇《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其问题在于,一个细节被忽略了,那就是在这一仲裁案中,所谓“历史性海湾”被认为是判词随意、偶然使用的概念。德拉戈博士(Dr.Drago)认为,应该叫做“历史海湾”(the historical bays),并且以北美洲大西洋沿岸的切萨皮克湾、特拉华湾和南美洲阿根廷的普拉特河口湾为例。(34)Historic Bays: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A/CONF.13/1,30 Sept.1957,pp.10,18,Extract from th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 (Preparatory Documents),pp.1~38. In his dissenting opinion in the North Atlantic Coast Fisheries Arbitra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1910) ,Dr.Drago states:“…a certain class of bays, which might be properly called the historical bays,such as Chesapeake Bay and Delaware Bay in North America and the great estuary of the River Plate in South America…”在此判案中,美国海岸宽度从3海里发展为10海里,湾口封闭线划法也有利于确定美国特拉华州特拉华湾的范围,美国迟迟不肯承认的别国十海里领海权,自己早早就适用了。应该说,1776年爆发的北美13州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是包括特拉华州在内的,至20世纪初,对于美国这个移民国家来说,特拉华湾的殖民历史已经高度淡化,被称为“历史海湾”进而纳入美国民族国家历史,倒是顺理成章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历史海湾”的第一个国际判例,是英美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而“历史性海湾”的第一个国际判例,则是中美洲具有殖民历史根源的“丰塞卡湾”。
丰塞卡湾作为“历史性海湾”的典型代表,承载的是西班牙殖民主义留给拉丁美洲新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殖民遗产。西班牙曾对墨西哥湾以北的整个北美洲海岸提出权力要求,其理由是:1489年西班牙人发现了佛罗里达,1513年又在其海岸登陆。(35)罗伦司:《国际法原理》(1923年版),第146页,转引自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驳越南的所谓“法理依据”》,吕一燃主编《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33页。与后来美国独占切萨皮克湾、特拉华湾不同,丰塞卡湾则经历了西班牙独占、最终转归3个民族国家分占继承的过程。该湾于1522~1821年由西班牙发现并拥有,以后由中美洲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l Republic of the Centre of America)继承,1839年初分为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萨尔瓦多3国继承。1914年,尼加拉瓜与美国签订条约,前者把自己国家丰塞卡湾沿岸部分地区的权利以及跨洋运河的修筑权转让给美国,为期99年。针对前一权利转让行为,萨尔瓦多向中美洲法院(the Central American Court of Justice)提起诉讼。依据1522年以降“将近400年”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历史性起源(The historic origin of the right of exclusive ownership )”,1917年中美洲法院判称,其为 “一个具有闭海特征的历史性海湾(a historic bay possessed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closed sea)”,海湾水域除了保留归三国各自海军陆战队联盟所有的近岸水域,非近岸水域由3国共有(co-owners of the waters of the gulf),性质为“领海”而非“内水”。(36)Historic Bays:Memorandum by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A/CONF.13/1,30 Sept.1957,pp.9,27,Extract from th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 (Preparatory Documents),pp.1~38.1992年国际法院再次确认这一法律地位,(37)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0,No.3,1999,p.241,转引自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165页。这就意味着外国船只具有无害通过权。《萨尔瓦多宪法》1950年第7条、1962年第8条都规定:
共和国在其现定疆界内的领土是不容缩小的;它包括自最低潮线算起距离为二百海里的邻接海域,并包括领空、底土和相应的大陆架。上款规定不影响按照公认国际法原则的航行自由。丰塞卡湾是一个历史性海湾,受特殊制度的支配。(38)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99页。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萨尔瓦多3个新兴民族国家,特别是萨尔瓦多针对美国在尼加拉瓜的新殖民帝国主义行为,依据权利的历史性起源(the historic origin)原则,在三国中率先主张丰塞卡湾是“历史性(historic)海湾”并获得中美洲法院认可,是值得肯定的维权行为。这里的隐忧在于,丰塞卡湾1522年以降的将近400年历史的说法,无疑是包括西班牙殖民历史在内的,具有殖民起源的面向。作为一个“历史性海湾”,这里的“历史性”,是否暗含着“殖民性”,这是需要警惕的,也是需要进一步挖掘、剖析乃至小心剥离的。殖民地的民族觉醒催生了民族国家的诞生,而民族国家的诞生又继承了殖民历史遗产,这就是西方殖民与民族国家的辩证法。但是,历史长河并不能简单排除殖民阶段,不加分别地清空殖民性,企图把民族性、现代性直接嫁接殖民主义之前的原始历史,恐怕只是一种超越世界历史阶段的空想。
有学者认为,历史上周边鲜有能与中华帝国抗衡的国家或其他力量,也就没有明确划定海上界限的必要。(39)贾 宇:《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其实,永乐年间“郑和下西洋”之际,渤泥(今文莱)、满剌加(今马六甲)、苏禄(今菲律宾苏禄群岛)、古麻剌朗(今菲律宾棉兰老岛)4国先后7个国王来华。(40)李庆新:《海上丝绸之路》,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6年,第99页。至少从明代开始,蓝黑水线就是中国与琉球之间的传统海界,(41)郑海麟:《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历史与国际法分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年第4期。清代沿袭了《后汉书·班固传》所言天子“受四海之图籍,膺万国之贡珍,外抚诸夏,外接百蛮”(42)胡阿祥:《吾国与吾名——中国历代国号与古今名称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88页。的传统,中国化外之地要给清朝皇帝上封域地图以示忠诚。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03《礼部·朝贡贡物一》就载有苏禄曾这么做,可见苏禄的藩属地位尚不及琉球,对于连封域地图都要进献清代中国的苏禄来说,海洋边界自然无从谈起,也完全没有必要划定。中华帝国长期保持内历史中国疆域—外藩属版图的结构,但传统上仍主要是一个农耕本位的大陆国家。传统观念认为,陆疆是土地,“海疆”也是土地,大多“抵海而止”,最多延及“海外岛屿”。(43)嘉庆《新安县志》卷二《疆域》,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第74页。载“按新安形势,与他处海疆不同,盖他处以抵海而止,而新安则海外岛屿甚多,其下皆有村落,固不能不合计海面,而遗居民于幅员之外也。且以四至定县治,不能以县治定四至,故须统计海洋。开方画界,旧志但即县治陆地而论,此四至八到皆不足凭,即以正南言之,旧志谓抵佛堂门,而佛堂外如蒲台、长洲、大屿山、担杆山各处居民竟不得隶于新安版图乎?府志亦谓新安南抵海四十里,而新安县城外即海,则至海四十里之说亦误。今就现在形势合计海陆,酌定里数,而海面则以极尽处之山为止。”也就是说,海疆绝对不仅仅是海水,乾隆年间所谓“杭州府属海宁县,系海疆要地,赋重差繁,兼有塘工修筑,应升为州”(44)《清高宗实录》卷九四○,乾隆三十八年八月辛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09页。之言即可为证。鉴于“不愿往海滨苦地,希图美缺”的任官情况,清代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五省的“海疆要地”,分别冲、繁、疲、难之情形,设置有专门的“沿海缺”(45)《署理江苏巡抚安宁题请遵议本省道府同知通判州县应题应调各缺事》(乾隆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4598-006,缩微号:02-01-03-07-130-0608。这样的“要缺”或“中缺”,所谓“浙省之海疆州县仍循旧例,一俟俸满即得升用”就是指的这种情形。(46)《浙江巡抚永德奏为海疆俸满人员宜分别等差以肃吏治事》(乾隆三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28-111,缩微号:04-01-12-022-1507。由此可以得出如下公式:传统海疆=沿海州县+内海包括岛屿+外洋。
从疆域形势的角度来说,近代以降中国所遭遇的“三千余年未有之大变局”,就是“历史中国”“背海面陆”的疆域形势观,逐渐演变为现代中国“背陆面海”的三大边疆区域形势观:其一,前清“藩部”地区;其二,与前清“藩封国”交界地区;其三,扩展意义上的“海疆”地区即“现代海疆”。1936年,白眉初根据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1935年出版的《中国南海各岛屿图》,编辑出版了《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47)白眉初:《中华建设新图》,北平:北平建设图书馆,1936年,第2图。所谓“海疆南展”,表面上是从1930~1933年被法国先后侵占并宣布划归越南巴地省管辖的南沙群岛九小岛“南展”到曾母暗沙,实际上是当时以连续线的形式确认历史主权(统治权)、宣布现代主权。1948年2月,内政部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及其附图《南海诸岛位置略图》(此图由方域司于1947年印制,显示为“未定界”),(48)李国强:《中国南海诸岛主权的形成及南海问题的由来》,《求是》2011年第15期。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13页附图。至此,“海疆线”“国疆线”首次以十一段线标示的“未定国界线”(49)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24页。形式问世。20世纪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去掉北部湾两段线后,南海九段线正式确立。
在对“内水”“公海”“历史性水域”(historical water)“历史性权利”(historical title)进行概念区分的基础上,法学专家赵理海把南海断续线界定为“海疆线”、“疆界线”,线内水域是“历史性水域”,认为“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湖,属于中国” 。(50)赵理海:《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见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7~38页。不知道赵先生进行中西概念对应的依据是什么。赵先生同时谈到“历史性权利”与“历史性所有权”(公约第15条),但似乎又把两者混淆起来,后者在公约英文本中并非他标注的historical title,而是historic title,“历史性水域”在公约英文本中没有出现,其他地方显示也不是他标注的 historical water,而是historic water。这也可以证明,赵先生并未查对公约英文本,由此可能造成的中西概念对应上的理解偏差,就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了。
李国强《关于南海问题的若干理论思考》指出:“南海‘断续线’首先确定的是线内岛屿的主权归属,其次确定了中国在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因此南海‘断续线’至少包含了岛屿主权归属和历史性权利两层内涵。”(51)李国强:《关于南海问题的若干理论思考》,《外交评论》2012年第4期。基于此,对于“南海主权范围”(岛礁及领海基线外12海里领海区)、“南海主权权利范围”(领海基线外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350海里大陆架(52)李国强:《南中国海研究:历史与现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16~317页。)以及“南海历史性权利范围”(南海海疆线内)(53)章 成:《论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法律边界与中国应策》,《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10期,指出:“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拥有内水、领海及其附近的历史性水域。”三个概念的成立与否来说,我们首先需要对三者的交叉、重合关系具有古今通识。
这里,一个经常被人忽略的细节是,现代观念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意义上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海、领水和领空四要素,不过,“领土”对于“领海”概念有时是并列关系,有时又是包含关系,也就是说有这样一个简化的公式:领土=陆地领土+领海。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的“陆地领土”就不包括“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岛屿。”(54)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汇编》,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年,第4页。可见,现代海疆=中国沿海“陆地领土”和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样的“现代海疆”观念,表达本身其实并没有根本突破“传统海疆”观念的上述三层结构:传统海疆=沿海州县+内海包括岛屿+外洋。需要指出的是,赵理海所说的“历史性水域”指的是“海上边界线”内水域,(55)赵理海:《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另见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7~38页。李国强把“历史性水域”等同于“传统水域”,(56)李国强:《关于南海问题的若干理论思考》,《外交评论》2012年第4期。都指向南海海疆线内水域。
“领土水域”(territorial waters),同样是一个具有殖民历史色彩的概念,对于西班牙来说,英国在其所占有的直布罗陀地区,无异于享有“治外法权”。邵丹《故土与边疆: 满洲民族与国家认同里的东北》认为,一个族群的故土被定义为边疆的历史过程有助于研究领域性 (territoriality),(57)邵 丹:《故土与边疆: 满洲民族与国家认同里的东北》,《清史研究》2011年第1期。刘晓原称之为“领土属性”,与“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相对。(58)刘晓原:《边疆中国:二十世纪周边与民族关系史述》,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6年。因 “省化” 满洲根本之地与正在形成中的以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定义的中国国家观念相适,即便是反对以西方为模本变法的人士,也少有反对东三省改制。1907年的 “省化” 确定了清帝国放弃在满洲根本之地的领域性上的族群主权 (ethnic sovereignty)。(59)邵 丹:《故土与边疆:满洲民族与国家认同里的东北》,《清史研究》2011年第1期。下面选取三个案例,对“领土水域”“历史性水域”与“历史水域”逐一进行具体研究。
其一,直布罗陀案例中的“领土水域”(territorial waters)及其定性问题。“领土水域”(territorial waters),是英国殖民占领西班牙直布罗陀的水域。案例争议焦点在于西班牙是否在此享有公约规定的“无害通过权”。有别于带有殖民性的“领土水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陆地领土(land territory)”“内水(internal waters)”“领海(territorial sea)”“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以及后两者的无害通过权。第53条群岛国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规定:“群岛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其指定或规定的海道中心线(the axis of the sea lanes)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海道中心线(the axis of the sea lanes)的规定。(6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
其二,北部湾何以不是“历史性”海湾。中越北部湾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是否适用公约对“历史性”海湾的规定。公约第10条海湾最先出现了对“历史性”海湾的规定: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historic”bays,西班牙文llamadas “históricas”,德文《historische》 Buchten),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6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
2.3.3 母血及脐血血脂水平与妊娠指标的相关性分析 母血与脐血TG、TC水平均与新生儿出生体质量、身长、头围、胎盘重量等呈明显正相关(P<0.05),而LDL-C与HDL-C水平与妊娠指标无明显相关性(P>0.05)。见表7、表8。
“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在公约后文中成为普遍性概念被使用,例如第298条,适用第2节的任择性例外,规定: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和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6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
就海洋法公约对 “历史文物”(德文historische Gegenstände 、西班牙文Objeto histórico)与“历史性海湾”(德文historische Buchten、西班牙文llamada histórica)“历史性权利”(德文historische Rechtstitel、西班牙文derecho histórico)的表达来说,德文、西班牙文“历史的”与“历史性”用词实在难以区分,英文区分historical、historic最明显。近代以来,越南逐渐脱离清代中国的藩属国地位,成为法国殖民地。在建立民族国家以后,越南关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的话语,(63)参见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驳越南的所谓“法理依据”》,载吕一燃主编《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仍然不免殖民主义影响。
其三,南海作为“藩篱”“屏藩”以及九段线作为中航线的地位。在宗藩体制下,南海是天下宗中国与藩属国来往、下南洋、下西洋的海上通道。近代以来,缅甸、越南、琉球、朝鲜等藩属国作为“守在四夷”之地的作用被英、法、日等新老殖民主义国家逐渐剥离,南海作为海洋屏藩、南海岛礁作为长城岛环(1974年越南教科书《普通中学9年级地理教科书》把“南沙、西沙各岛及海南岛、台湾岛、澎湖列岛、舟山群岛形成的弧形岛环”视为“保卫中国的一道‘长城’”(64)李国强:《南中国海研究:历史与现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41页。)的地理地位被殖民主义所打破,变成帝国主义国家可以任意来去、随便穿越、肆意侵占、四处漏风的海上篱笆墙。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后,十一段线的划定是海疆南展后的中间线表达。
公约对中间线(the median line)的规定,可以成为当代中国南海九段线维权的法律依据。对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 between States with opposite or adjacent coasts)界限的划定,公约第15条规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the median line)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西班牙文derechos históricos,德文historischer Rechtstitel)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6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版、英文版、西班牙文版、法文版,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overview_convention.htm,2019年11月14日。德文版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depts/german/uebereinkommen/ar48263-oebgbl.pdf,2019年11月14日。
“南洋”与“南海”如何分野,是中华民国建立后必须回答的课题。1922年崖县县长孙毓斌给广东省署呈文称:“我国版图,藩篱尽撤,仅存琼崖一岛,为南洋门户,为东粤之屏藩。”(66)《西沙岛成案汇编》,吕一燃主编:《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319页。一部闽粤华民的南洋谋生史乃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解决清末以来东南亚“双重国籍”问题的努力,都一再说明,二战之后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现代中国,1947~1948年之际在台湾岛外围和南海地区添画的“海疆线”,应该就是历史中国的“国家军事战略前沿底线”,是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法西斯同盟国家《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宣布日本归还殖民战争期间侵占中国领土、岛屿之要求的“宣言公告落实线”,内含着与美国殖民地菲律宾(1946年独立),法国殖民地越南(1945年北越宣布独立),荷兰殖民地印度尼西亚(1949年独立),英国殖民地马来亚(1957年独立)、新加坡(1959年自治)和文莱(1984年独立)等旧有殖民主义势力、新兴民族国家进行“海上等距离中间线”(参与绘图专家王锡光说法)(67)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33页。其资料来源于许森安《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内涵》,见海南南海研究中心《“21世纪的南海:问题与前瞻”研讨会论文集》,2000年5月,第80页。划界的“现代世界战略研判”。九段线对公约中间线(the median line)规定暗相契合,并不奇怪。一方面,历史中国作为历史性国家在东亚地区的世界历史性地位使然;另一方面,摆脱东西方旧有殖民势力禁锢的东方新兴大国,自然愿意与周边邻居(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公平对半划海。
在海洋法公约中,“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文物”等话语,需要分析认识,才能与“历史中国”的实际相符合。
第一,与“历史性文物”(objects of a historical nature)是“历史文物”(historical objects)的另一表达不同,“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权利”作为联合国使用的“历史性(historic)”话语构成后者对前者的包含关系。丰卡塞湾被中美洲法院界定为“历史性(histórica)海湾”,内在地包含了西班牙在中美洲太平洋沿岸丰卡塞湾的殖民历史(1522~1821年),这一历史阶段后来为中美洲三个民族国家即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萨尔瓦多继承、袭用,法国并未把类似表达运用于北部湾,因此难为越南袭用。受限于西欧殖民主义历史的这一发生学根源,加之独立后的民族国家往往怀有借助那些含有殖民因素的概念,比如“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而搞领土扩张的心理,南海的历史权利地位认知也不免遭遇了“殖民历史权利”这一遗产带来的困境。
第二,“历史水域”(historical water)“历史权利”(historical rights)“传统权利”,是中国学者面对南海危机,立足于“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历史性国家”的自身传统,结合联合国文件的“历史性”话语,尝试突破近代殖民主义影响而进行的民族国家话语体系建构。不能完全排除中国法学专家赵理海就有这一考虑(尽管他并未明言),他并未采用海洋法公约的中英概念对应,而是正如美国特拉华湾在1910年被认为应该称为“历史海湾(historical bays)”而非“历史性海湾( historic bays)”一样,使用了“历史性水域(historical water)”等这类实际上的历史(historical)话语,进而把南海断续线界定为“海疆线”“疆界线”。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1条所谓“传统捕鱼权利”其实是历史性权利的一种类似,李国强进一步把“历史性水域”等同于“传统水域”,指向南海海疆线内水域,实际上是把 “历史性水域”作为“传统水域”的同义语,由此造成了新的英汉对应historical water(历史水域)。只有认真清理近代殖民遗产,才能恢复南海传统权利作为“历史权利”的本来面目,进而把“历史性权利”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范畴,置于“历史权利”的外围空间,进而建构出一个内“历史权利”、外“历史性权利”,也就是,包纳中国的世界历史认知框架。
第三,南海九段线是历史中国以南海岛礁为长城、在长城之外划定的“国家军事战略前沿底线”。历史中国对边界之外的藩属国长期承担兴亡续绝义务,不惜租让边(卡伦)外界内之地救困活人,甚至把边外之地划为瓯脱之区,奉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宽界守边底线。近代以来,原本双方均不得进入的瓯脱之区日益挤压、收缩为一条西方意义上的边界线,间接的地域空间隔离被打破,即使是两属部族也要选边站队,这也为地区民族主义提供了带有投机性的生存空间,海隔天堑所具有的“中外之界”功能,势必转化为边防海防国防前沿、对外安全战略底线。基于历史中国内边外界的边界带传统,联系海洋法公约12海里领海线的当代规定,现代中国南海海疆也就顺理成章地形成以南海岛礁12海里领海线为边、以九段线为界的边界带。美国对于民族国家的建构采用的是内历史—外历史性(historical—historic)的通用模式。美国在南海打出“航行自由”的旗号,其实是奉行殖民“历史性权利”对外行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9 条对军舰有专门界定。美国军舰擅闯我国南海岛礁12海里领海线,不能简单视同普通船舶在领海内行使“无害通过权”,倒是无异于把炮车开到长城脚下(历史中国海疆边界带的内边),即使在专属经济区内航行也无异于在人家庭院的院墙(藩篱)上作试探性、炫耀性行走,实质上是把殖民历史延续到后殖民时代,用殖民时代获得的“历史性权利”侵蚀、冲击、干扰、抵消中国的“历史权利”。美国军舰只有走海洋大路,即类似界河中航线的九段线所标定的中间线(海疆边界带的外界),才是符合世界和平精神、确保域外大国不给域内狭隘民族主义势力火上浇油的常轨正道。“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南海愿景的实现,不能在不断扰动中国海上长城——南海岛礁——安宁的前提下实现,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却经常被人们忘记,需要不时提醒。入界有监视、近边有驱离、遇灾让进门、邻里留余地,既往针对西北游牧的对策,对于东南海上占扰,亦适用。在“一带一路”的东方丝路起点上,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新时代形象,离不开历史中国的睦邻、安邻、护邻、富邻的经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