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这三种特殊情形属于工伤

2020-05-29 08:11杨学友
农村百事通 2020年9期
关键词:工作岗位情形工伤

杨学友

疫情是和平年代的战争,疫区处于一种“战时状态”。为了打赢这场战争,包括医务、警务及社区相关人员在内的无数“逆行者”,冒着生命危险,在防疫一线奋勇战斗。当可歌可泣的他们遭遇生命、健康损害时,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家待命突发疾病身亡,符合“视同工伤”

【案例】刘某华系某镇卫生院医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省政府公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卫生院要求包括刘医生在内的几名主治医生除工作时间之外,一律24小时开机待命(其手机联系方式对社会予以公布),随时接受公众电话问诊与咨询。2020年2月13日凌晨3时许,刘某华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不幸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去世。事后,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刘某华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评析】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镇卫生院要求其所有医务人员24小时待命,同时将医生手机号码公示于发热门诊,刘某华发病虽在下班后,但其在疫情期间确实存在大量的通过电话接诊之工作情形,即便是下班后在家的时间里,也依然参与了防疫工作,故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特殊工作情形,应认定其发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其24小时待命期间属于工作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家加班突发疾病,亦符合工伤认定“三要素”

【案例】张某月系某传染病医院的综合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医院被确定为该地区定点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医院。张某月负责全地区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情况的统计汇总。2020年2月,张某月根据上级要求,将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因工作量大,只好夜晚回家加班继续核算统计。2月29日凌晨,张某月突发心梗猝死家中。事后,社保局工傷认定部门认为,张某月情况虽值得同情,但其身亡毕竟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工伤情形。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要件为:工伤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月因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量大大增加,导致其在无法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故将工作带回家并利用个人业余时间继续工作,其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实质上与在单位加班并无两样,也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况属工伤之列。

★发病后下班回家,9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构成工伤

【案例】罗某平系某派出所民警。2020年2月中旬,罗某平受指派参加社区挨家调查统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情况,一连5天加班工作到晚上7时许。2月20日晚上7时40分许,罗某平与其他两名社区人员从居民区三楼下楼时,开始感觉身体不适,浑身无力,并坐在楼梯台阶上休息了一会儿,同行的社区人员要带他去医院,罗某平婉拒并表示他回家休息一下即可。2月21日凌晨4时50分许,罗某平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人社局经调查认为,罗某平是在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故不符合工伤条件。

【评析】罗某平在履行职务的工作期间已经突然发病,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只是他发病后没及时去医院就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见,该规定着重强调的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发病后是否立即就医、从何时开始抢救,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立即送医院抢救”的限制。据此,罗某平的情况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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