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文本解读及其对我国生物安全建设的启示

2020-05-28 09:44高德胜周笑宇
求是学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国家战略生物安全

高德胜 周笑宇

关键词:《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国家战略;生物安全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重大生物危机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基本生存与公共福祉。面对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指出:“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①生物安全问题同样也困扰着世界各国,以美国为例:近些年来美国流感威胁严重,生物恐怖危机有增无减。并且生物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也带来了安全和伦理上的风险。面对这种情况,2018年9月18日,特朗普政府发布了《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该战略由美国国防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和农業部等多个部门起草并将在未来负责实施,是美国首个全面应对生物安全威胁的系统性战略。美国希望通过该战略的实施,改进以往生物防御中的不足和缺陷,推动生物科技发展和生物治理迈向新台阶。美国是最为重视生物安全的国家之一,在生物安全领域积累了许多经验。因此,深入分析和研究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对我国生物安全防控和生物安全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出台的背景

21世纪之前,美国并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生物安全战略,对生物威胁的防控主要是禁止生物武器的研发和使用。2001年的炭疽攻击事件过后,美国政府为应对生物恐怖主义的威胁,逐步出台了多个国家层面的生物安全战略,并实施了各类生物安全防御计划,把生物安全与国防紧密结合起来进行顶层设计。21世纪以来,美国的生物安全战略经历了小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两个时期。

小布什政府时期,炭疽攻击事件后,小布什在2002年签署了《生物反恐法案》,此法案规定了国家对生物恐怖袭击的应对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美国预防与应对生物恐怖主义的能力。2004年,小布什签署了第33号总统国家安全指令——《21世纪生物国防计划》,该安全指令包括遏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实施生物监督计划、增加战略储备、继续实施生物盾牌计划和开展国际合作等五个方面。①小布什政府的生物安全战略重点是建立一个综合、全面的生物安全预警体系,从而应对来自恐怖分子或者其他蓄意造成的生物威胁。

奥巴马政府时期,奥巴马总统在2009年11月23日签署了《国家生物威胁应对战略》,该战略提出了应对生物威胁的七个目标,分别是:促进全球健康安全;提高安全和责任行为的标准;及时精确地洞察突发和紧急风险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降低生物技术开发的风险;提高预防、归纳和认识生物风险的能力;加强所有参与方的沟通与合作;转变有关生物威胁问题的国际对话形式。该战略赋予了科学界在制定安全与行为准则和监督生物科技研发上极大的自由,政府更多的是在促进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对话、编写教育与培训材料和建立沟通渠道等方面发挥支持和协调的作用。2010年奥巴马签署的《优化控制布萨特行动部署》是美国的第二部生物国防法。在该计划里,首次明确提出了“布萨特”(BEAT)的概念,其含义是能够严重威胁生物安全的特定生物制剂和毒素。“布萨特”一方面是美国在生物战略中的防御目标,另一方面,“布萨特”又是美国进行生物防御所必须研发和使用的基础性角色。因此,在奥巴马的生物防御战略中可以看出其战略目标和平性与敌对性的双重性质。②

尽管21 世纪以来小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实施和部署了各类生物防御计划,但特朗普上台后,仍面临着许多生物安全上的挑战。首先是美国的传染性疾病威胁不断,美疾控中心数据指出,2010年以来,美国每年的流感病例在900万至4500万之间,与流感相关的死亡人数在1.2万至6.1万之间。③其次,生物技术的进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美国面临的生物恐怖主义威胁增加。尽管在1975年世界各国签署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但该公约存在明显的机制缺陷,并未能有效阻止少数国家秘密研发生物武器甚至是新型基因武器。在国际上美国一直表现出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更加挤压了一些小国的生存空间。生物武器一直以来被称作“穷人的核武器”,其具有制造简单、杀伤力巨大和隐蔽性强等特点,这也增加了一些国家和恐怖主义分子研发生物武器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美国的生物安全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特朗普上台后,其生物防御战略和往届政府有连续性也有不同。特朗普同样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生物防御战略上也体现出了特朗普与其政府的鲜明个性。经过精心地酝酿筹划,终于在2018年9月18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这是特朗普政府首份针对生物安全的国家级战略,也是美国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地应对各类生物安全威胁的战略性文件,代表了美国在国内和国际上生物安全战略的新方向。

二、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的文本价值及其检视

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共包括前言、愿景、宗旨、威胁和后果、生物风险管理、假设、治理、目的和目标以及结论九个组成部分。①其宗旨是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保护美国人民免受生物威胁。笔者对该战略的内容进行概括,从全球合作与生物技术创新、明确生物风险防范原则、制度创新与机构改革和构建分层生物防御体系等方面,对美国生物防御战略的改革和调整进行归纳分析,从而总结出美国生物安全战略的经验,并指出美国生物安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全球合作与生物技术创新,加强生物风险管理

在生物风险管理中,该战略主要强调了全球合作与生物技术创新两个重要内容。全球合作方面,战略指出了当今的生物威胁既可能来自国内,也有可能来自国外。因此,美国希望能够增强生物威胁的国际共识,并且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生物防御机构,从而在预防、探测和应对生物威胁上发挥作用。美国计划将与多边组织、伙伴国家和民间组织加强合作,并突出强调了保护美国和其合作伙伴的利益。在生物技术创新方面,美国希望继续保持在生命科学领域的领导者角色,通过生物技术创新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生物风险格局。生物技术创新包括技术与系统、新的想法与工具产品、寻求新的方法和合作伙伴等方面。不难发现,该战略继承了特朗普政府推行的“美国优先”方针,不管是全球合作还是生物技术创新,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美国的安全和利益。通过与伙伴国家的合作,美国希望加强甚至主导在未来全球生物安全领域的话语权。

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充分体现了“美国优先”的战略理念,表明了美国在国际合作上缺乏国际责任意识。在文本中,美国一再强调管理生物事件风险是美国的核心重大利益,要确保美国国土及海外利益,照顾其他的合作伙伴利益。同时还说明,这项工作还需要国际共识,美国不能单独承担这一重任。但事实上,有多少生物恐怖行为是源于霸权主义的推行?难道美国不该为他的世界霸权多承担责任吗?还有,二战后日本生化部队“731”的试验数据及标本被美国接收;当下,美国还掌控着大多数的、实际在运行的最高级别的生化实验室(P4)。上述事实表明,美国应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然而,文本全篇是“美国优先”的战略利益体现,缺乏基本的责任意识和世界共同体的基本精神。并且,生物威胁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威胁,但在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中,只强调与伙伴国家的合作,忽视了对生物技术不发达国家的帮助和支持。因此,“美国优先”的理念在指导全球性的生物安全合作时并不适用,美国不应忽视对生物技术落后国家的关注,也不应在全球合作方面把对中国和俄罗斯一贯的敌对思维延续到生物安全领域。生物技术创新方面,美国一直以来在生物安全领域采用的双重标准遭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美国禁止别国开发生物武器,但却没有做到自身在生物技术研发中的信息透明。因此,美国在生命科学领域追求绝对领导权的同时,也对其他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明确生物风险防范原则,指导生物防御建设

面对不断变化的生物威胁形势,美国出台的生物战略报告中提出了六点原则,用以指导生物防御建设。它们分别是:(1)生物威胁是持久的;(2)生物威胁有多种来源;(2)传染病没有边界;(4)多部门合作对预防和应对至关重要;(5)多学科方法将有助于预防疾病的发生;(6)科学和技术将在全球推进。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7月30日,英国同样公布了首部《生物安全战略》,旨在从多样的生物风险中保护英国的国家安全及其利益。同一年出台的美国和英国的生物安全战略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都分享了对正在进化的并且越发复杂的生物威胁的判断。两部战略性文件都强调了生物威胁的持续性而非零星单一,是全球性的而非局部的,具有多个来源而不是一个来源,并且需要多部门合作和多学科方法。在这个高度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科学技术并没有停止其前进的脚步。从2018年美英发布的两份生物安全战略中,可以看出两国对于生物风险防范原则的共识。并且,两部战略也对国际生物安全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从公共卫生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生物安全领域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提出的六点原则体现了美国对于生物威胁多样性的理解,但在生物安全问题的证据标准上界定得并不明确。所谓构成生物安全问题的证据标准,指的是针对生物威胁,首先要判断什么样的生物现象构成安全问题,证据标准必须要明确。这是及时、准确而有效启动生物安全防范行动的前提。美国生物安全战略所体现的思维方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没有意识到,在生物安全领域事先预防比事后去救济更有价值。例如,美国每年有大量的人因患流感死亡,不少美国民众都表示出对流感的担忧,但美国政府和相关负责机构始终对流感问题“轻描淡写”。这显然与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提出的原则理念相悖,说明了该战略在生物安全问题的证据标准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其理念原则流于表面。

(三)进行生物领域制度创新和机构改革

《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指示成立一个叫作生物防御指导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该机构被授予很高的权力,可以直接与非联邦和非政府的利益攸关方接触。生物防御指导委员会的主席由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部长担任,与生物防御相关的机构负责人也应加入生物防御指导委员会中。此外,这一治理机制产生的建议和反馈将与年度预算周期同步反馈给各部门和机构。事实上,面对美国存在的日益严重的生物威胁,之前在联邦政府中未有个人或实体机构负责生物安全。由于生物威胁的来源多样,涉及生物防御的政府部门至少包括15 个。这些政府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缺乏集中和快速的应对计划。因此,美国希望通过建立生物防御指导委员会,来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对生物威胁问题的处理,从而保障生物防御战略的顺利进行。

该战略希望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实现对生物安全的集中领导和权力协调,但并未对生物安全的责任主体进行规定。以生物科技研发为例,生物科技研发是一个个性化很强的工作,同时生物科技的影响又是全局性的。因此,生物科技研发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复合性的。首先是个人主体,其次是单位主体,甚至还要有部门责任主体。基于生物科技的敏感性,一些敏感性科研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和报备,所以又产生了一个部门责任主体。只有在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才能更有效地划分责任,从而促进生物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但在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中并没有对安全责任进行划分,也未规定任何的惩罚措施。因此,美国仍然很难改变各生物安全部门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并且在落實生物安全措施的效果上也将受到影响。“十几年来美国实施生物国防的实践表明,大量的经费预算被用于与生物防御无关或间接的方面,政府各部门和民间机构基于部门利益等因素使得美国生物国防的效果大打折扣。”②美国的前车之鉴为我国生物安全建设提供了深刻的警示。在我国生物安全立法过程中,要加强科技伦理建设,通过法律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法律后果,规范生物技术研发和应用,避免技术滥用对生物安全造成威胁。

(四)构建发现、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的分层生物防御体系

在目的和目标中,战略给出了5个目标和实施的具体路径。第一,强化风险意识,以便在生物防御单位中宣传决策。第二,确保生物防御单位能力,以防范生物事件。第三,确保生物防御单位为较少生物事件做好准备。第四,迅速响应,以限制生物事件的影响。第五,促进恢复,以消除生物事故发生后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不利影响。近年来,美国实验室的诸多生物安全漏洞问题浮出水面。2010年以来,人员感染、样本丢失和泄露、样本处理不当等美国生物实验事故频发。例如,2014年在美国疾控中心下属的位于亚特兰大的实验室中发生了炭疽泄漏,该事故导致数十名员工接触到高致死率的炭疽菌。①因此,美国希望通过对生物防御政策的重大调整,构建起发现、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的分层生物防御体系,从而积极推动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控制、对使用生物武器国家和武装组织进行情报监测、人类和动物疾病监测等方面的调整。

然而,该战略所制定的生物安全防御体系完全忽视了人民群众在维护生物安全中的价值。人民群众在生物安全防范中的一般价值体现在安全事项的早期发现、汇报和后期安全危害的整体协调对抗上。文本在宗旨部分提到了各种安全主体除了政府各部门外,还包括私人企业、非政府组织、国外伙伴,但是鲜有具体提及国家生物安全的主力军——人民群众。文本中只有一处提到:这是对……从业者、医生、科学家、教育工作者和行业的行动呼吁。但只限于呼吁却没有落实到具体规定之中。因此,文本中所构筑的安全防御体系虽然专业但却缺乏强大的社会支持。一直以来,美国在生物安全防范上的巨额投入与成效不成正比。并且,由于生物威胁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和威胁多样等特点,除了国家出台具体措施以外,还需要动员广泛的社会群众,从而弥补国家在生物安全应对上的局限性。生物防御不仅在防范阶段的侦测和检查方面存在难度,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而且,一旦生物威胁爆发,在后续的控制和溯源上难度更大,仍然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因此,在后期的控制上如果缺乏全民参与,将会在响应和恢复阶段投入高额的成本,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忽视人民群众在维护生物安全中的价值,是美国在生物安全防范上的巨额投入与成效不成正比的重要原因。

三、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的借鉴与社会主义生物安全的建设

当前,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愈发凸显。近几年的几次生物安全事件不仅是对我国当前国家安全反应机制的考验,更是对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和生物安全防控做出了风险警示。在与具体生物安全危机相斗争的过程中,应当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还应把眼光放得更长远,加强应对来自生物武器甚至是基因武器威胁的能力。与传统生物武器相比,基因武器更为恐怖,具有靶向性、隐蔽性和可选择性等特点。全球人类有着不同的种族,而基因武器可以针对特定的种族,这种选择性杀伤堪比精确制导武器,可以达到灭绝种族的目的。试想,如果其他国家研制出针对亚洲人甚至是中国人的基因武器,当战争爆发时在空气、河流和食物中进行投放,后果将不堪设想。生物安全领域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没有生物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因此,提高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全方位健全和完善我国生物安全的治理体系,是保障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

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与美国历来的生物防御战略一脉相承,并且在生物防御机制和防御体系上都有着重大的创新。可以说,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的出台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我们树立正确的生物安全理念,探索和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体系,提高生物安全的治理能力有着积极的意义。总结美国生物安全战略的经验,分析美国生物安全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生物安全威胁的现实情况,依据习近平主席关于中国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略。

(一)中国亟需加强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战略地位

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指出了自然、偶然或蓄意所带来的生物威胁,这三类生物风险类型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生态环境的破坏、传染病的扩散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生物战威胁的持续存在,都表明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密不可分,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生物领域的新体现。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体系的基石和战略指南,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提出的重要思想。然而,在2014年之前,生物安全问题并没有当今突出,所以生物安全并未被明确列入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体系当中。但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国际安全局势的演变,作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在我国已经愈发突出。正如习近平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①生物安全属于国家社会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继领土空间、海洋空间、外层空间和信息空间之后,国家安全领域已经拓展到了生物空间的范畴。因此,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原则和现有体系是完全可以涵盖生物安全内容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需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之中,对生物安全进行顶层设计。

一方面,要统筹资源进行生物技术的研发,防范天灾人祸甚至是基因武器。在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防控上,我国从历史上已经积累了一定成熟经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应急规划方案。但在生物安全研究基础设施、生物安全监测评估、生物安全情报发现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还有待加强,某些核心领域技术空白或受制于人的情况仍然突出。因此,我国应加强对生物领域核心技术的研发,并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并且,需要扩大公共卫生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高校设立公共卫生学院。培育顶尖生物技术科研专家,为科研专家加大资金投入以便支持科研服务。此外,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学习国外生物领域的先进技术,让中国在生物科技创新方面走在世界前列。

在生物资源的管理上,我国的基因资源长期面临被其他国家窃取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发生了多起基因信息流失的事件。例如,美国BMI公司曾以科学研究为借口,在我国采集了数十万人口的基因数据。甚至还有一部分国内公司或者科研工作者,在与国外机构合作中非法窃取国人的基因信息。②中国不会研发基因武器,但需要加强我国基因资源监测和保障的技术手段,力争“御敌于国门之外”,保障国民健康和国家安全。

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生物安全的国际治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指导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国家安全不仅包括自身安全,还包括共同安全。生物安全领域的特殊性使得对于该领域的关注还应包括共同安全领域。换言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生物安全不再是冷战思维和西方中心论思想影响下狭隘的安全,而是扩展到全人类的共同安全。美国《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鲜明地体现了美国优先的指导原则,这导致了美国在关于生物安全的国际合作上无法建立有效的信任措施,從而限制了国际合作的程度。因此,继“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之后,我国应当加强“生物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在国际社会中的认同度。需要注意的是,开展生物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以保障国家安全为前提。有关我国人口基因和动植物基因等资源应加强管控避免外泄,在生物安全的制度与标准制定上,我国应积极争取国际话语权,全力维护国家利益,避免战略被动。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

21世纪以来,美国先后推出了《生物反恐法案》《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警应对法》《生物盾牌法案》等法律法规,涉及生物武器威胁、医药研发和生物技术等诸多领域,为美国实施生物安全战略提供了法律支撑。美国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责任明确、覆盖面广,对完善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为保障国家生物安全,我国应加速推动国家生物安全的立法进程。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立法虽然起步晚,但是相关的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一是在生物技术方面领先的国家已经率先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体系完善,为我们提供了成熟的范本予以借鉴,因此我们的立法起步就是高起点、高水准。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生物技术领先的国家,在生物安全立法上已经开展了许多工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与生物安全和生物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例,可供我们参考。除了美国之外,日本的经历也给我们有益的启发。日本起先并没有足够重视生物安全,在生物科技领域上也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国家。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生物领域进行改革调整,将生物安全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通过十几年的努力,日本已然成为生物领域领先的国家。总之,我国生物安全立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面对日益多样的生物威胁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时跟进。

二是,近几十年来中国的生物安全问题日益复杂,给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带来了强劲的挑战,但与此同时,也为我们的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现实动力。除了世界范围内几次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外,长生假疫苗、基因编辑婴儿、非洲猪瘟入境等生物安全问题件引起了人们对生物领域的高度关注,提出了许多必须要解决的新生问题。这些紧急的生物安全事件一方面推动了全社会和国家从安全战略角度考虑这些问题,另一个方面也全方位丰富了我们的立法基础。因此,构建一套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生物安全立法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并且领先世界的生物安全法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涉及人的传染病防控的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涉及植物传染病防控的1983年《植物检疫条例》、涉及动物传染病防控的1997年《动物防疫法》,除此之外,还有与生物实验室相关的2004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与生物技术相关的2002年《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①这些法律的颁布为保障我国的生物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为扎实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然而,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一部具有统领性作用的《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不仅可以明确立法目的,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规章的协调配合,形成完善的生物安全法规体系。2019年我国的《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及处罚等问题,为颁布正式的《中国生物安全法》打下了坚实基础。21 世纪初期爆发的几次严重传染性疾病,势必将加快这一立法进程。面对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的威胁,中共中央及时召开了领导人会议。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做出了重要指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②

中国的生物安全法建设不是对美国等国家已有法律的简单模仿,而是在学习其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物安全法。社会主义生物安全法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生物安全防范优于生物安全问题的解决。基于这样的战略思考,在中国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中首先应明确生物安全的证据标准问题。因为站在不同专业、不同立场上,对于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法律学科强调的是完整的证据链条;逻辑学强调的是充分且必要;其他自然学科则强调它的实证性。生物安全领域的证据标准不同于其他领域,只要现实中有迹象,理论上有可能则可以构成生物安全问题的证据。

并且,我国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立场和主张,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生物安全法,从而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可借鉴的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生物安全问题不仅是各个国家的事务,更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每个国家在保护本国生物安全利益的同时,也有保护国际生物安全的义务。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在生物安全立法上不仅要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还要维护国际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我国需要在生物安全立法上彰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先进理念,坚决摒弃“美国优先”的狭隘民族主义,从而形成领先世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法。

(三)提高我国生物疆域的治理能力

在《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中,美国希望通过制度创新和机构改革对生物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行改进,从而克服机构重叠和职责交叉等问题。对我国来讲,为了应对千变万化的生物威胁,提高我国在生物疆域的治理能力至关重要。

首先,在生物威胁防控上,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生物安全防御涉及军队、医药卫生、农业等多部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对生物威胁形成全方位的认识,使多部门形成合力,对生物威胁采取迅速的行动。例如,历史上的几次重大流行疾病,党和政府都高度重视,在全面布局和整体控制之下总是能够化险为夷。党中央多次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安全防控谋篇布局、指明方向。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防控工作正在有力开展。因此,在生物安全问题的应对上,应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国家储备体系和国家恢复体系等的相关建设和工作。

其次,推动生物防御体系的信息化、数字化。构建我国的生物预警、应对与恢复体系,需要充分利用数字和信息化技术,进行及时和全方位的信息共享与生物监测。明确我国生物安全疆域的范围与边界至关重要,一方面对于生物病毒信息承担向世界公开的责任,与世界分享基本和必要的信息;另外一方面属于本国的人口基因信息必须要严格控制,这是民族隐私,涉及国家的安全。因此,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應对共同的国际生物威胁与生物技术管理上,对一些生物资源的信息可以共享,但涉及中国的人口基因和动植物基因等核心资源的问题,必须明确我们的生物主权的理念,充分利用数字和信息技术对其进行严格的管控。在安全防控上,也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正如习近平指出:“要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

最后,提高我国在生物疆域的治理能力需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生物威胁具有隐蔽性强、覆盖范围大、传播迅速等特点,然而公众对于生物威胁带来的危害缺乏认知,一些生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例如,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会严重威胁人类的人身安全和其他物种安全,对生态环境也会造成破坏。但由于一些人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这种现象仍屡禁不止。为此,需要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对生物安全进行宣传,使公众了解生物安全的相关知识,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使社会公众掌握应对生物威胁的防护技能。在应对生物威胁时,社会公众应积极主动配合,听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指挥,不造谣不传谣,避免因生物威胁造成慌乱和恐惧,在生物安全上履行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生物威胁多样而又持续,只有全面提升我国生物疆域的治理能力,才是最长效的方法。

结语

特朗普政府2018年发布的《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代表着美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的新方向。《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继承了特朗普“美国优先”的指导方针,在力图构建美国生物安全防御之网的同时,其针对性和进攻性同样明显。在《国家生物安全防御战略》中,美国政府多次强调面对生物威胁,将在必要时采取单方面行动。例如,2018年4月15 日,在未经联合国允许的情况下,美国以叙利亚政府军使用生化武器为由,联合英国与法国对叙利亚发动空袭。这种做法实质上是美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生物领域的延续。基于此,我国进行生物安全防御的建设时,必须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把生物安全纳入國家安全体系之中,既要对生物安全事件做好防控,也要对西方国家利用科技霸权打造生物战略威慑的行为予以高度重视。如今,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生物安全,美国、英国在2018年出台的生物战略文件标志着生物安全正迈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只有确立生物安全的战略地位,做好生物国防工作,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生物强国,才能始终保障国家安全与人民的生命安全。

不仅如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生物安全的指导意义也不容忽视,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生物安全问题不仅是各个国家的内在事务,更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国际生物安全相关规则和法律的制定,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西方生物科技强国的裹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企图用冷战思维争夺在全球生物安全管理上的控制权。因此,以这种对立思维为基础的国际生物安全治理机制必然存在明显的缺陷。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深度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为相关国际法规的制定提供新的理论基础。作为世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者和引领者,我国有责任主动担负起国际生物安全治理的大任,为世界各国应对生物威胁的挑战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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