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预付式消费的风险与规避

2020-05-28 02:35刘瑶
人民论坛 2020年13期
关键词:预付经营者商家

刘瑶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并不完善,有关这一消费模式的立法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预付式消费出现了一些纠纷,风险逐渐暴露出来。为此,采取有力措施规避预付式消费风险,将对这一消费模式的发展和营造健康的商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预付式消费具有预付性、优惠性、互惠性以及风险的单向性等特征

在目前的消费市场中,预付式消费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消费者先向商家支付一定的费用,之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消费;另一种是消费者通过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的费用而得到消费卡,消费者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在商家按次数或金额来持卡消费,并且商家将给办卡者一定的价格优惠。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预付式消费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包括:

一是预付性。消费者需要先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享受产品或服务,这是预付式消费能够成立的前提。二是优惠性。消费者之所以预付一定费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商家承诺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优惠。三是互惠性。通过预付的方式,可以让消费者多次到同一商家消费,既对消费者有利,也有利于经营者培养固定的客源,增加流动资金量。四是行业普遍性与形式多样性。目前有的商家对服务对象的级别进行划分,有的按照使用的期限划分,有的按预付金额划分,等等,形式十分多样。五是风险的单向性。在预付式消费中,买卖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营者掌握着主动权且占据有利地位。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的同时并不能检验未来享受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缺乏选择权,加之消费者与有的商家之间可能没有签订合同,即使有合同,合同条款可能也是霸王条款,这使得消费者在日后的消费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障。

预付式消费的风险表现为经营者欺诈行为多发、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消费者维权难以及隐私泄露带来诸多隐患

经营者欺诈行为多发。有的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进行诈骗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其一,有的商家往往以极大的优惠条件来吸引消费者,一旦达成目的,便以装修、整改等理由停业,消费者不仅得不到约定的服务,而且可能会遭受金钱损失。其二,有的商家有虚假优惠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优惠服务。这类经营者往往以办理预付消费卡将会有额外收益引诱消费者,而实际上却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以各种借口不兑现约定。其三,有的商家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不提供产品和服务。一些经营者在吸纳消费者大量的预付款后,往往会利用一些法律漏洞来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最终破产。

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可能制定了一些霸王条款,如会员卡只能由登记的办卡人自己使用,无权转让他人;预付式消费卡丢失,商家不负责补办和退还卡内余额;等等。这些霸王条款是商家的单方面规定,并不合法且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消费者想退卡时,商家便依据不合理的条款而拒绝消费者。从法律上来说,预付式消费卡属于有价证券,持有者有权转让、质押或由他人继承,因此商家不允许预付式消费卡转让或由他人使用的条款并不合法,但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即便经营者承诺可以转让预付式消费卡,也在具体的办理中设置诸多门槛和繁琐的程序,让转让者因不符合条件或程序繁琐而放弃转让。

消费者维权困难。首先,举证难。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有时是一手交钱一手拿卡,两者之间也许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拿出维权的证据。其次,维权成本高。消费者可能在商家的言语劝说下,办卡时也许还处于非理性状态,很难对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思考和查看,当发生纠纷时,商家往往占据优势。消费者若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则面临着繁琐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最后,因为预付式消费卡的发放主体转移资产或破产,消费者难以获得预付款赔偿。有时在消费者起诉经营者之前,有的经营者便已经将资产转移或者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在法律上,商家不具备偿付能力。

泄露个人隐私带来诸多隐患。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的过程中,商家往往以登记资料为由需要消费者填写详细的个人隐私信息。在消费者看来,商家有义务对这些个人信息保密,但由于缺乏具体条款约束,如有的商家也许会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一些广告、理财、保险公司等,消费者便经常会收到一些推销电话和短信,甚至有的还被冒名办理信用卡。由此可见,预付式消费中个人隐私的泄露可能会给消费者的日后生活埋下诸多隐患。

規避预付式消费风险,需建立预付式消费卡发行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体系、信息公开制度和行业征信系统

建立预付式消费卡发行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此举有助于从预付式消费卡发行主体申请制售阶段开始实施风险防控,从根源上降低预付式消费风险的发生率。例如,日本对预付式消费卡发行主体实施申报制度,经营者需要填写相应的资料,并提交业务经营水平报告,相关部门据此判断经营者的偿债能力,保证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相应保障。我国对预付式消费卡发行主体的审查也可借鉴日本的申报制度,但在形式上可以灵活多样,对自主制售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可以要求他们在发售预付式消费卡之前划拨一笔保障金,作为履约担保。如若条件不充分,经营者也可以以自身资产或是邀请第三方作为担保,这能够促使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履行承诺,防止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消费款后卷款潜逃。

建立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体系。在预付式消费模式较为成熟的日本,为了防范风险,日本政府建立了以政府为主、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体系,我国台湾也将涉及预付式消费的行业细分到九个不同的监管部门,实现对预付式消费风险的管控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中国大陆对预付式消费的市场监管可以综合借鉴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经验,在整体框架上建立以政府为主、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体系,在政府监管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相互配合;在具体监管部门划分上可以学习日本,将涉及预付式消费的行业明确规划到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能够促使各个部门职责明确,防止出现权责不清、投诉无门的情况。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行业征信系统。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本、美国等国家都要求实行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商家信息,并据此做出是否进行预付式消费的决定。除了信息公开以外,完善的行业征信系统能够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在美国,如果在预付式消费活动中,商家卷款潜逃,那么消费者便有权报警并要求相应的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将商家的不良违法行为录入征信系统。我国要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也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商家的信息披露成为预付式消费活动的一项必然环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征信系统建设上,国家可以对经营者建立诚信档案,对那些有不良营销行为的商家进行严格监管,限制不法商家的融资贷款行为,将有诈骗行为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防止他们再次利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进行诈骗活动。

【注:本文系2019吉林省高校科技与社科“十三五”科研规划项目“我国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行使与限制的嬗变与解决路径”(项目编号:JJKH20190342SK)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冰:《<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法商研究》,2018年第5期。

责编/谢帅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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