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松
摘 要:精准扶贫为教育扶贫战略转型指明了新的方向。从精细社会理论视域来看,教育精准扶贫机制需要从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思想引导、治理协同及人的精细化等要素来进行系统构建,以确保教育精准扶贫体系完整,运行流畅,治理有效。教育精准扶贫的实践导向是将精细社会“精、细、严、准”的核心理念加以内化,通过制度设计精细化与合理化使教育扶贫从“大而全”向“小而精”过渡,通过强化政策运行的规范化与适宜化确保教育扶贫的运行,通过以贫困人口为靶向实现教育扶贫的“人本化”,通过职业意识与专业技能的提升促进扶贫主体的“精细化”,以期实现整个教育扶贫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精准化。
关键词:精准扶贫;教育精准扶贫;精细社会;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0)03-0064-07
DOI:10.15958/j.cnki.jywhlt.2020.03.009
Abstract:The proposal of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puts forward new directions for the current strategic 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al poverty allevi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ne social theory, educational precision poverty mechanism requires system construction from the aspect of institution design, policy operation, mentality guidance and administration cooperation and fine personnel to ensure the mechanism be complete, operate smoothly, administrate effectively. The practical guidance of educational precision poverty alleviation is to internalize the core concept of precise society, namely, being fine, strict, and accurate, making educational poverty alleviation transmit from “big and complete” to “small and precise” by fining and rationalizing institution design; ensuring educational poverty alleviation operate by strengthening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appropriateness of policy operation, realizing educational poverty alleviation humanism by putting the poverty population as the target, promoting the precision of the subject of poverty alleviation by the promotion of professional consciousness and professional skills, thus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and precision of the whole system of educational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capability.
Key words:precision poverty alleviation; educational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fine society; operation mechanism
一、问题的提出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教育扶贫是促进贫困人口掌握基本知识与技术,摆脱落后愚昧状态,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中央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消除贫困问题,将提升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作为扶贫开发的奠基性工程。《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了我国扶贫开发从“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的战略转型。当时我国面临实现七千多万贫困人口脱贫的艰巨任务,特别是以往粗放式的扶贫模式面临巨大挑战。面对新形势,2013年12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将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作为六项扶贫创新机制之一。2015年11月,中央政府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着重强调要将精准扶贫作为基本方略,并提出大力推进教育扶贫工程。2015年11月27日至28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进一步将教育扶贫确定为“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
精准扶贫作为当前国家扶贫开发的新思路,为推进贫困地区教育扶贫工作提供了战略方向。从内涵上来看,教育精准扶贫是基于“扶真贫,真扶贫”理念,根据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的具体特征,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对教育扶贫对象进行精确辨别、扶助及管理,促进贫困人口内在能力发展,实现可持续脱贫的一种治贫方式。从当前形势来看,教育精准扶贫被赋予了重大使命与任务。现阶段贫困地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最艰巨与最繁重之处,扶贫脱贫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底线目标。教育精准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将是促进贫困人口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要在2020年徹底实现贫困地区人口全面脱贫的战略任务,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亟待形成并不断完善教育精准扶贫体系的系统构建和顶层设计,以确保教育扶贫体系完善,运行顺畅,扶贫高效。从当前研究现况来看,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教育精准扶贫的价值[1]、意义[2]、实施困境[3]及政策运行[4]等方面,尚缺乏对教育精准扶贫机制的系统构建。本文尝试基于精细社会理论的视角,探讨教育精准扶贫体系的系统构建和实践逻辑,将教育精准扶贫的实践逻辑从社会学角度进行理论抽象与归纳,以期为当前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提供理论借鉴与实践指导。
二、精细社会理论视域下的教育精准扶贫:一个社会学的分析框架
老子的《道德经》曾提出:“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这是对精细社会理论最早的具有萌芽性质的论述,着重突出细节对于成败的重要影响。当前,精细社会理论充分吸纳了农业发展领域“集约式运营”以及管理理论中“精细式管理”的思想精髓,并在社会学层面进行了进一步加工与抽象化。精细社会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遵循合理化、精简化、高效化的多样标准,根据科学分工,实现社会各部门、各领域的充分衔接,促进人和社会持续、协同、健康发展的理想化状态[5]42。精细社会从本质上来看,是遵循精准、精细标准,有效运行与管理的良性社会,是精细理论应用至社会领域的产物。精细社会是一个包括制度基础、政策基础、思想基础、治理基础、人的专业化基础等多个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有机体[5]90。贯穿这一有机体的主导思想是“精、准、细、严”。具体来讲,“精”特指精确化、细致化以及力求完备;“准”意指规范性强,适宜性高以及力求精准;“细”是指紧扣细节、细致入微;“严”则指标准明晰,监督严格,落实精确,偏差得到有效控制[6]。在精细化社会建设中,需要将上述理念渗透至社会的各个领域与单元,确保在完备的制度框架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专业化人员协同共治,确保政策有效运行,从而达到整体社会精细化运行的良性状态。
精细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容能够为当前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提供理性化指引。教育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工具层面上看,教育精准扶贫突出的是实施与操作层面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及精准考核。但从社会转型及国家整体发展角度来看,困扰教育扶贫的不仅仅是工具性问题,更深层次的是复杂化与失衡化的基层治理生态,条块化与碎片化的治理格局,形式化与片面化的参与式机制,弱势化与缺场化的贫困人口,普适化与刚性化的教育扶贫政策等问题。面对这些深层问题,从精细社会理论的角度出发,需要在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工作中,遵循精细化理念,构建一整套包括制度设计、政策运行、思想引领、治理协同以及人的专业化发展在内的系统化教育扶贫治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教育精准实施工具的细致化,从而实现扶贫工作稳步、高效地推进。
三、教育精准扶贫机制的系统构建与现实困境
中国教育扶贫战略正在从传统的“以县为主”区域扶贫为主,逐步转型至当前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精确到村、精确到户”的战略阶段。根据各地教育精准扶贫的推广经验来看,扶贫对象的锚定化、扶贫过程的精细化能够显著改善扶贫效果,但教育精准扶贫的制度运行、政策设计、理念指引、多元协同、扶贫者专业素养等方面仍部分沿袭传统粗放型扶贫理念与行为逻辑,而这五方面要素的精细化,正是确保教育精准扶贫有效落实,化解国家整体设计与基层教育扶贫治理存在落差的必由之路。
1.教育精准扶贫的制度基础:制度精细化与合法化
从精细社会理论建构来看,精细理念、思想及意识主要通过精细的制度加以内化,进而转变为人的精细化行动。制度发挥着重要的承接、引导和规范作用。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是确保制度实施精准化的前提。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制度设计要能够着眼实际、系统把握、分类指导,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教育精准扶贫过程中,行动逻辑及操作层面精准化需要通过制度设计精细化来落实。在制度细化方面,从中央出台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等二十余项教育扶贫规划,以及各省、市、县出台相应教育扶贫规划来看,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所进行的一系列不断细化的制度设计,为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硬性保障。
但是,从当前实践情况来看,制度设计精细化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缝隙和不足,影响着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例如,在精准识别贫困对象的制度安排中,国家出台了统一的贫困线标准,并进行总量规模控制。这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在精准识别贫困家庭学龄人口时,未能充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确定为教育扶贫对象,致使部分介于贫困线附近的贫困家庭学龄人口被排斥于精准扶贫对象之外[7]。此外,贫困对象中并未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发展存在问题的特殊儿童,导致教育精准扶贫“不精准”,部分关键的教育扶贫对象被遗漏。此外,部分贫困地区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契合中央的相关精神与初衷,机械化、片面化地将各种教育扶贫资源项目向农村倾斜,忽略了贫困校之间的校际差异,未能做到有的放矢。这导致部分贫困程度较深、问题较大的薄弱学校在项目安排、资金补助方面力度不足,催生了新的区域间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进而影响了教育精准扶贫的效果。由此可见,制度设计的非细致化致使教育扶贫发生偏离,影响实际效果。
2.教育精准扶贫的行动基础:政策运行规范化与适宜化
规范与适宜的政策运行,既是衡量政策生命能力的重要标准,也是政策运行顺畅的必要保证。教育精准扶贫政策运行的规范化,主要指扶贫工作的落实需要遵循既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类行动逻辑,确保政策执行完整落地,预防政策执行规避问题的产生。在教育扶贫过程中,政策运行的规范化必须建立在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之上,然而,从当前实践现况来看,教育扶贫的政策运行规范尚不完善,如对于各级政府详细的投入与管理责任厘定、组织与协调安排、教育扶贫资金的分级配置、绩效考核与监督体系等均存在缺失[8]。对于多元主体参与的地位界定、权利与职责安排等未加以明确,使得扶贫主体难以在“激励相容”的框架下形成合力,这导致了部分基层干部利用其控制与分配资源的职权,将与其关系密切但并不符合精准扶贫资质的对象确定为教育扶贫对象。教育扶贫资金被少数基层干部及其关系人非法骗取、侵占、冒领,在“最后一公里”因“援助诱惑”而滋生腐败问题。
政策运行的适宜化,是指教育扶贫政策不仅要充分契合贫困地区文化环境与实际需求,更要考虑教育结构与当地社会结构的適应关系,供给真正符合当地贫困人口需要的教育项目。因此,如何针对特定的教育精准扶贫对象,将教育扶贫资源精准“滴灌”到扶助对象的实际需求之中,精准定位与施策,确保精准供给与需要达到有效匹配,是落实教育扶贫工作的关键。然而,部分地区在落实教育精准扶贫政策过程中,忽视了帮扶对象的差异性,扶贫供给与需求相脱节。扶贫举措千篇一律,模式僵化,未能真正针对贫困多维特征而形成“一村一策”或“一户一策” [9]。这种政策的刚性化和泛化,致使政策运行偏离了贫困地区的教育需求,削弱了扶贫效果。
3.教育精准扶贫的思想基础:扶贫实践的人本化
扶贫实践的人本性表现在教育精准扶贫过程中,各类制度的设计以及政策的落实要充分融入“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制度设计、政策运行不仅要考虑贫困地区通过教育促进经济发展、脱贫致富的工具性价值,更要兼顾以注重贫困人口的主体性,通过教育促进人的内生性发展的伦理性价值,防止工具性价值僭越于伦理性价值之上。教育扶贫终级目的在于真正實现贫困人口内生性能力及各项发展性权利的最大化。扶贫实践的人本化,要求在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工作中,要以贫困人口的真实诉求与需要为前提,充分理解与尊重扶贫对象的现实境遇,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但是,从当前教育精准扶贫过程来看,部分制度设计与政策运行并未充分实现“以人为本”的要求:首先,教育扶贫对象主要以建卡立档的贫困户家庭为主。对于当前诸多空心化的农村而言,老人、儿童是主要人群。由于建档过程中程序过于繁琐,需要填写各类复杂的表格,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困难人口填写困难,增添了额外负担。部分贫困人口因认定过程过于复杂,畏难排斥而选择放弃[10]。其次,扶贫过程中,部分地区未能充分考虑教育扶贫对象的实际能力和现实需要,提供供需不相匹配的教育培训项目[11]。例如,一项在某连片特困地区针对“雨露计划”农民培训项目的调查发现,政府提供的培训内容与受训农民第一需求的匹配度仅有9%[12]。最后,贫困人口难以充分参与至教育扶贫过程,更多扮演“被发展者” “被扶贫者”的角色。在微观权力结构与场域、差序格局下的传统文化及基层社会结构因素干扰下,乡村干部、强势家族、能人等时常处于决策中心,而真正需要扶持的贫困群体时常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内在主动性难以调动起来[13]。
4.教育精准扶贫的运行基础:治理的多元化与协同化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教育精准扶贫既需要诸多行政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又需要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合作,以期构建起综合化教育扶贫治理体系,从而实现治理协同,提升整体教育扶贫能力。但是,从当前教育精准扶贫体系现状来看,“条块分割”“单一化”的传统治理方式是影响教育精准扶贫有效落实的重要阻碍: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上权限交叉、界限模糊。在部门权力利益化、利益政策化的环境下,教育扶贫治理过程易出现以部门为中心,自成一体,各自为战,引发“九龙治水”的问题,降低教育精准扶贫的效率。比如,在职业技术培训方面,主管部门包括教育局、扶贫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等在内的多个行政机构,分头共管,缺乏整合,导致培训项目“同质化”问题突出,造成了教育扶贫资源的浪费[14]。另一方面,“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根深难撼,“强者衡强”的马太效应致使“多足鼎力”之势难以铸就。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体参与教育精准扶贫的空间有限,政府仍发挥着绝对主导的作用,导致企业、社会组织及广大公众缺乏选择余地和发挥空间,更多扮演上传下达的“传话筒” “行政附庸”和“被发展者”角色,难以真正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力量。
5.教育精准扶贫的行为基础:人的精细化
人作为社会系统的核心主体,其自身意识与行动的精细化是确保社会精细化运行的根本性前提。人的精细化过程是精细化社会所蕴含的“精、细、严、准”理念不断转化成人的观念意识,并形成个体实际行动的动态化过程。人的精细化主要体现在高度负责的责任意识、理性缜密的行为方式以及严谨求实的敬业精神等多个方面,在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过程中,无论是制度的形成、政策的落实,还是过程的管控及最终的考核,最终均需要由人来负责达成。因此,一旦相关政策落地后,人的精细化是操作层面需要重点考虑的环节。在教育精准扶贫过程中,人的精细化工作主要体现在不断提升教育扶贫人员的专业素养、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及相关技能等,将这些核心素养融入到扶贫全过程之中。但是,从基层教育扶贫实践现况来看,贫困地区经济落后,各类资源匮乏,攀关系、讲交情的风气较为浓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而且有些政府官员“重人治轻法治” “权大于法” “唯上不唯下”的思想挥之不去,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的行政文化影响下,部分基层政府教育扶贫治理主体重形式、轻内容,做实事动力不足,办事推诿,同时注重部门、小团体的利益,通过权力进行寻租或变现而产生“逆向选择”行为。在这种氛围下,教育扶贫治理过程易异化为强势利益集团俘获教育利益,而少权或无权的弱势集团利益受损的非对称博弈过程。由此造成治理主体间的不信任和对立,将恶化教育扶贫治理生态。此外,部分扶贫工作人员教育扶贫的专业技术与素养较低,对于复杂的教育扶贫工作缺乏足够的驾驭本领,对上级政策阳奉阴违、敷衍塞责,致使政策难以落实。
四、贫困地区教育精准扶贫机制的现实定位与实践路径
面对贫困地区到2020年全面脱贫的国家行动目标,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精准化扶贫道路,助力全面脱贫,是亟待解决的研究议题。推进教育精准扶贫,既需要从工具层面加以落实,更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制度构建、政策落实、理念引领、治理改善等方面进行系统化设计,从而将精细社会的核心理念“精、准、细、严”转化为具体的教育扶贫现实逻辑。要实现以上目标,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实践定位与策略选择。
1.加强制度设计的精细化,实现从“大而全”向“小而精”转型
在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过程中,制度体系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引领及激励作用。
第一,构建精细化导向的教育精准扶贫统筹机制。各级政府要精准把握贫困多维性、相对性、结构性等特点,锁定扶贫帮扶对象,重点注意农村贫困人口、留守与流动儿童等群体,将其一并纳入教育精准扶贫新体制机制之中。在制度设计内容方面,注意采用“抢救式思维”对因学致贫、返贫现象及时遏止[15],以区域及群体为导向设计基层教育精准扶贫新机制。同时,注意教育精准扶贫政策的公平性、基础性与普惠性,凸显教育特有属性,将超常规教育精准扶贫政策转化为常规性机制。通过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与城镇化联动推进,探索并建立干预贫困的新机制,构建出内外互通、标本兼治的教育精准扶贫格局。
第二,要不断完善教育精准扶贫对象识别机制。逐步改变单一以收入作为主要依据的识别标准,统筹考虑家庭住房、成员健康、学龄人口身心情况、区域发展差异等多个方面,构建全面、科学且符合贫困本质的多维度识别体系。教育扶贫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一般性贫困家庭子女,同时也要关注那些存在着学习、情绪及言语障碍,多动、体弱、自闭、心理健康问题等特殊困难的农村儿童,以及留守儿童等,尽可能将他们纳入政策关怀的视野。構建贫困儿童信息档案,准确掌握贫困儿童年龄、数量、家庭情况、学业水平、身心健康等信息,实行动态监测与管理,确保每一个贫困儿童能够得到“全纳式”帮扶。
第三,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教育扶贫制度创新。地方政府要充分依照辖区内地域特点、贫困特征、贫困人口特点等,有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在设计辖区内教育扶贫政策时,地方政府要根据“一般”与“特殊”、“统一”与“个性化”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依据整体国家扶贫工作安排制定当地教育扶贫的具体目标、扶贫对象及一般性策略,又要根据本地贫困特征及致贫原因,确定帮扶路径,着力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小而精”区域扶贫模式创新路径。
2.加强政策运行的规范性与适宜性,探索教育精准扶贫的乡土逻辑
要确保教育精准扶贫政策运行顺畅,不发生偏离,就要遵循规范性与适宜性的标准要求,着力探索符合乡土逻辑的政策运行方式。
第一,深入推进教育扶贫供给侧改革,在国家层面尽快完善教育精准扶贫相关法律法规,中央政府要加快教育扶贫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扶贫法律体系。整合以往相关法律中教育扶贫的相关条例,尽快制订教育扶贫专项法律法规。中央政府层面应对教育扶贫工作的总体建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尤其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扶贫环节中,明晰多元主体的职责与权限,减少教育扶贫工作的随意性;地方政府层面则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订地方法律法规,减少基层政府工作阻力。通过中央及地方的法律体系构建,共筑教育扶贫政策执行堡垒,充分提高教育扶贫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常态化。
第二,加快建立健全以考核机制、激励机制、问责机制为核心的政策规范化体系。明晰各执行主体在教育精准扶贫中的具体职责,形成有效的考核体系,对教育扶贫工作进行常态化的精准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于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有效的个人及部门及时给予公开奖励,而对于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单位与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和问责。同时严肃查处教育扶贫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于以权谋私、贪污挪用教育扶贫款项实行“零容忍”。通过构建这种系统化政策运行规范机制,确保教育精准扶贫工作职责清晰、考核严格、赏罚分明,在确保“扶真贫,真扶贫”的同时,激发政策执行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第三,加强实地分析与调查。地方政府应及时与各类学术、科研单位进行沟通与交流,教育扶贫政策的出台要充分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前提,尊重和理解乡土知识与智慧,避免外来人的“知识霸权”,并尽量避免低效的“漫灌式”扶贫和片面的“一刀切”式扶贫。在充分掌握和了解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现况、社会发展实际的前提下,探索符合乡土实际的教育精准扶贫举措。
3.尊重贫困人口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实现“以人为本”的实践逻辑
教育扶贫最终依赖于贫困人口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能力提升,因此,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贫困人口的利益需要为出发点,以实现其内生性意识与能力作为优先考虑的议题。
第一,在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制订时,要充分了解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注意政策的可行性、亲民性与便利性。建档立卡要尊重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尽量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入户调查与技术分析充分结合,在贫困地区为贫困家庭及其子女建立个体基础信息、家庭信息、学业及成长信息的综合大数据库。借助通过大数据挖掘技术,分析上述多维度的贫困学生海量数据,在精准确定“真贫困”学生的基础上,对其贫困特征、成因及程度进行精准识别,为教育扶贫工作提供精确“标靶”。
第二,深度分析贫困地区的致贫原因及影响教育发展的主要瓶颈,区分不同类型、学段的教育发展短板及困难,精准定位贫困人口及其子女的教育需求与困难,在此基础上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供给符合贫困人口实际需要与现实能力的教育扶贫项目,真正将扶贫资源配置到贫困人口最迫切的脱贫需求上。
第三,确立贫困人口才是教育精准扶贫主体的基本思想。切实将贫困人口的有效参与作为核心环节,将这一内容充分融入到政策出台、落实、评价及改进全过程。在教育扶贫过程中,不断提升贫困人口的参与能力,提升其思想觉悟,提高其技能水平,促进其真正成为教育扶贫的主体力量。
4.构建整体性治理体系,实现教育扶贫治理的协同化与精准化
构建内部分工顺畅、外部协作高效的教育扶贫综合治理体系,是化解“条块分割” “单向一元”的基层教育扶贫治理模式的重要举措。这也是实现国家整体教育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重要切入点。
第一,在政府部门内部,理清政府纵向和横向关系,明确各部门权力边界,合理归拢和划分各部门的教育扶贫权力,打造由教育部门统筹协调的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形成综合化、协同化、整体化的教育扶贫治理体系。
第二,发挥地方政府在远景规划、统筹管理、整合目标、协调分歧等方面的教育扶贫“元治理”作用,建立和完善动员各治理主体参与教育扶贫合作、对话、沟通机制,各方群策群力,协同攻关,克服各自为战、力量分散的局面,真正构建起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多元主体协同推进的教育精准扶贫治理格局。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政策执行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实现多元共治、多措并举的正向效应。为保障基层政策执行的实效,应着力完成“政府—高校—社会组织”互动机制。其中,高校应积极践行“脚底板下的学问”,利用自身专长开展专项研究,助力基层政策执行的科学开展;社会组织作为重要参与力量,要积极为基层政策执行提供有力的财力及人力支撑,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总之,通过构建稳定性、常态性及制度化的多方力量参与渠道,完善包括社会力量、高等学校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合作、对话及沟通交流机制,共同实现教育精准扶贫治理的协同化与精准化。
5.促进扶贫主体政治社会化,加强扶贫主体职业意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育
教育精准扶贫治理过程中,扶贫主体特别是基层行政人员的职业意识与扶贫技能的提升,是影响教育精准扶贫效果的重要因素。
第一,要通过政策宣讲和教化来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的认知水平和政策素质。在政策执行伊始,就应系统、全面地解析、沟通与交流。通过充分宣传及各类学习,使政策主体能够充分理解教育精准扶贫政策的意义、价值及内容精髓,在思想上真正地接纳、认可及内化相关政策;通过专项培训,促使执行主体掌握教育精准扶贫的技术、方法与策略,能够遵循教育扶贫的内在要求和运行规律,因地制宜地展开教育扶贫工作。
第二,要大力建设和弘扬优良的行政文化。加强地方干部及驻村干部党性建设,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行政文化,强化责任意识、开放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充分把握和内化执政为公、服务为民的执政理念,促使其切实转变思想,坚持以服务为主,以追求公共利益为行动目标。
第三,要持续改进基层人员政策执行方式与行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执行方式是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扶贫主体要在前期积极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与物质准备,以“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的理念,为新时期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铺平道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基层执行人员要秉持耐心、爱心、责任心来正确引导政策对象,同时结合区域实际,因地制宜地灵活进行政策执行,并不断调适角色,改进政策执行行为与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最终达成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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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