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香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全面实施“双一流”建设的新阶段,我国高校越来越重视校友工作,高校校友工作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然而,在高校校友工作理论与实践上,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对校友的概念界定,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校友会工作之间的相互关系,高校校友会与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的关系,高校校友工作与教育基金会工作的运作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新时代;高校校友;问题
1.高校校友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随着国内高校校友工作的开展程度不同,各高校的校友工作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有学者把各种组织机构形式分为隶属型和独立型两类[2]。经调研,目前国内高校校友工作机构设置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又分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专职人员;二是内部设校友工作科室,有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内设校友工作办公室(副处级)。这一类高校的校友工作基本属于起步阶段。
第二,多职能混合部处(办)。此类高校的校友工作处于良好的发展阶段。组织机构从校办脱离,成立了多职能混合部处(办),作为高校的行政职能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校友工作成为该部处(办)的主要工作之一,另外还包含教育基金会、地方合作、扶贫等,不一而足。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校友工作机构名称设置为对外联络处(办公室)、对外合作处(办公室)、对外合作与发展处(办公室)、发展联络处(办公室)等。有些机构名称增加校友元素,如广东工业大学设校友工作及社会联络办公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设校友与社会合作处,西北大学设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极少数高校将校友工作机构设在社会资源处、科学技术处、发展规划处。
第三,独立部处(办)。这类情况的高校,其校友工作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校友工作机构的性质有属于大学行政职能机构,也有属于大学直属事业单位。大多数校友工作机构名称为校友工作处(办公室);也有以校友会命名的,如北京师范大学、云南大学等将校友总会作为一个处级校友工作机构。
2.“双一流”建设背景下的高校校友工作新理念
目前,我国高校对校友工作越来越重视,高校校友工作已经成为高校的一项主要工作。高校校友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力、物力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部分高校的校友工作地位已经与高校中心工作相当。
第一,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不论高校校友工作机构如何设置,都是高校的一个管理部门,没有法人资格。高校校友会是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独立法人。其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有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是高校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家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主体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高校校友工作“除了专责校友工作部门和人员以外,校内各部门、各院系及师生员工都关心参与校友工作,形成一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校友工作的局面”,提出“全员校友工作”理念[3]。可见,高校校友工作涵盖高校各个部门。服务对象不仅是校友,而且还拓展到在校学生,甚至是社会友人,并以有利于学校办学和发展为首要任务。因此,高校校友工作的主体大于高校校友会主体。
第三,宗旨不同。高校校友会无论是在社会法人登记证书上,还是在校友会章程上都是把服务校友(会员)放在第一位,服务母校放在其次(如《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浙江大学校友总会章程》),有些高校甚至没有提及(如《清华校友总会章程》)。因此,从各高校校友会章程看,高校校友会宗旨是服务校友(会员)、服务母校、服务政府与社会。而高校校友工作的宗旨可以概括为:服务学校、服务校友、服务政府与社会。其侧重点有明显的不同。
综上所述,无论是参与高校校友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范围,还是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高校校友工作都远大于高校校友会工作,高校校友会工作只是高校校友工作的一部分。在“双一流”大学建设的背景下,我们对高校校友工作须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校友工作在高校“双一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双一流”大学不仅仅需要一流学科,更需要一流的校友工作,建设一流校友工作是“双一流”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此,我们要树立高校校友工作新理念,即高定位、高层次的领导机构,多职能、全员参与的高校校友工作模式。高定位—高校校友工作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并列为研究型大学的三大中心工作之一;高层次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学校校友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友工作委员会等校级领导机构;多职能—扩大校友工作组织机构职能,将与校友工作高关联度的职能,如校董事会、基金会、学生就业指导和国内合作等职能纳入到校友工作机构中去。以校友工作机构为主,多部门协同,全员参与,为校友、在校学生及爱校友人提供多层次服务,为高校“双一流”建设服务。
3.高校校友会与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的关系
在实践中,高校校友会存在向高校地方、境外校友会实行不同程度管理的情况。例如:高校地方校友会成立须征得高校校友会同意、规定成立条件、成立与换届的备案制度、活动经费补贴等;通过制定业务指导手册或指导意见,明确高校校友会对地方、境外校友会有业务指导的权限等。对于这一问题,高校以及高校校友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高校境外校友会还需要注意遵守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目前,国内法规没有赋予管理或业务指导权限,高校校友会可以寻求协议授权,但须谨记同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对部分地方民政部门在审批高校地方校友会成立申请时要求提交高校或高校校友会同意函问题,本文认为,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只有高校地方校友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才具有这一同意权,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高校或高校校友会不是高校地方校友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同意权,也没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由于高校对校名的使用具有管理权限,因此,应以学校名义,不宜用高校校友会名义向民政部门复函。表达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们成立校友会组织,加强校友联络,为校友、母校、政府与社会服务。明确表示学校同意校友会名称中使用学校校名。
参考文献:
[1][4]王树人主编.高校校友工作研究[M].吉林: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3-4,158.
[2]贺文英.试析高校校友工作机构的组织模式[M]//.郭军丽,贺文英:高校校友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7-10.
[3]顾寅生,樊志新,宋桂兰,等.全员校友工作初探[M]//.郭军丽,贺文英.高校校友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