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前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各地区注重因地制宜,聚焦乡村社会治理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在乡村振兴中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亲和性、便民性、主动性、和谐性的优势,以创新为抓手,推动人民调解由单纯的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向基层社会治理和提供均等化的法律服务转变。本文将从基层治理的角度下,不断对乡村人民调解现代转型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新方法和新思路。
关键词:基层治理;人民调解;乡村振兴
1 前言
在响应国家的号召下农村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农村生产力和整体乡村的发展水平,不断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当前农村整体的社会面貌都焕然一新。正是在农村社会性质转变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就更应当加强基层治理和乡村事件决策与人民调解的现代化转型。基层治理在农村建设过程当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增强乡村自身发展和转型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乡村农民的政治素养,培养乡村人民调解的主人翁意识。
2 明确乡村人民调解治理结构整體定位
2.1 增强乡村治理的主人翁意识
乡村治理过程当中,应当对乡村人民调解的治理主体进行准确定位。在农村中应当强调和普及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当地农村地区的法律主体,应当加强其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深度了解。当前实际的农村发展过程中,能够明显看出我国许多行政单位始终将农村的发展重点放在经济发展和农业转型升级等领域,但却忽视了在基层乡村人民治理和人民调解所存在的问题。对于乡村基层自治和乡村人民调解治理,应当将其指导目标和发展方向着眼于人民治理和基层管理的要求,应当重视把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乡村人民调解的政治主体,发挥村民在乡村调解事务中作为主要调解工作对象的主人翁意识。着重为农村输入和传播现代公民的意识和思想,不断增强农民对于当前国家治理和农村基层自治的认识。在乡村活动中,应当积极呼吁和鼓励农民参与调解工作,通过引导农民参与调解工作,不断强化乡村内部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不断在循序渐进的过程当中动员村民参与基层治理,让村民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人,不断推动农村社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农村人民调解事务的本土化和特色化,为乡村治理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人民调解方案。
2.2 规范好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根据我国农村发展和社会性质的特点能够明显看出,目前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治理工作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基层乡村事务目前依然在依靠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使得乡镇层级的调委员会承载着过多的工作量和治理压力,间接导致村级调解委员会缺乏一定的治理经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对于村民纠纷和村内矛盾,应当由村级调解委员会来进行管理和调解,而对于较大疑难问题和复杂的纠纷以及跨村治理问题等,应当上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对其进行治理和调解。因此,我国农村在人民治理和调解工作上,应当努力做好乡镇调解委员会与村调解委员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引导乡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合理分配不同程度的调解事务,不断提高乡镇与乡村两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为不断促进快速高效的乡村治理作出共同努力。对于重大的纠纷事项,应当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积极指导,更好地促进乡村调解委员会行政权力的发挥,防止个人主义主导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破坏。
3 乡镇领导应当不断增强法律知识素养
乡镇领导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基层区域的重要执行者和工作主导力量,应当对相关基层治理和人民调解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做到充分理解。随着国家在基层治理法治化重视程度的不在加强,目前我国乡镇领导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但仍然存在许多由于乡镇领导法律意识淡泊所导致的治理问题。农村中存在少数农村干部随意干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象。在乡村调解工作当中,还存在着少数乡村干部被要求来承担其他政府服务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突破法律规范的情况,严重的甚至容易导致村民在信访过程中出现法律缺失等问题。因此,必须从具体措施入手来不断提高乡村领导的法律意识,应当增强乡村干部在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层面的素质培训,对于乡村领导法律知识培养和普及需要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流程。基层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应当随中国国情不断完善,在农村转型升级的过程当中,探索适应农村道路发展的农村调解工作体系。
4 现在乡村人民调解机制
4.1 应当完善乡村人民调解机制和治理体系
不断构建更加完善和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乡村调解机制,是农村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首先应当构建严谨合理的反馈调解机制,在进行解决乡村人民矛盾过程当中,应当详细记载复杂乡村事务所发生的关键影响因素,在调解过后,应当对有关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同时对其作出积极的信息反馈。对待调解的事务应当事后进行详细信息记录和明确的文书记载,以便作为之后乡村矛盾的案例参考。其次,应当做好纠纷排查工作。乡村人民矛盾调解委员会必须要做好干部分户到人的工作,将家家户户分配到不同乡镇干部的工作范围之内,让乡镇干部对农村整体情况了解详细,在调解纠纷过程当中才能有理可依有据可察。最后,应当对调解工作中的经费问题充分重视。明确当前在乡村人民调解纠纷工作中所耗费的经费都必须由农村集体来进行承担,这是当前农区域自治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这种农村集体来承担治理经费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实际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所以必须要根据乡村人民调解事务的实际情况来控制经费支出,对相对复杂的和涉及多方面的调解工作,可以适当向村民和其他有关单位来进行收取费用。
4.2 树立人民调解权威
应当不断强化乡村人民调解的权威,不断明确乡村人民调解事务的权利。对于重大乡村调解事项,应当对其给予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当村民和有关单位不认同乡村调解的结果时,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积极调解,使被调解双方尽力达成相对满意的结果。尽管许多调解事项,在调解的过程当中,仍然无法做到顺利履行,但乡村调解委员会作为乡村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发挥其调解事务履行职能的绝对权威。
5 结语
乡村基层治理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理念,在乡村基层治理中更要重视乡村人民调解的现代化问题。乡村调解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问题,需要在坚持农村发展,乡村振兴的理念上不断结合农村的实际,社会问题和发展情况,以合法方式来进行管理基层事务。相信在国家体制推动和农村群众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乡村社会将会以更好的面貌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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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